整个法律系统的设计有巨大问题。为什么要让律师得这么多钱?完全可以规定上限。 否则如何能伸张正义呢?
hack2 发表于 2013-10-26 01:0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狗咬狗的“文明”戏而已。报纸早就披露过了,那个原告不过是麦考莲死对头中的某个议员的爪牙,这钱也不会是最终由这个“好市民”来出。老婆子投了赞成票是事实,她儿子因之受益也是事实,原告并未造谣,不管他是何居心,说出事实本身并无过错。老婆子花得近40万律师费,恐怕其中也有猫腻,所以法官隐晦地不判全赔。原告被告,包括法律体系都是输家。犹如狗咬狗不仅两只狗都受伤,还撒了一地狗血。
桃木钉 发表于 2013-10-26 00:5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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