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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黄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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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华汉开罚单 多伦多公车局赔7500元

 
16#
发表于 2013-10-4 16:23:56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万税,养着还害人

"今年3月法庭审理此案时,李卓文曾要求播放公车局的保安录影,但这段最关键的录影,似乎只存在于那两名公车局执法员的口中,因为连检控官和被告律师都没见过。最后检控官称,作为证人的那两名执法员已经离开公车局,不能上庭,因此告票撤销。". TTC执法员年收入10几万, 凭空捏造罪名诬告华汉开罚单, 最后就是告票撤销, 吃官饭的没有惩罚. 看来吃官饭的还要多裁员才行, 吃官饭的闲人太多, 就无事生非, 制造冤案. 强烈要求政府包括TTC裁员.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10-4 16:4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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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10-4 16:24:48 | 只看该作者
那还不都是律师赢了


一点小事花了至少一万多元才搞定,还说对法制,公正,公义有信心,没钱人怎么办?其实看看录像就知道了一切。公车局就是要整死请不起律师的人。这是刑事事件加民事索赔,洪律师普通刑事收8仟元左右,民事该也不便宜,所以至少一万多。
may45 发表于 2013-10-4 16:1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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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10-4 19:40:44 | 只看该作者
"今年3月法庭审理此案时,李卓文曾要求播放公车局的保安录影,但这段最关键的录影,似乎只存在于那两名公车局执法员的口中,因为连检控官和被告律师都没见过。最后检控官称,作为证人的那两名执法员已经离开公车局,不能上庭,因此告票撤销。". TTC执法员年收入10几万, 凭空捏造罪名诬告华汉开罚单, 最后就是告票撤销, 吃官饭的没有惩罚. 看来吃官饭的还要多裁员才行, 吃官饭的闲人太多, 就无事生非, 制造冤案. 强烈要求政府包括TTC裁员.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10-4 16:40

+1:c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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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10-4 20:36:21 | 只看该作者
真是长见识了!

钱钱钱,怎么看不到赢得自己名誉与尊严的意义呢?

我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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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10-4 21:23:33 | 只看该作者

诬告华汉开罚单 多伦多公车局赔7500元

本帖最后由 于戎伟 于 2013-10-5 02:28 编辑

我想说两点:

第一点:原指控的撤销。
这本就是一宗没有任何缘由的指控,其目的不便猜测,但从司法角度来看,控方没有提供检控材料,证人没有出席审判,检控官就此撤销指控,这些都算是理所当然。律师为此案至此的服务算是忠诚严谨。

第二点:民事诉讼的结果。
律师出于对最近判例的研究,对当事人费用支付能力的考量以及案件本身的特性,以7500元接受调解条件,是很明智的做法。当然,这其中一定有律师的告诫和当事人本人的指示的环节。无谓的一味追求所谓“人权侵犯”,“百万元诉讼标的”,其实并不是一位有良心的律师应该之所为。洪律师在本案的执业过程,就本文而言,很恰当。

另外,说到洪律师收了多少律师费,说实话,对此外人不好推测,但是从结案迅速,调解金额较低而言,洪律师不会向有人想象的那样,把调解金中的大部分据为己有,如果真是这样,一旦投诉,律师公会也不会置之不理。洪律师执业多年,口碑良好,想必不会因为几千块钱去坏了自己多年创建的信誉和名声。

本人也是服务法律事务,与洪律师未曾谋面,也不曾打过交道,但仅凭历次的新闻报道,感觉洪律师的执业精神很好,是一位称得上有传统法律服务精神的律师。

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复杂,我们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多样,我们周围的信息也越来越膨胀。善用资源,避免无所谓的诉讼,拖沓冗长的庭审庭辩的确令人不安。

法律本身其实并不主张剑拔弩张,刺刀见红,在适当的时候收手,是当事人和代理人最应该掌握的火候,也是很难做到的一环。我看此案虽小,但可圈可点,无论是代理律师还是当事人,对环境的把握都很适当。

恭喜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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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10-4 21:38:00 | 只看该作者
真是长见识了!

钱钱钱,怎么看不到赢得自己名誉与尊严的意义呢?

我汗!
莽牛 发表于 2013-10-4 21:3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同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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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10-4 21:43:13 | 只看该作者

诬告华汉开罚单 多伦多公车局赔7500元

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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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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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10-5 07:55:49 | 只看该作者

诬告华汉开罚单 多伦多公车局赔7500元

本帖最后由 pjwyx 于 2013-10-5 08:59 编辑
真是长见识了!

钱钱钱,怎么看不到赢得自己名誉与尊严的意义呢?

我汗!
莽牛 发表于 2013-10-4 21:36

TTC的“和解信”中,否定了他们自己的责任,赔偿7,500$的解释是道义,而不是原告的胜诉,何来名誉与尊严?从法律严格的意义讲:事主得到补偿,并没有实质意义的是非分辨,TTC是公款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应对诉讼,事主是自己自掏腰包,花自己的真金白银自己委托律师诉讼,委托律师签订“诉讼委托书”开始就要交付代理费(抵押金),正式约谈“案情”(分分秒秒都是你的钱,律师面谈开始时计费的,按时收费,决不含糊),律师写“律师函”,“诉讼状”.......,也是按时计收你的钱,总之委托诉讼之后就如同你自己的钱袋,被割开一个口子,钱开始往外流出........。最后通常是当事人受不了了,哀求律师草草收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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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10-5 08:35:50 | 只看该作者
TTC的“和解信”中,否定了他们自己的责任,赔偿7,500$的解释是道义,而不是原告的胜诉,何来名誉与尊严?从法律严格的意义讲:事主得到补偿,并没有实质意义的是非分辨,TTC是公款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应对诉讼,事主是自己自掏腰包,花自己的真金白银自己委托律师诉讼,委托律师签订“诉讼委托书”开始就要交付代理费(抵押金),正式约谈“案情”(分分秒秒都是你的钱,律师面谈开始时计费的,按时收费,决不含糊),律师写“律师函”,“诉讼状”.......,也是按时计收你的钱,总之委托诉讼之后就如同你自己的钱袋,被割开一个口子,钱开始往外流出........。最后通常是当事人受不了了,哀求律师草草收工结案。
pjwyx 发表于 2013-10-5 08:5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基本正确,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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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10-5 11:07:59 | 只看该作者
TTC的“和解信”中,否定了他们自己的责任,赔偿7,500$的解释是道义,而不是原告的胜诉,何来名誉与尊严?从法律严格的意义讲:事主得到补偿,并没有实质意义的是非分辨,TTC是公款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应对诉讼,事主是自己自掏腰包,花自己的真金白银自己委托律师诉讼,委托律师签订“诉讼委托书”开始就要交付代理费(抵押金),正式约谈“案情”(分分秒秒都是你的钱,律师面谈开始时计费的,按时收费,决不含糊),律师写“律师函”,“诉讼状”.......,也是按时计收你的钱,总之委托诉讼之后就如同你自己的钱袋,被割开一个口子,钱开始往外流出........。最后通常是当事人受不了了,哀求律师草草收工结案。
pjwyx 发表于 2013-10-5 08:5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TTC在信里不是表示歉意还赔了钱了吗,这就是赢了,即使没有发公开道歉信,事主的心里以后都不会有阴影了。反过来,如果事主不抗争,谁知道以后还会不会碰到别的事儿呢?还能碰到什么事都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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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10-6 00:28:55 | 只看该作者
我想说两点:

第一点:原指控的撤销。
这本就是一宗没有任何缘由的指控,其目的不便猜测,但从司法 ...
于戎伟 发表于 2013-10-4 22:23 http://bbs.51.ca/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每次公车局有不实告票发生,都是给点小钱了事,而不负担法律责任和也不承认自己有错,那这就是纵容公车局的执法人员诬告,而这些人是代表了公车局,公车局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要追究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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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10-6 00:34:35 | 只看该作者
TTC在信里不是表示歉意还赔了钱了吗,这就是赢了,即使没有发公开道歉信,事主的心里以后都不会有阴影 ...
老虎667 发表于 2013-10-5 12:07 http://bbs.51.ca/m/images/common/back.gif



    道歉并不等于付法律责任,赔钱最多算是一个听外和解,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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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10-6 00:37:22 | 只看该作者
TTC在信里不是表示歉意还赔了钱了吗,这就是赢了,即使没有发公开道歉信,事主的心里以后都不会有阴影 ...
老虎667 发表于 2013-10-5 12:07 http://bbs.51.ca/m/images/common/back.gif



    被告律师是不是有责任把证人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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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10-6 10:20:4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每次公车局有不实告票发生,都是给点小钱了事,而不负担法律责任和也不承认自己有错,那这就是纵容公车局的执法人员诬告,而这些人是代表了公车局,公车局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要追究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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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Q 发表于 2013-10-6 05:2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完全同意您的意见。

但仍愿指出,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和追究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司法范畴里,仅能以经济补偿为方式,司法体制和司法权限无法要求被告的组织机构对被告本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处分,也不能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情绪上”的表示。更应指出,原告本身有完全的自愿性质,在被告提出和解时,对结案方式提出要求,以此节省他的花费、时间、和有可能的情绪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带来的不利。

诚然,公义一定要彰显,法制一定要威严。但是在任何时候,普通法的精神和宗旨是平衡,而不仅仅是惩治。这种精神是在近现代,通过血与火的洗礼之后,司法领域的前辈们领悟到,并时刻倍加关注的。实际上,这样的司法体制是对社会资源的节省和有效运作的推崇。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实施是加拿大保护人权的重要里程碑。《宪章》所包含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促进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础,也正是加拿大法制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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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10-6 10:46:52 | 只看该作者
道歉并不等于付法律责任,赔钱最多算是一个听外和解,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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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Q 发表于 2013-10-6 01:3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理解你说的,在法律上说不算赢。但是从个人角度看,也可以接受了。我觉最重要的是个人的做事原则,原则是:不能平白无辜被冤枉。如果这都忍了,表示做事风格就是忍,到哪儿都容易被欺负。

但是如果TTC表示歉意还给了补偿,那就和解了吧,继续追究那要花很大力气的,我个人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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