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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公开的庭审记录中“省略”的薄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8月26日)的发言:
1,被告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他从侦查到庭审阶段一直都声称绝没有贪占之意,也不可能去贪占如此敏感的工程款。他从未接受过王正刚将公款留给家庭使用的提议。他否认贪污公款与他有关的内容。他曾在纪检重压和提示之下,在以前的自述笔录和供述中也只是违心做了最大限度的妥协:即说了同意王正刚找谷开来商量,为款项流入谷开来账户开了口子;没有追查款项的去向,最终进入谷开来律所账户,他有责任,但这是过失。不是贪污的故意。
谷开来的证词也只是认为王正刚送来一笔钱,但没有认为是贪污公款,而王正刚证言则说他明确告诉了谷开来钱是来自中央某单位,两人证言从地点,时间,到内容都相互矛盾。现在谷开来、王正刚都指控被告人知道此事。但王正刚的证言却存在重大矛盾,现揭示如下:
2,王正刚以前笔录一直讲见到被告人是2002年3、4月份。但其在当庭作证时,王把见面时间改为2月份,因为在庭上出示的 车辉提供的‘领导活动一览表’的书证上显示:王正刚1,2,5,6月份多人或单独与被告人见过面。惟3、4月份被告人与王正刚一次也未见过面。
其中2月份单独见面有三次,分别为2月6日、8日、15日。 惟8日、15日两次见面时间间隔符合王正刚所述一周左右的要求,辩护人要说的是,王正刚在2月份见被告人时有没有说工程款的事呢。我想在这里强调的是:在这两次见面时,王正刚自己还不知道有500万元工程款之事。
3,据王正刚自己讲,上级单位马xx向王正刚第一次讲起500万元工程款之事是在工程竣工后在京的一次答谢宴请上,此情节得到同时参加答谢宴的严xx、程x的证实。严xx的证词也否定了这笔钱除了王正刚之外没人知道的谎言。还有,王正刚、程x的证词还说,答谢宴他们俩人是一起从大连乘飞机去北京的。
根据2002年大连规划局查证:程x与王正刚当年一起去北京只有一次,根据报销机票显示,即2002年3月19日两人同时出发,3月20日程x先返回大连。也就是说答谢宴发生在3月19日晚上。由此可以判定,王正刚二月份见被告人时绝无可能谈起500万元工程款之事,因为此时上级单位的马xx还未向王正刚提及此事。而三月份王正刚根本未见过被告人,所以他所讲与被告人的谈话内容不足采信,完全是子虚乌有。
4,王正刚所讲与谷开来行程也有矛盾,按王正刚说法,其第一次见被告人,被告人拒绝,间隔一周左右又见被告人,被告人当面打电话给谷开来;因谷开来不在沈阳,所以他返回大连,过一两天通过车辉联系了谷开来,后到沈阳与谷见面。但在案书证显示,谷开来2002年1月8日出国,3月26日才回国。王正刚绝不可能二月份第二次见了被告人后,过一、两天就见到谷开来。而5,6月份的记录表明王正刚没有单独与被告人连续两次见面的机会。
5,王正刚证言与严xx、李xx等人证言也相互矛盾,他的一些话也不合常理。辩护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肯定的讲,王正刚没有对被告人说过500万元工程款的事。被告当时也没有贪污公款的职务便利。此事完全子虚乌有。合理的推论是:事发后,王正刚才把事情与被告人联系起来。然后被告人在压力下违心地按提示做了一些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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