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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fei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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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毙雅丁警员控二级谋杀:死者家属喊赞

 
31#
发表于 2013-8-20 21:05:11 | 只看该作者
这只是一个游戏而已。SIU控James二级谋杀罪,先安抚一下家属和民众的愤怒情绪,然后安省法院对此进行聆讯之后﹐再以证据不足撤销该项控罪。在加拿大,想控警察的罪,除非打死的是总理哈勃的儿子,否则没门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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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3-8-20 21:16:08 | 只看该作者
这次不定他罪 多伦多群众是不会答应的 我看了second degree murder的定义 也不是没可能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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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3-8-20 21:26:55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警察才是真正的罪犯。
Yatim只是个孩子,一个顽皮的孩子,学得不怎么好的孩子。原谅这样的孩子,他生长在一个不怎么健全的家庭(父母离异)。而那个王八蛋警察是杀人狂,冷血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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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3-8-20 22:14:13 | 只看该作者
为民除害的警察,被野蛮的中东人推上了被告席,多伦多将成为罪恶城市,凶徒会更加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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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3-8-20 23:1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9# 克 飞


克飞先生:
这是公诉刑事案件,不需家属自掏腰包付诉讼费;
自诉案件(民事案件)才是自己先付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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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3-8-20 23:50:30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垃圾家庭出产的这样的人,不奇怪。
我觉得这个警察有执法过度的嫌疑,但二级谋杀有点牵强。
总有些人口口声声说亚丁孩子孩子的,请注意,他年满19岁了,不再是孩子,况且他的行为也不是一个孩子所为。
当时的情况下,那小子在公众场合,挥舞刀,不听劝告,第一警察不确定他还有没有藏有别的武器,第二,他的小刀也并不是大家理解的只是贴身才有杀伤力,他不一定会飞刀术,但是,如果刀具被扔出去,是有伤人的可能性的,不要说他只是挥舞小刀,警察喊了不许动他还乱动,在美国也会被警察开枪的。这个警察开枪我觉得是正当的,但不该9枪。
很奇怪很多国人的中庸思想会被用到这个人身上,弄得好像这个小子很无辜一样,说他只不过是有毛病的孩子,只不过挥了几下小刀,你以为这是小孩儿玩儿游戏呢?据英文媒体说,他之前曾对车上的乘客和司机有威胁,并且这个小子以前就有攻击公车司机的案底!攻击公车司机大家知道意味着公众安全,不是吗?
说到底,就是一个坏警察杀了一个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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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3-8-21 07:39:47 | 只看该作者

击毙雅丁警员控二级谋杀:死者家属喊赞

本帖最后由 克 飞 于 2013-8-21 08:48 编辑
回复  克 飞


克飞先生:
这是公诉刑事案件,不需家属自掏腰包付诉讼费;
自诉案件(民事案件)才是自己先付诉讼费.
lumao 发表于 2013-8-21 00:1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那有钱是不是转为自诉呢?这样就不一定SIU参与了,法院参与了?直接可以搜集证据,比如TTC录像。。民就不能直接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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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3-8-21 08:1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7# 克 飞
克飞先生,给您提供一些参考资料,同学习同进步。

《中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

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

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

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
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

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司法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情形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形,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效,不受限制;

但公诉案件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延长一个月。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批准或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机关及可延长的期限和公诉案件一致;

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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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3-8-21 08:23: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克 飞
克飞先生,给您提供一些参考资料,同学习同进步。

《中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

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

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

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
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

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司法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情形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形,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效,不受限制;

但公诉案件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延长一个月。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批准或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机关及可延长的期限和公诉案件一致;

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lumao 发表于 2013-8-21 09:11



今晚公审薄熙来,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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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8-21 08:2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8# lumao

明白了,SIU还表明这个案件严重,但是SIU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从历史来看,值得怀疑,没有过一例警察判罪。。。。是否可以认为SIU主要只是一个民愤的缓冲空间。。。实际上就是保护警察的。。。就象有一个医学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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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3-8-21 09:28:52 | 只看该作者
当年李伟光一手持猎刀,一手拎人头,嘴里还嚼着人肉,警察开枪击毙了吗?(俺不是说他不该死)从视频上看那小孩儿除了言语暴力,看不出有什么值得这警察非得开枪击毙。9枪加电击,如果不是这厮训练不足枪枪脱靶就是有意杀死那孩儿。二级谋杀不过分,当然可以说他压力大精神失控,起码以后不能再10几万1年供着这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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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8-21 09:36:31 | 只看该作者
前三枪可以原谅,无罪。

后六枪可以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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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3-8-21 09:4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0# 克 飞
克飞先生:

SIU只是个警方内部的纪检委,就是它觉得获得的证据显示此警察可能越权杀人;于是,SIU决定提交法庭调查审理。

所以,SIU是对抗此警察行为的,怎么又可能保护警察?

现在,此案已提交司法部门,进入司法程序,SIU再也不能撤诉了,只能听法律的审判。哪里会有什么您的“SIU公正独立与否”的疑问?又不是SIU断案,它只负责协助检方合适证据。

请注意:

最后是陪审团定罪,而不是法官定罪。也就是说,最后是由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定罪;

法官只是听审和解释法律程序和内容而已,更不存在包庇问题,有罪与否的决定权在陪审员这些普通老百姓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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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3-8-21 09:44:5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3# lumao

打错字:合适证据----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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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3-8-21 09:46: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克 飞
克飞先生:

SIU只是个警方内部的纪检委,就是它觉得获得的证据显示此警察可能越权杀人;于是,SIU决定提交法庭调查审理。

所以,SIU是对抗此警察行为的,怎么又可能保护警察?

现在,此案已提交司法部门,进入司法程序,SIU再也不能撤诉了,只能听法律的审判。哪里会有什么您的“SIU公正独立与否”的疑问?又不是SIU断案,它只负责协助检方合适证据。

请注意:

最后是陪审团定罪,而不是法官定罪。也就是说,最后是由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定罪;

法官只是听审和解释法律程序和内容而已,更不存在包庇问题,有罪与否的决定权在陪审员这些普通老百姓手里。
lumao 发表于 2013-8-21 10:4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解释,明白多了。: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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