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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炸建委"事件:乱世未到,重典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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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8 14:1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妈逼的建委。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好人,我才不会这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就知道了。”

吴虹飞这条微博,确实是非常不妥的,其发泄的一种情绪是非常不理性的。她被拘留了,有人认为活该,有人认为重了,舆论分化没关系,关键是执法的人,必须公正,谨慎。吴虹飞这句话,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三)项的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处罚最高拘留十天。如果说吴虹飞是被治安拘留,恐怕,我还在犹豫,这到底是出于言论自由,是否属引发即刻暴力的言论?或者拘留就是合适的。但是,新闻说是刑事拘留。我可以作清晰的判断,这已经是一种警察暴力,完全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

我国《刑法》第291条,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犯罪。这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育科研等秩序被迫停止或者中断一段时间,引起一定区域内社会公众心理恐慌;导致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坦白说,吴虹飞的行为,完全到不了这个程度,因此,北京公安也清楚这点,对吴虹飞的刑拘,报道说是寻衅滋事,这是以前流氓罪的马甲。

刑法第293条,及最高法、最高检最新实施的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7月22日实施),也没有相关规定可以援引,而且,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专门条款都对此有规定,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再来装也不符合刑法原理。只能说,警察在冀中星案件发生之后,草木皆兵,以超出法律的方式,来应对一个治安事件。

记得以前上海世博会时,一个人发了一条调侃抗日愤青的话,说类似“如果你们要抗日,就去砸世博会日本馆啊”。发这微博的人被拘留,后转发加话的人被劳教。由于现在劳教已经是过街老鼠,已经公安原本的杀手锏不能用,就想到用刑法来治罪,但是,要知道刑法的原则之一就是歉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现在吴虹飞的微博,明摆着最多是治安拘留十天的活,公安非搞成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目的何在?

古人说乱世用重典,首先,现在还不是乱世,毕竟社会总体治安良好,虽然有个别事件,但不至于人人自危,走在街上提心吊胆。其实,就算要用重典,那也得在法典上明文有记载,你用顶格刑来实施。现在明文规定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典就是10天。现在北京警方的做法是衰世用乱法。如果这样的话,只能是呼唤、制造乱世。京畿重地,法律人才荟萃,这样的事情能发生,我真担心,是否乱世要来了。

曾国藩曾说,社会大乱之前,必有三前兆:“1.无论何事,均黑白不分。2.善良的人,越来越谦虚客气;无用之人,越来越猖狂胡为。3.问题到了严重的程度之后,凡事皆被合理化,一切均被默认,不痛不痒,莫名其妙地虚应一番。”北京警方这样处理吴虹飞事件,基本上也可以作为黑白不分。国家暴力用多了,必然会引起社会反弹。不要以为社会舆论是能压服的。秦始皇时百姓被压得只能道路以目,不敢说话,最后结果是如何?曾文正的第二句话,其实是指,包括体制内的人,善良的被边缘化,在类似吴虹飞事件中,不敢发言,而如晚清刚毅这种死硬派,是该类事件中的主流声音,刚毅连义和团也支持,自己病死在逃亡路上不说,国家招致八国联军之大难。

结合近期的一些案子,让笔者看到,这样以刚性,用杀伐、重典来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越来越明显,显然非国家之福。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靠堵不行,要靠改革来化解。即便要刚性,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超出法律用杀伐,最后是自毁长城。这样的事情,都被默认、合理化,曾文正的第三条,不也符合了?

北京警方善于选择性执法,譬如,向李承鹏送(扔)菜刀的人,连训诫罚款都有没有。反日游行如此大规模,没有什么手续。街头三人举牌,就定格非法集会,谈什么执法平之如水。你如果想抓人,很容易,你把法律修改一下,就说首都警察有随意执法权,可以抓想抓的任何人,定想定的任何罪,不就是了。何必挂个牌坊,做如此苟且的事情!

政府如毁弃法律,天下再没有绳矩,官对民如此,民对官也如此,以暴易暴,乱世将临,悲夫!目前的势态,官府也需收回其超出法律的手,吴虹飞们也需抑制暴力冲动。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解决真正的爆炸,医治首都机场冀中星案背后的深层病理,这才是根子里的问题!
沙发
发表于 2013-7-28 19:13:3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UAE
进步了。没送去劳教不错了。据说以后炸油条,炸鸡都得小心了。麦当劳,肯德基都要改菜谱了。炸薯条叫油烹薯条;炸鸡翅叫油烹鸡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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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30 20:02: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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