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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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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针灸师谈监管【视频】

 
16#
发表于 2013-4-22 21:47:08 | 只看该作者
对错俺不懂,人家至少敢于公开说,在明处,。。。按理说,“过度委”应该是官方的,却反而躲躲藏藏,不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怕啥呢,不敢见公众啊!
克 飞 发表于 2013-4-22 21:43



    人家在叫板,打擂台呢。够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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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3-4-22 22:01:27 | 只看该作者
人家在叫板,打擂台呢。够勇气。
laogui 发表于 2013-4-22 22:4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以前DOS转WIndows时,也有很多学校叫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原来称南京中医学院)的数学与计算机教研室主任(和我们很熟的)叫得最凶,发了几封信给教委。。。。但是都会一一认真回答清楚的。。。各个学校的师资、硬件资源和不同的应用侧重都会影响到他们的。。。这些都是必须要尊重的。。。。弄个东西,不管别人怎么想,简单的长官意志,谁都会做,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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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4-23 09:51:15 | 只看该作者
对错俺不懂,人家至少敢于公开说,在明处,。。。按理说,“过度委”应该是官方的,却反而躲躲藏藏,不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怕啥呢,不敢见公众啊!
克 飞 发表于 2013-4-22 21:4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有同感,他们的沟通做的不够。很多政策没有与业界充分解释,造成曲解。比如中医的治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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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4-23 10:00:01 | 只看该作者
以前DOS转WIndows时,也有很多学校叫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原来称南京中医学院)的数学与计算机教研室主任(和我们很熟的)叫得最凶,发了几封信给教委。。。。但是都会一一认真回答清楚的。。。各个学校的师资、硬件资源和不同的应用侧重都会影响到他们的。。。这些都是必须要尊重的。。。。弄个东西,不管别人怎么想,简单的长官意志,谁都会做,是吧。
克 飞 发表于 2013-4-22 23:01



    这个事从一开始就坏在华文传媒简单化分反对与拥护派,和几个朋友聊天,他们说当初有个什么么全家协会三个诉求,结果一个也没求到,搞到今天这个局面,中医内部不团结,争山头也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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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4-23 14:27:05 | 只看该作者
其实他们不懂,这不是管委会的事,而是卫生厅的事。。。否则他们的话为啥没人听,而管理局胡来就不管,出了问题卫生厅称不知道。
克 飞 发表于 2013-4-21 22:37



    是这样,过渡会不过一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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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21:57: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克 飞 于 2013-4-24 00:42 编辑
是这样,过渡会不过一枪手
laogui 发表于 2013-4-23 15:2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卫生厅明知过度委在业界没有威望,为啥要使用它,因为它很好控制,也随时可以控制。

所以,过度委的有些不妥的作法,卫生厅就不要推不知道了。。。只不过是,过度委干了一些卫生厅直接出面不方便干的事。。。虽然是一个民间组织,实则是卫生厅的延伸。

所以过度委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复合体,一个雌雄同体的怪物。
1. 这不是一个政府组织,不拿薪水,似乎是一个中医民间组织,所以他们在行事时有很大的自由度。
2. 但这个机构具有政府职能,可以取缔人家行医的资格,而且所有中医必须在它的名下注册。

我建议,省卫生厅大大方方一点,要么索性把过度委纳为政府机构。。明确这个“执法机构”的地位,这样一切责任于卫生厅正大光明地承担,多少也能让人信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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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4-27 11:28:37 | 只看该作者
差不多,这个规管是让有用的中医走人,留下一些。。。。光开开保险
克 飞 发表于 2013-4-21 13:53



    这个中医是我知道的其中一个,他的针技在安省与其能相比的不多。他认识的几个中医手上功夫都不错。我的几个朋友试过,钱没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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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4-29 22:12:51 | 只看该作者
某些西人不想平反排华法案, 又担心被指责是种族歧视, 就派华人出面说他们不好说出口的话. 2006年联邦自由党政府就派陈卓愉部长出面反对平反排华法案, 华人反对就不是种族歧视了. 这次为了维护不合理的中医"规管"砍中医, 安省自由党政府派华人政客陈国治部长出面狡辩. 二陈彼此彼此.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4-22 11:52


他们这样做就变成猪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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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4-29 22:15:02 | 只看该作者
卫生厅明知过度委在业界没有威望,为啥要使用它,因为它很好控制,也随时可以控制。

所以,过度委的有些不妥的作法,卫生厅就不要推不知道了。。。只不过是,过度委干了一些卫生厅直接出面不方便干的事。。。虽然是一个民间组织,实则是卫生厅的延伸。

所以过度委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复合体,一个雌雄同体的怪物。
1. 这不是一个政府组织,不拿薪水,似乎是一个中医民间组织,所以他们在行事时有很大的自由度。
2. 但这个机构具有政府职能,可以取缔人家行医的资格,而且所有中医必须在它的名下注册。

我建议,省卫生厅大大方方一点,要么索性把过度委纳为政府机构。。明确这个“执法机构”的地位,这样一切责任于卫生厅正大光明地承担,多少也能让人信服一些。
克 飞 发表于 2013-4-23 22:57

直接理解就是狼狈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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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13-4-29 22:25:53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有同感,他们的沟通做的不够。很多政策没有与业界充分解释,造成曲解。比如中医的治疗范围。
白头翁 发表于 2013-4-23 10:5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故意的,只弄英文。。。欺负中医的。。。人家中医古文好就行,不需要英文好。有种让张关氏和中医们拚拚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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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4-30 16:18: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aogui 于 2013-4-30 17:19 编辑
"我们中医可以不干,但是你们就没有人照顾了"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多这么不要脸的
金樽空对月 发表于 2013-4-21 20:18








支持中医监管,不监管的话,谁知道中医师们懂不懂医疗卫生常识?

他们懂不懂中医就更搞不懂了,对同一病人,每个中医师的说法都可以不一样,都不知道谁比谁懂。
捉鱼小子 发表于 2013-4-30 15:54
转贴 P. E. Stone 文:在中医养生栏里见此文,有这麽回事吗?

张金达“医生”/“博士”/“教授”成名之捷径  [之一]

话说1982年3月2日,安省西医管理局 (The College of Physicians and Surgeons ofOntario) 收到一封检举信,信中举报:有位张姓先生伙同12名华裔冒用医生头衔行医。经过一年多调查后,西医管理局的检查官M. N. 先生来到张金达先生府上向他指出:“你用医生头衔是不恰当的,有违法规。”张金达先生随即表示同意取消在电话本上自称“医生”的广告,并停止使用和发送印有“张金达医生、中医师”头衔的名片。
1990年4月5日,检查官M.N. 先生又接到一封检举信,随信还附有一份刊登在1990年4月份发行的《安省生活》的刊物上的广告。该广告中称“张金达是中医师、针灸专家,专治慢性病和戒烟。”其后,根据1991年11月份的调查证明:张金达先生在安省London市的电话本黄页上的针灸栏目下自称“张金达医生”,在他的“中医针灸研究所”前门挂有“张金达医生”的牌子,研究所后墙上标有“张金达医生专用车位”。这个研究所在《安省生活》刊物上的广告联系人是张女士,登记类别是医疗/学校。
J.B.先生是西医管理局的检查员,1991年5月至11月,他假称患有前列腺肥大,前往张先生研究所求医。1991年10月28日就诊时,张先生对J.B.先生卖弄自己是与世界卫生组织密切合作的世界针联的副主席、教授和中国的医生。张先生还说他治疗前列腺病和阳萎成功率很高。
1992年2月3日,有一位J. D. 先生当面质疑张先生的“医生”头衔,张先生说:“我同你没有话讲。我是中国的医生,我有权使用医生头衔。”
1992年4月29日,安省西医管理局根据卫生纪律法第67款起诉张金达先生及其研究所的同事,要求张金达先生停止使用医生、中医师和针灸师及任何表明有行医资格的缩写和前缀。安省法院受理了西医管理局的请求,并知会被诉方张金达先生准备应诉,听证时间订在1992年6月3日。
1992年5月14日,张金达先生在位於London 市的 Middlesex 县法院宣誓准备应诉,证词开头部分如下:
“我作为应诉人就我所知谨在此宣誓作证:我的祖父是一名中医大夫,我从十二岁起就跟随他学医。1973年11月22日,我获得了中医学位,得到了台湾中华民国考试院的证书,自那一天至今,我一直在加拿大从事中医。请看我的呈堂文件“A”(即上述证书),它是中医专业领域中能得到的最高资格证明。......另外,我是中国陕西省中医研究院的名誉教授(呈堂文件“G”)和中国南京中医学院的客座教授(呈堂文件“H”),我也是北京新华医院和北京老年医院(松堂医院)的名誉院长(呈堂文件“J”、“K”),我还是中国云南省中医研究所的荣誉教授(呈堂文件“L”)和中国云南省耳针研究所的名誉教授(呈堂文件“M”)......”
张先生这些证书五光十色,确有可观,且让我们奇文共赏,一一分解。

(未完待续)
转贴 P. E. Stone 文:


张金达“医生”/“博士”/“教授”成名之捷径[之二]



文件“A”:考试院医师考试及格证书(台检中医侨字xxx号)
张金达於民国三十六年X月X日出生
……

……
签发於民国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问题1:按证书中文本所示,它是发给一位出生於民国三十六年即1947年名张金达者。彼张金达果系此张金达乎? (须知生日与姓名同为个人正身即 ID 之一部分,发证书机关和领证书人都应极其郑重地从事,没有可能写错的。) 证书的英文译文却称持证书人出生於“1936 of the Republic ofChina”即“中华民国1936年”!天知道中华民国迄今未及百年,何来中华民国一千九百多年?此证书究竟谁属?
问题2:此证书签发日期是民国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即1984年11月22日。可是张金达先生却对法庭信誓旦旦地声称他於(公历)1973年11月22日获得此证书。其证词与其证书公然不符。难道他需要英文翻译来告诉他这证书究系何年取得?若是张先生果真有证据说他於1973年得此证书,那么当时张先生年届26岁,已经至少行医五年,据此推算,张先生二十岁出头就开始独立行医咯?
问题3:张金达先生的证词中说:他此一证书是中医专业领域内最高的资格证明,此亦不合事实。
甲) 台湾考试院对“中医师侨字及格证书”的规定明文是:“指在民国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新中医师检覈办法订定发布前,凡华侨依旧中医师检覈办法之规定,以其在侨居地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得免予笔试,先行发给侨字及格证书,供其在侨居地行医使用,惟回国执业时仍应依照规定补行笔试,及格者发给中医师检覈及格证书,始能在国内合法行医。”
这就是说,凭其侨字证书,张金达无资格在台湾执中医师之业。要取得台湾中医师之最低资格即执业,他还需要“补行笔试”并“及格”。换言之,“中医师侨字及格证书”颁发在台湾,“专用”於海外,即台湾本身对持证书者之行医资格并不承认,而台湾对海外任何地区又均无医疗管辖之权,故它完全是一种莫名其妙的礼赠,无法视为严肃的资格证明。
乙) 台湾考试院考选部的案卷显示,那位张金达先生获得中医师侨字证书,其实未经考试,只用了三种证明信:一曰“侨居证明”,二曰“声望证明”,三曰(在海外行医三年以上之)“年资证明”。其前两项证明均由加拿大安省中华总会馆 (Chinese Community Centre of Ontario Inc.) 出具;最后一项系由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驻纽约办事处 (C.C.N.A.A.Office in New York) 出具。
这就是说,张金达所称之“中医领域最高资格”是用两个完全不具医学权威的机构出具的证明信换来的!
其手段可谓“高超”。说穿了,这套以虚换“实”的戏法也不复杂,端看你是否想得出、是否屑於为。若非意图以假充真,何至乞援於这种招数?

文件“G”:此证书上印有:“张金达教授以您在医药研究领域的非凡才能及杰出贡献,被聘(按:该证书英文本此处用词为“邀请”)为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名誉教授。
陕西中医要研究院院长赵建础,1991年8月15日”
问题1: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是否有授予教授学衔的权限?
问题2:显然张金达先生在被聘(邀请)为”名誉教授“之先已具“教授”身份。那么他在何时、何校被授予过教授职位?张教授“在医药研究领域的非凡才能及贡献”有记载否?如果不能出具证明(所说证明当然不应出自中华总会馆之类社区团体),那么张先生自称的“教授”岂非空穴来风?换句话说,岂非欺诈?
文件“H”:此证书上印有:“兹聘请张金达博士为我院客座教授。
南京中医学院院长陈子德,1991年1月27日”
问题:据南京中医学院官方网站上有关客座教授(副教授)聘用条件中有如下条件:“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於教授(副教授)的专用技术职务”、“国外受聘人员的任职单位应是国际上较著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所”。此聘书上称被聘任者为张金达博士,那么,张金达先生在被授予此客座教授之前,在什么时候、在哪所大学得到的博士学位?当然,若依上述张先生二十岁就开始独立行医的假设推论,张先生也许十二、三岁就开始读大学了?又鉴於张先生在法庭证词中说过的“十二岁时就跟随祖父学医”,莫非张祖父便是他的博士生导师?

(未完待续)
转贴 P. E. Stone 文:


张金达“医生”/“博士”/“教授”成名之捷径 [之三]

文件“J”:此证书印有:“兹聘张金达博士为我院名誉院长     北京新华医院(西城区),第0001号,1991年10月18日”
问题1:在北京市医院一览表中根本查不到“北京新华医院”。
问题2:张金达先生的博士资格从何而来?

文件“K”:此证书印有:“兹聘张金达博士为我院名誉院长    北京老年医院(松堂医院)(海淀区),第0001号,1991年10月18日”
问题1:张金达博士资格从何而来?
问题2:此证书与“北京新华医院”证书如同出自同一作坊:规格体式书法相同,证书号相同,颁发日期相同 (虽然这两纸聘书的印章字样显示其中一家座落於西城区,另一家座落於海淀区)。

文件“L”:此证书印有:“兹聘请张金达博士医生为我所荣誉教授   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所所长吴华  号:001,1992年2月25日”
问题:张金达先生的博士资格从何而来?

文件“M”:此证书印有:“兹聘请张金达博士为本所名誉教授     云南省耳针研究所所长管遵信  聘字第一号,1991年10月20日”
问题:张金达的博士资格从何而来?


列位,赏罢证书,以下续说西医管理局状告张金达先生的官司。自1992年5月14日呈递证词之后,双方便忙起来。张金达请了J. W. T. J. 律师为自己辩护。从被起诉方厚厚的事实陈述报告及其制备的大量辩护资料中可以看出,他们要背水一战,孤注一掷。张金达先生的团队耍了个聪明,他们采取的策略是改换论题,另辟蹊径:把诉张金达冒用医生头衔的违规问题,转为西医对中医文化的歧视、进而引入有关人权的争议。当头第一招便是抛出那些让对方律师眼花缭乱的证书,作为张先生的“中医专家资深证明”。十多份花花绿绿的中文证书,先把个洋律师弄得避之惟恐不及。按说这位律师是医疗专业卫生法的专家,对此还颇有著述,是政府卫生厅和多个医疗专业团体的资深顾问,但是面对“天书”,面对深阔的中国文化和中医文化,洋律师不识之无,何以施展?任他舌灿莲花,任他逻辑和洞察力如水银泻地,面对眼前各种中文证书的明显漏洞,他却瞠目无知而难置一词。可怜他哪里知道“中华民国1973年”从未存在?又怎能想到如此混淆视听的破解关键何在?他只能完全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由主动变成了被动。至此,起诉方从雄辩转入收敛,开始考虑如何收场,似乎唯恐落入陷阱而不能自拔;而被诉方却得寸进尺要求控方撤诉,否则将以“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反诉。
长话短说,张的反守为攻多少得了手。从1992年10月7日被诉方律师信中可以看出,双方同意停止这场诉讼,并进而同意接受法庭以一项命令终止此案。到1992年10月18日,法庭命令:1、张金达停止使用医生、中医师及任何有关联的缩写;2、起诉方不用付$300起诉费。此处的玄机是,经过法庭如此安排,涉案双方今后都不能声称胜诉。到此,张金达先生长达10年的“官非”落下了帷幕。
回顾起来,高傲的起诉方律师临阵退缩,未能取胜,失於他的无知;而被起诉方律师绝地回生,免於败北,其实却也是同样无知。恐怕只有张先生自己心知肚明暗自称幸。
自从沾了1992年的官司后,张先生慑於官威,再也未敢公开自称“张医生”,但他恶习难改,转而又自称“博士”进而“教授”了。你道是怎样的夤缘时会,阳错阴差?从那以后的十七年至今,张先生反而顺风顺水,名利双收,一发而不可收拾,由毫无医学专业背景(中西皆无)的一条光棍,套上了各式各样的华丽穿戴,在安省乃至世界中医界摆出一付口含天宪、唯我独大的架势。张金达到底是“谁”?可能连张先生本人都快要把握不住了。
但是,假的就是假的,总会露出马脚。如老话所说,他能伪装一时,却不可能伪装一世;他能欺骗某些人,却不可能欺骗所有的人。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无巧不成书的是:当年起诉张先生的R.S.律师,现在却是安省中医管理局过渡委员会的律师,成了张金达主席的“御用”保驾。
从以上故事不难看出张金达“医生”、“博士”、“教授”从无到有的终南捷径。仗着无知无畏,无良无耻,无廉无忌,无法无天,他居然无往而不胜,直至坐上安省中医管理局过渡委员会的第一把交椅,成了“张主席”。而正直守法的中医界人士则无可奈何、无言以对。
身在加拿大,眼前竟是如此现实──黄钟毁弃,瓦釜雷鸣!安省中医真的是无路可行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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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4-30 21:19:3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中医监管,不监管的话,谁知道中医师们懂不懂医疗卫生常识?

他们懂不懂中医就更搞不懂了,对同一病人,每个中医师的说法都可以不一样,都不知道谁比谁懂。
捉鱼小子 发表于 2013-4-30 15:54
转贴 P. E. Stone 文:在中医养生栏里见此文,有这麽回事吗?

张金达“医生”/“博士”/“教授”成名之捷径  [之一]

话说1982年3月2日,安省西医管理局 (The College of Physicians and Surgeons ofOntario) 收到一封检举信,信中举报:有位张姓先生伙同12名华裔冒用医生头衔行医。经过一年多调查后,西医管理局的检查官M. N. 先生来到张金达先生府上向他指出:“你用医生头衔是不恰当的,有违法规。”张金达先生随即表示同意取消在电话本上自称“医生”的广告,并停止使用和发送印有“张金达医生、中医师”头衔的名片。
1990年4月5日,检查官M.N. 先生又接到一封检举信,随信还附有一份刊登在1990年4月份发行的《安省生活》的刊物上的广告。该广告中称“张金达是中医师、针灸专家,专治慢性病和戒烟。”其后,根据1991年11月份的调查证明:张金达先生在安省London市的电话本黄页上的针灸栏目下自称“张金达医生”,在他的“中医针灸研究所”前门挂有“张金达医生”的牌子,研究所后墙上标有“张金达医生专用车位”。这个研究所在《安省生活》刊物上的广告联系人是张女士,登记类别是医疗/学校。
J.B.先生是西医管理局的检查员,1991年5月至11月,他假称患有前列腺肥大,前往张先生研究所求医。1991年10月28日就诊时,张先生对J.B.先生卖弄自己是与世界卫生组织密切合作的世界针联的副主席、教授和中国的医生。张先生还说他治疗前列腺病和阳萎成功率很高。
1992年2月3日,有一位J. D. 先生当面质疑张先生的“医生”头衔,张先生说:“我同你没有话讲。我是中国的医生,我有权使用医生头衔。”
1992年4月29日,安省西医管理局根据卫生纪律法第67款起诉张金达先生及其研究所的同事,要求张金达先生停止使用医生、中医师和针灸师及任何表明有行医资格的缩写和前缀。安省法院受理了西医管理局的请求,并知会被诉方张金达先生准备应诉,听证时间订在1992年6月3日。
1992年5月14日,张金达先生在位於London 市的 Middlesex 县法院宣誓准备应诉,证词开头部分如下:
“我作为应诉人就我所知谨在此宣誓作证:我的祖父是一名中医大夫,我从十二岁起就跟随他学医。1973年11月22日,我获得了中医学位,得到了台湾中华民国考试院的证书,自那一天至今,我一直在加拿大从事中医。请看我的呈堂文件“A”(即上述证书),它是中医专业领域中能得到的最高资格证明。......另外,我是中国陕西省中医研究院的名誉教授(呈堂文件“G”)和中国南京中医学院的客座教授(呈堂文件“H”),我也是北京新华医院和北京老年医院(松堂医院)的名誉院长(呈堂文件“J”、“K”),我还是中国云南省中医研究所的荣誉教授(呈堂文件“L”)和中国云南省耳针研究所的名誉教授(呈堂文件“M”)......”
张先生这些证书五光十色,确有可观,且让我们奇文共赏,一一分解。

(未完待续)
转贴 P. E. Stone 文:


张金达“医生”/“博士”/“教授”成名之捷径[之二]



文件“A”:考试院医师考试及格证书(台检中医侨字xxx号)
张金达於民国三十六年X月X日出生
……

……
签发於民国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问题1:按证书中文本所示,它是发给一位出生於民国三十六年即1947年名张金达者。彼张金达果系此张金达乎? (须知生日与姓名同为个人正身即 ID 之一部分,发证书机关和领证书人都应极其郑重地从事,没有可能写错的。) 证书的英文译文却称持证书人出生於“1936 of the Republic ofChina”即“中华民国1936年”!天知道中华民国迄今未及百年,何来中华民国一千九百多年?此证书究竟谁属?
问题2:此证书签发日期是民国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即1984年11月22日。可是张金达先生却对法庭信誓旦旦地声称他於(公历)1973年11月22日获得此证书。其证词与其证书公然不符。难道他需要英文翻译来告诉他这证书究系何年取得?若是张先生果真有证据说他於1973年得此证书,那么当时张先生年届26岁,已经至少行医五年,据此推算,张先生二十岁出头就开始独立行医咯?
问题3:张金达先生的证词中说:他此一证书是中医专业领域内最高的资格证明,此亦不合事实。
甲) 台湾考试院对“中医师侨字及格证书”的规定明文是:“指在民国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新中医师检覈办法订定发布前,凡华侨依旧中医师检覈办法之规定,以其在侨居地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得免予笔试,先行发给侨字及格证书,供其在侨居地行医使用,惟回国执业时仍应依照规定补行笔试,及格者发给中医师检覈及格证书,始能在国内合法行医。”
这就是说,凭其侨字证书,张金达无资格在台湾执中医师之业。要取得台湾中医师之最低资格即执业,他还需要“补行笔试”并“及格”。换言之,“中医师侨字及格证书”颁发在台湾,“专用”於海外,即台湾本身对持证书者之行医资格并不承认,而台湾对海外任何地区又均无医疗管辖之权,故它完全是一种莫名其妙的礼赠,无法视为严肃的资格证明。
乙) 台湾考试院考选部的案卷显示,那位张金达先生获得中医师侨字证书,其实未经考试,只用了三种证明信:一曰“侨居证明”,二曰“声望证明”,三曰(在海外行医三年以上之)“年资证明”。其前两项证明均由加拿大安省中华总会馆 (Chinese Community Centre of Ontario Inc.) 出具;最后一项系由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驻纽约办事处 (C.C.N.A.A.Office in New York) 出具。
这就是说,张金达所称之“中医领域最高资格”是用两个完全不具医学权威的机构出具的证明信换来的!
其手段可谓“高超”。说穿了,这套以虚换“实”的戏法也不复杂,端看你是否想得出、是否屑於为。若非意图以假充真,何至乞援於这种招数?

文件“G”:此证书上印有:“张金达教授以您在医药研究领域的非凡才能及杰出贡献,被聘(按:该证书英文本此处用词为“邀请”)为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名誉教授。
陕西中医要研究院院长赵建础,1991年8月15日”
问题1: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是否有授予教授学衔的权限?
问题2:显然张金达先生在被聘(邀请)为”名誉教授“之先已具“教授”身份。那么他在何时、何校被授予过教授职位?张教授“在医药研究领域的非凡才能及贡献”有记载否?如果不能出具证明(所说证明当然不应出自中华总会馆之类社区团体),那么张先生自称的“教授”岂非空穴来风?换句话说,岂非欺诈?
文件“H”:此证书上印有:“兹聘请张金达博士为我院客座教授。
南京中医学院院长陈子德,1991年1月27日”
问题:据南京中医学院官方网站上有关客座教授(副教授)聘用条件中有如下条件:“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於教授(副教授)的专用技术职务”、“国外受聘人员的任职单位应是国际上较著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所”。此聘书上称被聘任者为张金达博士,那么,张金达先生在被授予此客座教授之前,在什么时候、在哪所大学得到的博士学位?当然,若依上述张先生二十岁就开始独立行医的假设推论,张先生也许十二、三岁就开始读大学了?又鉴於张先生在法庭证词中说过的“十二岁时就跟随祖父学医”,莫非张祖父便是他的博士生导师?

(未完待续)
转贴 P. E. Stone 文:


张金达“医生”/“博士”/“教授”成名之捷径 [之三]

文件“J”:此证书印有:“兹聘张金达博士为我院名誉院长     北京新华医院(西城区),第0001号,1991年10月18日”
问题1:在北京市医院一览表中根本查不到“北京新华医院”。
问题2:张金达先生的博士资格从何而来?

文件“K”:此证书印有:“兹聘张金达博士为我院名誉院长    北京老年医院(松堂医院)(海淀区),第0001号,1991年10月18日”
问题1:张金达博士资格从何而来?
问题2:此证书与“北京新华医院”证书如同出自同一作坊:规格体式书法相同,证书号相同,颁发日期相同 (虽然这两纸聘书的印章字样显示其中一家座落於西城区,另一家座落於海淀区)。

文件“L”:此证书印有:“兹聘请张金达博士医生为我所荣誉教授   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所所长吴华  号:001,1992年2月25日”
问题:张金达先生的博士资格从何而来?

文件“M”:此证书印有:“兹聘请张金达博士为本所名誉教授     云南省耳针研究所所长管遵信  聘字第一号,1991年10月20日”
问题:张金达的博士资格从何而来?


列位,赏罢证书,以下续说西医管理局状告张金达先生的官司。自1992年5月14日呈递证词之后,双方便忙起来。张金达请了J. W. T. J. 律师为自己辩护。从被起诉方厚厚的事实陈述报告及其制备的大量辩护资料中可以看出,他们要背水一战,孤注一掷。张金达先生的团队耍了个聪明,他们采取的策略是改换论题,另辟蹊径:把诉张金达冒用医生头衔的违规问题,转为西医对中医文化的歧视、进而引入有关人权的争议。当头第一招便是抛出那些让对方律师眼花缭乱的证书,作为张先生的“中医专家资深证明”。十多份花花绿绿的中文证书,先把个洋律师弄得避之惟恐不及。按说这位律师是医疗专业卫生法的专家,对此还颇有著述,是政府卫生厅和多个医疗专业团体的资深顾问,但是面对“天书”,面对深阔的中国文化和中医文化,洋律师不识之无,何以施展?任他舌灿莲花,任他逻辑和洞察力如水银泻地,面对眼前各种中文证书的明显漏洞,他却瞠目无知而难置一词。可怜他哪里知道“中华民国1973年”从未存在?又怎能想到如此混淆视听的破解关键何在?他只能完全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由主动变成了被动。至此,起诉方从雄辩转入收敛,开始考虑如何收场,似乎唯恐落入陷阱而不能自拔;而被诉方却得寸进尺要求控方撤诉,否则将以“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反诉。
长话短说,张的反守为攻多少得了手。从1992年10月7日被诉方律师信中可以看出,双方同意停止这场诉讼,并进而同意接受法庭以一项命令终止此案。到1992年10月18日,法庭命令:1、张金达停止使用医生、中医师及任何有关联的缩写;2、起诉方不用付$300起诉费。此处的玄机是,经过法庭如此安排,涉案双方今后都不能声称胜诉。到此,张金达先生长达10年的“官非”落下了帷幕。
回顾起来,高傲的起诉方律师临阵退缩,未能取胜,失於他的无知;而被起诉方律师绝地回生,免於败北,其实却也是同样无知。恐怕只有张先生自己心知肚明暗自称幸。
自从沾了1992年的官司后,张先生慑於官威,再也未敢公开自称“张医生”,但他恶习难改,转而又自称“博士”进而“教授”了。你道是怎样的夤缘时会,阳错阴差?从那以后的十七年至今,张先生反而顺风顺水,名利双收,一发而不可收拾,由毫无医学专业背景(中西皆无)的一条光棍,套上了各式各样的华丽穿戴,在安省乃至世界中医界摆出一付口含天宪、唯我独大的架势。张金达到底是“谁”?可能连张先生本人都快要把握不住了。
但是,假的就是假的,总会露出马脚。如老话所说,他能伪装一时,却不可能伪装一世;他能欺骗某些人,却不可能欺骗所有的人。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无巧不成书的是:当年起诉张先生的R.S.律师,现在却是安省中医管理局过渡委员会的律师,成了张金达主席的“御用”保驾。
从以上故事不难看出张金达“医生”、“博士”、“教授”从无到有的终南捷径。仗着无知无畏,无良无耻,无廉无忌,无法无天,他居然无往而不胜,直至坐上安省中医管理局过渡委员会的第一把交椅,成了“张主席”。而正直守法的中医界人士则无可奈何、无言以对。
身在加拿大,眼前竟是如此现实──黄钟毁弃,瓦釜雷鸣!安省中医真的是无路可行了?

(未完待续)
laogui 发表于 2013-4-30 17:18


这样的人曾经是卫生厅的宠儿,用来管中医,就是克飞转的视频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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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5-1 13:47:1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aogui 于 2013-5-1 14:51 编辑

公共事务不容诡辩--再谈中医规管争议的关键症结

文?王迅雷 (加中时报)

「偷换概念」是政治诡辩的常见招术,浑沌不明之中退「敌」於无形,关键决胜之时常有点晴之妙。但在公共事务的决策及公众讨论之中,玩弄此术最终都会被看破手脚,且造成社会危机及难以收拾的後果,如今在有关中医立法规管问题的激烈对抗之中,却恰出现了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难道一项公共事务的决策真要推向水火不容、势不两地的地步吗?

「反对不公平的中医立法规管」与「反对中医立法」,是本质上有根本区别的两个概念,然而在安省中医师及针灸师管理局过渡委员会推出了「安省中医针灸规管」,以及中医界出现强烈反对声浪之後,社会上就弥漫着一种扭曲事实的论调,那即是强加人意的将反对「安省中医针灸规管」简化成「反对中医立法」,这实则是偷换概念的伎俩,不仅严重破坏了赞成与反对「规管」条例两方的互信基础,而且污名化了反对方,造成社会视听的很大误导,使本应公开公平讨论协商的公共议题,变成难以调和的斗争,安省中医联合会也为此另立门户并诉诸法律手段抗争「规管」条例,这就是目前安省「中医立法规管」争议困境的症结所在,对於目前势不两立的对抗困境,立法机构理应承担更大责任。

立法需公信 而非「自圆其说」

中医立法规管是项大业,是一具有中华文化传统特质的监管体系,但法规订立如果造成更大社会纷争,不仅失却了监管本意,而且立法公信也会荡然无存。立法机构绝不可推诿责任,更不可回避置疑及扩大冲突。

作为安省执政党阁员的安省旅游文化厅长陈国治最近在一项访谈中提及,中医规管对民众及中医都有利,真正建立起中医在安省法定地位。陈厅长讲的十分在理,但问题在於现在没人在反对「中医立法」,他讲的大道理都早已是中医界的共识,即使是现在激烈反对「安省中医针灸规管」的团体,他们更是积极支持安省「中医立法」,只是反对目前过渡委员会提出的「规管」内容及程序。难道陈厅长所言意有所指,现在还有人在反对「中医立法」,还是反对「规管」就等同於反对「中医立法」?

陈厅长同时以中医管理局接受逾2千人考试,逾6百人获得证书等数据,来佐证新「规管」得到民意支持,这实际上也存在逻辑混乱问题。且不论中医师人数比例以及这类考试并不局限於中医针灸师等问题,即使这些获得证书者,都能证明支持新「规管」内容吗?他们都是被动受监管的从业者,新「规管」的严限难道不会令他们「屈从」吗?这些数字无法说明新「规管」就得人心。更甚者,即使现时获得证书者,他们未来面临从业的问题还相当艰难,包括,无中医专业定义,无祖父法条例,无中药配制权,无中文使用权,完全禁止中医药者售卖中药及健康产品,必须使用英文或拉丁文书写病历,限制中医医治部份疾病,必须通过西医占七成的专家组评估等等,这些现实问题都是从业者不可逃避的。


掌握公权力者必须受到严格监督

在民主社会中,掌握公权力的立法机构必须受到社会的严格监督,甚至责难批评,因为他们掌握强势主导权,他们握有无比权力,他们必须倾听反对声音,回应置疑,而不是以政治诡辩方式回避矛盾。

这里无意讨论新「规管」内容对错或是评判具体中医管理内涵问题,孰对孰非需要行业内部的专业共识,现在根本问题在於立法机构有无正视反对声音,积极回应及给予社会公平讨论机会。可惜的是,在这次「中医立法规管」过程中,安省有关部门及「过渡委员会」并未对反对意见做出积极逐项的解疑,如果简单化将反对新「规管」就视为反对「中医立法」,那即是傲慢粗暴立法行为,未来的後患无穷。

如果推而广之,这类有关少数族裔事务的政策法令制订中,出现「偷换概念」式的诡辩术情况并不偶然,如前段时期多伦多禁鱼翅法案争辩之中,同样出现这种情况,反对立法者被简化为反环保人士,反对不公正立法内容者,即使本身也反对吃鱼翅,同样被概念转化贴上滥杀动物,破坏人类环境的标签。这种问题才是华人社会应警醒之处,因为在海外华人社会成长历史中,立法者往往站上道德制高点上误导视声,罔顾或污名化反对声音,最终造成公众利益的伤害。这不仅会造成法律诉讼的後果,而且很大可能扩展至选票政治的杀伤力,反对团体集结力量以民主权力,对抗推行法规的政党,这种影响力往往更深远。
中医立法规管唯有遵从专业及共识才是正道,如今造成纷争乱局最该打板子的就是立法机构,不可推诿掌有公权力的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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