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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又合情?颁布金牛城法案并不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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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8:4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社会上小偷、抢劫等治安问题,涉及各行各业,涉及千万户,对于加国将公布《公民拘捕及自卫法》,权力下放,人们高兴,但在执行中掌握好尺寸,确有难度。在执法中做到合法、合理、合情,警民必需紧密配合,密切合作,才能取得明显好转和的治安效果。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2-6-14
保守党国会议员安德斯主张与美国部分州的自卫法相似,指出:“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假如有人持枪非法闯入,户主应该可以以相同武力对付入侵者。”


这句话说的好! 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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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1:19:17 | 只看该作者
作者扯JB蛋, 让小偷去他家偷几次他就明白陈旺的感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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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08:24:44 | 只看该作者

合法又合情?颁布金牛城法案并不算完

说到底,是做人要有自知之明,怎样做对你自己最有利你要仔细掂量。像那个保安,你把那个老头吓死了,现在你怎么办呢,你认为老板会保护你吗,何况他也保护不了你,他还面临着巨额赔偿呢。你只是一个保安要工作养家糊口,人家老头按价付款,你工作已经做了,你老板没损失他也不会说啥,为什么你就想不开,现在给你自己和老板都带来了巨大的麻烦。而那个小店老板就做得非常好,因为他想让以后没人再来偷,他做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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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14 10:48:32 | 只看该作者
吃亏是福,偷就偷吧.

可入持枪室抢劫是另一会事.

别人用枪指你头的感觉不会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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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14 11:14:52 | 只看该作者
鸟国鸟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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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6-14 11:18:00 | 只看该作者
这句话说的好! 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2-6-14 09:43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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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6-14 13:55:28 | 只看该作者

合法又合情?颁布金牛城法案并不算完

本帖最后由 yuwai 于 2012-6-14 14:56 编辑

哈哈,作者說得清松,當你每天都在被偷時,而只是想制止而己,又不是對對方爆力,如果在對方爆力時我絶對支持被偷都爆力,因為當今社會你反被對方爆力,下次小偷們更會大大方方的偷,偷不了就明搶,當然對方如果知錯能改,將所偷的價格付了,我相信被偷絶對不會沒事找事干。


如果警察如果即叫即到的話,我相信沒有人會願意爆力對賊的。

對我自己開店來說,小偷可恨,警察更可恨,之前都因為店里被破坏,打了911,警察卻說那里那里發生什么大事,沒有人手過來,但警察卻空閑得在你門口清清松松的騎自行車過你的門口。

如果這里像香港那樣,每一個區都有定時定候走查,當有人報警時在附近的警察第一時間就會到,這個是我親身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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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6-14 13:59:29 | 只看该作者
還有一次在唐人街的那里小學所為的黑人區,在打籃球時衣服等放在邊上都給黑人明搶,之后大伙們就全都跑去追,打了起來,對方電話掉了,之后我們撿到了,報了警察,之后警察來了反而叫我們明知道那里黑就不要去,給他們電話,叫他們查,他們只是拿走了,之后就無聲無影了。


所以這里警察就只懂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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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6-14 15:03:39 | 只看该作者
“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假如有人持枪非法闯入,户主应该可以以相同武力对付入侵者。”


这话是由道理的。所谓的自卫必须是在你还有能力反击的基础上,你不可能等到枪顶在脑门上或是刀架在脖子上时,才想到反击,那就太晚了。为了保护家人,一定不能给擅自闯入者这个机会,要尽可能的先发制人,即便惹上官司。你只要想一想,倒在血泊中的是你的家人还是入侵者,就不难选择了。
加拿大拥有枪支没有美国那么方便,但是配备一枝二连发的弩弓还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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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6-14 15:29:37 | 只看该作者

合法又合情?颁布金牛城法案并不算完

本帖最后由 加拿大老张 于 2012-6-14 16:32 编辑
这话是由道理的。所谓的自卫必须是在你还有能力反击的基础上,你不可能等到枪顶在脑门上或是刀架在脖子上时,才想到反击,那就太晚了。为了保护家人,一定不能给擅自闯入者这个机会,要尽可能的先发制人,即便惹上官司。你只要想一想,倒在血泊中的是你的家人还是入侵者,就不难选择了。
加拿大拥有枪支没有美国那么方便,但是配备一枝二连发的弩弓还是没有问题的。
GPS1 发表于 2012-6-14 16:03


所以美国的法律更重视保护居民的自卫权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加拿大即使有了金牛城法案, 还是限制居民在自己家里的自卫权, 更多的偏向包庇罪犯. 应该象美国那样, 擅入私人领地(尤其是家里)不听警告退出, 业主有权将其当场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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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6-15 03:13:55 | 只看该作者
无病呻吟,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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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6-22 20:52:44 | 只看该作者
律师和警察为什么反对?   抢了他们的饭碗!  那是一帮最坏的家伙. 比黑社会还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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