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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opcool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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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殖器折断而亡 被奸女子被判有罪

 
46#
发表于 2010-4-1 01:49:39 | 只看该作者
贴两个51博客的文章

从《美女不配合强奸获刑》新闻看中国言论自由现状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0-3-31 20:4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该作者在苦大仇深的成长过程中,磨练出了坚强的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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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0-4-1 07:49:40 | 只看该作者
贴两个51博客的文章

从《美女不配合强奸获刑》新闻看中国言论自由现状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0-3-31 20:4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从两篇博文中可以看出作者的立场是完全坚定地站在党的一边而以人民为敌的。其论点是荒谬的——国家存在问题的责任不在统治者难道应该归咎于无权无势的草民?其论据是滑稽的,一个谣言广为流传就能证明这个国家有言论自由?正是在新闻、言论不自由的国家里才会有很多小道消息或谣言。作者为维护中共的专制统治可谓用心良苦,但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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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0-4-1 14:55:23 | 只看该作者
前30年,应该说整个社会还是在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49年一下子让所有最底层的人民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解脱出来,卸掉了身上几千年积累下来的负担,让绝大多数人民获得了一个平等发展机会的起点。。。。。那30年,在政治上,处于一种半封建统治状态,有历史原因,也有执政党内部领导人个人文明思想原因。他们总是用封建社会那套治国思想在统治着这个国家。不断的利用人民自相斗争来达到他们想要的政治目的,还自以为那是一种民主进步。低文明素质的人民暴力倾向又导致这种内部斗争扩大化。。。。。。”

前言不对后语,自己打自己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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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0-4-1 18:10:55 | 只看该作者
该作者在苦大仇深的成长过程中,磨练出了坚强的奴性。
我在 发表于 2010-4-1 02: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忘了提醒:这些文字不适合大法弟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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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0-4-1 19:26:28 |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忘了提醒:这些文字不适合大法弟子阅读。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0-4-1 19:1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些文字适合十三点和二百五阅读,可惜这种人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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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0-4-1 20:06:26 | 只看该作者

男子生殖器折断而亡 被奸女子被判有罪

这些文字适合十三点和二百五阅读,可惜这种人不多了。
我在 发表于 2010-4-1 20:2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谁说十三点和二百五不多?

这个主题下面的就不少,看看那些被这条假新闻忽悠的弱智5毛们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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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0-4-1 21:13:59 | 只看该作者
谁说十三点和二百五不多?

这个主题下面的就不少,看看那些被这条假新闻忽悠的弱智5毛们就知道了。
macrophage 发表于 2010-4-1 21:0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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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0-4-1 22:11:12 | 只看该作者
『天涯杂谈』"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被奸女子被判有罪"

作者:天空02010 提交日期:2010-3-30 14:28:00       
  网传女子不配合强奸获刑
  
   网络上流传着一篇题为《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被奸女子被判有罪》的文章。3月29日下午,河南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发布声明,称 “宋某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并不存在,两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官网上出现的声明,称宋某被建某强奸一案纯属捏造。
  
  红网3月30日报道 “漂亮女子不配合强奸,致施暴者死亡获刑?”愚人节前夕,这样一条假新闻已按捺不住寂寞,在网上先是以恶搞帖出现,接着在论坛、微博等上被疯狂转载数千次,不断地发酵,甚至有网络媒体将其当成新闻发布,以致后来河南洛阳洛龙区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发出声明进行澄清,让人们见证了一场互联网的行为艺术。
  
  起因:一条网友恶搞的假新闻帖子
  
  3月27日始,一篇题为《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被奸女子被判有罪》的 “新闻”出现在浙江某网站论坛,帖子以新闻惯有的格式进行发布,开头冠以“本网洛阳3月26日”,以导语的方式讲述法院判决结果,接着讲述事件过程,辩护律师说法,文末还煞有介事地打个小括号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可谓以假乱真。
  
  原帖部分摘录:2009年2月31日22时,洛尤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而宋丽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尤区检察院向洛尤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而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
  
  昨日,洛阳市洛尤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发酵:遭疯转后被当成了真新闻
  
  在接下来的两天里,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各大网站论坛、微博等网上,被数千网友疯狂转载,甚至还有上海、香港等地的网络媒体将其当成真新闻予以发布,许多网友第一反也应并非质疑该新闻的真假,而是对法院的做法进行了密集型炮轰,认为受害人明明是女方,而且是正当防卫,法院如此判决是颠倒黑白,并将其于南京彭宇案等相提并论。
  
  当然,也有一些网友对该“新闻”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列举了两个关键点,以证明是网友恶搞帖且有所影射,如文中提到的“2月31日”实际上是没有这一天的,而且河南洛阳市也没有一个“洛尤区”,影射的是此前媒体报道的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的一个案子。
  
  打开这篇题为《男子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缓刑》的新闻可以发现,行文风格及大部分文字都如出一辙,有所更改的仅仅是一些微小的细节,讲述的是“河南洛阳市一男子见义勇为,在追赶小偷时,导致对方翻车倒地死亡。23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男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范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
  
  其中还有一段比较雷同的是“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车翻人伤的结果,可曹天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洛阳“两院”发声明称网帖系杜撰
  
  3月29日下午,河南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及中国法院网、洛阳网、余慈生活网等上发布一份联合声明,称经核实后,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宋某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并不存在,两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两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并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评论分析:假新闻背后有着真问题
  
  一条假新闻为何能在网络上形成这么大的气候?媒体资深评论员田德政对此发表评论说这并非偶然,以前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恶搞帖被当成真新闻在传播的,比如2005年5月初出现的一篇恶搞帖《阻碍北京开发建设,专家建议炸掉故宫》,经历两年多的网上热传后被媒体当成真新闻发布;再到去年年底出现的《北大学生创业受贪官刁难,一刀捅死贪官》被当成真新闻在网上疯传,其实是如出一辙。
  
  
  这些假新闻往往冠以真新闻惯有的行文套路,而除了通过这一点迷惑受众外,更重要的是其反映了公众仇官、仇富的焦虑心态,影射社会上出现的怪现象,比如专家建议炸掉故宫这个假新闻,实际上就有影射专家泛滥、不良地产商唯利是图的嘴脸,而北大学生捅死贪官,则是反映了人们对贪官仇恨的情绪,而回归到“不配合强奸致死案”上则反映了人们对司法不能公正体现的质疑。
  
  换句话说,假新闻本身并没有什么好担心的,信息的自由流通有其天然的净化功能,注定它会被纠正,何况古人也早有“谣言止于智者”的论断,而要真正杜绝类似的假新闻,靠简单报案跨省抓发帖人,只是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增加“民怨”,釜底抽薪之道则是需要为政者多多施行善政,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如果每出现一条假新闻,为被映射的当事方能对号入座,检点自身言行,则不啻是一次改进工作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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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0-4-1 23:24:51 | 只看该作者
April F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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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0-4-2 12:46:50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还真是什么事都有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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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0-4-3 22:54:20 | 只看该作者
一直以为国内互联网控制不是件好事,限制了言论自由。

现在知道了为什么要控制,否则像这样假的不能再假的新闻都可以堂而皇之的登在51ca的头版上。
这就是自由民主人士所梦寐以求的言论自由吗?追求信仰没有过错,但是用追求信仰来掩盖被出卖的灵魂就让人鄙视了。不过也卖不了几个钱,小喽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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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0-4-5 08:30:56 | 只看该作者
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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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0-4-11 10:46:25 | 只看该作者
是中国的司法就让人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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