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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问题日渐严重 加国成齐人避风港

发表于 2003-3-5 12: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加通社消息,一个反对一夫多妻的游说团体认为,加拿大的一夫多妻问题愈来愈严重,现已得到多妻之夫避风港的名声。 当局没对卑诗省克雷斯顿(Creston)附近一个一夫多妻社区作出行动,而从一夫多妻现象普遍之国家前来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2-7-13
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古老的重婚故事。若知详情,请电(416)499-9348 Mr. Guangshu Li.


我们母亲的情况,听到父亲的噩耗,我们母亲的身体每况愈下。曾6次赴医院治疗,并3次住院,每次入院几周。母亲无法承受失去爱夫后的痛苦。50年与父亲的风雨同舟,独立照料三个孩子达30年,扶持抱病卧床的婆婆达30年,料理家政又30年。为了能够照料老老小小5口人,母亲放弃了职业,含辛茹苦地孤独而又顽强地保护维系这个家庭达50年之久。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政治洗礼和人情冷暖世故,但不变的是对丈夫的挚爱情怀和永久期盼,对儿女的精心眷顾和悉心照料,对家庭的无私奉献。由于对李家一生的付出,现在满身心的创伤,没有了本来应有的可以颐养天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现在又面临着无依无靠、贫困潦倒的晚年。若是李家的老仆,也应得到善待。目前只能靠借钱看病,高血压和心脏病。同时还要受到精神刺激。本该属于自己的上百万美圆却被无休止的法律诉讼拖上了马拉松。而这一切是父亲以合作伙伴协议的方式兑现给母亲作为对母亲的补偿。可怜的母亲28岁时被人夺走了夫爱,而82岁时又面临着被人夺走生命的危险。

配偶关系,父亲和母亲是受合法婚姻保护的。现在母亲仍持有结婚证。父亲当年扶箕海外谋生,留下4个未成年的孩子,一个年迈多病的老母,及一个柔弱的妻子。弹指一挥间30年,柔情爱丝情牵万里。30多年来,母亲用她那并不高但儿女们眼中永远不倒的坚毅的血肉之躯顽强地支撑着我们这个家。虽然父亲和母亲有地理上的距离,但这并不表明分居,而却能充分体现母亲的博大胸怀和对父亲的深深眷爱。30年后的相逢,母亲再次表现出超凡的博爱。不但没有指责父亲,且尽力平抚父亲的尴尬和内疚,致使父亲在两个家庭中能安享宁静的晚年生活。出于回应母亲的爱和自身良知,父亲生前无论口头还是信中,多次承诺其百年之后,给予母亲补偿,美金百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 并资助母亲晚年移居海外享受人生。这是母亲历尽人生沧桑后应得的补偿。尽管父亲的遗愿留给母亲所有,但仍被他人转移。所以目前仅尚存父亲在合作伙伴协议中的权益。母亲要捍卫自身权利,并争取 spousal support,equalization of family net property,old age security,Canadian pension,和其它权利。这些也是母亲希望从父亲仅存的权益中,即合作伙伴协议中获得。

对方律师所称的协议中的条款仅表明该协议合作方若有人故去,则其他合作伙伴可直接获得该伙伴的权益,即配偶所得。在此出现两种分歧, 道能的配偶是玉瑛,合法认证,所以协议中的配偶所指应是玉瑛而非他人。其二,即使是他人,由于该协议是tenancy in common,协议中的其他三方受益人,应在玉瑛享受了权利,如,spousal support, equalizat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y,and other properties,之后, 才可以分得余下的部分。

总之, 父亲的在合作伙伴协议中的权益应属于遗产的一部分。而该合作伙伴协议是 tenancy in common 而并不是 joint tenancy, 其也是父亲有意留给母亲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遗孀作为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无论医嘱中有无涉及,均享有优先权获得遗产。 所以,母亲作为父亲唯一合法的妻子,将享受来自于该份权益中的spousal support 和 equalizat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y 以及其它权益。此后的剩余资产才可遵照父亲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合法妻子Legally-married Wife王玉瑛提出Claim对死者李道能遗产Estate的继承权Estate Rights,包括家庭财产平分权Equalizat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y和配偶供养权 Spousal Support, 以及其它合法权益,如居屋Matrimonial Home,养老金 Old Security Age and Canada Pension Plan和医疗保险 Medical Insurance Coverage等。

李道能的唯一合法妻子Legally-married Wife是王玉瑛,李道能的异性同居者Common-law Life Partner是王贤臻。

李道能同王玉瑛保持合法婚姻直到李道能故去,在50多年生活中虽然身隔两地,但婚姻存在。王玉瑛现持有合法的同李道能的结婚证Marriage Certificate。在次其间的任何同他人的婚姻行为是重婚Bigamy,是无效的,应该被废除Annulment of Marriage。

由于王玉瑛的婚姻合法性,导致其对李道能遗产的合法继承权Estate Rights。

加拿大最高法院Canada Supreme Court 于上个月(12月20日)的一个最新案例判决表明异性同居者Common-law Life Partner无权申诉另一个同居者的财产平分Property Division。

李道能名下的众多遗产Estate中的镇屋群Townhouse Complex是其遗产的一部分。李道能在该镇屋群中的权益Interest是其遗产的一部分,从而该份权益应属于遗产划分。而王玉瑛作为合法妻子根据法律Family Law Act,优先权利,要求对该份财产的拥有entitlement for the interest。


Property Ownership Agreement

资产合作协议Property Ownership Agreement中配偶应是王玉瑛。即使是指王贤臻,其也无权拥有李道能的权益,因为李道能在资产合作协议中的权益是 tenancy in common, 而不是joint tenancy。从而该权益是李道能遗产的一部分并参与遗产划分。

通过对该协议中条款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李道能权益是tenancy in common。

本案的协议中并不包含 joint tenancy 所规定的严格限定要求, 例如 right of survivorship, unity of possession, unity of title, unity of interest。一份正规合法的协议书应明确指出,该份协议书是joint tenancy,若无此说明,根据法律Conveyancing and Law of Property Act,便是tenancy in common。



其中 Right of Survivorship:

首先一份有效的伙伴协议应明确写明该协议是 joint tenancy with 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 否则便是 tenancy in common。

其次条款中的两点更加说明该协议是tenancy in common。

第一,joint tenancy 要求合作伙伴故去后,其遗留的资产自动根据法律转移到其他伙伴名下并共同拥有。但本案的协议中指明,要求其他合作伙伴购买purchase,而非无偿转让。

第二,该协议也无法实施资产的最终完全自动转移到最后一个人名下Accruing to the last survivor,(假定当其他三人相继去世),因为协议中的条款要求李道能过世后其权益转到剩余三个伙伴中的某一个人,即其的配偶spouse。而这些确是违背joint tenancy的要求,即合作伙伴中所有人相继去世后,总资产自动划归给最终存活者。

事实上,若该配偶是指王贤臻,则作为同居伙伴的王贤臻是无权声称死者财产。但作为合法权利的妻子王玉瑛则有权拥有。因此,此协议中的配偶spouse是指王玉瑛。

其中 unity of title:道能的生前承诺,死后美圆百万资产补偿国内的家,以及遗嘱所称财产分割,此两项足以构成了对 unity of title的打破。

其中 unity of possession:作为 joint tenancy,任何一方是无权利随意出卖或转让其的权益,因为每个合作方都拥有整个资产,所以并无任何某一份权益属于某一方。而该协议却指明每个合作伙伴都拥有可出让的各自权益,并要求在出让前,优先向对方寻价。

其中 unity of interest:由于自称是 joint tenancy 故各自权益是不可分割的,并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但本案的条款却指明,各个合作伙伴可出让各自的权益,故暗示该份资产可以形成各自的权益,因此表明资产可划分。因为该权益是tenancy in common。另外当死者的权益可以转给其配偶这些条约,足以说明合作伙伴们的权益拥有unity of interest不是时间和有效上的相同identical in extent and duration。

作为joint tenancy, 却无法使以上各项成立establish。当以上各项无法成立时,该份协议充分表明,是 tenancy in common。





Equalization of New Family Property

由于王玉瑛的婚姻合法性,导致其对李道能遗产的合法继承权Estate Rights。

根据法律,家庭法Family Law Act 和 继承法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的规定王玉瑛有权利得到死者的遗产优先声称权,即Equalizat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y。王玉瑛有权得到死者全部资产的一半,包括死者在资产合作协议中的权益和死者生前居住的房产matrimonial home。

根据法律Family Law Act规定,合法的妻子和孩子是应该被包含在遗嘱中,即使不被包含于其中,妻子和孩子仍有合法权益对遗产的声称claim。


Spousal support

我们母亲王玉瑛的情况,听到父亲的噩耗,我们母亲的身体每况愈下。曾6次赴医院治疗,并3次住院,每次入院几周。母亲无法承受失去爱夫后的痛苦。

50年与父亲的风雨同舟,独立照料三个孩子达30年,扶持抱病卧床的婆婆达30年,料理家政又30年。为了能够照料老老小小5口人,母亲放弃了职业,含辛茹苦地孤独而又顽强地保护维系这个家庭达50年之久。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政治洗礼和人情冷暖世故,但不变的是对丈夫的挚爱情怀和永久期盼,对儿女的精心眷顾和悉心照料,对家庭的无私奉献。

由于对李家一生的付出,现在满身心的创伤,没有了本来应有的可以颐养天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现在又面临着无依无靠、贫困潦倒的晚年。若是李家的老仆,也应得到善待。目前只能靠借钱看病,高血压和心脏病。同时还要受到精神刺激。

本该属于自己的上百万美圆却被无休止的法律诉讼拖上了马拉松。而这一切是父亲以合作伙伴协议的方式兑现给母亲作为对母亲的补偿。可怜的母亲28岁时被人夺走了夫爱,而82岁时又面临着被人夺走生命的危险。

王玉瑛付出了辛苦如,loss of employment opportunity,spiritual pressure,physical deteriorated,child-care, elder-attending and home-making responsibilities。 依此这些是她的付出,应得到回报。另外,没有工作,年迈高龄,无养老金Old Security Age and Canada Pension Plan,无医疗保险medical coverage。


Validity challenge

由于遗嘱的真实性缺乏lack of testamentary capacity 和 undue influence,要求进行遗嘱鉴别Probate of will,即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Estate Trustee。
发表于 2003-3-5 17: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咳!我听说按法律,分居超过一定时间,就算事实离婚。再说了,你父亲的上百万美圆,是他在海外和别人一起赚的。若没遗嘱,你这官司,难赢。咳!难啊!

怪只怪你老子根本不想你们。当初这个“别人”若是你们,不就好办了!?

我看还是省点力气,留着那些官司费吧。
 楼主| 发表于 2003-3-7 01: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完全正确,但是似乎有一点被忽视。

尽管是分居,但第二次婚姻是在第一次婚姻有效期内完成的。应是重婚。另外, 现在有些留学生和移民由于各种原因,夫妻不得不分居两地,从而造成事实分居,难道他们就有理由再另觅佳人?最后,我的父母仍然至今拥有结婚证,而父亲的第二次婚姻却没有任何有效凭证,同时我的父母并没有离婚证。

从道义上讲,父亲生前的承诺和母亲五十年的含辛茹苦,以及我们兄妹由于海外关系的牵连所受的苦难,使得我们要在有生之年讨回公道和权益。

任何人经历了我们的一切都会这样做的。试问,若一个人为老板打工一个月后,老板说不给任何报酬,这个人会如何去做?

若打工五十年,不给分文,则如何去做?

若打工五十年,并拥有股份, 且公司赢利,但不给分文,则又如何去做?

母亲若不照顾父亲的年迈老母,和他们的三个幼子,以及不在财务和精神上资助父亲,我想他是不会拥有今天的财富。请注意,父亲生前的地位已是加拿大的上层社会。不仅拥有地产,且有宝石的开发和生产基地,以及市场。而我们的母亲连退休金和医疗保险都没有,甚至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

这是五十年所蕴积的情感爆发。
发表于 2003-3-7 13: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问题。这30年里,你老子在他有生之年,为何不给你们办移民,或财产转移手续?你老子可是很有钱的啊。要想办你们应该不是问题。现在,在他死后你们却提出财产问题?你们早干什么来着?

结论只有一个,你老子不愿意给你们办!

咳!别说法官不相信你们,就是旁观者都不会相信你们。你就是到其他网站灌水重贴,恐怕也没多少人理你。

若事实是真的,你的文章首先必需先能说服观众,然后再谈过法官这一关。不然的话,难!同情也帮不了你。你只能骂你老子不是东西!

所以,看了你的文章,我只能好心劝你,省省心吧!
 楼主| 发表于 2003-3-15 10: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的关注。你的见解非常尖锐。

我的父亲在生前曾安排我们全家移民海外,但由于文化大革命,故不得不推迟。后来, 改革开发后,父亲回到国内探亲,但此时已经事过境迁,父亲的高层社会地位和巨大财富已经无法使他再继续为大陆的妻子和孩子办理移民,因为父亲在加拿大的同居伙伴,在主流社会中已宣称其的唯一原配妻子。据父亲称,她为了阻止父亲为我们办理亲属团聚,曾使出浑身解术。

我们的母亲不想让年迈的父亲晚节不保,并出于同情心,也为了父亲能有一个宁静的晚年,谢绝了父亲的诚心。于是父亲承诺他过世后,为我们留下美圆百万,以示补偿。这些承诺是有亲友佐证,并有父亲的多封书信为证。

于是父亲过世后,留下遗嘱。但父亲在加拿大的同居伙伴和孩子们拒绝执行父亲的遗嘱,并将我们告上加拿大法庭。于是拉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

我们并不想争夺财产,而是仅仅要求我们应得的部分,这是父亲生前的承诺。我们仅仅要求按照遗嘱进行划分,而遗嘱当中没有提及的部分,是不属于我们的,我们不会索要。

我们并不是提出财产问题,而是要求尊重遗嘱进行财产划分。况且是对方将我们告上法庭,我们目前是进行应诉。

我们对加拿大的法律公正充满信心,若法律认为我们不应该按遗嘱办事,我们会服从接受的。

另外,转载一篇星岛日报3月5日就有关此事的一篇报道:

中加都有妻室儿女 齐人移民死后子女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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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3年03月04日,来源:星岛日报

一名先后拥有两名配偶的老移民,在加国去世后,现居中国的元配家庭和身在加国之第二任妻子家庭,便爆发争产事端,双方诉讼更告上加拿大最高法院。而争夺利益对象,就是老移民生前与第二任妻子及另一对夫妇在本地共同拥有的一个镇屋屋村业权。

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档案文件指出,已逝世的男子名叫DAO NENG LI(译音:李道能),又名DOLLAR LI。李道能之元配家庭居于中国天津,妻子名叫YUYING WANG LI(译音:李王玉英),三名儿子分别名叫GUANGSHU LI(译音:李广树)、GUANGXIA LI(译音:李广夏)、及GUANGHWA LI(译音:李广华)。另一方面,李道能现居多伦多之第二任妻子名叫NINA LI(译音:李莲娜),两名女儿分别名叫KIKI LI(译音:李琦琦)及KAREN LI(译音:李嘉云)。

李道能于二零零零年五月逝世,但九五年三月已订立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及受托人分别是李莲娜、李琦琦、和李嘉云,而遗嘱受益人则包括前者三人及李道能元配所生之三名儿子,但元配却并非受益人。李道能两名女儿阅了父亲遗嘱后,才获悉父亲原来在中国有三名儿子。

李道能生前与第二任妻子李莲娜及另外一对夫妇,于九三年五月在本地合伙成立一间管理公司,透过公司在大多伦多地区拥有一个镇屋屋村。李道能元配所生的三子与第二任妻子和两女发生争拗,就是环绕李氏在这合伙协议下拥有的业权利益,应否列入其遗产一部分,从而获得摊分。

双方于二零零一年和零二年,分别在安省高等法院及安省上诉庭对薄公堂。但在两阶段诉讼中,不同主审法官均裁定李道能生前所签订的合伙协议性质,是属于“共同拥有财产”(JOINT TENANCY),并非是“根据不同权原共同占有之不动产”(TENANCY IN COMMON)。如李道能逝世,其配偶李莲娜在此合伙协议中是拥有继承权,取得李道能在协议中的利益。因此,李道能本人在协议中的利益,并不成为其遗产一部分。

然而,李道能元配所生之三子对安省上诉庭裁决不服,于去年十一月入禀加拿大最高法院申请上诉。李道能儿子李广树在状书中表示,其母李王玉英是李道能在中国之“合法妻子”,两人结婚已有五十年,李莲娜乃是李道能在加国的“同居伴侣”。在李道能往海外发展期间,李王玉英除了独力照顾三名儿子外,更为身在外地的丈夫作出财政及精神支持。

李广树又坚持,李道能生前所签之合伙协议,是属“根据不同权原共同占有之不动产”。他在协议中拥有利益,于他死后因此应列入其遗产,李王玉英身为“合法妻子”应有继承权分享。李广树亦认为,其母更应有权在李道能遗产中,优先取得赡养费及养老金。

李道能第二任妻子和两名女儿的代表律师密拿美特(DANIEL MELAMED)在呈堂书面回应中则指出,李道能与元配和三儿子的关系,及他与李莲娜婚姻合法性,根本属不相关问题。此外,安省上诉庭主审法官较早前已裁定,李道能生前签订的合伙协议,明确是属“共同拥有财产”性质。(黄嘉恒)
 楼主| 发表于 2003-3-15 10: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完全正确,但是似乎有一点被忽视。

尽管是分居,但第二次婚姻是在第一次婚姻有效期内完成的。应是重婚。另外, 现在有些留学生和移民由于各种原因,夫妻不得不分居两地,从而造成事实分居,难道他们就有理由再另觅佳人?最后,我的父母仍然至今拥有结婚证,而父亲的第二次婚姻却没有任何有效凭证,同时我的父母并没有离婚证。

从道义上讲,父亲生前的承诺和母亲五十年的含辛茹苦,以及我们兄妹由于海外关系的牵连所受的苦难,使得我们要在有生之年讨回公道和权益。

任何人经历了我们的一切都会这样做的。试问,若一个人为老板打工一个月后,老板说不给任何报酬,这个人会如何去做?

若打工五十年,不给分文,则如何去做?

若打工五十年,并拥有股份, 且公司赢利,但不给分文,则又如何去做?

母亲若不照顾父亲的年迈老母,和他们的三个幼子,以及不在财务和精神上资助父亲,我想他是不会拥有今天的财富。请注意,父亲生前的地位已是加拿大的上层社会。不仅拥有地产,且有宝石的开发和生产基地,以及市场。而我们的母亲连退休金和医疗保险都没有,甚至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

这是五十年所蕴积的情感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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