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幼女的这个层面来看,嫖宿幼女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犯罪表现形式上与奸淫幼女行为有些许差异,但实质却是相同的。二者均严重侵害了幼女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也危害了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
在世界各国涉及儿童的性犯罪规定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关于“自愿年龄线”(Age of Consent)的规定,即儿童被法律认为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年龄。低于这个年龄,即使儿童自己承认是自愿的行为,法律也不认为它是出于儿童的意愿, 因为低于这一年龄线的儿童被法律认定为无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1950年美国佐治亚州的一个判例就明确指出法定强奸“在适用于女性实际同意或默许下的性交行为,之所以认定其为强奸,就是因为该女性未到法定的意思表示 年龄”;并且这些话如今仍然是该州2002年法典的组成部分(官方注释)。而法定年龄的界定,是由立法者断然确定的,界定一个人可以同意同另一个人自愿发 生性关系的法律时间。法院声明:意思表示的 法定年龄是为了“……违背年轻女孩之意志的方式保护年轻女孩”(to protect young girls against themsel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