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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Kamille]发布
‘去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成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新规定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赔偿提高了一倍以上,死亡补偿费赔偿最高年限由10年调整为现在的20年,赔偿标准从最低生活保障变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药费赔偿取消了只限在公费医疗药品范围的限制;新增了康复费、整容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据测算,一位上海市民如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将有望得到50万元左右的赔偿。’
现在你明白了吗?我说的意外是指交通意外,上海是按照每个月2000,赔偿20年,50万,外地是平均1000,赔偿20年,20万,民工是按照平均500,赔偿20年,10万,外国人就厉害了,如果是加拿大人按照每个月1500,20年赔偿金350万人民币。
所以说你在误导其他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03年就有了。那个20年的规定就是在《解释》中出现的。这个《解释》不但适用交通损害也适用所有人身损害赔偿。
话归正题。你说的赔偿金不是按户口所在地为赔偿标准的,而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为标准的。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人身伤害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所以是以发生地为标准的。另外,国籍和赔偿标准更没有任何联系。一个外国人的赔偿标准也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
希望以上解释可以帮助你真确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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