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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牧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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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相机走入弄堂 一个日本人眼里的上海女人(组图)

16#
发表于 2006-7-19 23:04:2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苍蝇]发布

早就料到了你会用"偷拍裙底"来狡辩,仔细看看警方的控罪吧:

[后彭先生被警方逮捕,并被控三条罪名:一:肢体伤害,二:偷拍裙底,三:侵犯隐私权。 ]

偷拍裙底只是其中之一而已,什么叫"侵犯隐私权"??? 学学法律吧!

第一条和第三条,不都是由第二条引起来的吗?要学法律的是你自己。这里,一般的摄人像是不算侵犯隐私的。你以为报纸、杂志、摄影展上的那些人物都是经被摄者同意的吗?数万人的游行,经过每个人的同意?(实在忍不住,笑得有点肚子疼了)。

早说过了,你要不服气,就去告本人。下面这张照片就是我“偷拍”的,绝未经被摄者同意:



告准了,不但所有费用我来承担,我还请你去最贵的饭店吃一顿最贵的餐。告不准,我也不敲你竹杠,只要你承担所有费用。

好了,你一定要出洋相就出下去吧,我可不奉陪了。
17#
发表于 2006-7-20 00:00:3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弄舟]发布


第一条和第三条,不都是由第二条引起来的吗?要学法律的是你自己。这里,一般的摄人像是不算侵犯隐私的。你以为报纸、杂志、摄影展上的那些人物都是经被摄者同意的吗?数万人的游行,经过每个人的同意?(实在忍不住,笑得有点肚子疼了)。

早说过了,你要不服气,就去告本人。下面这张照片就是我“偷拍”的,绝未经被摄者同意:

http://f5.putfile.com/6/16511081994.jpg

告准了,不但所有费用我来承担,我还请你去最贵的饭店吃一顿最贵的餐。告不准,我也不敲你竹杠,只要你承担所有费用。

好了,你一定要出洋相就出下去吧,我可不奉陪了。
说你是法盲,你还紧在这现丑.法律条款都有它的独立性,即使没有第二条,第三条也照样成立,关键是看被侵权者告不告你的问题.
至于你法盲的另一点就是:你上面拍的照片,我根本无权告你,因为你拍的又不是我,懂吗?
对于报纸,杂志上照片的发表等,法律条款都有相应的规定.此外还涉及到摄影记者的职业守则,职业道德等等,不过我可没这么多时间教你,由你去吧!哈哈~
18#
发表于 2006-7-20 10:55:3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苍蝇]发布

说你是法盲,你还紧在这现丑.法律条款都有它的独立性,即使没有第二条,第三条也照样成立,关键是看被侵权者告不告你的问题.
至于你法盲的另一点就是:你上面拍的照片,我根本无权告你,因为你拍的又不是我,懂吗?
对于报纸,杂志上照片的发表等,法律条款都有相应的规定.此外还涉及到摄影记者的职业守则,职业道德等等,不过我可没这么多时间教你,由你去吧!哈哈~

呵呵,真是不到黄河不死心啊。本来是不想再跟你纠缠的,“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嘛。 可你非要摆出一副法律专家的样子来,怕真还有人被你唬住了,只好勉为其难,再驳你一次了。

以下是摄影方面侵犯隐私的有关法例:

1. A person is guilty of violation of privacy if, except in the execution of a public duty or as authorized by law, that person intentionally:
   
A. Commits a civil trespass on property with the intent to overhear or observe any person in a private place;  [1997, c. 467, §1 (amd).]

   
B. Installs or uses in a private plac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person or persons entitled to privacy in that place, any device for observing, photographing, recording, amplifying or broadcasting sounds or events in that place;  [1997, c. 467, §1 (amd).]

   
C. Installs or uses outside a private plac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person or persons entitled to privacy therein, any device for hearing, recording, amplifying or broadcasting sounds originating in that place that would not ordinarily be audible or comprehensible outside that place; or  [1997, c. 467, §1 (amd).]

   
D. Engages in visual surveillance in a public place by means of mechanical or electronic equipment with the intent to observe or photograph, or record, amplify or broadcast an image of any portion of the body of another person present in that place when that portion of the body is in fact concealed from public view under clothing and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expect it to be safe from surveillance.  [1997, c. 467, §1 (new).]

[1997, c. 467, §1 (amd).]

     1-A. It is a defense to a prosecution under subsection 1, paragraph D that the person subject to surveillance had in fact attained 14 years of age and had consented to the visual surveillance. [1997, c. 467, §2 (new).]

     2.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private place" means a place where one may reasonably expect to be safe from surveillanc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changing or dressing rooms, bathrooms and similar places, but excluding a place to which the public or a substantial group has access. [1999, c. 116, §1 (amd).]

     3. Violation of privacy is a Class D crime. [1975, c. 499, §1 (new).]

省点事,只挑与此处所讨论问题有关的内容简要说一下:

除极个别例外,隐私只存在于隐私之地。隐私之地指的是可合理地预期免于窥探之地,如更衣、梳妆室,洗手间及其他类似之地,但肯定不包含公共场所。

只有一个例外:人体的隐私之处,在公共场所亦属隐私。这就是为什么在公共场所偷拍裙底属侵犯隐私的原因。

可见,如主贴所示之人像摄影,根本与侵犯隐私无涉。

不要不懂装懂,以免丢丑,跟你说过不止一遍了吧,怎么总不吸取教训呢?想要至少驳倒我一次,挽回点面子?这倒也无可厚非,只是总要有充分把握了才做吧?否则岂不是连离子都丢了?

这样的事情,本来是凭常识就可判断的。如主贴所示之人像摄影,多到无数,绝大部分未经被摄者同意,却连一个侵犯隐私的案例都没有,这岂是只用无人告这样一个理由就能解释得了的?而你所举的案例,不同之处明显得不能再明显了,你却看不出来,或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结论故意视而不见。无论是何者,均属严重的思维缺陷。

你的思维如此不严谨,作结论如此轻率,又懒得连GOOGLE一下有关法例这样简单的事都不做,怎可从事IT行业?劝你还是赶紧改行吧。

差点忘了,侵犯隐私可是刑事犯罪哩。我那张照片,虽然没拍你,你也一样可向警方揭发,对我提起公诉。你要是能让警方把我关进牢里,我要向你掬一大躬。我正愁进不去呢。 :O
19#
发表于 2006-7-20 18:24:17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哈~~~

主贴所示之人像摄影发生在中国,你却不知从那翻出几条英文法律来,真是笑死人了!不过还算下工夫,值得表扬哈!

另外值得批评的是,你甚至于连什么是"隐私"的定义都没搞懂,还在这叽叽歪歪,真为你难过呀!

隐私: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法律条文>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肖像权:<法律条文>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顺便给出两个连接,不是为了教育你,因为我没那时间浪费在你身上,

而是为了让相关的网友看看,遇到同样问题时好酌情处理,以免被你误导!

http://arts.cphoto.net/Html/syll/gysy/161858904.html

http://www.dffy.com/faxuejieti/ms/200412/20041218093020.htm

你说的对,本人确实没有太多时间GOOGLE这些,但本人不是搞IT的,这点你说错了.还是不要太自以为是.OK?
20#
 楼主| 发表于 2006-7-20 19:04:25 | 只看该作者
我看两位仁兄都说得有道理,一个说的是中国法律,一个说的是加拿大法律。好了,大家握手言和。
21#
发表于 2006-7-20 19:4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哈哈哈哈~~~

最初由[苍蝇]发布
哈哈哈哈~~~

主贴所示之人像摄影发生在中国,你却不知从那翻出几条英文法律来,真是笑死人了!不过还算下工夫,值得表扬哈!

引加拿大法律的是谁?你举的那个案例是哪里发生的?警察所据的是哪国法律?真是古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今有只许苍蝇引用加拿大案例,不许常人引用加拿大法律。想笑,却笑不出来。你虽然不是搞IT的,总也受过不算太低的教育吧?这样的水平,不丢尽了中国人的脸?

另外值得批评的是,你甚至于连什么是"隐私"的定义都没搞懂,还在这叽叽歪歪,真为你难过呀!

隐私: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法律条文>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这里讨论的是摄影问题,本来不用说明就应该很清楚所引有关法律只涉及这方面的隐私。知道你理解力差,又轻率,所以特地说明这里的隐私专指摄影方面的。结果还是白搭。唉,怎么把你往低里估,也总是不够。

讨论摄影方面隐私权的问题,你离题万里的乱兜什么呀?加拿大还有专门关于摄影方面的隐私权的法例,中国根本没有。瞎掰呼什么呀?

肖像权:<法律条文>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又跳到肖像权上去了。知不知道这跟隐私权是两码事?知道,为什么要引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不知道,你还有资格发言?怪不得你说话乱七八糟,原来自己跳来跳去,感情把脑子给跳糊涂了。

即使按国内的肖像权法规,也只有在以盈利为目的时才牵涉到法律问题。此处所示照片,与报纸发表的一样,不属以盈利为目的。

这两个链接,只是一些人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你就拿来当法律本身了,内行人是要笑痛肚子的。就是这里面说的,也是指中国的法律不清楚。你还要拿来当令箭?

你要把这当权威,我随便就可以找到一个完全相反的:

http://soft.36588.com.cn/article/article_2146_1.html

注意标题:

隐摄无罪 偷拍有理


本人确实没有太多时间GOOGLE这些,

连这么点把问题搞清楚的时间都不花,还要出来扮法律专家?那就不是没有水平的问题了,你简直没有良心!

好了,再也没时间可浪费了,要是还有人信你的,也只好随它去了。

哎,突然帮你想到一条财路:既然有无数的人被侵权了还不知道,你何不花点功夫,找到几个,帮他们打官司赢钱,你分点成。

真搞不懂,国内不也一样有无数未经被摄者同意而公开发表的人物摄影么?都是侵权么?都是因为没人告才未产生问题的么?这是稍微有点脑子的人都会想想的问题,你怎么就不想想呢?
22#
发表于 2006-7-20 20:57:11 | 只看该作者
你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真不知你在说什么?好象神经已错乱!

既然是摄影,当然是和隐私权,肖像权分不开的.这么简单的道理你都不懂?
下面引用的是你给出的连接里面讲到的,自己好好看看吧! 讲道理不是靠嘴臭就行的,懂吗?

*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最高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是涉及隐私权的保护。而且,如果出于非正当的目的,在网络上公开别人的照片,可能会发生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竞合。*

另外,你这么想进监狱?我可帮你出个主意,想听吗?
23#
发表于 2006-7-20 21:07:3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苍蝇]发布
你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真不知你在说什么?好象神经已错乱!

既然是摄影,当然是和隐私权,肖像权分不开的.这么简单的道理你都不懂?
下面引用的是你给出的连接里面讲到的,自己好好看看吧!讲道理不靠嘴臭就行的,懂吗?

*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最高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是涉及隐私权的保护。而且,如果出于非正当的目的,在网络上公开别人的照片,可能会发生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竞合。*

另外,你这么想进监狱?我可帮你出个主意,想听吗?  :bye:
24#
发表于 2006-7-21 14:06:3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么点小事,值得这么吵吗? 两个都是好斗份子,吃得太饱了.
25#
发表于 2006-7-21 23:58:47 | 只看该作者


苍蝇为什么要向此人嘴里钻呢  :confused:

噢~~~,  原来次人的嘴 "臭如粪池"!!!

:laugh:
26#
 楼主| 发表于 2006-7-22 00:07:08 | 只看该作者
原来苍蝇如此难以对付呢,哈哈。

1153544828.gif (0 Bytes, 下载次数: 11)

1153544828.gif
27#
发表于 2006-7-22 08:17:3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飘飘~]发布
呵呵,这么点小事,值得这么吵吗? 两个都是好斗份子,吃得太饱了.

涉嫌侵犯人权呢,还小事?还侵犯隐私哩,我的妈,那可是刑事犯罪,要坐牢滴!我就是不为自己着想,也得为老板想想,是不是?要坐牢,可是他坐。 人家已经被告得焦头烂额了,我可不能再添乱了,是不是?

你别嘻嘻哈哈的,你也有偷拍人物的作品贴在这儿哩,说不定哪天也会稀里糊涂地一尝铁窗的滋味儿哩。

哎,这偷拍人物的摄影作品这儿贴得也不少了,怎么以前从来不见非议呢?想来想去,这次唯一的不同,就是偷拍者系日本人。也许对日本人专门有不同的法律?嗯,有这可能。本人这次可能百密一疏,得再去好好查查。

本人出名的好脾气哩。可不知为什么,一看到不懂装懂、死不认错就气儿不打一处来,按也按不住。老想改,咋也改不了。没办法,许是应了那句老话了:狗改不了吃屎。 :O
28#
发表于 2006-7-22 10:56: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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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6-7-22 11:05:0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飘飘~]发布
呵呵,这么点小事,值得这么吵吗? 两个都是好斗份子,吃得太饱了.   :laugh:
30#
发表于 2006-7-22 11:26: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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