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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ld you post some law ru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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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5-13 15:46: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初由[网站管理员]发布
[公告]就《大中报》的法律行动告全体网友书

2006年5月12日,《大中报》发行人贾宁扬先生的代理律师给加国无忧网站和赵平波先生发来了传真律师函(以下简称“律师函”)。

“律师函”中有文字指称,本网发表的文章以及本网提供的论坛中的网友评论给《大中报》及贾宁扬先生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所指论坛主题的链接附后),要求本网在立即、无条件地删除这些文章和评论的同时,在显著位置刊登对《大中报》及贾宁扬先生的道歉信,并称他们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力。

鉴于此封“律师函”涉及本网网友,本网特声明如下并提请全体网友注意:
  • “律师函”中仅提供了本网论坛几个主题的链接,这些主题中的部分文帖含有评价《大中报》及其发行人贾宁扬先生的言论,但“律师函”中并未指出这些主题中具体是哪个文帖的言论对《大中报》及贾宁扬先生造成了诽谤和伤害以及理由,因此本网认为,将这些主题中的所有文帖不加分别地予以全部删除,不符合加拿大言论自由的精神,是毫无道理的;

  • 尽管本网一直本着审慎的原则对待网上论坛的言论,但鉴于“律师函”提及可能对本网论坛言论采取法律行动,我们认为,本网有必要提醒网友、尤其是针对《大中报》及贾宁扬先生发布了评论的网友,务必在近期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论坛文帖。凡不希望涉入本网与《大中报》及贾宁扬先生的法律纠纷的网友,请尽快自行删除相关的论坛文帖,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我们还要提醒网友,根据《大中报》2006年4月7日第1097期刊登的文章《自由言论并非胡言乱语 Unfair comments and legal consequences》所言,加拿大法庭可能有权要求网站提供论坛文帖发布人的IP地址以查明论坛文帖发布人的真实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此次事件源自《大中报》2006年4月28日第1106期刊登的对长城平台签名活动的签名真实性的质疑文章《除了赵平波先生外,还有谁能核实那些签名的真实性?》,涉及签名活动的声誉与全体签名者的诚信,且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还有可能涉及到本网论坛发言的网友。因此,如果对方正式起诉,我们不排除采用集体反诉的方式应对,希望熟悉加拿大法律的网友能提供进一步的建议。
加国无忧网
2006年5月12日

附录:“律师函”中要求删除的论坛主题的链接
.......
如发现不妥文帖,请通知本站处理,具体办法请见: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s=&threadid=109101

Dear Mr. [网站管理员],

Thanks for your kind reminding as you have done.

I think that you have definitely studied the relative law rules about speech freedom and Internet forum because you are professional and we are just playing here.

May I ask you to kindly post them out on 51.ca if it is posible?

If you have bilingual versions / editions (English and Chinese), it will be great and we will appreciate it.

(If you do not have it right now,  you can post them out later when you have it.)

Then we can manage ourselves better according to the law rules and 51.ca's regulations.

Thanks in advance,

Best wishes to you, 51.ca, and all of the 51.ca's 网友!

1147553207.jpg (0 Bytes, 下载次数: 55)

1147553207.jpg
沙发
发表于 2006-5-13 18:22:18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e-laws.gov.on.ca/DBLaws/Statutes/English/90l12_e.htm

以上是《加拿大诽谤法》文件,您英文好,可以谈谈您的理解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6-5-13 18:57:2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网站管理员]发布
http://www.e-laws.gov.on.ca/DBLaws/Statutes/English/90l12_e.htm

以上是《加拿大诽谤法》文件,您英文好,可以谈谈您的理解

(1) Thanks for your reply and information. (《加拿大诽谤法》文件. )

(2) Thanks for your "encouragement": "您英文好",  but in fact, my English is not good enough. I want to explain one more time:  I use English in 51.ca because I cannot type Chinese characters on computer. So I am sorry again. And I am also not a lawer even though I went to courtroom a few times. Therefore, I cannot "谈谈您的理解".  

(3) I will follow my understanding to manage my behavour. If you or any other powerful person think it is not suitable on 51.ca, you can delete or remove it any time.

  Best,

1147564641.jpg (0 Bytes, 下载次数: 48)

1147564641.jpg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6-5-13 23:51:18 | 只看该作者
本文网址:  http://bbs6.news.163.com/board/rep.jsp?b=zhongmei&i=228621   

美国宪法不保障十八种言论自由
文章提交者:操心的人
一、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特点

法治政府是美国.政治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积累而成的.经验,因此,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5、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6、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二、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他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1147582278.jpg (0 Bytes, 下载次数: 51)

1147582278.jpg
5#
发表于 2006-5-14 01:41:1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您的帖子。
6#
发表于 2006-5-14 16:09:3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jan_ai Zhang]发布
本文网址:  http://bbs6.news.163.com/board/rep.jsp?b=zhongmei&i=228621   

美国宪法不保障十八种言论自由
文章提交者:操心的人
一、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特点



轉貼有用麽?我們在加拿大啊。另外,如果我的帖子沒有上面說的那些,但還是被刪除了,不也一樣沒轍麽?

另外,論壇上的討論和其他形式不一樣。討論的時候言論限制應該更加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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