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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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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7-9 16:22: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最近才来到这个论坛,读了很多有关于同性恋婚姻的观点。忍不住回应一下对这个敏感问题关心的人士。我自己本身是同性恋者。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5-7-9
同性恋就是变态。
沙发
发表于 2005-7-9 16:3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评论]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最初由[jack2004jack]发布
[评论]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同性恋就是变态。

如果你真得觉得你的这个STATEMENT是天经地义合理的,何不报上你的性名,住址和联系电话?我们可以法庭上辩论
板凳
发表于 2005-7-9 16:40:5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男子汉,就应该光明正大地摆明你的身份讲
地板
发表于 2005-7-9 16:50:3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是同性恋,别人就不要强求这些人过异性恋的生活

想得太多了,是杞人忧天,人类照样可以过得更好。
5#
发表于 2005-7-9 16:53:59 | 只看该作者

人家对周围人讲明身份就可以了,没有心要对全世界宣布

就象异性恋一样,自己知道,周围人知道,难道还要写宣言吗?
6#
发表于 2005-7-9 18:58:2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人家对周围人讲明身份就可以了,没有心要对全世界宣布

最初由[八成新]发布
人家对周围人讲明身份就可以了,没有心要对全世界宣布

就象异性恋一样,自己知道,周围人知道,难道还要写宣言吗?

这从反方面说明了, 同性恋已从黑暗中走了出来, 坦然地面对宽容多元的社会, 生活在灿烂的阳光下!  而歧视仇视同性恋的人却恰恰相反, 躲到了阴暗的角落里!
7#
发表于 2005-7-9 19:0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人家对周围人讲明身份就可以了,没有心要对全世界宣布

最初由[八成新]发布
人家对周围人讲明身份就可以了,没有心要对全世界宣布

就象异性恋一样,自己知道,周围人知道,难道还要写宣言吗?

你已经掌握了既定俗成的利益,自然不用大声嚷嚷,别人没有,自然要嚷嚷,名不正则言不顺嘛。黑人解放不是也要写解放宣言?妇女解放不也要去争取吗?毛泽东建国还要在天安门上喊一嗓子呢。
8#
发表于 2005-7-9 19:20:38 | 只看该作者

表示同情和默认

9#
发表于 2005-7-9 21:28:28 | 只看该作者
理性而又客观,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出自一位饱受歧视的同性恋人士之口。
10#
发表于 2005-7-9 23:0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评论]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最初由[sadwind]发布
回复:[评论]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如果你真得觉得你的这个STATEMENT是天经地义合理的,何不报上你的性名,住址和联系电话?我们可以法庭上辩论

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犯了罪,你可以向法庭要求SUBPOENA网站和ISP他的信息. 但如果你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你的作法已涉嫌”控嚇妨碍他人言论自由”.
11#
发表于 2005-7-9 23:33:4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highok]发布
4%的人是同性恋? 放P!!!

你以为那么多人跟你一样变态?

无知当个性
12#
发表于 2005-7-9 23:46:2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highok]发布
变态当正常


变态不变态,科学已有定论.把不变态的说成变态,那证明你自己变态。
同性恋者的比例也有定论,不知先批判,只能叫无知.
13#
发表于 2005-7-10 02:27: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回复:[评论]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最初由[落矶山人]发布
回复:回复:[评论]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犯了罪,你可以向法庭要求SUBPOENA网站和ISP他的信息. 但如果你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你的作法已涉嫌”控嚇妨碍他人言论自由”.

多谢你的提醒。我十分懂得法例。顶楼说的话已经足够构成对同性恋的歧视,我很有信心。我们正在采取法律行动
14#
发表于 2005-7-10 07:0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回复:[评论]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最初由[落矶山人]发布
回复:回复:[评论]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犯了罪,你可以向法庭要求SUBPOENA网站和ISP他的信息. 但如果你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你的作法已涉嫌”控嚇妨碍他人言论自由”.


你去看看加拿大的HATE CRIME CODE。有一条他就明显违反了。有文化的人应该学会自己会做考据,会去查阅有关法律规定,既不能信口雌黄,又不能人云亦云。。。
15#
发表于 2005-7-10 23:2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评论]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最初由[sadwind]发布
回复:回复:回复:[评论]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婚姻问题的回应



多谢你的提醒。我十分懂得法例。顶楼说的话已经足够构成对同性恋的歧视,我很有信心。我们正在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你真得懂一点儿法的话,你自己就会知到这些普通的Legal Vehicles 而不用在这干叫阵.

红蚂蚁已经大大方方站出来了等你们那.如果你真得告楼主,99%要被扔出来如果你真的能找到律师帮你.1%的情况下,我想让楼主知道你绝不是孤军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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