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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谈“严打”,理想和现实结果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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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15 23:0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UAE 于 2014-3-16 00:07 编辑

理想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由于10年内乱的破坏,社会治安问题十分严峻。那时的治安状况和现在不大一样。由于“文革”期间,到处打、砸、抢,流氓团伙众多,打架、动刀子、抢劫、强奸、杀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经过不断整顿之后,到1979年效果仍然不明显。   

1979年的9月9日下午7时多,上海杨浦区控江路发生一起恶性事件。在光天化日之下,流氓团伙把一位妇女的衣服剥光,肆意侮辱,引来数千群众围观,严重阻塞交通。杨浦分局出动了80名民警、治安队员冲进去抓了5名现行犯罪分子,才基本控制了局势。市局又调了200名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到半夜12时才恢复了正常秩序。   

当时,主管政法的彭真经常讲,现在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要针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形势,然后制定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1980年1月彭真来上海,23日上午上海公、检、法负责同志向他汇报了上海的治安问题,当时任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王鉴同志也参加了汇报。彭真同志听完汇报后讲了一番话,令与会人员受益不浅。他说:“安定团结和‘四化’不可分。公、检、法抓治安,抓安定团结,就是抓‘四化’。不抓治安工作,怎么搞好生产?搞‘四化’,不抓安定团结不成。   

“公、检、法是什么机关?专政机关。要保护好人,打击坏人。反革命是坏人,现行刑事犯也是坏人。劳教的,不说是坏人,是做了坏事。公、检、法要使好人喜欢,坏人害怕。做到这一点,可以打5分。这是指导思想,认识一致了,就好办。    “形势决定任务、方针和政策。上海控江路事件就是形势,它告诉我们什么?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慢慢腾腾不行。整顿治安,一个惩办,一个教育。惩办也是一种教育方式。”   

因为“文革”混淆了两类矛盾,制造了不少的冤假错案,不少人对“严打”有顾虑。针对这一问题,彭真同志说:“量刑幅度和形势有什么关系,为什么刑法对量刑规定那么大的幅度?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判处,都是从几年到死刑。一是各种犯罪的情节千差万别;二是由形势决定的。如果社会秩序好,一年才发生少数案件,那就可以从轻处理;如果治安情况不好,大量发生刑事案件,而且情节严重那就要从重。这是形势决定的,形势不是主观意志。犯罪的情节、形势都是客观的。当然判轻判重都要依法行事,不能违法。”   

他进一步指出:“下一步怎么搞?继续严厉打击现行犯。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不打击,怎么搞‘四化’?劳改、劳教释放后重新犯罪的,要加重处理。   

“要挖‘团伙’的头头和教唆犯,对头头要依法判重一点。团伙其他人除凶杀、强奸等和屡教不改的以外,在劳动中改造。青少年着重在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送工读学校。”   

这是彭真第一次提出打击刑事犯罪要“从重”、“从快”。   

1980年2月,彭真去广州经过进一步调查,他又讲了这个问题。1981年5月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了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武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这次座谈会上,他明确提出: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坚决把社会治安整顿好,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由于这个方针是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各方征求意见,经过深思熟虑才提出来的,还由于这个方针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全国整顿社会治安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直到现在还在执行这一方针。   

当时有的同志对刑事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也不够理解,虽然在贯彻这个方针中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声势和威慑力都不够大,出现了“坏人不怕法,好人怕坏人”的情况。

1983年7月,小平和彭真谈话说:“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长,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打击刑事犯罪,要3年为期,3年内组织几个战役,一次战役打击他一大批。我们说过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惩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   

7月,中央政法委召开政法负责人会议,会议传达了小平、彭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惩刑事犯罪分子”(简称严打)的指示,决定“以3年为期,组织3次战役”。在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的同志被充分发动起来了,真是剑拔弩张,有的同志没等会议结束就回去作了部署,因而会后很快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刑事犯罪行动。到11月前后打了第一次战役,仅上海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八千多人,给犯罪分子以极大的震慑,在较短的时间内,社会治安大大好转。   

1983年冬,彭真来上海视察工作时,找公、检、法一把手座谈。会后,他找到上海市公安局长王鉴说:“现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已经开展了,我想加个‘准’字。你看怎么样?”当时,各地大规模打击刑事犯罪的行动已经轰轰烈烈地开展了,彭真同志担心大家头脑发热,出现违反政策抓错人的现象,王鉴当即答复说:“很有必要,现在这个时期,需要加个‘准’字。”准就是准确,在强调打击力度的同时,也重视打击的准确性。以后彭真同志到南京视察,曾再次征求加个“准”字的问题。   

1984年1月,彭真与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正式指出,打击刑事犯罪要特别强调“准”字。当时我们感到,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候,彭真同志特别强调要“依法从重从快”;当打击刑事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之后,为了掌握政策,他采取谨慎的方针,强调一个“准”字。这充分反映出彭真同志丰富的领导经验和高超的领导艺术,他知道在大规模的工作中怎样掌握火候,这一点确实值得我们学习。   

回顾过去,彭真同志为打击刑事犯罪提出的方针,完全是从客观形势和实际斗争中产生的。实践证明,这个方针的确是打击刑事犯罪的锐利武器,直到今天仍然发挥着巨大作用。            

《民主与法制》2001.11.06  

现实

亲爱的网友,想过没有?假如你生活在83年严打, 可能你已经被枪毙多少回了,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1:     
在1983年“严打”中,西安一个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死刑判决,这王姓女子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以后人们就不会这样看了。不幸而被言中,在20年后的今天,尽管性自由仍未成为主流的社会道德,但人们对于性行为已经宽容多了。在刑法中流氓罪已经取消,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不妨害公共秩序,连犯罪也构不上了,更不用说判处死刑。     

我们可以将王姓女子的命运与时下网上流行的木子美比较一下。木子美不仅放纵性行为,而且在网上公开记载**体验的日记名曰《遗情书》。据《遗情书》记载,木子美性放纵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频频更换性伴侣,还曾经当着朋友的面与朋友的朋友性交。此外,日记内容显示,木子美并不拒绝参加多男多女集体性派对。著名社会学专家李银河在听说木子美其人其事后,认为这标志着“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道德根深蒂固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模式发生了剧烈的变迁”。木子美性滥交而走红一时,名利双收。但王姓女子却为此丧失了生命,这真是一种悲哀!     

在83年的严打活动中如你穿成这样,就得给判个十年二十年的还可能枪毙。(图片)
当时一位男青年为其女友拍了一些穿着较为暴露的照片,仅仅因为这个,男青年被判处死刑,女青年被判了有期徒刑!     

案例2:     
四川泸州纳溪有一姓王的小伙,在一路上和同伴打赌敢亲女孩嘴吗?结果真的去亲了过路的一女孩。被抓后,还真的被判死刑,枪毙了,轰动了当地。过了好多年,据说公共安全专家给家属赔偿了200来钱了事。     

案例3:     
1983,郑州市上街区,男女谈恋爱,由于双方家庭条件悬殊过大,女方家长一直不同意婚事,无奈女方毅然决然和恋人半公开同居以此来要挟父母就犯,女方家长闻之大怒,叫来众多亲朋好友强行把女抢回并对男青年大打出手。谁知男青年对此女是一往情深,尽管受到如此待遇也对女方痴心一片,仍隔三差五‘骚扰’女方。女方家长终于下了毒心,把女儿关在家中洗脑一月有余,硬是诱逼着女儿告男方**,并拿出了之前准备好的‘证据’......赁着女方家的社会关系,不出一月,男青年命丧刑场。     

案例4:     
83年严打,在成都,法院布告上有一个被枪毙的犯人,19岁,罪名是严打期间"**未遂". 某村有个青年,在大街上作势拦了一下一个姑娘(开玩笑的那种),被枪毙了。 某青年因为喝多了在马路边尿了一泡就被定罪为"现行流氓罪"送新疆了。     

案例5:     
83年,还是安徽省蚌埠市,有一个小青年(名叫李和)与一个妓 女发生关系不给钱,被告**。已判刑5年,严打开始,改判15年,布告贴得满街都是。这小子不服啊,上诉。第二批严打时,数字不够,改判死刑。     

案例6:     
某工厂有五百多人,那一年下达的严打指标是30人,超过了百分之五,据说是给人数少的小厂子分摊了百分之一的指标。为了完成任务,把在厕所写脏话的都抓了起来。还有一个工人更倒霉,他本来在厂子里没什么事,便把他在学生时代的老底翻了出来,他在学校偷了同学十几元钱,其实已经被学校处理过了,这次为了凑数,送进了拘留所,最后被判了二年徒刑。还有一个**犯,很常见的**手法,被游街后枪毙了。     

案例7:     
某北京小伙,在大街上看到一个洋妞跟别人扭打时被扯开上衣,一时冲动,上去摸了一把。还有一个公共电汽车上的小偷,被便衣抓捕时拒捕,掰伤了警察的手指。上述两人均被枪毙。     

案例8:     
听说那时晚上12点(新疆,12点相当与北京10点)还在街上的话,基本都会给带回派出所.若一男一女,俩人分开,只要说错对方的名字,铁定是流氓罪.而且十来岁的孩子抢个电影票基本也是10年20年的判...     

案例9:     
第一次“严打”高潮期间,一没有着警服的pol.ice见到一个人自行车棚转悠,喊其“站住”并对其搜身,发现该人带有螺丝刀一把,所以认定其为偷自行车贼,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该人不从,在反抗pol.ice揪住其衣服时,螺丝刀划破pol.ice胳膊,结果归案后被判处死刑。对其定罪的罪名前面好像加上“反革命”三个字。     

案例10:     
严厉打击偷、抢机动车运动中,一入室盗窃的小偷两次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偷走失主的摩托车车证、摩托车钥匙然后按图索骥将摩托车开走(一部本田125CC男庄、一部本田125CC踏板式)案发后,两部摩托车均没有销赃被追回发还失主。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委托评估部门将赃物价值提高至30000元以上,结果以该小偷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死刑。     

案例11:     
那一年,我一个邻居的女儿17岁,初中毕业辍学在家,由于母亲去世,父亲上班,家中无人照顾,经常和两个小男生往来,由于他们家与居委会很近,肯定瞒不过居委会老妇女的眼睛。83年那场“严打”一来,立刻被逮捕、游街,(街道居委会和派出所的“片警”之前并未对其批评、教育过),被冠以“流氓团伙”的罪名,判刑15年。公共安全专家破了大案,立了大功。报道中的“破获犯罪团伙多少个”这就是其中之一。游街的时候,女孩子茫然的看着远方,她肯定不知道:“公共安全专家”能超额完成“严打”指标,有她一分功劳。
沙发
发表于 2014-3-16 13:25:45 |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一篇秀肤浅下限的文章!
时空变换了,人的意识以及大的社会环境都变换了,但却总是有人隔空来比较,岂不闲的蛋疼?难道笔者是00后杀马特?
就说你那案例9,拿利器都刺伤警察,算不算袭警?在这边可不可以当场直接击毙?!

就算是列举了上述极端例子,但相对于其它绝大部分的案例,是不是有效的震慑了犯罪?治安有无好转?你随便找个当时已成年的心智正常的人问问,他们对“严打”是否支持?!: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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