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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漢奸條例》----(酒中仙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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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09:4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讨厌汉奸 于 2013-11-14 09:44 编辑

第 一 條 懲治漢奸,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仍?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中國戰時軍律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通謀敵國,而有左列行爲之一者爲漢奸,處死刑或有期徒刑。
     一、圖謀反抗本國者。
     二、圖謀擾亂治安者。
     三、招募軍隊或其他軍用人工、役夫者。
     四、供給、販賣或爲購辦、運輸軍用品或製造軍械?藥之原料者。
     五、供給、販賣或爲購辦、運輸穀米、麥麵、雜糧?其他可充食糧之物品者。
     六、供給金錢資產者。
     七、洩漏、傳遞、偵查或盜竊有關軍事、政治、經?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者。
     八、充任嚮導或其他有關軍事之職役者。
     九、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者。
     十、擾亂金融者。
    十一、破壞交通、通訊或軍事上之工事或封鎖者。
    十二、於飲水、食品中,投放毒物者。
    十三、煽惑軍人、公務員或人民逃叛通敵者。
    十四、爲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從其煽惑者。
     犯前項各款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第 三 條 曾在僞組織或其所屬之機關團體服務,憑藉敵僞勢?,爲有利於敵僞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爲,而爲前條第二款以下各?所未列舉者,概依前條第一款處斷。
第 四 條 前二條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五 條 預備或陰謀犯第二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
第 六 條 明知爲漢奸,而藏匿不報,或有包庇或縱容之行爲?,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七 條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從事處斷。
第 八 條 犯第二條第一項之罪者,沒收其財產之全部。
     前項罪犯未獲案前,經國民政府通緝,而罪證確實?,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
     第一項未獲案之罪犯,雖未經國民政府通緝,而罪?確實者,得由有權偵訊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先查封其財產之全?或一部,如係軍人,報由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准之。
     前項財產查封後,應卽報請國民政府通緝。
第 九 條 依前條沒收或查封財產之全部時,應酌留家屬必須之生活費。
第 十 條 依第八條第三項查封財產,得委託該管地方行政機關執行之。
     執行查封之機關,應卽造具財產目錄,分別呈報行政院或中央最高軍事機關。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沒收或查封之財產,應由執行機關公告之。
第十二條 明知爲漢奸,將受沒收或查封之財產,而隱匿收買寄藏或冒名代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倂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判決之案件,被告如係軍人,應於宣判後三日內,繕具判决正本,並令被告提出聲辯書,連同卷證,呈送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定。但有緊急處置必要者,得敍明犯罪事實,適用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理由,電請核示。
     中央最高軍事機關對於前項呈核之案件,得行提審、派員蒞審或移轉管轄。
第十四條 漢奸案件應迅速審判,並公開之。
第十五條 曾在僞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擔任職務,未依本條例判罪者,仍應於一定年限內,不得爲公職候選人或任用爲公務員,其詳細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如係律師,幷應於一定年限內,禁止其執行職務。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沙发
发表于 2013-11-14 09:49:55 | 只看该作者
已阅,批准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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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4 09:54:07 | 只看该作者
不照办者,该当何罪?

   那么,另一个侍机夺取江山的组织,为党的利益在民族大义方面是否比蒋和国民政府做得更好呢?

    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面对早于1950年7月19日,由苏联引渡苏军出兵中国东北捕获的969名日本战争罪犯,和由新中国政府在内地捕获的4名日本战犯,被押解到抚顺,监管在战犯管理所。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判、处理关押在中国的最后一批日本战争罪犯。日本战犯中的一些人依照国际惩治标准自测,这千把人至少要有百十号人被处死刑,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长期徒刑者将以数百计之。可是情况却不是这样。

    周恩来在1955年末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侦讯工作汇报时,做出明确的指示:日本战犯的处理,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一个无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极少数。

    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向全世界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决定》于当年分三批释放了免予起诉的1017名日本战犯。另外45名从宽判处有期徒刑的,后来或服满刑期、或获得减刑、或因病释放,至1964年3月6日最后3名战犯获释回国,日本战犯全部释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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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14 09:58: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酒中仙 于 2013-11-14 09:59 编辑

    图10-日本战犯将乘日本“兴安丸”回国,小山一郎代表同船的日本战犯再一次向中国人民谢罪(念稿者),并对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表示感谢。同船的日本战犯齐声高喊中国共产党万岁,感谢中国政府!日本媒体普遍认为,他们如果落到蒋介石手中,至少有一百多要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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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1-14 10:13:48 | 只看该作者
日本战犯和老猫互相感谢,这可是载入史册的。汉奸专家搂主,你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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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1-14 10:19:18 | 只看该作者
你讨厌汉奸没错,但你知道谁是汉奸吗,你知道是谁在吸中国人民的血,谁是中国人民的真正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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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1-14 10:23:59 | 只看该作者
不要说谁批评政府或制度谁就是汉奸,更不要说谁批评政府官员谁就是汉奸,如果那样就“图样图森破”,太五毛太脑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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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1-14 10:52:59 | 只看该作者
酒芬无论是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不是汉人了。他敌视中国和中国人,认为中国人都该死,他是中国的敌人,不是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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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1-14 10:59:36 | 只看该作者
酒芬无论是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不是汉人了。他敌视中国和中国人,认为中国人都该死,他是中国的敌人,不是汉奸。
SUPERFAN 发表于 2013-11-14 10:52


拿出点证据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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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1-14 11:09:39 | 只看该作者
真正的汉奸是那些有能力吃里爬外,为了自己的私利出卖国家利益的人。汉奸的定义是首先必须是中国人,为了利益勾结外国势力分裂国家,或造成国家重大的政治经济损失的人。
你讨厌汉奸没错,但你知道谁是汉奸吗,你知道是谁在吸中国人民的血,谁是中国人民的真正敌人吗?
了然于胸 发表于 2013-11-14 10:1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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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11:12:07 | 只看该作者
酒芬无论是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不是汉人了。他敌视中国和中国人,认为中国人都该死,他是中国的敌人,不是汉奸。
SUPERFAN 发表于 2013-11-14 10:52


这种人活跃在51论坛,虽然能给51论坛增添点击率,但对51网的损伤也是很大的,因为现在整个北美,新移民日益增多,已经成为海外华人的主要成分。这人如此疯狂反华人,大家的观感是不会好的。

51网在中国国内是看不到内容的,究其原因是里面少数的几个狂热的反华言论太过离谱。也许51网站管理者觉得无所谓,但如果让越来越多华人觉得51论坛是个自我羞辱的地方,那51网站的所有者走到外面也不会脸上有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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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11-14 11:27: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讨厌汉奸

“汉奸”和“加奸”又有什么区别吗?
: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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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12:1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讨厌汉奸

“汉奸”和“加奸”又有什么区别吗?
velocity 发表于 2013-11-14 11:27


如果有加奸的话,也是两者立场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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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11-14 12:27:1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加奸的话,也是两者立场的不同。
讨厌汉奸 发表于 2013-11-14 12:14


不是吧?!
“汉奸”是华人的奸细,损害华人利益,有益于敌对国家
“加奸”是加拿大的敌人,拿着加拿大的好处,吃里扒外,贬低加拿大,维护他国利益

不知道俺说的对不对啊?
: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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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12:30:11 | 只看该作者
不是吧?!
“汉奸”是华人的奸细,损害华人利益,有益于敌对国家
“加奸”是加拿大的敌人,拿着加拿大的好处,吃里扒外,贬低加拿大,维护他国利益

不知道俺说的对不对啊?
velocity 发表于 2013-11-14 12:27


你说的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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