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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2-5-15 2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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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那么“华人不准入内”是否公平合理呢?
鸦片战争后,上海开埠。但上海不允许夷人入城,也不许租卖房产给英国人。几经交涉,在上海城北靠黄浦江附近开辟了专给英国人住的“租界”。英国人在租界中开设了夜总会、跑马场、公园。
黄浦公园建成于1868年,是上海最早的公园。这所公园最初名为“公花园”,只对欧美人开放。从公园开放的第一天起,殖民机构“公共租界工部局”就在公园门口派巡捕阻止中国人进入。
后来华人开始大量入住租界,并同外国人一样交税。但公园等公共场所还是不向华人开放。华人认为“同样纳税,同等权利”,却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可是,“公花园”是建于租界中,原本专供“夷人”休闲娱乐的外交场所。在国际法上,外国在内国通过合法程序开辟的特定外交场所(如使领馆、租界等),均视为外国领地,内国人在不享有外交特权的情况下是不得进入的,否则便是对外国主权的侵犯。严格地讲,即使两国爆发战争,外国在内国的外交场所也是同样不得侵犯的。
由此可见,哪怕“公花园”和租界是建在中国境内,是由华人劳工建成,都不妨害西人禁止华人进入的国际法权利。
这其实不难理解,打个比方:
屋主把房屋租赁给他人,就是放弃了使用的权利;因此,即使是屋主也无权随意进入自己出租的房屋。“华人不得入内”是合法合理的规定,并不是对华人的歧视。即使说华人获准入住租界,也是由洋人“二房东”准许而再租赁的一个法律关系,其在租界的权利范围当然由“二房东”来定,而不是简单的“同样纳税,同等权利”的问题。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合理合法的“公园须知”,被一些用心险恶的民族主义者利用,蓄意挑起了民族仇恨。他们利用华人歧视犬科动物的心态,在毫无实质关联的禁止对象中挑选了最具有煽动性的“狗”,用“自我证明”的办法来强行建立了“侮辱华人”的证据。
他们知道,无论是“华人与小孩”,还是“华人与马”,都不如“华人与狗”来得令人发指,这里面深邃而阴暗的歧视意味,只有耳濡目染了含蓄而厚重的中华文化的华人自己才能体会。
于是当西人坦然而无辜地谈到“狗”时,华人们便前赴后继地对号入座了。别说当时的华人大多不识字,无法读懂须知的原意,就算他们识字,恐怕也不愿放弃这么一个大好的“以歧视之名反歧视”的机会。
真正将华人歧视为狗的,恰好是歧视狗的华人自己;而比歧视更为丑恶的,是赤裸裸的民族仇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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