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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明案:家属投诉心理医生行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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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24 08:4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世界日报)朱旭明的姐姐陈珍妮(Jenny Chan,译音)庭后表示,弟弟因精神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酿成惨剧,她为此已向安省医学会(CPSO)投诉朱旭明的心理医生。 陈珍妮说,她听到宣判后很难过。她曾经陪弟弟去看医生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8-9-24
加拿大就是这样
沙发
发表于 2008-9-24 09:40:41 | 只看该作者
家庭医生看一个病人一般不到5分钟,特别是那些忙碌的医生,2,3分钟打发一个病人,要达到认认真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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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9-24 10:10:38 | 只看该作者
是呀,几分钟就能赚到一份钱,为什么要仔细哪?不光不仔细,医生还再不断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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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9-24 11:34:5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加拿大医生草菅人命是常事,为什么?从政府那里就不重视百姓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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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9-24 12:13:3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加拿大医生草菅人命是常事,为什么?从政府那里就不重视百姓的生命!!!

这和医生有什么关系,自己不吃药,管医生P事,精神病18年,还要结婚生子,俺认为是他姐姐大错误,为什么知道自己弟弟有精神病,不管好他,反而去乡下找个女人来结婚,生子,现在精神病把他的全家杀了,俺认为是好事,至少没有杀无辜人,
2个小孩是精神病大后代,完全可能遗传精神病,长大后,可能又是一个砍头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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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9-24 12:33:4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医生是Ted Lo,他创办福康,在行内有名气,在大学有professorship, 可以影响政府医疗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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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9-24 14:53:03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是讲人权的国家,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够强制治疗,这是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而还要有法官的批准,如没有明确的证据,只凭怀疑是不能被批准的,医生也没有权利强制治疗,强制治疗后,还要有一系列的评估,以充分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既使是强制治疗后,如果状态稳定,出院后是否服药还是自愿的,不能强制。

朱已经患病18年了,他的表现不是一天两天了,如果按照姐姐现在的说法去做的话,他早就被强制治疗多次了,患者本身不会愿意,作为他姐姐也不会愿意的,可能又会告人违反人权,乱治病人,这种事不是已经在华人社会发生过吗?某人工作场合大闹,被警察当精神病送到医院强制治疗,出院后要告这个那个。有不少患都不吃药但状态可以,医生也不能因为不吃药就上报,所以姐姐的提议是好意,但是很难执行,不能宁可以错杀多数人,也不放过少数人。

所以强制治疗是看证据的。

三种情况可以强制治疗是:伤人,伤自己,不能照顾自己危及健康或生命的情况下。

要想改变这种规定不是太容易,首先要从法理上有所改变。从整体上来讲,保护人权是有代价的,这个事件可以说是代价之一吧。如不保护人权,那么从整体上的损失会更大。何去何从,就是今天的这个结果了。要有改进也是要在这个法理的基础上完善了。
请高手更正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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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9-24 18:10:42 | 只看该作者
我劝加拿大那些只认钱,不认真看病的医生还是别行医了,免得真成为世界闻名的“加拿大庸医”!!!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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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9-24 18:11:44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庸医,地球人全知道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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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9-24 19:00:11 | 只看该作者
医生的病人数量太多的话会影响看病的质量,他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经理跟进病人。所以应该限制医生的病人数,就象限制学校班级的学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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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9-24 19:29:43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是讲人权的国家,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够强制治疗,这是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而还要有法官的批准,如没有明确的证据,只凭怀疑是不能被批准的,医生也没有权利强制治疗,强制治疗后,还要有一系列的评估,以充分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既使是强制治疗后,如果状态稳定,出院后是否服药还是自愿的,不能强制。

朱已经患病18年了,他的表现不是一天两天了,如果按照姐姐现在的说法去做的话,他早就被强制治疗多次了,患者本身不会愿意,作为他姐姐也不会愿意的,可能又会告人违反人权,乱治病人,这种事不是已经在华人社会发生过吗?某人工作场合大闹,被警察当精神病送到医院强制治疗,出院后要告这个那个。有不少患都不吃药但状态可以,医生也不能因为不吃药就上报,所以姐姐的提议是好意,但是很难执行,不能宁可以错杀多数人,也不放过少数人。

所以强制治疗是看证据的。

三种情况可以强制治疗是:伤人,伤自己,不能照顾自己危及健康或生命的情况下。

要想改变这种规定不是太容易,首先要从法理上有所改变。从整体上来讲,保护人权是有代价的,这个事件可以说是代价之一吧。如不保护人权,那么从整体上的损失会更大。何去何从,就是今天的这个结果了。要有改进也是要在这个法理的基础上完善了。
请高手更正指教。谢谢


医生有权利强制治疗24 ho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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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8-9-24 19:50:40 | 只看该作者
医生有权利强制治疗24 hours.


That's Form 1, Form 2 or Form 3, depending on the scenario.  In fact, secure treatment can last longer.  I have seen cases in "detention" for a few months or a few years.  Currently, this guy is under secure treatment.  A panel of psychiatrist will review the decision every week.

The first thing is the patient must present himself or herself to at least two doctors in order for the secure treatment to occur.  Thereafter, an application will be submitted to the law court for a secure treatment order. Otherwise, no one has the authority to "Form" a patient longer than 24 or 48 hours (don't remember).

If you want, I can quot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for your reference tomor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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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8-9-24 19:57:13 | 只看该作者
This case is a real tradegy.

On one hand, we want all psychiatric patients to receive treatment they need.

On the other, we would like to restrict the authority with too much power.  Otherwise, they may lock us up in a mental health facility because they don't like for example our skin colour.

This is really a catch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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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8-9-30 22:3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评论]朱旭明案:家属投诉心理医生行医不当

加拿大就是这样


In Canada, if you don't take care of yourself, no one will take care of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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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7-19 21:03:39 | 只看该作者
医生有权利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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