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核心的问题是美国警察的权利太大,公权力给他们的保护太多。归根结底,他选择无意识,好不顾后果的开枪,恰恰是因为他习惯性的认为,我,作为警察,击毙一个人,特别是一个黑人,是很容易get away from it的。我在旧金山的时候,旁边奥克兰有四名警察对路边的流浪汉进行侮辱和殴打,导致其死亡,最后法院的判决好像是“被迫的意外杀人”,四名警察只需坐牢6个月即可。 我当时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非常感慨:无论在那个国家,公权力是可以被操纵用来保护国家公务员,尤其是暴力部队的,而这种保护在美国是非常明显和赤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