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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普选之争的根源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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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9:48: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雪忠:香港特首普选之争的根源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2017年特首普选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三点:提名委员会需参照选委会按四大界别分组组成;候选人人数限制为2至3人;候选人须获得提委会过半数支持。由于亲北京人士在提委会中料将占多数,要求提委会过半数支持才能成为候选人,实际上已基本排除了泛民派人士获得提名的可能。


上述决定引发了香港泛民派的普遍不满。泛民派坚持认为,香港的特首普选方案,应是符合国际标准的真普选,特首候选人可经提委会提名、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等三种方式产生。北京方面则认为,泛民派的主张违背了基本法的规定,并一再宣示,只有“爱国爱港”的人,才有资格担任香港特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就“普选”的基本含义而言,北京方面的上述方案,显然比泛民派的主张,更加偏离基本法的精神。

所谓特首普选,应是指特首的产生,须基于香港选民的普遍意志,即须得到多数香港选民的认同。但依北京方面的方案,提委会并非由香港选民普选产生,而是按照人为的界别划分,由不到选民总数7%的功能界别选民选出。由这样一个反映少数人意志的提委会,以实质提名的方式,独断地决定特首候选人的人选,等于是预先剥夺香港选民自主选任特首的权利。

由于特首候选人须得到提委会过半数支持,这就完全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即同一批过半数的提委会成员,提名2至3名施政纲领一致,或者属于同一阵营的候选人。这样一来,随后进行的所谓“普选”,就完全沦为对全体香港选民的嘲讽和愚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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