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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与台海两岸现状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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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2-18 19:51: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导言
  中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2月29日一致通过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交给2005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审议。台湾当局对此反应强烈,甚至宣称这是“刀子已经架到脖子上了!”台湾当局亟希望美国对此作出反应,但华盛顿当局只表明因未见到案文,无法评论。北京国台办陈云林主任在此时访问华盛顿,于1月4日和5日分别会晤了白宫副国家安全顾问哈德利和副国务卿阿米蒂吉,尽管国务院发言人厄立表示,陈云林的到访是美中高层例行对话的一部分,但就《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与美方交换意见应是陈云林此次访问的核心议题。

二、《反分裂国家法》
     的来龙与去脉
  自从李登辉和陈水扁加快台独脚步以来,海内外关注两岸事务的人士一直在苦思反制之道,其间有人提出要北京当局尽快制定《统一时间表》或《台湾基本法》,去年温家宝总理访问英国时,更有人当面提出应当制定《统一法》作为遏制台独的利器,当时温总理对此提议表示非常重视。北京当局经过深思熟虑,终于提出《反分裂国家法》。
  北京当局既没有制定《统一时间表》,也不同意制定《台湾基本法》,对《统一法》的提法也有所保留,据笔者的了解,可能有以下原因:
  除非北京当局片面硬性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台湾当局必须坐下来谈判统一大业,否则将不惜使用武力收回台湾之外,无法制定《统一时间表》。北京当局已经一再声明:“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自然不可能采取霸王硬上弓的办法。至于《台湾基本法》更必须等到和平统一已经有了眉目之后,才能与台湾各界人士共同拟定。在当前情况下由北京当局单方面拟定《台湾基本法》既不切实际,对反独促统也无实质意义。在面对陈水扁当局「去中国化」、「公投制宪」、「正名」等台独脚步日益加快的事态下,制定《统一法》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法制法,似乎不失为明智之举,但细究起来,仍有思虑不周之处。
三、《反分裂法》
     与维持现状
  笔者认为,北京当局之所以不提《统一法》而提《反分裂国家法》主要是出于对台海两岸现状的界定。陈水扁当局认为「中华民国在台湾」已经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台湾与大陆是「一边一国」,互不隶属;华盛顿当局的「一中政策」的四个支柱是三个联合公报和《与台湾关系法》,其核心主导思想是承认一个中国,但同时默认目前台湾享有事实上的主权独立;而北京的「一中原则」则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领土主权不容分割。北京当局对海峡两岸现状的界定是当前两岸分治是内战尚未结束,但台湾的领土主权并未从中国分离出去。北京当局认为,从中国领土主权完整的法理角度来看海峡两岸的现状,台湾与大陆不存在统一的问题,只存在反分裂的问题。如果陈水扁当局不仅执意要以「中华民国在台湾」借壳上市,还要改变台湾《宪法》中对「中华民国」疆域的界定,甚至将「正名」活动进行到底,改变国号,这将是改变海峡两岸现状的重大「台独事件」。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包润石在2004年12月18日表示,美国反对的是中国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而不是统一,如果《反分裂法》的条文只是宣示中国追求统一的决心,美国不会认为这是改变台海现状,因为追求两岸统一是中国长期以来的政策目标,但如果该法明确设定动武的条件或时间表,美方会适时表态。近来陈水扁的种种言行,表示台北当局正在加快寻求法理上的台独,美国认为这是陈水扁企图改变现状,因此布什行政当局明确表示反对。
四、统一分两步走的战略
  按照「一中原则」,北京当局认为,统一并非改变现状。然而对李登辉和陈水扁这一类人来讲,当然是改变现状。而就华盛顿当局的「一中政策」来说,除非统一是通过和平谈判,并获得台湾人民的赞同,否则就是改变现状。因此,如果北京当局制定《统一法》,很有可能被解释为,北京当局正在积极企图改变现状。因此,从美国的立场上来看,《反分裂法》基本上是维持现状,较为缓和的提法。而且从美国全球反恐及维持亚太稳定与和平,不愿因为台海冲突被拖下水的全面战略考量来说,与中国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共同利益的战略架构。就目前已知的信息,《反分裂国家法》中并没有提出统一时间表,而只是着重先期防范李登辉和陈水扁之流,制造法理上的独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不仅符合美国对台海两岸现状的界定,而且与陈水扁自己作出的「四不一没有」(不宣布独立、不更改国号、不把两国论入宪、不推动统独公投、没有废除国统纲领与国统会的问题)的承诺,并没有根本的冲突,把对台独的斗争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因此,台湾「外交部」发言人吕庆龙表示,中国制定《反分裂法》,形同粗暴改变两岸的说法,不可能获得美方的赞同和支持。
  制定《反分裂国家法》而不制定《统一法》还明确表明北京当局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维持现状,遏制和防止台独是当务之急,和平统一分两步走,先防独,确保台湾地位不变,只有制止台独才有和平,才能为统一创造条件。这也符合台湾求和平、求稳定、求发展的主流民意。
2005年1月6日起稿,1月8日完稿。
沙发
发表于 2005-2-18 20:41:03 | 只看该作者
我靠!不是不当斑竹了吗?
板凳
发表于 2015-3-11 08:04:18 | 只看该作者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维基网站书

2010年8月18日本人将《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等条目上传到维基网站,后来发现结果是“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您所发表的条目“物理学统一”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CC-by-sa-3.0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由于工作很忙,网站速度很慢,当天没有再看,而且在上传条目时也没有这样的提示,应该在一周之内看到上述结果后回复“‘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维基网站回复是“如果您希望恢复有关页面,请到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提出”。于是本人将上面本人回复发到有关页面。
维基网站又要本人“向志愿者回复团队系统发送邮件以证明您是版权所有者”。
2010年9月18日本人回复“将《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有关版权信息及本人身份证信息提交([email protected]),如需其它信息请及时联系本人。维基网站是公开网站,本人欢迎公开核实验证。2010年5月本人制作完成《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包含《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等内容完整信息。2010年6月14日本人亲自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提交香港立法会,并得到盖章确认回复。贵网站可以与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联系复制有关内容”。
之后维基网站对此没有回复,也没有恢复有关页面,并且这种“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一直显示在维基网站上。
由于网站速度很慢,或者说有关网页受到控制,2015年本人才看到网页“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_talk:Friendliwenli”完整的信息。
维基网站无疑是认定条目《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侵权并将结果展示给世界。维基网站行为具有欺骗、欺诈性质。在世界范围造成不良影响。
本人正式声明;本人是《物理学统一》作者,《物理学统一》1999年由中国国家级出版社气象出版社出版,具有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本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2001年由中国国家级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出版(书名《物理学拓展》),具有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具有世界性影响,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来源,具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条目完全是本人原创的结果,没有任何侵权、抄袭行为。
维基网站认定条目《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侵权那么为什么不公开事实依据?维基网站可以在美国政府不同意情况下公开美国政府机密文件,为什么不可以在本人愿意情况下向世界公开本人侵权、抄袭的文件呢?
只能证明维基网站做贼心虚,贼喊捉贼。
维基网站《反分裂国家法》条目中余元洲、周洪宇实际上当时所提出的都是以《国家统一法》的名义,或被称为《国家统一法》提出者,《国家统一法》是《反分裂国家法》真正起源。
维基网站精心布局,歪曲事实,篡改历史,欺世盗名。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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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3-11 08:05:28 | 只看该作者
我发布(三十七)


第一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

2002年1月28日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以京城特快专递邮件(BJ001884767BJ)提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中有:“国家统一法的提法我没有在任何文献中看到过,是本人独立提出的,如果中国全国人大开风气之先,制定并实施国家统一法,请注明是本人在中国首先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国家统一法,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2004年05月21日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旧金山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发表声明:希望中国早日完成“国家统一法”立法。
2004年12月30日香港商报: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在则改成了‘反分裂国家法’。对此周洪宇并不介意,‘我认为这是一体两面,国家统一法是主动的提法,反分裂国家法相对来说被动一些,两者实质是一样的’。
2004年12月17日英国广播公司BBC中文网:“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周五(1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虽然新华社的报道没有提到台湾,但却称法案的提出是为了回应有关制定“国家统一法”的诉求”。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诉讼请求:确认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确认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立案大厅7号窗口周法官收下本人起诉状,告诉我回去等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2007年3月26日下午提交起诉状后本人赶到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将起诉状副本以及包含“起诉状于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内容的函件寄英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9)、美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8)、法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4)等作为见证。
经过一段时间等待,2007年4月16日、2007年4月26日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给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本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ES618392670CN)。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本人到北京面谈,见面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法官表示材料已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本人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本人随即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最高人民法院(EA373657502CS)等。
2009年1月发现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北青网上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文章消失,在保存有关证据情况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诉讼,要求恢复网页、赔偿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核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定要立案受理;而是一定要依法办案,立案给立案通知,不立案给不立案书面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违法的事实是确凿无疑的。法律是人民意志,违反法律就是违反人民意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本人也通过电话直接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要求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家统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口头予以确认;本人通过电话继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要求书面确认,2008年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吴先生回电话询问本人具体要求,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吴先生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但至今未果。
以上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最基本的事实,由有关文件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确认情况

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7771主题:《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信件;2007年12月27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8700主题: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信件”信件;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9009717主题: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7主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8主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44379主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信件;2011年3月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07212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2011年3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11592主题:《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四年!”信件;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08526主题:恳请北京市代表团维护宪法、法律!”信件;2012年9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5352主题:纪念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信件;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7424主题: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信件;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3010824主题:祝贺习近平当选中国国家主席!”信件。
2009年4月20日辽宁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0900000753、200900000754、200900000755主题:致全国人大常委会”信件。
2010年6月29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000001637主题:请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确切指示指令裁定”信件;2011年3月2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100000099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
2010年6月8日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0年6月14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1年4月22日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政策委员会电子信函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效实施有关问题。
2012年4月25日海廉(法)字第1010017948号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书面信函确认收到“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并表示愿协处有关事宜。
2012年5月3日陆企字第1010003558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3年3月6日陆企字第1020001273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2年6月11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2012年9月25日台湾中国国民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香港立法会、香港行政会议、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香港律政司、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法务局、澳门检察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书面信件及电子信件等。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2011年9月16日、2011年9月26日、2011年10月26日联合国总部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11月6日、2011年11月7日、2011年12月10日、2011年12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Bokova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Lam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Gurr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南非总统府、智利总统府、波兰总统府、捷克总统府、墨西哥总统府、英国首相府、德国总理府、澳大利亚总理府、欧盟、阿盟、联合国工发组织、联合国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等。
以上电子文件、书面文件真实、确切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的事实及存在,任何人想扭曲事实、篡改历史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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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08:05:59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本人情况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况

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学家;本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创立形态经济学、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创立统一学。出版《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物理学统一知识产权状况》专著。
作为物理学家核心成果是创立物质弱场理论,修正、修改、简化、统一现有的物理学理论;它直接的结果就是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解决非线性问题,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我理想就是出国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研究机构,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消耗本人七年时间;如果从2004年网上诽谤案算起,已经消耗我十年时间。
中国国家可以不立法,可以不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国国家也可以不加入《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是通过了法律不依法办事,那就不仅是违法的问题,而是欺骗中国人民、世界人民。
现在不仅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而且又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性质极其恶劣,本人也向中国纪检、检察、公安、信访、监察等机构部门反映情况,要么永无结果的等待,要么说不归它管,要么要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等等。
本人会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诉讼,但绝对不会中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诉讼,《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主体、是核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得到依法解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就可以得到解决,反之则不然。
相对来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举世瞩目、众所周知,无论立案受理还是裁定不受理,都要对有关事实作以确认,本身作弊空间很小;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本身作弊空间很大,2014年1月13日本人依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特快专递(EQ477785310CS)提交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至今未收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反馈信息,以及2014年3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所长欧阳兴勤表示本人再去北京的话(无论做什么)就将本人拉到辽宁省开原市的辽宁省精神病院关押一年以上,为这一切埋下伏笔,无疑是要逃避责任,以及进一步陷害本人。
当然本人现在已经处于极其不利局面,局面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中国政府及中国领导人,也取决于世界各国家、地区政府及领导人。
众所周知2014年中国大陆将举办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在2014年5月、6月、7月、8月、9月即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前得到解决。
在得不到解决情况下,为不失信于中国大陆人民、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为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依据中国法律、国际条约,本人将于2014年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五周年之际,也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亲自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情况,请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维护中国法律、国际条约。
为维护本人信誉,维护中国大陆人民、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知情权,维护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尊严,本人准备被一年以上的关押以及其它不测的情况比如被大量服用精神药品等。


第四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解决

作为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公民、台湾公民、世界上国家的公民你是否希望知道《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即是否本人2002年1月28日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以及后来的《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国家统一法》?你是否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得到依法解决?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在世界上被广泛使用、报道,可以说遍及世界上每一个角落,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公民、台湾公民、世界上国家的公民有权力知道真相。
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是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共同的特征,作为在世界上有巨大影响的《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无疑不愿意受到蒙蔽、欺骗;明年2015年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十周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继续非法持续无疑给《反分裂国家法》蒙上巨大阴影。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不仅是中国大陆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世界上各个国家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也有责任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给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上国家地区人民一个交代。
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的事实;依据本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迫服用大量有害精神药品的事实;本人正式要求台湾政府、香港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给本人一个交代,给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各国人民一个交代。
为了表明本人的真诚与诚意,给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上国家人民真相,为使国际条约得到维护,本人郑重声明可以放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经济赔偿要求。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2012年9月7日提交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先生(RR966840141CN),2012年10月1日提交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RR561298935CN),2012年11月8日提交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RA177013595CN),2013年1月26日提交澳大利亚总理吉拉德女士(RR66438642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韩国总统朴槿惠女士(RA37290564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RA372905653CN)等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
本信件也将提交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先生、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提交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提交韩国总统朴槿惠女士、提交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先生、提交加拿大总理哈珀先生、提交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等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
希望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维护、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利用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机制,与中国大陆的国家机构、领导人沟通、交流,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希望世界各国家地区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维护、保护人权、知识产权,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这个国际知识产权案件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时至今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解决并不难,其一、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回复确认收到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这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法律。其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给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而无论其受理或不受理都会对有关事实作出裁定。当然在现在情况下,这应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甚至是得到国家主席习近平的批准。其三、无论有关机构报给国家主席习近平还是国家主席习近平要求有关机构依法解决,都会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习近平国家主席不仅是给我一个交代,而且是给中国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人民一个交代,给世界各个国家地区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一个交代。


李文利
2014年4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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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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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布(三十八)

第一章我发布(三十七)文件提交

2014年4月26日我发布(三十七)文件提交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Cameron)(RB168844507CN)、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Merkel)(RB168844422CN)、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FrancoisHollande)(RB168844440CN)、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Obama)(RB168844453CN)、加拿大总理斯蒂芬?哈珀(StephenHarper)(RB168844405CN)、澳大利亚总理托尼?阿博特(TonyAbbott)(RB168844419CN)、新加坡总理李显龙(LeeHsienLoong)(RB168844498CN)、韩国总统朴槿惠(ParkGeun-hye)(RB168844484CN)、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LeungChun-ying)(RB168844475CN)、台湾领导人马英九(MaYing-jeou)(RB168844467CN);提交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BanKi-moon)(RB168844365CN)、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高级专员瓦尼特姆?皮莱(NavanethemPillay)(RB168844379C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Gurry)(RB168844396CN)、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RobertoAzevêdo)(RB168844382C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IrinaBokova)(RB168844436CN)、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HermanVanRompuy)(RB168844351CN)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JoséManuelBarroso)(RB168844348CN)等。

第二章我没有失信于世界

2014年10月1日到北京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之后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之后被带到久敬庄登记,之后有关人表示节日期间无人接待让自行离开,离开之后即乘火车返回辽宁沈阳,准备节后再去北京;2014年10月8日即节后上班第一天到北京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之后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之后被带到马家楼登记,之后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民警强制押解到辽宁沈阳,2014年10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民警强制押解到沈阳市精神病院关押,直到2014年11月17日接出。出来后再次发生严重后遗症(戒断综合症),无钱治病,身处困境!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九个月的事实;依据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16日、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3月20日、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17日三次被强制关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用大量精神药品的事实。相信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不会悖离《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不会再要求本人与中国机构要求《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依法解决,因为已经看到上述事实及结果。这样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致力于自身力量解决《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给本国人民交代,给世界人民交代。
本人声明:正式要求、委托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给本国人民一个交代,给世界人民一个交代。本人声明这个要求、委托是长久的要求、委托,只要《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没有得到依法解决,这个要求、委托就是存在,无论本人再次重申与否,无论本人人身自由或是被关押等各种情况下这个要求、委托都是有效的,除非本人正式声明解除这个要求、委托。
任何人想在人类历史中抹杀《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是不可能的,2014年9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提交英国国家图书馆(TheBritishLibrary)(RR627086545CN)、法国国家图书馆(BibliothèquenationaledeFrance)(RR627086528CN)、德国国家图书馆(DieDeutscheBibliothek)(RR627089095CN)、美国国会图书馆(TheLibraryofCongress)(RR627086531CN)、加拿大国家图书馆(NationalLibraryofCanada)(RR627086559CN)、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NationalLibraryofAustralia)(RR627086474CN)、韩国国家图书馆(NationalLibraryofKorea)(RR627086488CN)以及新加坡图书馆、香港图书馆、台湾图书馆等。
相信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不会失信于本人,不会失信于本国人民,不会失信于世界人民。



李文利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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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附录1《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提交世界国家地区政府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英国政府(首相)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14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59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27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38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10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79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14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49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51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420CN)、2012年7月19日(RR840497191CN)、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33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507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法国政府(总统)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59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26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92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07CN)、2011年6月26日(RR404815863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36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602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15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191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75CN)、2013年4月26日(ES397591448XT)、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40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德国政府(总理)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28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43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58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712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42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40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45CN)、20119月26日(RR666076403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21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98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380CN)、2012年7月19日(RR840497188CN)、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47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22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美国政府(总统)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45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30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573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598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85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65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93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46CN)、2011年10月26日(RR666076814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6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52CN)、2012年11月8日(RA177013595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53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加拿大政府(总理)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31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57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560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55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82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28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275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52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70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447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05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澳大利亚政府(总理)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20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19CN)。《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韩国政府(总统)2014年3月30日(RA372905640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84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新加坡政府(总理)2014年3月30日(RA372905653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98CN)等。


附录2《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提交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44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65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44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709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6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53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59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50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18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53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18CN)、2012年9月1日(RR613597172CN)、2012年10月1日(RR561298405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65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高级专员)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27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12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13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90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6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19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355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29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1929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40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49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41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79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35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31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61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86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56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22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307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32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89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22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21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24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96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13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45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89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72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0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663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298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261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04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36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35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38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82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360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74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35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41CN)、2011年6月26日(RR404815877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3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84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376CN)、2012年9月1日(RR613597186CN)、2012年10月1日(RR561298913CN)、2014年月26日(RB168844436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欧洲理事会(主席)2012年11月8日(RA177013578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51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欧盟委员会(主席)2012年11月8日(RA177013604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48C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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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08:10:09 | 只看该作者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书

2015年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十周年,假如没有2002年1月28日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假如没有2002年到2005年《国家统一法》持续的立法进程以及2005年3月14日《国家统一法》立法(只是在立法的最后关头改名称为《反分裂国家法》),那么今天中国局势、世界局势会是怎么样?
提出《国家统一法》深刻影响中国大陆及台湾的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形态、经济形态,对两岸和平以及两岸政治形势、经济形势产生积极重要影响,对世界和平产生积极重要影响;2005年4月29日中国国民党连战主席访问大陆,2008年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先生当选台湾领导人,2010年6月29日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岸关系进入历史上最好时期,2005年至2015年也是中国大陆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本身是世界上一种新型法律,为中国国家带来巨大的声誉、利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就是这样重要的知识产权成果,为什么找不到它的起点呢?或者说《国家统一法》的起点是2002年1月28日为什么不承认呢?
要知道知识产权的成果每早一天都是重要的,如果说周洪宇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4年3月1日;如果说余元洲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2年11月1日;如果说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2年1月28日。
中国政府是要对中国人民负责的,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是要对世界各国人民负责的,难道能用虚假的知识产权信息欺骗中国人民、世界人民?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不仅关乎中国政府的声誉与信誉,也关乎中华民族的声誉与信誉,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也犯过无数次的错误,比如岳飞事件、比如袁崇焕事件等。《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非法持续无疑使香港人民、澳门人民、台湾人民寒心,使海内外华人寒心,使世界人民寒心。
希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内外华人特别是政府机构中的华人包括联合国组织、国际组织中的华人维护中国声誉与信誉、维护中华民族声誉与信誉,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希望世界各国人民维护人权、维护知识产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李文利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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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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