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汉奸的滋生因素
任何汉奸的产生都是由一定因素促成的,一般分为思想、社会和国际等3个因素。
1、思想因素
怯敌思想。过大地估计了敌人的力量,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抗战时期,汪精卫、周佛海等认为:“日本经济达,势力强大,中国根本不是日本的对手,打是打不过的”、“中国民族性差,不团结,像一盘散沙,什么事也干不成”。甚至预言中国是“战亦亡,不战亦亡。” “战必大败,和未必大乱”。现在中国的知识精英则说:“美国已把中国当作头号敌人,中国面临美国越来越大的战略压力,中国必须改变联俄抗美企图,主动向美投降,主动进行民主政治改革,以降低美国的敌意。”“日本必将是世界的巨人,它在国际上发挥了许多重要作用,我们与其揭伤疤,不如站在一起。”“解除中国核武装,以‘取信’美国。”。“学习日本,向美国购买安全 。” “在败局已定的条件下,应该说,投降是正确的选择。”
投机思想。不顾国家利益和民族大义,钻营个人或团伙的私利。抗战时期,汪精卫长期与蒋介石争当领袖而难以得逞,只得到国民党副总裁等虚职。所以趁着日本侵华的乱世,借外力以成就自己的领袖梦。汉奸李士群说得更无耻:“蒋介石靠英美,我李士群什么都没有,就靠日本人。你说我是汉奸也好,流氓也好,反正我现在有的是钱,有的是力量。”茅于轼先生则说:“是领土完整重要,还是百姓的生命财产重要?我认为当然是百姓的生命财产更重要。领土不完整,少了一块,于我何干呢?”“于我何干”就完全是围绕着个人的私利着想。尽管他已是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跻身于知名经济学家之列,但还是“我不在乎拿外国人的钱,也不在乎拿资本家的钱。我不拿他的钱,我拿谁的钱?谁给我钱?”正是由于他的欲壑难填 ,促使其向美国投怀送抱,被视为背叛中华民族的汉奸。
自慰思想。汪精卫曾说:“别人去送国还不如我汪某去送。别人送国是没有限度的,而我送国则有限度。”在“送国”方面自认为比别人技高一筹,来为自己的卖国进行辩护;汉奸汤尔和也说:“现在有一个口号,叫做‘曲线救国’……在日本人的天下,总得有人维持,总得有人出面,总得有人敷衍……我们把损失减到最低限度,这种忍辱含垢,才是真正的大仁大义。”茅于轼先生则认为:“最近看到一篇文章说要重新评价汪精卫。文章我没有看到。对汪精卫我也没有任何研究,但是引起我的思考。”“有一些汉奸并不是为了自己升官发财,而是为了减轻人民的痛苦,作为抵挡日本人对中国人的欺压的缓冲器。这样的汉奸非但没有错,而且是真正的英雄”。汪精卫是为自己辩护,茅于轼先生是为汪精卫辩护,但最根本的是为他自己辩护。
2、社会因素。近代中国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有力的中央政府,地方上各自为政,事实上出现了许多独立王国。这种状况导致部分民众对国家没有认同感,国家观念淡薄,地域观念很强。这种状况便利了外国侵略者“分而治之””、 “以华制华的政策。抗战时期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吏治腐败,人民生活水平极端低下,引起严重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离心力的加剧,使政府缺乏亲合力、号召力,为汉奸思想的流行打开了通道。现在中国虽然已经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但仍然是既有西方国家以普世价值为旗帜,西化、分化,和平演变中国;又有腐败形势居高不退,社会分配严重不公,道德文化不断滑坡的现象。于是,一些平时在中国大陆不得志,在“体制内”不得志,早有卖国求荣之心而未得机缘的人们,就时刻渴望着国家分裂、社会动乱,将乘机以遂个人功名、富贵之私欲。
3、国际因素。历史证明,每逢外敌侵扰、国家危亡之际,也就是卖国汉奸出现之时。乌克兰最近的动乱完全符合上述特征:西方大国直接插手、联手干预,并且给予动乱者资金、舆论支持。从曝光的美国高官电话录音看,甚至可以说是美国等直接操纵的。动乱组织者都是知名的亲西方人士,他们打出的旗帜也是推翻“独裁统治、加入欧盟”。他们采用的手段更是街头政治、占领国家机关,即所谓“低烈度暴力”。我国最近之所以出现了许多汉奸言行,也是在美国战略东移,搅得太平洋风高浪急,围堵干扰中国和平崛起;而日本军国主义复活,霸占我国的钓鱼岛,不惜一战而恢复强国的国际形势催生的。
四 汉奸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作为一个很早就有汉奸出现,但没有《汉奸学》研究的国家,现在把汉奸研究当做学问,会遇到许多的难点问题:
1 、言论自由与汉奸言论的鉴别
谈到汉奸言论就会有人反驳,什么是汉奸言论?有没有界定的客观标准?是不是压制言论自由?一些知名人士人竟然发表声明,说什么要反对“恶性新闻管制”。
的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宪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五十四条更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些人的言论明显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违背了我国宪法的规定,怎么能不批评和禁止呢?
美国法律也明文规定,鼓吹煽动暴力推翻政府或政府官员就是违法,如果有人组织群众到白宫门前喊达到总统,就会遭到警察的抓捕。奥地利制定的《禁止纳粹党法》规定:“在印刷品、广播等媒体中或在公众中,以使许多人能够接触的方式否认、极力淡化、赞成纳粹种族灭绝罪行或其他反人类罪行的人,或试图为纳粹种族灭绝及其他反人类罪行辩解的人,按本法第……条予以惩罚。”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捷克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
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如果你对鸦片战争的侵略行为有不同看法,在少数人中间研究它,这个是自由的,并不触及法律。但是要拿到报纸上发表,在大众认识上造成了混乱,就形成了危害,就触犯了法律。
2 、不同政见与汉奸言行的鉴别
所谓持不同政见,国外有一种解释:“是对政策的异见,对政府的反对”(乔。萨利托《民主新论》)。持不同政见者,就是有与执政当局不同的政治见解,反对政府国家现行体制和某些政策、制度的人。在我国,持不同政见者往往被称之为异见人士、民意领袖等。对这些人与汉奸的区别,是研究中的又一难点。
前苏联曾经有过持不同政见者运动,希望通过民主化、公开性、言论自由,来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克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但是,也有少部分持不同政见者的言行,客观上迎合了西方国家和平演变的企图。不过他们采取的手段是和平的,主要是思想和道义上的。我国也有持不同政见者,主张全盘西化、三权分立、多党政治,认为中国现行政治体制是一党专政、独裁统治,不符合所谓的世界潮流。这是在西方国家对中国西化、分化策略下,产生的一种政治见解、政治群体。但是他们也是采取和平的手段,如出版、演讲等等。这些持不同政见者的言论,同样在客观上迎合了西方和平演变的意图。但是,他们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应当用批评和辩论的方式解决。
但是,当个别持不同政见者,和国外敌对势力建立组织联系的时候,矛盾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比如,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刘晓波宣扬:“中国人有什么?中国只有一堆非驴非马的大杂烩。”“全盘西化就是人化、现代化,选择西化就是要过人的生活。”“中国那么大,当然需要三百年殖民地,才会变成今天香港这样”。他还担任了《民主中国》杂志主编,而该杂志是美国民主基金会资助的刊物,美国民主基金会宗旨是“促进及推动全球的民主化”, 并向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及团体提供资助,运作资金则大多数由美国国会拨出。刘晓波即使在监狱服刑期间,每月仍可以领到1.3万元人民币的工资,他自己也说:“ 我无所谓爱国、叛国,你要说我叛国,我就叛国!”这样他就被视为与美国组织有联系的汉奸。
3、文化交流与汉奸言行的鉴别
文化交流是世界文化进步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推动文化全球化和多样性的内在要求。现代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集团化的时代,文化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上的作用日益突出,加强中外文化交流也就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例如中国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对外展示中华文化艺术的魅力,对内引入各国优秀文化艺术,促进了世界文化交流事业的发展。
但是,西方国家往往利用设立基金会、提供奖学金、开展合作研究、资助学者访问等途径,对我国进行宣传和渗透。美国根据“富布赖特奖学金计划”,每年花费上百万美元,向中国的大专院校派遣了100多名“富布赖特教授”。面向中国执行“国际访问学者计划”,选择对我国内部决策有影响的人员,每年都要邀请数百人赴美研究和交流。而美国福特基金会是由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与福特基金会,联手组建的私人免税基金会。在1953至1966年十几年的时段里,美国福特基金会即给了美国34所著名的研究大学两亿七千万美元,相当于现在的20多亿美元,进行所谓的区域研究。
如果知识精英们得到美国基金的资助,本本分分地从事文化、经济交流工作,当然也无可非议。但是,茅于轼先生是一位经济学家,1986年受福特基金会资助,到哈佛大学做访问学者。公然提出:“我们要旗帜鲜明地抵制坑害百姓的爱国主义”, “卖国并不是什么严重的错误,出卖人民才是严重的错误。”为什么茅于轼先生要为美国政治战略效劳呢?原因就是他说的:因为拿了美国人的钱,拿了资本家的钱。 “我不拿他的钱,我拿谁的钱?谁给我钱?”中国政府给的钱少,就要美国情报局的钱;体制内给的钱少,就要资本家的钱。为了钱,就可以在自己的经济学专业之外,再为美国政府和资本家进行政治宣传。正因为如此,美国在2012年奖赏给他“米尔顿·弗里德曼自由奖”奖章,这样的文化交流还在文化范畴吗?还不能视之为汉奸行为吗?
四、汉奸学研究的重大价值
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制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经济、诉讼、婚姻家庭、教育文化等法律制度。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有着三个方面的要素:第一是法律的权威,第二是良好的司法官员,第三是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但是,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制定的,很容易随着领导者的去留,形势的变化,发生明显的变化。比如 1954、1975、1978年通过的三个宪法的相关条文里,都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规定。但是到了1982年的宪法之后,“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规定就被去掉了。
所谓 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形式,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在改造自然界、社会的活动中所创制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活动中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学说理论的有机复合体。而以各种意识形态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化,虽然起源于社会的经济结构,但是法律文化形成后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为社会意识既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但又不是社会存在的消极反映,更不是照镜子式的直接反射。社会意识发展变化与社会存在发展变化有时是不同步的,社会意识既可以预见和促进社会存在发展的趋势,又会落后于社会存在并阻碍社会趋势的发展。正是这种法律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建设法律文化的重要性。
我国的汉奸文化本质上讲是一种弱者文化,凡自卑感强的人都容易产生苟且偷安的心理。中国历代也都有热血青年,也都有爱国志士,然而由于温尔文雅的传统秉性,不被逼到死胡同就不会奋力反击。渴望强势领导者成了国民寻找尊严的寄托,然而强势领导者又不经常出现,而可悲的奴性文化却如影随身。现在中国出几个汉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形成了汉奸文化;一个汪精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汪精卫层出无穷。能够能有几个骂汉奸的血性国民还算万幸,一旦整体国民对汉奸文化麻木不仁的时候,中华民族就再次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正是这种严峻的形势,给《汉奸学》研究提出了新的历史使命。
所以,不仅是从单纯法律制度的角度,而且要从整个法律文化的角度,在全国开展汉奸学的研究,有着开创性的重大价值。这就是加强国人对惩治汉奸意义的认识;提高国人鉴别各类汉奸的能力;推动国人铲除滋生汉奸的土壤;深化国人对汉奸危害的憎恶;增强国人惩处汉奸的意志;形成万众一心除奸的局面。只有这样,才不会仅仅由于领导者的去留,法律制度的的兴废,而导致汉奸的出现和肆虐。法律文化之有形,在于制定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之无形,在于润物无声育人。法律文化可以引导人、感化人、教育人和塑造人,催生民族英雄,震慑汉奸心灵。只有真正实现了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结合,惩治汉奸文化在中华民族扎根的时候,才能使汉奸层出的现象大大减少。
五、汉奸学研究的参考文献
1、图书名称:汪精卫汉奸政权的兴亡——汪伪政权史研究论集,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现代史研究室,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版
2、张劲《审讯汪伪十汉奸》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3、孟国祥等《惩治汉奸工作概述》,《民国档案》1994年第二期
4、罗久蓉《抗战胜利后中共惩审汉奸初探》,《史海钩沉》1994年第三期
5、王晓华《国共抗战大肃奸》(上下册)中共档案出版社1995年版
6、赵华《华北抗日根据地汉奸及其惩治问题研究》,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7、潘敏《20世纪80年代以来惩治汉奸研究综述》,《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三期
8、《汉奸三论》新浪博克(2006-10-17 16:32:12)
9、《茅于轼主要汉奸言论汇编》天府社区天府论坛2011-5-31 21:01、《当代最大的汉奸言论节选》泗阳吧2011-05-11 18:41、《当代汉奸言论》环球网论坛 2012-7-24 10:45:16、《当今中国走红的六大汉奸学者是谁,代表言论是什么?》爱问知识人2005-05-04 15:52
2014年3月4日于太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