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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委首次会议制定第43条七规定 国安案执法细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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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7 19:55: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32109/2020/0707/471715.html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二条,香港日前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昨日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列席会议。
香港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务处处长邓炳强、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刘赐蕙、入境事务处处长区嘉宏、香港海关关长邓以海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陈国基同时兼任国安委秘书长。
紧急情况下警可无手令搜屋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於昨日的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
今日正式生效的《实施细则》,从七个方面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执行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具法律效力,涵盖为蒐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实施细则》亦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详见配表)。
可限制离港及充公财产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实施细则》清晰、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特区政府代表将在今日的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委员会联合会议上,向议员讲解香港国安法和《实施细则》的内容。
七细则及相关罚则撮要
图:在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在无手令的情况下入屋搜证
1、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2、授权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怀疑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
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4、要求有关发布人士、电子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络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若无合理辩解,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移除信息的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一年;如有服务商未有遵从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六个月。
5、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若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六个月;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两年。
6、所有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须经行政长官批准;而进行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可向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处人员申请。
7、律政司司长或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
法律专家:合情合理合法
香港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今日生效,政界及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家安全与普通罪行不同,而实施细则是参考了其他严重罪行,外国的反恐法、国家安全法也是毋须手令进行搜查,也会限制相关人士出境,认为细则是合情合理合法。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委员谭耀宗认为,这些实施细则都是根据香港国安法而制定,而国家安全的案件与一般案件不同。对於警方可以在侦查危害国家的案件时,毋须搜查令进行搜证,谭耀宗认为,这是特殊情况下才会这样,危害国家是严重罪行,疑犯可能在警方申请搜查令的期间将证据销毁,所以免除搜查令就可以阻止有关情况的发生。至於限制调查人士出境,谭耀宗说,廉政公署也有类似的措施,会收起调查人的证件。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特质是预防性刑法,多於惩戒式刑法。恐怖活动与一般罪行并不同,这些都是隐性和不透明,很多恐怖活动都是秘密进行,所以国家安全法、反恐法例都是要防患於未然。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认为,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时间迫切,若果因为申请手令而延误,导致疑犯销毁危害国家的证据,这样就会很危险,所以要平衡国家安全与公众利益,这样是无可厚非。他认为,相关的实施细则是合情合理合法。
至於充公资产方面,傅健慈认为,保安局局长并非普通人物,要有合理怀疑才能提出,加上律政司亦会审视有否足够证据。若果不是黑金的话,法庭根本不会冻结,守法的人毋须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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