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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总的《反分裂国家法》堪比伟大领袖的《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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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3-15 18:21: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是1948年12月17日 毛泽东为中原、华东两人民解放军司令部写的一个广播稿。文中明确的告诉“杜聿明将军、邱清泉将军、李弥将军和邱李两兵团诸位军长师长团长”,“你们现在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立即下令全军放下武器,停止抵抗,本军可以保证你们高级将领和全体官兵的生命安全。只有这样,才是你们的唯一生路。你们想一想吧!如果你们觉得这样好,就这样办。如果你们还想打一下,那就再打一下,总归你们是要被解决的。”

领袖的这篇文章,虽然好象词句不是很文气,但是我想当年在我军强大包围之中的杜聿明集团听来,一定是觉得千钧压顶之势。

而刚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在台独分子听来,无疑就是一篇“敦促台独分子弃暗投明书”。

我们看看《反分裂国家法》确定了什么:

第一,明确了台湾问题的性质。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排除了外国干涉的借口,任何对台湾的干涉,就等同于对中国的侵略。老美看了肯定不爽,那也没办法,反正中国政府的对美底线划定了,想玩多大美国人自己考虑。

第二,明确了和平统一的具体措施。简单说就是由“三通”变成了“全流通”。
这写虽然有老生长谈的味道,但是我们要丛中看出更深的含义。如果台湾方面拒绝“全流通”,那么就是阻挠“和平统一”,既然如此,“非和平方式”就不可避免了。

第三,明确了两岸谈判的内容。
这个内容主要出现在第七条。陈犯水扁以前总是在两岸谈判的议题上做文章,现在第七条堵上他的嘴,要谈,就那么几条。尤其是“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也需要谈判,陈水扁进行国与国谈判的梦想算是彻底破灭了。

第四,明确了“非和平方式”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手段。
以往我们总是说“不放弃使用武力”,但是这次明确的表明,可以使用武力。这是一个大进步。

第五,明确授权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是否使用“非和平方式”。
如果说该法颇有杀气,那么这条就是最明显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决定采取非常手段,而且不须人大开会,只要“及时报告”就可以了。这等于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把发射的按钮,交到了胡、温手上。

虽然一些书呆子们从法学、法理、逻辑等各个角度提出质疑,但是通观《反分裂法》,言简意赅,该说的都说了。

就象当年老毛的“敦促投降书”,话糙理不糙。

谁挨板子谁知道疼。爱国网友看了后,总是觉得该法对台独分子是“宽大无边”,但在台独分子看来,句句如雷轰顶。陈水扁不是要搞游行吗?好事呀!如果我们出台一部“反分裂法”,陈水扁应以一句“没事啦”,那才糗呢!

“反分裂法”立法生效了,规定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就等于全国人民把战与和的选择权交到了胡总、温总手里。

胡总、温总,您拍板吧!全国人民期待您们的英明决断!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5-3-15 18:22:40 | 只看该作者

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杜聿明将军、邱清泉将军、李弥将军和邱李两兵团诸位军长师长团长:
  你们现在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黄维兵团已在十五日晚全军覆没,李延年兵团已掉头南逃,你们想和他们靠拢是没有希望了。你们想突围吗?四面八方都是解放军,怎么突得出去呢?你们这几天试着突围,有什么结果呢?你们的飞机坦克也没有用。我们的飞机坦克比你们多,这就是大炮和炸药,人们叫这些做土飞机、土坦克,难道不是比较你们的洋飞机、洋坦克要厉害十倍吗?你们的孙元良兵团已经完了,剩下你们两个兵团,也已伤俘过半。你们虽然把徐州带来的许多机关闲杂人员和青年学生,强迫编入部队,这些人怎么能打仗呢?十几天来,在我们的层层包围和重重打击之下,你们的阵地大大地缩小了。你们只有那么一点地方,横直不过十几华里,这样多人挤在一起,我们一颗炮弹,就能打死你们一堆人。你们的伤兵和随军家属,跟着你们叫苦连天。你们的兵士和很多干部,大家很不想打了。你们当副总司令的,当兵团司令的,当军长师长团长的,应当体惜你们的部下和家属的心情,爱惜他们的生命,早一点替他们找一条生路,别再叫他们作无谓的牺牲了。
  现在黄维兵团已被全部歼灭,李延年兵团向蚌埠逃跑,我们可以集中几倍于你们的兵力来打你们。我们这次作战才四十天,你们方面已经丧失了黄百韬十个师,黄维十一个师,孙元良四个师,冯治安四个师,孙良诚两个师,刘汝明一个师,宿县一个师,灵璧一个师,你们总共丧失了三十四个整师。其中除何基沣、张克侠率三个半师起义,廖运周率一个师起义,孙良诚率一个师投诚,赵壁光、黄子华各率半个师投诚⑴以外,其余二十七个半师,都被本军全部歼灭了。黄百韬兵团、黄维兵团和孙元良兵团的下场,你们已经亲眼看到了。你们应当学习长春郑洞国将军的榜样⑵,学习这次孙良诚军长、赵壁光师长、黄子华师长的榜样,立即下令全军放下武器,停止抵抗,本军可以保证你们高级将领和全体官兵的生命安全。只有这样,才是你们的唯一生路。你们想一想吧!如果你们觉得这样好,就这样办。如果你们还想打一下,那就再打一下,总归你们是要被解决的⑶。
  中原人民解放军司令部
  华东人民解放军司令部


  注  释
  *这是毛泽东为中原、华东两人民解放军司令部写的一个广播稿。
  〔1〕何基沣、张克侠,都是国民党第三绥靖区副司令官,在淮海战役第一阶段中,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八日率一个军部和三个师、一个团共二万余人,在徐州东北贾汪、台儿庄地区起义。廖运周,是国民党第八十五军第一一○师师长,在淮海战役第二阶段中,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率该师师部和两个整团共五千五百人,在安徽省宿县西南罗集起义。孙良诚,是国民党第一绥靖区副司令官兼第一○七军军长,在淮海战役第一阶段中,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率该军军部和一个师共五千八百人,在江苏睢宁西北投诚。赵壁光,是国民党第四十四军第一五○师师长,在淮海战役第一阶段中,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率残部二千余人在江苏徐州东碾庄地区投诚。黄子华,是国民党第八十五军第二十三师师长,在淮海战役第二阶段中,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率该师师部和所属残部及第二一六师一部、第八十五军部分直属部队一万余人,在安徽省蒙城东北双堆集投诚。
  〔2〕长春自东北人民解放军一九四七年冬季攻势后,即被东北人民解放军包围。一九四八年十月十九日,在人民解放军攻克锦州、东北国民党军全部动摇的形势下,长春国民党军最高指挥官东北“剿总”副总司令郑洞国,率领所部第一兵团直属机关部队和新七军全体官兵放下武器。
  〔3〕杜聿明(国民党徐州“剿总”副总司令)、邱清泉(国民党第二兵团司令官)、李弥(国民党第十三兵团司令官)三人,在人民解放军发出敦促其投降书以后,仍然负隅顽抗,结果在人民解放军强大攻势下全军覆没,杜聿明被俘,邱清泉被击毙,只有李弥逃走。
板凳
发表于 2005-3-15 19:5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要好好学历史啊......!

最初由[汽车人]发布
要好好学历史啊......!

杜聿明将军,几百抗日将领的一员,且是打败了小日本,结果还被自已人弄成这样,嗯......!要好好学历史啊......!

楼下又人读闲书学历史,怎么能行涅
地板
发表于 2015-3-7 20:37:22 | 只看该作者
我发布(三十七)


第一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

2002年1月28日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以京城特快专递邮件(BJ001884767BJ)提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中有:“国家统一法的提法我没有在任何文献中看到过,是本人独立提出的,如果中国全国人大开风气之先,制定并实施国家统一法,请注明是本人在中国首先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国家统一法,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2004年05月21日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旧金山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发表声明:希望中国早日完成“国家统一法”立法。
2004年12月30日香港商报: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在则改成了‘反分裂国家法’。对此周洪宇并不介意,‘我认为这是一体两面,国家统一法是主动的提法,反分裂国家法相对来说被动一些,两者实质是一样的’。
2004年12月17日英国广播公司BBC中文网:“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周五(1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虽然新华社的报道没有提到台湾,但却称法案的提出是为了回应有关制定“国家统一法”的诉求”。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诉讼请求:确认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确认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立案大厅7号窗口周法官收下本人起诉状,告诉我回去等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2007年3月26日下午提交起诉状后本人赶到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将起诉状副本以及包含“起诉状于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内容的函件寄英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9)、美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8)、法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4)等作为见证。
经过一段时间等待,2007年4月16日、2007年4月26日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给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本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ES618392670CN)。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本人到北京面谈,见面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法官表示材料已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本人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本人随即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最高人民法院(EA373657502CS)等。
2009年1月发现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北青网上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文章消失,在保存有关证据情况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诉讼,要求恢复网页、赔偿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核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定要立案受理;而是一定要依法办案,立案给立案通知,不立案给不立案书面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违法的事实是确凿无疑的。法律是人民意志,违反法律就是违反人民意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本人也通过电话直接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要求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家统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口头予以确认;本人通过电话继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要求书面确认,2008年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吴先生回电话询问本人具体要求,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吴先生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但至今未果。
以上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最基本的事实,由有关文件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确认情况

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7771主题:《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信件;2007年12月27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8700主题: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信件”信件;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9009717主题: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7主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8主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44379主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信件;2011年3月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07212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2011年3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11592主题:《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四年!”信件;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08526主题:恳请北京市代表团维护宪法、法律!”信件;2012年9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5352主题:纪念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信件;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7424主题: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信件;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3010824主题:祝贺习近平当选中国国家主席!”信件。
2009年4月20日辽宁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0900000753、200900000754、200900000755主题:致全国人大常委会”信件。
2010年6月29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000001637主题:请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确切指示指令裁定”信件;2011年3月2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100000099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
2010年6月8日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0年6月14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1年4月22日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政策委员会电子信函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效实施有关问题。
2012年4月25日海廉(法)字第1010017948号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书面信函确认收到“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并表示愿协处有关事宜。
2012年5月3日陆企字第1010003558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3年3月6日陆企字第1020001273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2年6月11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2012年9月25日台湾中国国民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香港立法会、香港行政会议、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香港律政司、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法务局、澳门检察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书面信件及电子信件等。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2011年9月16日、2011年9月26日、2011年10月26日联合国总部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11月6日、2011年11月7日、2011年12月10日、2011年12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Bokova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Lam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Gurr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南非总统府、智利总统府、波兰总统府、捷克总统府、墨西哥总统府、英国首相府、德国总理府、澳大利亚总理府、欧盟、阿盟、联合国工发组织、联合国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等。
以上电子文件、书面文件真实、确切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的事实及存在,任何人想扭曲事实、篡改历史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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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20:37:58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本人情况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况

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学家;本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创立形态经济学、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创立统一学。出版《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物理学统一知识产权状况》专著。
作为物理学家核心成果是创立物质弱场理论,修正、修改、简化、统一现有的物理学理论;它直接的结果就是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解决非线性问题,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我理想就是出国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研究机构,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消耗本人七年时间;如果从2004年网上诽谤案算起,已经消耗我十年时间。
中国国家可以不立法,可以不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国国家也可以不加入《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是通过了法律不依法办事,那就不仅是违法的问题,而是欺骗中国人民、世界人民。
现在不仅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而且又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性质极其恶劣,本人也向中国纪检、检察、公安、信访、监察等机构部门反映情况,要么永无结果的等待,要么说不归它管,要么要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等等。
本人会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诉讼,但绝对不会中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诉讼,《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主体、是核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得到依法解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就可以得到解决,反之则不然。
相对来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举世瞩目、众所周知,无论立案受理还是裁定不受理,都要对有关事实作以确认,本身作弊空间很小;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本身作弊空间很大,2014年1月13日本人依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特快专递(EQ477785310CS)提交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至今未收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反馈信息,以及2014年3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所长欧阳兴勤表示本人再去北京的话(无论做什么)就将本人拉到辽宁省开原市的辽宁省精神病院关押一年以上,为这一切埋下伏笔,无疑是要逃避责任,以及进一步陷害本人。
当然本人现在已经处于极其不利局面,局面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中国政府及中国领导人,也取决于世界各国家、地区政府及领导人。
众所周知2014年中国大陆将举办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在2014年5月、6月、7月、8月、9月即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前得到解决。
在得不到解决情况下,为不失信于中国大陆人民、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为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依据中国法律、国际条约,本人将于2014年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五周年之际,也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亲自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情况,请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维护中国法律、国际条约。
为维护本人信誉,维护中国大陆人民、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知情权,维护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尊严,本人准备被一年以上的关押以及其它不测的情况比如被大量服用精神药品等。


第四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解决

作为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公民、台湾公民、世界上国家的公民你是否希望知道《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即是否本人2002年1月28日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以及后来的《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国家统一法》?你是否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得到依法解决?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在世界上被广泛使用、报道,可以说遍及世界上每一个角落,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公民、台湾公民、世界上国家的公民有权力知道真相。
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是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共同的特征,作为在世界上有巨大影响的《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无疑不愿意受到蒙蔽、欺骗;明年2015年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十周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继续非法持续无疑给《反分裂国家法》蒙上巨大阴影。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不仅是中国大陆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世界上各个国家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也有责任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给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上国家地区人民一个交代。
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的事实;依据本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迫服用大量有害精神药品的事实;本人正式要求台湾政府、香港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给本人一个交代,给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各国人民一个交代。
为了表明本人的真诚与诚意,给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上国家人民真相,为使国际条约得到维护,本人郑重声明可以放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经济赔偿要求。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2012年9月7日提交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先生(RR966840141CN),2012年10月1日提交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RR561298935CN),2012年11月8日提交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RA177013595CN),2013年1月26日提交澳大利亚总理吉拉德女士(RR66438642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韩国总统朴槿惠女士(RA37290564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RA372905653CN)等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
本信件也将提交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先生、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提交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提交韩国总统朴槿惠女士、提交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先生、提交加拿大总理哈珀先生、提交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等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
希望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维护、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利用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机制,与中国大陆的国家机构、领导人沟通、交流,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希望世界各国家地区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维护、保护人权、知识产权,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这个国际知识产权案件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时至今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解决并不难,其一、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回复确认收到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这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法律。其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给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而无论其受理或不受理都会对有关事实作出裁定。当然在现在情况下,这应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甚至是得到国家主席习近平的批准。其三、无论有关机构报给国家主席习近平还是国家主席习近平要求有关机构依法解决,都会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习近平国家主席不仅是给我一个交代,而且是给中国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人民一个交代,给世界各个国家地区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一个交代。


李文利
2014年4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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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20:38:29 | 只看该作者
我发布(三十八)

第一章我发布(三十七)文件提交

2014年4月26日我发布(三十七)文件提交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Cameron)(RB168844507CN)、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Merkel)(RB168844422CN)、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FrancoisHollande)(RB168844440CN)、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Obama)(RB168844453CN)、加拿大总理斯蒂芬?哈珀(StephenHarper)(RB168844405CN)、澳大利亚总理托尼?阿博特(TonyAbbott)(RB168844419CN)、新加坡总理李显龙(LeeHsienLoong)(RB168844498CN)、韩国总统朴槿惠(ParkGeun-hye)(RB168844484CN)、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LeungChun-ying)(RB168844475CN)、台湾领导人马英九(MaYing-jeou)(RB168844467CN);提交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BanKi-moon)(RB168844365CN)、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高级专员瓦尼特姆?皮莱(NavanethemPillay)(RB168844379C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Gurry)(RB168844396CN)、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RobertoAzevêdo)(RB168844382C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IrinaBokova)(RB168844436CN)、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HermanVanRompuy)(RB168844351CN)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JoséManuelBarroso)(RB168844348CN)等。

第二章我没有失信于世界

2014年10月1日到北京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之后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之后被带到久敬庄登记,之后有关人表示节日期间无人接待让自行离开,离开之后即乘火车返回辽宁沈阳,准备节后再去北京;2014年10月8日即节后上班第一天到北京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之后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之后被带到马家楼登记,之后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民警强制押解到辽宁沈阳,2014年10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民警强制押解到沈阳市精神病院关押,直到2014年11月17日接出。出来后再次发生严重后遗症(戒断综合症),无钱治病,身处困境!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九个月的事实;依据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16日、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3月20日、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17日三次被强制关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用大量精神药品的事实。相信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不会悖离《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不会再要求本人与中国机构要求《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依法解决,因为已经看到上述事实及结果。这样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致力于自身力量解决《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给本国人民交代,给世界人民交代。
本人声明:正式要求、委托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给本国人民一个交代,给世界人民一个交代。本人声明这个要求、委托是长久的要求、委托,只要《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没有得到依法解决,这个要求、委托就是存在,无论本人再次重申与否,无论本人人身自由或是被关押等各种情况下这个要求、委托都是有效的,除非本人正式声明解除这个要求、委托。
任何人想在人类历史中抹杀《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是不可能的,2014年9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提交英国国家图书馆(TheBritishLibrary)(RR627086545CN)、法国国家图书馆(BibliothèquenationaledeFrance)(RR627086528CN)、德国国家图书馆(DieDeutscheBibliothek)(RR627089095CN)、美国国会图书馆(TheLibraryofCongress)(RR627086531CN)、加拿大国家图书馆(NationalLibraryofCanada)(RR627086559CN)、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NationalLibraryofAustralia)(RR627086474CN)、韩国国家图书馆(NationalLibraryofKorea)(RR627086488CN)以及新加坡图书馆、香港图书馆、台湾图书馆等。
相信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不会失信于本人,不会失信于本国人民,不会失信于世界人民。



李文利
2015年1月1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附录1《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提交世界国家地区政府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英国政府(首相)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14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59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27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38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10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79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14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49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51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420CN)、2012年7月19日(RR840497191CN)、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33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507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法国政府(总统)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59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26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92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07CN)、2011年6月26日(RR404815863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36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602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15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191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75CN)、2013年4月26日(ES397591448XT)、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40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德国政府(总理)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28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43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58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712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42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40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45CN)、20119月26日(RR666076403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21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98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380CN)、2012年7月19日(RR840497188CN)、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47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22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美国政府(总统)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45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30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573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598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85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65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93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46CN)、2011年10月26日(RR666076814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6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52CN)、2012年11月8日(RA177013595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53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加拿大政府(总理)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31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57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560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55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82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28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275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52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70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447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05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澳大利亚政府(总理)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20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19CN)。《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韩国政府(总统)2014年3月30日(RA372905640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84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新加坡政府(总理)2014年3月30日(RA372905653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98CN)等。


附录2《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提交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44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65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44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709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6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53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59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50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18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53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18CN)、2012年9月1日(RR613597172CN)、2012年10月1日(RR561298405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65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高级专员)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27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12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13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90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6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19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355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29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1929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40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49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41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79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35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31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61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86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56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22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307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32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89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22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21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24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96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13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45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89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72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0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663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298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261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04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36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35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38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82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360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74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35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41CN)、2011年6月26日(RR404815877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3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84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376CN)、2012年9月1日(RR613597186CN)、2012年10月1日(RR561298913CN)、2014年月26日(RB168844436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欧洲理事会(主席)2012年11月8日(RA177013578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51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欧盟委员会(主席)2012年11月8日(RA177013604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48C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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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3-7 20:39:01 | 只看该作者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书

2015年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十周年,假如没有2002年1月28日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假如没有2002年到2005年《国家统一法》持续的立法进程以及2005年3月14日《国家统一法》立法(只是在立法的最后关头改名称为《反分裂国家法》),那么今天中国局势、世界局势会是怎么样?
提出《国家统一法》深刻影响中国大陆及台湾的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形态、经济形态,对两岸和平以及两岸政治形势、经济形势产生积极重要影响,对世界和平产生积极重要影响;2005年4月29日中国国民党连战主席访问大陆,2008年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先生当选台湾领导人,2010年6月29日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岸关系进入历史上最好时期,2005年至2015年也是中国大陆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本身是世界上一种新型法律,为中国国家带来巨大的声誉、利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就是这样重要的知识产权成果,为什么找不到它的起点呢?或者说《国家统一法》的起点是2002年1月28日为什么不承认呢?
要知道知识产权的成果每早一天都是重要的,如果说周洪宇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4年3月1日;如果说余元洲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2年11月1日;如果说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2年1月28日。
中国政府是要对中国人民负责的,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是要对世界各国人民负责的,难道能用虚假的知识产权信息欺骗中国人民、世界人民?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不仅关乎中国政府的声誉与信誉,也关乎中华民族的声誉与信誉,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也犯过无数次的错误,比如岳飞事件、比如袁崇焕事件等。《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非法持续无疑使香港人民、澳门人民、台湾人民寒心,使海内外华人寒心,使世界人民寒心。
希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内外华人特别是政府机构中的华人包括联合国组织、国际组织中的华人维护中国声誉与信誉、维护中华民族声誉与信誉,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希望世界各国人民维护人权、维护知识产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李文利
2015年1月1日



姓名:李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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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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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3-7 21:28:28 | 只看该作者
美加对叛国罪的惩罚和谋杀罪等最恶劣的罪行并列在一个档次

不管喜欢不喜欢
反分裂法将模糊的东西具体化
亮出了国家惩治叛国罪的红线
这就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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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3-9 18:57:26 | 只看该作者
贪官们都是非常支持反分裂法的。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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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3-10 06:57:31 | 只看该作者
都是垃圾,
反苏维埃分裂中华才具备伟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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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3-11 07:57:35 | 只看该作者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维基网站书

2010年8月18日本人将《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等条目上传到维基网站,后来发现结果是“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您所发表的条目“物理学统一”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CC-by-sa-3.0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由于工作很忙,网站速度很慢,当天没有再看,而且在上传条目时也没有这样的提示,应该在一周之内看到上述结果后回复“‘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维基网站回复是“如果您希望恢复有关页面,请到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提出”。于是本人将上面本人回复发到有关页面。
维基网站又要本人“向志愿者回复团队系统发送邮件以证明您是版权所有者”。
2010年9月18日本人回复“将《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有关版权信息及本人身份证信息提交([email protected]),如需其它信息请及时联系本人。维基网站是公开网站,本人欢迎公开核实验证。2010年5月本人制作完成《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包含《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等内容完整信息。2010年6月14日本人亲自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提交香港立法会,并得到盖章确认回复。贵网站可以与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联系复制有关内容”。
之后维基网站对此没有回复,也没有恢复有关页面,并且这种“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一直显示在维基网站上。
由于网站速度很慢,或者说有关网页受到控制,2015年本人才看到网页“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_talk:Friendliwenli”完整的信息。
维基网站无疑是认定条目《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侵权并将结果展示给世界。维基网站行为具有欺骗、欺诈性质。在世界范围造成不良影响。
本人正式声明;本人是《物理学统一》作者,《物理学统一》1999年由中国国家级出版社气象出版社出版,具有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本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2001年由中国国家级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出版(书名《物理学拓展》),具有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具有世界性影响,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来源,具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条目完全是本人原创的结果,没有任何侵权、抄袭行为。
维基网站认定条目《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侵权那么为什么不公开事实依据?维基网站可以在美国政府不同意情况下公开美国政府机密文件,为什么不可以在本人愿意情况下向世界公开本人侵权、抄袭的文件呢?
只能证明维基网站做贼心虚,贼喊捉贼。
维基网站《反分裂国家法》条目中余元洲、周洪宇实际上当时所提出的都是以《国家统一法》的名义,或被称为《国家统一法》提出者,《国家统一法》是《反分裂国家法》真正起源。
维基网站精心布局,歪曲事实,篡改历史,欺世盗名。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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