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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候选人”提名办法不符合《基本法 》原则(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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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4:59: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爱国侨胞 于 2014-9-3 16:28 编辑

     

   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于7月9日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署名文章说:“我在英国和美国工作多年,这两个国家的选举制度就不尽相同,我也从未听说哪位英国首相或美国总统是公民提名产生的,何谈国际标准?至于威胁采取街头政治,企图搞乱香港,就更加不得人心。”此言论荒谬之极。  

   就民主宪政的要义,选举国家和地区领导人的“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如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原则:必须“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虽然“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只是一个总体原则,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具体的政策措施来保障和实现这一“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在领导人候选人的提名问题上,都基本保障和兑现了这一“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的基本原则。
  

   拿刘晓明先生指出的美国来说,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直接通过“公民提名”产生,但是,

其一,候选人由政党提名并不有违“由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的基本原则,就拿香港来说,如果否决“公民提名”方案,那么是否可以实现政党提名呢?如果中央政府能够允许香港的民主党派也有提名候选人的法定权利,那么也就一切都“OK”了,也没有什么可以争论的了。
  

   其二,就美国政党提名的法定规范,也是从最基层由“由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的。“各党总统候选人的多个候选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党内竞选活动以后,在某州统一的初选日,让经过登记的党员(封闭式)或者选民(开放式)到投票站对这众多候选人作出选择。现在大多数州都规定初选是开放的,鼓励没有登记为党员的选民去参加初选。但是多数州也规定了,你在共和党的初选选票上投了票,就不能再在民主党的初选选票上去投票了。这一规定是防止有人到对方党的选票上去捣乱,去选出对方最差的候选人。”可见,美国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提名,那是因为美国历史上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两党竞争”的政治体制,在这种这种传统下,几乎所有政治家,都有政党背景,无党派的政治家极少。但重要的是即使由政党提名候选人,最终也是由包括非注册党员的民众的多数支持下才产生的,所以完全符合“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的全民普选的基本原则。
  

   但目前香港的关键问题是,十七年传承下来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法”,本质上违反了《基本法》中关于“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因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也规定了:“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5】在香港的“普通劳动者”的人数比“工商界金融界人士”要多几千甚至上万倍,其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人数却少于“工商界和金融界”,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不符合“有广泛代表性”的“铁证”,也是不适合“全民普选”“新授权”的“铁证”!
  
因此,既然2017年全民普选是中央政府对香港“新的授权”,要有效地执行和实现这个授权,就理所当然地必须进一步完善有违《基本法》“有广泛代表性”原则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法”,这样做,也完全符合《基本法》中“循序渐进”的原则。显而易见的事实和理由就是,坚持一成不变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法”,不但违背中央政府“香港2017年全民普选”的新授权,也违背《基本法》“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的原则。
  
显而易见的结论就是:香港民众争取对“候选人”的提名权,不但完全彻底地符合《基本法》,符合普世价值规范下的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更是“一国两制”纲领性政策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为了有效执行和实现中央政府“香港2017年全民普选”的新授权的必要条件!由此也进一步证明了刘晓明先生实在是在睁眼说瞎话:“中国中央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即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必须符合基本法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客观事实恰恰是:正是所谓的中央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不但严重地违背了中央政府自己发出的“香港2017年全民普选”的新的、明确无误的授权,而且违背了《基本法》中“循序渐进”和“有广泛代表性”二大基本原则!
  

 (作者  丁礼庭)   

     
5#
发表于 2014-9-3 23:31:14 | 只看该作者
看了半天还是没看懂违反基本法哪一条。
满 江 红 发表于 2014-9-3 16:0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laugh: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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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3 22:26:35 | 只看该作者
都快二十年了基本法都还没完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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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3 15:26: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网管助理 于 2014-9-3 16:29 编辑

”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来决定,“
这12个字决定了占中不会有结果。

应该从修改基本法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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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3 15:04:45 | 只看该作者
看了半天还是没看懂违反基本法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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