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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立法禁止买春不禁卖春 法律指向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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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5 15:56: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联邦保守党政府周三提出修订娼妓法﹐明列买淫是刑事罪行﹐它要遏制皮条客﹐也要禁止娼妓在学校或儿童聚集地区一带卖淫。
  司法部长马逵(Peter MacKay)说﹐这个「加拿大自定」模式主要锁定嫖客﹑皮条客﹐同时保护弱者。新的娼妓法界定的罪行﹐旨在降低买春需求﹐保护卖淫者﹐及保护儿童和社区。
  法案新罪名包括﹕
  ?买淫及在任何地点兜搭他人﹐作买淫目的﹐可判罚500元到坐监5年。
  ?从卖淫者身上获取金钱或物质利益﹐包括经营淫窟由他人卖淫﹐不论是网上或其他地点﹐例如伴游公司﹑按摩院或脱衣舞厅。
  ?广告宣传卖淫服务﹐包括印刷媒体或互联网。
  ?在儿童可能出现的公共场所兜搭嫖客。
  此外﹐嫖雏妓最高刑罚加重﹐从5年徒刑提高到10年刑期。
  马逵周三说﹐保守党认为﹐绝大多数出卖身体的都是受害人﹐她们被迫卖淫﹐原因包括暴力﹑毒瘾﹑敲诈﹑恐吓﹑赤贫或贩卖人口。
  政府拨备2,000万元协助娼妓脱离苦海﹐承诺与省府及地区合作﹐达到那个目标。
  政府周三提出法案﹐回应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12月的裁决﹐它推翻加拿大娼妓法关键条款。最高法院关注那些条文﹐认为它们不恰当﹐推高性工作者风险﹐侵犯她们的宪章权利。
  法庭裁决法律违宪﹐给政府1年时间修改条例。根据旧法例﹐娼妓本身合法﹐但几乎所有相关活动属于刑事罪行﹐包括公共场所谈论卖淫﹑皮条客与经营妓寨。
  马逵说﹕「重要的是﹐我们要留意﹐买淫卖淫在加拿大一直都不是非法﹐今天起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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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4-6-7 20:10:01 | 只看该作者
星岛日报www.66.ca 这样做色情广告的淫媒会有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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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4-6-7 16:12:19 | 只看该作者
总版为禁止嫖客法加精。意义深远啊。。。呵呵、、、服了
稀泥派 老刘 发表于 2014-6-7 12:51



说明你离先进文明的距离还很远,
看事情只能从自家的门缝里小心翼翼地往外看,
脑子里布满了精神雷区。
本人友善地向你提出这样不利于扩展你的门板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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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4-6-7 12:51:41 | 只看该作者
总版为禁止嫖客法加精。意义深远啊。。。呵呵、、、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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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4-6-6 22:30:12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认为有绝对的道德
道德象一座山,有的人能站在山顶,他有权利鄙视道德低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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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014-6-6 15:20:26 | 只看该作者
去年12月,最高法院推翻了加拿大反卖淫法中的核心条款,理由是这部实际上把卖淫列为犯罪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不能保护妇女,相反,还危及妓女的安全,使地下性交易、人口贩卖等问题变得突出。

最高法院作此决定是因为3名性工作者的请愿。她们批评反卖淫法中禁止妓院、禁止卖淫、禁止在公开场所主动提出卖春请求等规定把妓女人身安全置于险地。

这项法案的实质是禁止性交易

麦凯4日对媒体记者说,新法案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向是“那些作恶者、使她人堕落者,以及那些可耻行为的顾客一方”。

新法案虽然对妓女本人未作出是否犯罪的司法定义,但却认定,性工作者在可能有孩子出现的公共场所招揽顾客的行为为犯罪。另外,为性工作者招揽生意或打广告等行为也被界定为犯罪。

这部新法案对违反者的惩罚从大约1000美元罚金至14年监禁不等。

眼下,新法案仍需经过议会讨论和最高法院批准。路透社解读,在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前,这一新法案可以被表述为“在字面上合法化卖淫,但在操作层面禁止买春”,实际上是禁止了性交易。

一些人预测,司法系统对这部新法案提出挑战不可避免,最高法院不太可能轻易对它开绿灯。

但最高法院并没有提出替代反卖淫法的相应规定,而是让议会去讨论是否应该对性交易施加硬性限制,例如限制场所、限制交易方式等。

加拿大政府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彼得·戈登·麦凯4日推出新法案。按路透社说法,该法案把法律矛头指向嫖客和皮条客,而不把妓女和卖淫本身作为法律惩罚的对象。

近些年加拿大尤为关注性工作者的安全问题,特别是2007年养猪场主罗伯特·皮克顿针对妓女的连环杀人案结案后,加拿大司法界开始讨论如何修改法律,一方面控制性交易,另一方面保护性工作者的安全。

路透社说,加拿大这部新法案实际上套用了北欧模式。瑞典1999年推出“买春犯罪”的概念,禁“买”而不禁“卖”。此后,这套法律被挪威引入,又被芬兰模仿。但芬兰的规定范围更窄,只禁止从被贩卖或被皮条客包养的性工作者处“买春”。

在美国除内华达州以外地区,性“买卖”被双向禁止。在欧洲和拉美大部分地区,卖淫本身并不被法律禁绝。荷兰、德国和瑞士等国都有合法妓院。

尽管不同国家对性交易有着不同法律界定,但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只要有卖淫活动存在,就会引发一些犯罪问题,例如人口贩卖。法国去年12月推出新法案,对嫖客予以严厉罚金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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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4-6-6 13:35:57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立法禁止买春不禁卖春 法律指向嫖客。毛毛,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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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4-6-6 13:19:12 | 只看该作者
建议买方, 去买时带两份钱, 一份给卖方, 另一份准备被警察抓到时好解释自己是受害者, 给警察看看上门提供服务的一点小收入, 赤贫啊.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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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4-6-6 11:2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2# 费事傾
谢谢。:-D

关于圣经里的记载,信和不信当然会有不同的角度。这是另外的话题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圣经没有歧视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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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4-6-6 11:2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约克鹿

你好像没有看懂修订的法律的用意。
按主帖对新法的解释,卖淫不是犯罪,(这正是基于人权的考虑,因为妇女有权决定如何利用自己的身体资源)。但是买淫是犯罪。法律打击的目标是买淫者,和利用她人卖淫谋取利益的人。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6-6 00:4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为什么只有“卖“是人权?
”买“就不是了么?

卖合法,买就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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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6-6 11:20:23 | 只看该作者
政府本来就不是在鼓励卖淫,也不存在什么“好心”,法案的本质精神就是在【无法裁定卖淫非法】(因为妓女抗议?)的条件下给执法人员提供打击“性交易”这一过程的手段。只不过出于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抓卖淫者去罚款甚至坐牢,而是把惩罚对象放在嫖客和拉皮条的身上而已(估计也是因为罚了那些卖淫者的钱她们还是只能继续去卖淫挣钱,所以还不如从嫖客或者拉皮条的身上下手)。
进击的猪头 发表于 2014-6-6 12:05


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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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4-6-6 11:18:28 | 只看该作者
保守党如果用“生活所迫论”解释卖淫的原因,我很难认同。因为加拿大的社会福利制度保证了每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我相信多数卖淫的妇女是因为,比如说:
有超常的金钱需求,比如赌瘾,毒瘾,也有些是对性的变态渴望;
懒惰,追求“easy money”;
。。。。。。
每一个人都设法利用自己的身体资源和能力对吧?
生活所迫的卖淫,估计只可能发生在一些非法居留在加拿大的妇女之中。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6-6 09:31


赞同。

主贴里没有列出保守党如果用“生活所迫论”解释卖淫的原因这一条,不知道你是否在其他文章里看到。不过我认为,即使是本地人,如果染上赌瘾、毒瘾,一旦丢掉工作,就很容易变得赤贫。政府可以提供一些低保,再加上食品银行,也仅够维持最低生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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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4-6-6 11:05: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进击的猪头 于 2014-6-6 12:18 编辑
可怜人只能自己解决了。罚钱,作牢,留案底,丢工作,谁还敢啊? 顾客没了,性工作者也只好都失业。政府好心办蠢事的又一个例子。

weinberger 发表于 2014-6-5 23:11


政府本来就不是在鼓励卖淫,也不存在什么“好心”,法案的本质精神就是在【无法裁定卖淫非法】(因为妓女抗议?)的条件下给执法人员提供打击“性交易”这一过程的手段。只不过出于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抓卖淫者去罚款甚至坐牢,而是把惩罚对象放在嫖客和拉皮条的身上而已(估计也是因为罚了那些卖淫者的钱她们还是只能继续去卖淫挣钱,所以还不如从嫖客或者拉皮条的身上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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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6-6 09:42:0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自己扪心问问:
有谁愿意自己的媳妇曾经是性工作者?
有谁愿意自己的媳妇成为一位性工作者?
有谁愿意自己的儿女、孙儿女成为一位性工作者?

有人会说:别人家的孩子我管不着。
但有没有想到,你不管,会不会有一天轮到自己儿女的身上?不是曾经有父亲嫖妓结果遇上女儿的新闻吗?
约克鹿 发表于 2014-6-6 09: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和你身边的任何人,都存在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情况。
对家里其他人,我完全同意你的,尽管不合逻辑;但感情上都是这样。
对外人,还是给他们选择权力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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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6-6 08:41:47 | 只看该作者
保守党如果用“生活所迫论”解释卖淫的原因,我很难认同。因为加拿大的社会福利制度保证了每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我相信多数卖淫的妇女是因为,比如说:
有超常的金钱需求,比如赌瘾,毒瘾,也有些是对性的变态渴望;
懒惰,追求“easy money”;
。。。。。。
每一个人都设法利用自己的身体资源和能力对吧?
生活所迫的卖淫,估计只可能发生在一些非法居留在加拿大的妇女之中。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6-6 08:31


酒兄就是酒兄,
完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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