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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痛扁五毛奴 于 2014-3-4 12:43 编辑
两少一宽,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84年第5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要尽量从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刑事政策。
具體内容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已经结成了政治利益共同体。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利益共同体关系得到强化。1984年中共中央根据其总书记胡耀邦的指示,在向全国下发的中央5號文件中专门规定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捕少杀,尽量从宽处理。从宽处理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 」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通過,再次確立了以少數民族利益為中心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正面評價
兩少一寬政策维护了中国共产党自土地革命时期开始和少数民族结成的政治统一战线,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負面評價
两少一宽政策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造成民族间司法地位不平等,使得对于少数民族的刑事犯罪难以处理,同时造成对少数民族中守法分子的逆向淘汰,降低少数民族素质,使少数民族遭受“污名化”,加强民族间隔阂,最终起到了挑拨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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