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待遇”是有一张正式的布告。这种情况的被杀者,在就刑之前,都要召开公审大会进行宣判(其实是公判大会)。在公审大会上,将早已捆绑着的犯人推到台上,由政府工作人员宣读其罪行和判决结果,然后将犯人推向刑场进行处决;被杀之后“享受”布告一张。布告是石印印刷的,一张报纸大小,纸质也比较好。布告上有被杀者的姓名(用红笔画了丫)、年龄、出身、籍贯、罪行、以及判决结果,最后是批准机关及其红色印章。那个时候的杀人权是掌握在县级政权手里的,因此布告末尾都盖着“某某县军管会”的大印。后来到了土改末期,县军管会的印章变成了县人民法院。有的布告上还有军管会主任或县人民法院院长的签名。这是当时杀人的主要方式。用这种方式杀人,因为参加公审大会的人很多,又有布告到处张贴,所以影响大,震慑力强。
第二种“待遇”是有一张手写的布告。其宣判与行刑过程与第一种情况一样,也召开公审大会进行宣判,然后张贴布告。只是布告不是石印印刷的,而是用毛笔手写的。一般写在纸质较差颜色泛黄的申二元纸上。布告上也写着被杀者的姓名、年龄、籍贯、出身、罪行等内容,姓名也用红墨水打了丫;但批准机关不是县级军管会或县人民法院,而是区政府,最后的签名则是区长某某。因为党政从来都是不分的,所以区长一般都兼任区委书记,说明区委书记和区长都有杀人权。这种情况在土改运动中比较普遍。那些因为被仇恨煽动起来的农民,心中的怒火已经失控,将一些平时与地主发生的生活小事、邻里纠纷、孩子斗殴之类的事情,都上升为地主欺压农民、民愤极大、恶霸地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高度,要求政府“为民作主”、“报仇雪恨”。这种情况,和后来各次整人运动中断章取义,捕风捉影,上纲上线一模一样。政府来不及完成整理材料、上报、审批、下达、执行等一系列程序,更没有做核实、审查之类的工作,简单地以“顺应民心”这样的理由从重从快,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批准将人枪毙。
像这样处死的地主或反革命分子我没有具体的例子,因为那些人我一个都不认识,其罪行更记不得了。但是这样的布告我见过的绝不只一张两张,而且那布告上的最后落款,都写着“区长张绍怀”的名字,直到现在我都还记得,他正是当时我们区的区委书记兼区长。
第三种“待遇”是将犯人从监牢里拉出来后,绑赴刑场就地枪毙,既不召开公审会也不张贴布告。
记得1951年农历2月的一天下午,我给被关押在乡公所的父亲送饭(那时全乡的地主几乎都被关押在这里),正遇上区委曹书记(不知名)把牢房里的地主都集中在院坝里训话,勒令地主们把隐藏的金银财宝交出来,不然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他指着在场的曹氏父子三人说:“曹志廉、曹谋坤、曹光祖你们父子三人听着:你们如果把隐藏的金银财宝交出来,那么你们还有活命;如果不交出来,那么我告诉你们,你们就只有今天晚上一夜了!”曹氏父子三人立即跪在曹书记面前说:“曹书记,我们确实没有金银财宝了。已经到这个时候了,如果有,我们还不拿来买命吗?”曹书记没有理他们,说完话就走了。看来曹氏父子三人的性命就掌握在曹书记手里了,是死是活,就靠曹书记的一句话。看到当时场景我吓得两腿颤抖。第二天早晨,曹氏父子三人真就被枪毙在乡公所侧边的草地上,没有开公审会也没有张贴布告。
过了不多久,何良也遭到同样命运。何良本是个中学生,日本飞机轰炸泸州时,看到同胞惨死家园被毁,他义愤填膺毅然投笔从戎奔赴抗日前线,参加过长沙保卫战等许多战斗,后来升任连长。49年随部队在长沙起义后回家。后来他又回长沙寻找当年的部队。但部队早已被改编,同僚有的被杀有的被关,他也遭逮捕并被押解回来关在乡公所。我给父亲送饭时还看见他与父亲交谈,第二天就躺在地铺上(没有床,铺些稻草在地上)不能动弹。原来当晚他就遭到联防队长袁大毛的毒打,据说扁担都打断了。袁大毛是他母亲袁二嫂改嫁何良远房堂兄何桂华时带来的孩子,从小偷鸡摸狗乡邻共愤,何良审亲回家时曾教训过他,说你既然到了何家,就得遵守我何家的规矩。但袁大毛撒野惯了竟与何良对吵,何良就用牛鞭杆(吆牛的竹枝)打了他。那时袁大毛只有十五六岁,不敢反抗但怀恨在心。现在他有机报复了,就将何良往死里打。过后几天何良都遭到连续毒打和斗争,也不知罗列些什么罪行,在大约关了四五天之后,就被拉出去枪毙了,没有开公审会也没有出布告。是谁批准枪毙的也不清楚。如果要经过正常报批手续,我想从何良押来乡公所,再经过批斗搜集、整理材料、上报、审批、下达、执行这些过程,四五天无论如何是不够的,何况当时交通不便,上传下达到县政府全靠步行。
袁大毛后来当了村支部书记,多有不法行为。1964年四清运动时,他被揭发、斗争,其中一条罪行就是“陷害地下党员何良。”历史竟如此吊诡,让人想都无法想。但何良早已身首异处,妻子改嫁孩子改姓,谁为他奔走?后来也没有听说给他平反之类的事情,他是不是共产党员也不清楚。作为抗日军人,他没有死在抗日战场上,却死在刑场上;而送他上刑场的,又是陷害他的冤家对头。何良有罪吗?罪该致死吗?死得明白吗?我们只能说,当时杀人太随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