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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漢奸條例》----(酒中仙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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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09:4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讨厌汉奸 于 2013-11-14 09:44 编辑

第 一 條 懲治漢奸,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仍?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中國戰時軍律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通謀敵國,而有左列行爲之一者爲漢奸,處死刑或有期徒刑。
     一、圖謀反抗本國者。
     二、圖謀擾亂治安者。
     三、招募軍隊或其他軍用人工、役夫者。
     四、供給、販賣或爲購辦、運輸軍用品或製造軍械?藥之原料者。
     五、供給、販賣或爲購辦、運輸穀米、麥麵、雜糧?其他可充食糧之物品者。
     六、供給金錢資產者。
     七、洩漏、傳遞、偵查或盜竊有關軍事、政治、經?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者。
     八、充任嚮導或其他有關軍事之職役者。
     九、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者。
     十、擾亂金融者。
    十一、破壞交通、通訊或軍事上之工事或封鎖者。
    十二、於飲水、食品中,投放毒物者。
    十三、煽惑軍人、公務員或人民逃叛通敵者。
    十四、爲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從其煽惑者。
     犯前項各款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第 三 條 曾在僞組織或其所屬之機關團體服務,憑藉敵僞勢?,爲有利於敵僞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爲,而爲前條第二款以下各?所未列舉者,概依前條第一款處斷。
第 四 條 前二條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五 條 預備或陰謀犯第二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
第 六 條 明知爲漢奸,而藏匿不報,或有包庇或縱容之行爲?,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七 條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從事處斷。
第 八 條 犯第二條第一項之罪者,沒收其財產之全部。
     前項罪犯未獲案前,經國民政府通緝,而罪證確實?,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
     第一項未獲案之罪犯,雖未經國民政府通緝,而罪?確實者,得由有權偵訊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先查封其財產之全?或一部,如係軍人,報由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准之。
     前項財產查封後,應卽報請國民政府通緝。
第 九 條 依前條沒收或查封財產之全部時,應酌留家屬必須之生活費。
第 十 條 依第八條第三項查封財產,得委託該管地方行政機關執行之。
     執行查封之機關,應卽造具財產目錄,分別呈報行政院或中央最高軍事機關。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沒收或查封之財產,應由執行機關公告之。
第十二條 明知爲漢奸,將受沒收或查封之財產,而隱匿收買寄藏或冒名代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倂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判決之案件,被告如係軍人,應於宣判後三日內,繕具判决正本,並令被告提出聲辯書,連同卷證,呈送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定。但有緊急處置必要者,得敍明犯罪事實,適用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理由,電請核示。
     中央最高軍事機關對於前項呈核之案件,得行提審、派員蒞審或移轉管轄。
第十四條 漢奸案件應迅速審判,並公開之。
第十五條 曾在僞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擔任職務,未依本條例判罪者,仍應於一定年限內,不得爲公職候選人或任用爲公務員,其詳細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如係律師,幷應於一定年限內,禁止其執行職務。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35#
发表于 2013-11-15 00:3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酒中仙


    哈哈,这还要猜嘛? 说明你的英语不行啊,啊,啊
参靠言论 发表于 2013-11-14 19:38


你知道我写的“图样图拿衣服”是啥意思?Too young, too naive, 也就是加一句中国英语凑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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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3-11-15 00:06:05 | 只看该作者
两个人吃饭,看见桌子上有一盘芥末都不认识。 甲舀了一勺吃了,当时泪如雨下, 乙看见就问他:你怎么? 甲说:没什么,我想我爹了他一辈子都没吃过这么好的东西…… 乙也舀了一勺吃了,当时就泪如雨下。 甲见状问乙:你怎么也哭了? 乙答:我也想你爹了,他怎么生了你这么个王八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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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3-11-14 23:25:43 | 只看该作者
搞得我都不敢发贴了,
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判定为汉奸。
得罪老酒的,汉奸。
得罪讨厌的,汉奸。
得罪福特先生的,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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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23:18:18 | 只看该作者
让说话吗?让说的话,咱弱弱地说一句。按照西方民主,自由,公平,人权的普世价值观的标准衡量,骂人家汉奸那是侵犯民主,自由,公平,人权的。什么汉奸不汉奸的,放到西方民主自由国家,那就是执政理念不同,谁是谁非,以投票为准。
xuxi 发表于 2013-11-14 20:13


在西方国家里,与自己国家为敌的,必受重罚,美国人也一样。

而与自己人民为敌的,很少能活得长的。海外汉奸躲得远叫得欢,但也一样难逃受惩罚。不信,大家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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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3-11-14 20:13:49 | 只看该作者
让说话吗?让说的话,咱弱弱地说一句。按照西方民主,自由,公平,人权的普世价值观的标准衡量,骂人家汉奸那是侵犯民主,自由,公平,人权的。什么汉奸不汉奸的,放到西方民主自由国家,那就是执政理念不同,谁是谁非,以投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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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11-14 20:12:07 | 只看该作者
老酒,是too young, too simple 的意思.
这是江泽民有一次在香港答记者问时,回答一位香港年轻mm提问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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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11-14 19:3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8# 酒中仙


    哈哈,这还要猜嘛? 说明你的英语不行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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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11-14 19:22:05 | 只看该作者
“图样图森破”. 笑死人。
参靠言论 发表于 2013-11-14 14:34


我刚猜出来这个意思。还有“图样图拿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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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11-14 16:39: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酒中仙 于 2013-11-14 16:41 编辑
你自己写的就是证据。你喜欢怎么咬共产党可以随便咬,中国和中国人没有得罪你,你一心想推翻共产党的愿望必须得到多数中国人的支持才能实现,你反对共产党就不要学文革时共产党的歇斯底里和倒打一耙,学会就事论事,客观的评价中国发生的事情。你一再诬蔑嘲笑海外华人的爱国心,就是我说你精神上不是中国人的根据。我们选择外国国籍并不是和你一样仇恨自己的祖国。一个人可能加入外国国籍,但是在精神上的国籍并不是所有人都发生了改变,这通过体育比赛就能看出,如果加拿大和中国在奥运比赛上对决,你希望哪个国家胜出,那个国家就是你精神上的祖国。所以我说你根本不是中国人,难道说错了么。不是中国人,又何必装模作样。
SUPERFAN 发表于 2013-11-14 15:54


我看你是丧心病狂了!我不是中国籍不假,我是麽地方写过“认为中国人都该死”?我转的那些帖子都是大陆网友的帖子,他们在嘲笑你这样的“爱国心”,明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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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11-14 16:03:18 | 只看该作者
那是冷战意识形态斗争的产物,美国也做了同共产党一样的事情,而且已经过去60年了,你就不用抄冷饭了。你反共的水平实在不怎么样。


该杀的日本战犯被释放,感恩之余高呼“共产党万岁”,你说共产党是什麽?
酒中仙 发表于 2013-11-14 13:1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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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11-14 15:54:28 | 只看该作者
你自己写的就是证据。你喜欢怎么咬共产党可以随便咬,中国和中国人没有得罪你,你一心想推翻共产党的愿望必须得到多数中国人的支持才能实现,你反对共产党就不要学文革时共产党的歇斯底里和倒打一耙,学会就事论事,客观的评价中国发生的事情。你一再诬蔑嘲笑海外华人的爱国心,就是我说你精神上不是中国人的根据。我们选择外国国籍并不是和你一样仇恨自己的祖国。一个人可能加入外国国籍,但是在精神上的国籍并不是所有人都发生了改变,这通过体育比赛就能看出,如果加拿大和中国在奥运比赛上对决,你希望哪个国家胜出,那个国家就是你精神上的祖国。所以我说你根本不是中国人,难道说错了么。不是中国人,又何必装模作样。

拿出点证据行不行?
酒中仙 发表于 2013-11-14 10: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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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11-14 14:40:52 | 只看该作者
日本人的奸,应该叫“饼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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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11-14 14:38:59 | 只看该作者
“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者”,这一条标准不好定,打击面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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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11-14 14:36: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参靠言论 于 2013-11-14 23:21 编辑
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仍?用規?,從事處斷。
施行。
讨厌汉奸 发表于 2013-11-14 09:42


按此标准,老酒暂时还不够资格称为 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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