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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第四稿征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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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3 22:5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定于2月访美,给海外同胞维护自己的神圣权利,呼吁恢复被剥夺的中国国籍,带了一次良机和希望。为迎接下届中国领导人习近平访美,海外同胞正在精心准备一份大礼: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目前,该修正案第四稿征集民意签名正在进行中,支持签名正从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中国、阿根廷等世界各地源源不断涌入 [email protected]中国国籍电子信箱。有一位海外同胞,一次就征集到二十五人的签名,热情令人感佩。

    本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终定稿将在习近平访美期间公开发表,确保习近平和随行的外交、侨务高官可以直接从海外中文传媒获悉。修正案及修改说明报告还将于2012年2月中下旬直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公安部、外交部和国家侨办,力争通过有关渠道反映民意呼声,尽快促成修改国籍法的官方正式提案,提交每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项、审议。

    修改国籍法,直接牵涉到五千万海外华人,以及国内有海外至爱亲朋好友关系的半数以上中国公民。原则上赞成本修正案的海内外中国公民和痛被开除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不分男女老少,均应参与公众签名支持活动,通过电子邮件,将个人、家庭成员和明确支持修正案的亲朋好友的姓名、现居住国家或地区、以及简要修改、支持意见,于2012年1月31日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中国国籍电子信箱。为方便公众参与,还欢迎各国所有海外华人团体主动参与,用团体名义,将赞成本修正案的会员和家庭成员总数,直接发往中国国籍电子信箱,具体名单由有关社团自存。

    公开征求海内外公众意见的海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案)第四稿,作为一个样本,在前三稿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体现民意,同时借鉴美国、加拿大等现代国家开放、灵活、务实的国籍法有关规定,保留了现行国籍法的框架和合理部分,扬弃了不合理成分,对落后于时代发展潮流的国籍法进行了必要修正。

    第四稿与前三稿不同,有两个重要修改之处,一是在第七、八条补充了归化加入中国国籍的规定。除在“加入中国国籍”前明确“归化”性质外,特别将 “二、定居中国的”补充修改为:“二、合法定居中国满三年以上的”。二是将第九条中申请海外中国公民身份证,“享有中国公民权利、待遇和义务”,修改为 “享受中国国民待遇”,回避了公民权利和义务这个政治敏感问题。

    修正案第四稿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案)

    (海外版征求意见第四稿)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下简称“中国国籍”)的取得、退出和恢复,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全体中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与生俱来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受本法尊重保护。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开放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不受族裔、居住地域国别限制。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归化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合法定居中国满三年以上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归化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归化加入中国国籍的,可自愿保留或退出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原中国公民及其血缘子女,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未自愿履行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批准程序的,可凭原有中国护照或中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国外子女出生证等有效证明,申请海外中国公民身份证,享受中国国民待遇;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时,由于外国法律明文要求必须先正式退出中国国籍的,可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取得外国国籍而被迫放弃中国国籍或自愿放弃中国国籍者,在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后,亦可凭有效证明,申请中国海外同胞身份证,享受中国永久居民待遇。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取得外国国籍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备案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退出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众可就本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畅所欲言,并将意见和签名发送到中国国籍电子邮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网上可用搜索引擎查阅《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三大恶果》、《不承认双重国籍之五惑》等大量有关出生国籍、归化国籍和双重国籍的讨论文章。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 23:0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江天

仔细看看,五一网友关于享受中国国民待遇,回避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建议,第四稿吸收采纳了。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有五一网友的参与和贡献。龙年大吉,时不我待,众人拾柴火焰高,接着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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