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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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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13-3-22 23:5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本网编译) 在“陈旺案”过去10个月后,本市又一起“自卫过当”的案件引起了市民的关注。近日,一名28岁的男子在护送女友回家时,与房屋内藏匿着的盗贼展开搏斗,最终将后者刺伤。然而,这名男子被警方控以恶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14年的有期徒刑。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1-8-4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也不是完全独立滴嘛!
aaazzz 发表于 2011-8-5 15:07

就是这样,  所以加拿大总理的权利比美国总统大多了. 这种模式适合加拿大地广人稀, 民众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
87#
发表于 2011-8-12 14:34:46 | 只看该作者
(@):-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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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11-8-9 08:10:37 | 只看该作者
谁遇到这事都难以把握,判刑要充分考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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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1-8-8 15:45:30 | 只看该作者
要更好地了解加拿大的法律,建议大家参考“加拿大华语法律资讯网”(www.canadalawcn.com)。这是一个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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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11-8-7 21:45:24 | 只看该作者
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但我个人觉得,不知屋主是否有问那人在屋里是否是干什么的,很简单,讲普通话的应当是大陆移民的,试想想,当你在中国大陆时,有陌生人在你的家里时,你会怎么做,肯定是先问:你是谁???你是干什么的之类的。但从该篇新闻中无法看出,屋主是否有问那个陌生人在屋里是干什么的???我觉得该案件应当不会象“陈旺”案那样简单的,因为对于陈旺,那个盗贼明显已经偷了他的东西。而此人只是非法进入屋主的房屋(警方也已起控他),如果是在不明对方是干嘛的情况下就对对方进行攻击,我觉得,很明显,这个自卫的说法就不过去,而且从新闻中可以看出,在博斗过程中,“盗贼”(我暂且先用这两个字,因为从新闻中看不出那个人在那个屋是干什么的)最后可以跑了,但屋主可能仍然追出攻击,很显然,屋主有侵略攻击的意识与行为。当然,屋主的命运则要看最后那个“盗贼”如何解释了,如果最终那个并不是盗贼的话,那么屋主可能无法拖逃控罪的可能;如果最终法庭确认那个是盗贼,那么将有可能会另外考虑(但这并不代表他,屋主一定无罪),以上是个人的认为与言论,与任何无关。
我很想说 发表于 2011-8-5 00:05


下次让这个盗贼去你家里做客吧,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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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11-8-6 11:19:37 | 只看该作者
看来你的理解能力有限。我只能耐心教教你。我保守党立个法说保守党高官都免于刑事诉讼,你司法得照办吧!
aaazzz 发表于 2011-8-6 10:48

你得了吧,就你丫那只要是民主就反(奇怪的是,却又赖在民主国家不滚,宁可天天在这种你反感的制度中受“煎熬”)的猪一般的智商,还腆着逼脸教别人?

保守党哪条立法说“保守党高官都免于刑事诉讼”?或有类似的让你认为不满的立法,你举个例子出来?先不说国会内有反对党,国会外有民众和媒体的监督,也不说执政党还要面临几年一次的大选问责,在独立的司法系统中,还有不受政府制约的宪法法院,可以否决任何违宪的法律......

在你丫热爱的独裁腐败的天朝,有反对党吗?老百姓有选举权吗?舆论监督还要受到中宣部的控制,宪法法院更是连个影都没有——所有这些你丫都视而不见,就知道整天歇斯底里地反民主,像你这样厚颜无耻的骚爷们还真是极品。: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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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11-8-6 09:48:34 | 只看该作者
果然是猪民,连立法和司法都不会区分。
大明白 发表于 2011-8-5 20:5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看来你的理解能力有限。我只能耐心教教你。我保守党立个法说保守党高官都免于刑事诉讼,你司法得照办吧!: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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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1-8-5 19:55:18 | 只看该作者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也不是完全独立滴嘛!
aaazzz 发表于 2011-8-5 15:07

果然是猪民,连立法和司法都不会区分。: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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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11-8-5 14:10:24 | 只看该作者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也不是完全独立滴嘛!
aaazzz 发表于 2011-8-5 15:07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公正也不是完全存在滴嘛.: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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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11-8-5 14:07:41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政府的总理和部长们都是国会议员, 身兼二职. 总理和部长们可以以国会议员的身份在国会提出议案, 通过了就是立法了.
法官 发表于 2011-8-5 10:0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也不是完全独立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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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11-8-5 10:21:47 | 只看该作者
犯罪天堂,实至名归!

罪犯有人权,是不错,不过当他潜入别人家的时候,他就没把自己当人!

在楼外刺伤,又怎么样?谁知道小偷跑到楼外去干什么?如果他跑去取枪哪?

所以小偷跑到楼外并不代表他没有威胁了。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既然小偷还有威胁,公民就有权利保护自己。坚决支持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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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11-8-5 10:21:30 | 只看该作者
犯罪天堂,实至名归!

罪犯有人权,是不错,不过当他潜入别人家的时候,他就没把自己当人!

在楼外刺伤,又怎么样?谁知道小偷跑到楼外去干什么?如果他跑去取枪哪?

所以小偷跑到楼外并不代表他没有威胁了。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既然小偷还有威胁,公民就有权利保护自己。坚决支持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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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11-8-5 09:03:33 | 只看该作者
法官先生,立法好像不是政府的职能吧?
显示名称 发表于 2011-8-4 23:29


加拿大政府的总理和部长们都是国会议员, 身兼二职. 总理和部长们可以以国会议员的身份在国会提出议案, 通过了就是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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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11-8-5 08:56:00 | 只看该作者
这美国的法律是有那么个说的。

但是按上面的例子,是那“贼”已经逃出屋外了,还受继续的“刺伤”,这事有点蹊跷。

看看法官是怎么判。
该用户已经注册 发表于 2011-8-4 11:06



    he 刺伤 inside the house and outside the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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