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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无天的实体自无定论「法律」
毫不意外。中共本身的「法律」地位的渊源,其一为自说自话;其二为必须与其互动时,所必须给予某种「地位」,以便有所交涉对象的权宜地位。
一俟中共必须要与法轮功组织有「文明」互动时,法轮功组织在中共「管辖」下即将开始享有定论「法律」认定。
无法无天的实体自无定论「法律」。
许多人都以为国家已经把法轮功定为“X教”了,其实根本就没有。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X教”二字的是江泽民。1999年10月25日他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X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X教”的评论员文章。江泽民的话绝对不是法律。《人民日报》的文章也不是法律。《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根本无权对任何团体、个人定性、定罪。反过来说,他们称法轮功是邪教这一做法本身就是违法。99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一“决定”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自始至终未提法轮功一个字。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依旧没有法轮功。(但这并不意味著我们就认可公安部具有评判谁谁是邪教的权力。)
至今,所有对待法轮功学员所引用的法律就是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事实上刑法300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如果要说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法律实施,具体破坏了哪项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如何实施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每当法轮功亲属与律师提出这些问题时,执法人员都默不作声,支支吾吾。其实,中共把持检察院、法院的大门拒绝法轮功上告;压迫律师不接法轮功的案子或不能做无罪辩护;动用国家机器造谣、诬蔑并随时借口抓人、洗脑;搞株连威胁、恐吓家人朋友;逼迫工作单位迫害、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等等手段……才迫使法轮功修炼者发真相资料让老百姓了解事实真相,了解中共一贯的丑恶历史,不与邪恶为伍,抵制并结束迫害,这种和平抗争,对于受残害的一方这几乎是唯一可行的发声渠道了。
中共在九年中迫害死了近4000法轮功修炼者以及制造了人类历史上最大最残酷的迫害信仰的人权灾难,这才是罪恶深重,必将受到未来正义的审判。
(注1:以下“邪教”简写为“X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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