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时天气:多伦多 28°
    温度感觉: 27°
  • 实时天气:温哥华 21°
    温度感觉: 23°
  • 实时天气:卡加利 28°
    温度感觉: 26°
  • 实时天气:蒙特利尔 24°
    温度感觉: 28°
  • 实时天气:温尼伯 24°
    温度感觉: 24°
查看: 7864|回复: 2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马英九:中国处理“一中”相当明快

跳转到指定楼层
27#
发表于 2008-4-25 08:36: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美国之音记者张佩芝/台湾总统当选人马英九星期一表示,他对副总统当选人萧万长博鳌之行给予高度肯定。至于中国官方新闻稿中出现一个中国原则的敏感字眼,马英九认为中国处理这一事件相当明快,显示中国方面了解这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8-4-15
有一天,我的账号要是被封掉,希望跟在这的发言无关系。
26#
发表于 2008-4-17 08:21:0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hezhegaigua]发布


很遗憾,在你的字里行间里看出你把统一,看作是把一方彻底改变成与另一方一样。其实,统一的结果,可以是二者的取长补短,二者优点的结合。
台湾人里也有想法很极端的人。

放弃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的口号吧
在中国大地上,旷日持久地实施的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的观念,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的观念,历次的政治运动和斗争,使得许多中国人忘记了自己的和他人的基本权利,基本道德准则,国家政治中以及国际政治中惯用的斡旋和交际方式。
对待自己不喜欢的任何东西的方法,统统简化为羞辱,谩骂,斗争,攻击,战争。

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没有双赢的可能?


中国如能在民主制度下有2到3大党派以及其它较小党派的公平竞争,则国家幸甚 !人民幸甚矣!
25#
发表于 2008-4-16 23:22:1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hack]发布
希望中华民国快快统一中国,而不是慢慢统一中国.

台湾人民很幸运有个好政府, 但也得对大陆人民公平些.  你作为台湾人已经看到了这么多穷苦的大陆农民,工厂劳工. 再看看你们台湾这么多富裕的人民, 再继续占大陆老百姓的便宜(你门是占不到中共利益集团的利益的),你们慢慢占这样的便宜,占它个三,五百年才统一 你自己也于心不忍吧?

总不能慢慢吞吞占个300到500年你大陆便宜再慢慢统一中国吧.


记得6.4的时候,你们民主的台湾不作为,不进入大陆接管政府,只顾自己的安全,结果让中共缓过气来. 你们的不作为,也给大陆的民间民主力量泄了气.
要知道,在现代技术武装的国家机器前,要让赤手空拳的人民革命成功是极其困难的.

试想,俄罗斯在叶利青的公众演讲时没有掉转炮筒的坦克部队的支持,俄罗斯的革命也会失败.

当大陆持续独裁,长远对台湾来说也是极其危险的. 说不定那天,独裁政府会发动全面的对台攻击,那时中华民国的民主成果将毁于一旦. 中国人再无翻身的日子.

很遗憾,在你的字里行间里看出你把统一,看作是把一方彻底改变成与另一方一样。其实,统一的结果,可以是二者的取长补短,二者优点的结合。
台湾人里也有想法很极端的人。

放弃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的口号吧
在中国大地上,旷日持久地实施的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的观念,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的观念,历次的政治运动和斗争,使得许多中国人忘记了自己的和他人的基本权利,基本道德准则,国家政治中以及国际政治中惯用的斡旋和交际方式。
对待自己不喜欢的任何东西的方法,统统简化为羞辱,谩骂,斗争,攻击,战争。

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没有双赢的可能?
24#
发表于 2008-4-16 18:35:5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hack]发布
hezhegaigua, 希望你把我的话带回给台湾领导人和国会.
谢谢信任,等我有机会旅游的时候。
我觉得用不了300-500年。
6.4的时候,台湾人民和媒体对大陆学生和人民的支持,(小邓)邓丽君小姐参加义演......的视频,有很多都在youtube上,甚至在优酷上了。虽然这不是全部,但是已经回答了你的问题。但是由于中国大陆的网络封锁,大陆的网民很可能看不到。不知道你看得到吗?看不到,告诉我。
另外,大陆的存在对台湾的民主和进步也是个天然的促进。
23#
发表于 2008-4-16 18:06:09 | 只看该作者
hezhegaigua, 希望你把我的话带回给台湾领导人和国会.
22#
发表于 2008-4-16 18:01:49 | 只看该作者

放弃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的口号

在中国大地上,旷日持久地实施的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的观念,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的观念,历次的政治运动和斗争,使得许多中国人忘记了自己的和他人的基本权利,基本道德准则,国家政治中以及国际政治中惯用的斡旋和交际方式。
对待自己不喜欢的任何东西的方法,统统简化为羞辱,谩骂,斗争,攻击,战争。

看起来在这个帖子里遭遇的反驳和攻击少而温和。大家还是知道大陆对台湾的新政策的。拍错了,还落埋怨。
21#
发表于 2008-4-16 17:51:59 | 只看该作者
希望中华民国快快统一中国,而不是慢慢统一中国.

台湾人民很幸运有个好政府, 但也得对大陆人民公平些.  你作为台湾人已经看到了这么多穷苦的大陆农民,工厂劳工. 再看看你们台湾这么多富裕的人民, 再继续占大陆老百姓的便宜(你门是占不到中共利益集团的利益的),你们慢慢占这样的便宜,占它个三,五百年才统一 你自己也于心不忍吧?

总不能慢慢吞吞占个300到500年你大陆便宜再慢慢统一中国吧.


记得6.4的时候,你们民主的台湾不作为,不进入大陆接管政府,只顾自己的安全,结果让中共缓过气来. 你们的不作为,也给大陆的民间民主力量泄了气.
要知道,在现代技术武装的国家机器前,要让赤手空拳的人民革命成功是极其困难的.

试想,俄罗斯在叶利青的公众演讲时没有掉转炮筒的坦克部队的支持,俄罗斯的革命也会失败.

当大陆持续独裁,长远对台湾来说也是极其危险的. 说不定那天,独裁政府会发动全面的对台攻击,那时中华民国的民主成果将毁于一旦. 中国人再无翻身的日子.
20#
发表于 2008-4-16 16:43:12 | 只看该作者
我回来了。感谢加国无忧给与每个人的发言机会。感谢每个读者。
19#
发表于 2008-4-16 08:37:4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评论]马英九:中国处理“一中”相当明快

最初由[TianSheng]发布
[评论]马英九:中国处理“一中”相当明快

马英九当选是台湾民主的一大进步,我们也同样不能忽视谢长廷有尊严地落败——这种立即承认失败的做法在前几次选举中几乎都没有出现过,它标
18#
发表于 2008-4-16 08:04:38 | 只看该作者

与时俱进修宪,走向民主宪政——青岛修宪研讨会综述

转自: 孤独书斋
□ 众学人
  2003年6月18-19日

  [按:2003年6月19-20日,北京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和青岛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了“保护私有财产与修改宪法”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着名法学家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原中宣部长朱厚泽、原社科院马列所研究员冯兰瑞、北京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曹思源、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主任朱少平、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曹守晔、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立林、原西南政法学院教授覃天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龙卫球,以及马宇、陈小平、李晓明、丁东、赵晓、刘澎、林千、张星、程洁、聂露、周乃菱、汤学智、张达、李波、曹旭云、李万伦、李建文、薛野、莫野、张洁、罗勤、胡奎、侯燕纯、王鲁平等来自全国各地四十多名着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

  下面是陈小平先生整理撰写的会议综述。]

  胡锦涛总书记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说:“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

  肩负着时代神圣的使命感,激扬着共和国公民的责任感,来自全国各地的四十多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于2003年6月18日至 20日聚集在着名而美丽的青岛栈桥风景区泛海名人大酒店,举办了“中国宪政论坛:保护私有财产与修改宪法”研讨会,以国家主人翁的精神畅所欲言地表达了自己关于修改宪法的系列意见和建议,反映了学界和民间对于修宪的种种呼声与诉求,开展了诸多修宪及宪政热点与焦点的探研与争鸣,推出了修改宪法的一年近期建议案和五年中期目标与十年长期规划方案,报送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修宪小组等有关方面,并寻求通过一定程序将修宪近期建议案提交明年春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审议。

  这次民间修宪研讨会由北京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和青岛大学法学院联合发起,破产法起草和推动者、着名中国民间学者曹思源等主持。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着名理论家、前中宣部部长朱厚泽,经济学家冯兰瑞,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官方和民间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与企业家代表和媒体记者汇聚一堂,共研修宪与宪政大计。研讨议题广泛,观点十分尖锐,热点辨析深刻,焦点争鸣热烈。

  与会者共提出宪法具体条文修改建议达数十条,几乎涉及修改宪法的各个方面,不仅包含达成或基本达成共识的平等保护私有财产、确认公有制多种形式并与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修改国体条款使之与共和国名相符、实行政务公开和信息自由、确认公民权利高于一切及保障人权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审理机制、庄严承诺遵守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世贸规则、反恐入宪、恢复国家主席兼任国家军委主席制度等建议,而且还对承认双重国籍、删除宪法序言、取消“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的划分、实行总统制、全民直接普选制、人大政协两院制、军队国家化等敏感问题展开了各抒己见的争鸣。

  此番在中国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上任初始之际举行的民间自由讨论修宪活动,引起了海内外的热烈反响。香港《南华早报》、《星岛日报》、《明报》、《太阳报》、风凰卫视等国内外多家媒体相继报道了此次活动,国内外多家网站论坛也对此次民间修宪研讨活动展开了热烈讨论。

  这些媒体和网友们大多认为:在中国,人们现在可以自由讨论修宪、争鸣敏感话题本身就是一种令人鼓舞的进步,这种研讨对于推动中国的宪政民主、推动宪法修改、在全民中普及宪法和宪政知识,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有的国内青年网友还由此看到了中国走向民主共和的希望,对祖国未来的光明前途增添了信心。

  此次民间修宪活动,是在何种背景下举行的?研讨的主要热点、焦点、关注点是什么?

  展开了哪些观点的交锋与争鸣?提出了何种宪法条文修改建议文本?笔者且就上述问题作一客观综述,谨供关注中国修宪与宪政民主的公民同仁和海内外各界共同参研,共促中国民主宪政与富强。

  六大背景

  这次民间修宪研讨会是在如下六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1、呼应十六大提出的“与时俱进”思想路线和建设“政治民主”与“政治文明”

  的战略目标,因而乘势推进。

  中共十六大以前的思想路线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十六大充实和深化了思想路线的内涵,提出了“与时俱进”的理念,将思想路线表述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这就为意识形态的演进、改革开放的深化乃至宪法的修改与完善等等,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十六大最鼓舞人心、最富有理论创新精神的是: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

  这就为与时俱进修改宪法、推进共和民主宪政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2、SARS危机引发了信息公开化、政务公开化和确保公民知情权的的强烈呼声,因而借势推进。

  我国近来防治SARS的沉痛教训,引发了举国上下呼唤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新闻自由、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强烈声势。信息无国界、全球共享;政务公开化,全民监督。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心声。因而为政务公开、新闻自由入宪形成了时代呼声和坚实的社会基础。

  3、孙志刚事件引发了国内人权意识的空前高涨,因而造势推进。

  前不久发生的大学生孙志刚被警务人员收容并殴打致死的事件,骤使举国舆论哗然,激起全国各界同仁对生命价值和人权问题的热烈讨论和深刻反思,强烈呼吁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人身权和迁陡自由、择居自由等基本人权与自由。这既为国务院迅速、高效率地废除收容谴送制度提供了社会动力,也为人权入宪、顺应民心提供了时代契机和广泛的民意基础。

  4、中国入世后遇到诸多国际法与国内法实施矛盾问题,亟待解决,可从修宪入手促势推进。

  我国加入WTO 以来,屡屡出现国际约法与国内法律法规实施矛盾问题,亟待通盘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案例,国内法官往往难以审理,难以裁决国际约法效力是否高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这就要求宪法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承诺遵守国际公约和世贸规则,统一规范国际约法的一体遵行。

  5、国有企业在所有制改制过程中资产大量流失到私人手中,已引起社会强烈的不满,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规定,对公产要严加保护。另外,改制民营化后的私营企业被强行侵夺私有财产的事件也每每发生,平等保护私产的呼声日高,因此,不管是对公产还是私产都要一视同仁。

  目前,我国侵吞私人资产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掠夺性地征用农民土地,强制性的城市老区改造,官商勾结,廉价剥夺广大市民的房地产。如上海周正毅案。还有一些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拍卖、转让成私有企业后逐步得到发展,有的民营化企业增值数倍、数十倍,不少地方政府犯红眼病,强行侵占、剥夺增值后的民营化企业的私有产权(本次研讨会上就有两个典型案例,遭此厄运的私营企业家在会上发言时泣不成声)。因此,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入宪形成了民心所向的时代要求。

  6、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已提出了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修宪的紧迫任务;中央已成立第四次修改宪法领导小组,正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各界意见建议。因而助势推进。

  2002年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已明确提出了紧迫任务:为了“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要对宪法“进行必要修正和补充”。今年春天的全国人大十届一次大会上,也涌现了大量关于修改宪法的提案。最近中央成立了第四次修改宪法领导小组,已召开数次会议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各界的意见建议。这正说明:与时俱进修宪,反映时代要求,是党心、民心所向,修宪工程已经启动。

  “保护私有财产与修改宪法”研讨会,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反映民间学者百姓呼声,呼应中央修宪工作而召开的。

  三大热点

  会议重点围绕近期现实中出现的SARS危机、孙志刚事件和私有财产被随意侵占的社会热点引发的三大修宪热点展开了专题研讨与论证:

  热点一:公私合法财产皆神圣不可侵犯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改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皆神圣不可侵犯”。

  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大革命提出的激进口号,现在东西方非宗教国家大多不用“神圣”二字,况且“神圣”二字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不合,只要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皆不可侵犯,受国家法律同等保护”即可。

  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不分姓“资”姓“社”、姓“公”姓“私”,只分“合法”与“非法”,只要是合法财产,都是不可侵犯的,都应受宪法与法律平等保护。有些从旧政权沿袭而来的非“社会主义”的国有资产,也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也同样不可侵犯;有些贪污受贿而来的私有财产,但不合法,则不应受法律保护。而“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皆未涵盖集体财产和非国有法人单位财产。

  建议宪法改提“国家的公共财产及合法的集体财产、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皆不可侵犯,皆受国家宪法和法律平等保护。”

  个别人士认为:现行宪法第13条已表明国家保护私有财产:“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但立即引起许多与会者的反驳:一是第13条只表明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如企业产权、股票等皆未在保护之列;二是在公私财产的保护上不平等,前者是“神圣”的,后者是有限的;三是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公私财产的处理上常常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四是现实中已大量出现以政府公权力侵占、剥夺私有财产(包括企业产权也包括宪法第13条所保护的“房屋”)的现象,而未能得到法律保护。

  也有颇为专业和冷静的学者分析认为:在确认公私合法财产受国家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基础上,私有财产(如私有房地产)也不是不可以由国家征用的,但按国际惯例,财产公用征收必须通过合法认定仅限用于公共福利所必需,用于商业和房地产开发则不能征用私产,此外还应按市场价值充分而预先补偿。这一条不明确规定,保护私产会流于形式。

  有人质疑:如果当地政府硬要强行用低价征用,怎么办?

  有学者答道: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人进而质疑:当地政府市长一般是市委副书记,而当地法院院长、法官都是市委常委提名决定任免的,有几个法官敢判当地政府败诉?

  一位个人产权被当地政府一纸文件就变为“国有资产”的私营企业家泣诉道:“我的冤案就是按照法院管辖权,一审告到区法院,二审上诉到市法院,法官说我的饭碗都在人家手里,怎么敢判市政府败诉?省高院法官同情我,但是鞭长莫及。我真是告天天不应啊!……”

  有学者建议:凡告本地政府的行政诉讼,可突破一审法院管辖权,应确定:“如有争议,可提交征收方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过热烈讨论与周密论证,会议达成共识,建议宪法第13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国家的公共财产及合法的集体财产、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皆不可侵犯。

  国家依法平等保护公私等一切合法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集体的、法人的和个人的合法财产。

  对财产的公用征收应经过合法认定为用于公共福利所必需,并且进行充分与事先补偿。

  如有争议,可提交征收方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热点二:实行政务公开化、信息自由化

  大多与会者认为:政务信息公开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前提和基础。我国近来处理SARS危机的经验教训证明:信息封锁垄断、政务暗箱操作,不但贻害本国国民、有损本国形象,而且还可能殃及世界、侵犯世界人权;政务公开、信息共享,则不仅有利于本国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而且有利于世界和人类的和平安全与发展。因此应该在宪法中确认:国家实行政务公开、信息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有的学者指出:政务公开是中共十三大早已确定的原则。邓小平要求一字不改、全面执行的十三大报告规定:“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让人民讨论”。十六大报告也再次强调: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原则”。如果早能真正落实,就不致于SARS向国内外广泛蔓延了。如今更应以宪法形式规定国家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义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公民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提供必要条件。

  有的与会者质疑:即使政务公开原则入宪了,但如政府操作中大多事情都加密,冠以“国家机密”

  的头衔,那政务公开还不等于一句空话?

  有学者建议:应强调公开是原则,保密是特例。只有少量军事、外交、技术机密应作为特例通过法定程序限时加密并限时解密,其余政务信息应一律公开。

  有的学者指出:政务公开和信息自由是联合国确立的一条世界共同准则。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S9(1)号决议郑重声明: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构成检验联合国为之奋斗的其他基本自由的试金石。因此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政务公开、信息自由写进了宪法。

  不少学者提出:新闻自由是保障信息自由、政务公开和舆论监督的一项国际惯例。

  没有新闻投资与报道、评论的自由,信息自由、言论自由、政务公开就没有载体,舆论监督也会成为空话一句。这引起了与会的几乎所有新闻记者的共鸣与赞同。

  有的学者还指出:新闻自由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那里早就指明了方向。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人民的自由”,“只有在人民真正能毫无阻碍地结社、集会、创办报刊……的时候,才能得到保障。”亦如马克思所论断的:“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作为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国家宪法更应对新闻自由郑重确认。

  于是,与会者建议宪法第2条结尾增加一款:

  “国家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信息自由、新闻自由,重大情况让公民知道,重大问题让公民讨论,为公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和监督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必要条件。”

  同时建议宪法第22条第1款结尾增加一句:

  “公民和法人有投资新闻、文艺、出版发行和其他文化事业、参与同业竞争的自由。”

  热点三:人权入宪并与国际接轨

  有的学者提出:与市场经济接轨,与共和国体制接轨,与国际惯例接轨,应作为修改宪法的三大原则。尤其保障人权入宪更应与国际接轨。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之一,已经认同并签署了联合国发起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三者合称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等国际约法,因此其宪法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关于人权的条款,应该与上述《国际人权宪章》和国际约法、国际惯例对应接轨,建议在宪法中明确表述国家全面保障联合国上述约法确认的世界人民人人享有的系列人权。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及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因此我国宪法也应确认此项基本人权。蒋彦永大夫就是行使了这项世界人民人人享有的权利,向国内外媒体及时反映了SARS信息,才使SARS真实信息得以公开,促成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非典的壮举。

  大多与会者认为:孙志刚事件已引发全国人民强烈呼吁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人身权和迁陡自由等基本人权与自由。宪法应当反映这种时代呼声,顺应民心。况且,联合国《世界人权宪章》已明确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迁陡往来之自由和择居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第90条也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陡的自由。”“文革”中的1975年宪法剥夺了此项公民权利,如今应当立即恢复。

  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签署并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了人人有“罢工权利”,我国1978年宪法第45条也曾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如今当此“建国以来人权状况最好的历史时期”,理当恢复此项世界公民人人享有的权利。

  对此有的学者分析认为:如果说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国有企业占主要比重,罢工主要是罢国家之工,那么如今国有企业比重不到30%(1998年国有经济比重只有28%),罢工抗议的对象主要是私营和外资企业老板,这是调解劳资纠纷的最后一种合法手段,更应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

  不少与会者认为: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人人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也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权利,并强调必须“保证选民的意志的自由表达”。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是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即有差额)的选举。

  有的学者主张: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目标,应在宪法中强调赋予公民享有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公益诉讼权。现实中曾有不少这样的实例:当某级政府部门违反上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批准损害公共环境或生态景观的建筑项目时,当地公民自费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却以该公民不是公共利益损害的直接受害人为由,认为该公民没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拒绝受理公民的行政诉讼案,而眼睁睁看着不可再生的生态资源被破坏。故特别建议宪法应赋予公民以公益诉讼权,避免国家主人没有为国家公共利益受损而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的荒唐现象。

  有的学者认为:鉴于现实中某些法律否定宪法、部门规章否定法律、领导人讲话否定法律与规章等法律效力层级倒置现象,尤其有人产生“宪法赋予公民的种种政治权利被抽象肯定,一些法律和部门规章则以种种限制具体否定,使之无法行使”的质疑,宪法应限定国家和政府不得制定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有的学者提出:法未禁止即自由和无罪推定,是现代法理的基本原则和世界通行的国际惯例,也是世界人民的基本人权。故建议将此两项原则入宪。

  有的学者以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为据:“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或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认为: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是两个概念,信仰自由不仅仅是宗教信仰或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含信仰某种思想、某种主义、某种理念或世界观的自由。故建议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列入“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并明确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从事与宗教或信仰相关活动的自由。”

  有的学者从更高的视角提出:宪法应确立“公民权利高于一切”的原则,这是我国已确认的“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具体体现。

  经广泛与深入探研,与会者提出如下有关人权入宪的建议条款:

  宪法第33条第1款后建议增加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国家全面保障公民的人权,包括公民的生存权、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司法救济权、无罪推定权、迁徙权、财产权、平等权、发展权、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各项政治权利。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和法院公开、公正审判,不得被剥夺或侵犯自由、财产和生命。“

  宪法第39条建议增加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和择居自由。”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请愿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罢工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并不限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与观点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直接或通过公开、公正、差额的民主选举活动自由选择自己的代表和政府主要成员参与治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公益诉讼权。

  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不得制定限制或剥夺上述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应制定保障上述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事项,公民皆有自由。“

  宪法第3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建议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从事与宗教或信仰相关活动的自由。”

  宪法40条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包括互联网上通信联络交流的自由)、通信秘密和个人私生活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个人私生活及隐私权。”

  宪法第125条建议增加一款:“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三大焦点

  与会者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围绕一些敏感话题各抒己见,形成了热烈争鸣的三大焦点:

  焦点一:国体、国名与“专政”条款问题

  宪法第1条第1款即“国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绝大多数与会者认为应该与时俱进修改国体条款。但对于如何修改产生了激烈的“焦点争鸣”。

  许多与会者认为:应根据“三个代表”和新党章精神修改国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实际上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而中国共产党过去历来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是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按国际惯例(包括过去苏联等社会主义国际阵营的惯例),在宪法和国体条款中不宜明文指定国家由某个政党领导,故原来在宪法中指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比较符合当时实际。然而根据“三个代表”的要求和中国共产党新党章的精神,中国共产党如今已不是仅仅代表中国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应该代表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因此不宜再提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否则既不合乎中国共产党利益代表的广泛性要求,也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故此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政党领导的”。这样,既合乎宪法不明文指定国家由某一个政党领导的国际惯例,又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

  有的与会者认为:知识分子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和掌握者。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以“工农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而不仅仅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有的学者指出:国体应与国名名实相符。我们国家的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的实质是各阶级、各民族、各政党、各阶层、各区域平等、民主、和平地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共和”的核心是民主与平等。根据宪法序言阐释:“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在宪法中指定国家由某一个阶级“专政”,难免有人会诘问:这符合“共和国”的国名吗?是否国体与国名名实不符?就连纯属社会主义时期的罗马尼亚1969年宪法的第一条,都开宗明义地表明:“罗马尼亚是一个社会主义共和国。”我国1954年宪法的第一条,也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自“文革”中1975年宪法改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至今在国体条款表述上未有“民主”、“共和”的内容。因此,建议将我国宪法第一条中“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改提为“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这样既可驳斥国名与国体名实不符的诘难、达成国体与国名相通对应的统一,又合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十六大精神和时代要求。

  对于宪法序言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有的学者认为可改为“坚持人民民主宪政”;有的学者认为可改为“坚持人民民主与法治”;有的学者认为简洁一点可改为“坚持人民民主”;还有的学者引用1954年宪法“保卫人民民主制度”的提法,建议改为“坚持人民民主制度”。

  综合此项焦点的讨论争鸣,与会者建议宪法第1条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政党领导的、以工农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

  与此对应,宪法序言第六段中“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一句建议删去:宪法序言第七段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建议改为“坚持人民民主法治”或“坚持人民民主宪政”。

  焦点二:全民普选制问题

  有的学者指出:全民普选制是马克思主义确立的巴黎公社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原则。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这是马克思总结的巴黎公社的全民普选制原则。恩格斯热情赞扬上述原则是“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正确的方法”。因此他们都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该实行全民普选制。

  即所有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府主要官员都应普遍由选民直接、公正而有竞争的选举产生,并受选民监督,随时可以被选民罢免。而我们现在的选举,还在按21年前的1982年《选举法》进行,只是县以下人民代表由选民选举。如今应在宪法中规定全民普选原则,并相应修改《选举法》。

  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建国之初便已实行过各级人大代表选民普选制。1949年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条也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遗憾的是后来的《选举法》例退了。现在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皆由选民直接普选产生。恢复建国之初公民便拥有的政治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过去讲暂时不搞全民普选、选民直选是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和选民的文化水平不高。近几年我国在生产力水平和文化水平都比较落后的农村实行村委会由选民自由提名、直接选举,其成功的实践表明:在生产力水平和文化水平更高的城市实行选民自由直选的条件,已更加成熟了,也就是实行城乡全民普选制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有的学者则认为:各级政府主要官员都实行选民直接选举需要有一个过程,但至少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率先由选民直选,同时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应先推行选民直选,然后逐步推进市县级、省级乃至国家领导的全民直选。

  有的学者表示呼应,赞成分步骤逐级官员推行选民直接选举,但应确立改革推进时间表,不能无限期拖延,像1982年的《选举法》,一拖就是20多年。

  有的学者指出:选举应该是有竞争、有选择的选举,等额选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是不选而举。应在宪法中确立差额竞选的普遍原则。

  鉴此,与会者建议在宪法第2条中增加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采用直接差额的普法方法产生。”

  同时,上述建议的宪法第35条第2款也与此呼应。

  焦点三:军队国家化问题

  军队国家化,这话题乍听起来比较敏感。但在与会专家学者们讨论起来,却似乎非常冷静、理性、有理有据。

  有的学者认为:军队国家化、人民军队由人民掌管问题,其实在现行宪法中已有相关规定。例如宪法第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在的问题是,怎样具体落实,使之制度化、程序化。武装力量的掌管权是事关国家与人民生死存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之一,理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掌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中央军委应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应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全国人大的监督。

  有的学者指出:其实我国第一代表党和国家领导人早就有军队国家化主张。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建国前夕就已明确提出:在和平时期应该把党的军队转变为国家军队、人民军队。

  有的与会者质疑:那如何体现党对军队的领导呢?

  有的学者答疑:应改革和完善党对军队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应推荐德才兼备的干部通过民主选举程序进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层和国家中央军委领导岗位,把党的思想、路线和主张通过合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同时在部队各级组织优化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有的学者提出:国家中央军委和党的中央军委名称容易混淆。我国现行宪法中称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中央军委”),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称谓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亦简称“中央军委”),两个机构名称(尤其是简称)

  容易混淆,指代不清。我国1954年宪法曾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易于区别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但“国防”未能涵盖军事的全部职能,名与实未能全符。故建议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事委员会”

  (简称“国家军委”)。

  不少与会者认为:应该恢复国家主席兼任国家军委主席制度,并统一规定任期和连续任职期限。我国1954年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当我国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只担任党的主席而不担任国家主席时,他只兼任党的中央军委主席而不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依照宪法由国家主席刘少奇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故建议恢复我国1954年宪法的规定和我国第一代领导人的优良传统:国家军委主席由国家主席兼任。此外,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大正副委员长、国务院正副总理和国务委员都由宪法规定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也不宜例外。

  有的学者指出:由民意机关掌握国家军队,由国家元首兼任全国武装力量统帅,符合当代国际惯例和世界趋势。不但发达国家是如此,许多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

  鉴此,与会者提出修改宪法相关条款如下建议:

  宪法中所称“中央军事委员会”建议一律改称“国家军事委员会”。

  宪法第93条最后一款之前建议增加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担任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

  宪法第93条最后一款之后建议再增加一款:

  “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建议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武装力量的最高权力机关,审定全国武装力量的编制、预算和决算,决定参战与否、动用武装力量使武力、是否宣布战争状态和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家遭遇危急情况时,上述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代行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与和平行使公民合法权利,参加抢险救灾和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有的与会者认为:第29条的修改即确立军队国家化,目前的可行性值得研究,但可以考虑列入五年或十年目标。其他属于技术性问题,目前就可以实行。

  六大关注点

  (一)将建设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写入宪法

  有的学者提出: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这既合乎我国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体本质要求,也是我国今后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因此亟应写入宪法。此外,八十年代初我国提出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现在已走完两步。1982年制定宪法时提出“逐步实现……现代化”是准确的;但如今正在走最后一步,就不宜再提“逐步实现”了,故建议改提“尽快实现……现代化”。再者,现代化应适应世界发展趋势和国际公认标准。从国际上来看,现代化概念和标准已不仅仅是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四个内涵了,还应包括政治、文化、教育、卫生与人等社会各个方面的现代化。故建议在四个现代化后面加上“社会现化代”。

  因此,建议将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最后一句修改为: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法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团结奋斗,尽快实现工业、农业、国际、科技和社会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确认公有制多种形式并与非公经济平等竞争

  有的学者提出:公有制经济不能规定只有两种。公有制的多种形式和多种实现途径早已被十五大以来的理论、政策和实践所确认,宪法也应予以确认,再不能象第6条第1款那样解释公有制只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了。再者,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应在遵守同等的市场规则基础上平等竞争。故应明确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与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并存共进、平等竞争。此外,社会主义分配形式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早已被十五大以来的理论、政策和实践所确认,这种原则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再不能如第6条第2款那样限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只“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一种方式了。

  有的学者指出:应取消“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的划分。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另一面的含义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只能是“非主体经济”。但从理论上来讲,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各种市场主体(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都应在同一的市场规则中平等竞争。如从法律地位上就划分“主体”与“非主体”,就违反市场平等原则了。从实践上来看,1998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私有经济已达40%,而同期私有商业的比重已达62%,远远超过了国有商业21%)

  和集体商业(17%)的总和,公有制商业在比重上已不是“主体”了。因此不必要划分“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

  鉴此,有的学者建议宪法第6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为基础、与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有的学者则建议宪法第6条进一步简化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三)设立宪法法院构建宪法监督机制

  大多数与会者认为:应具体落实胡总书记“健全宪法监督机制”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提出:“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必须有宪法监督机构,若无专司其职的机构,便难形成有效运行的机制。因此,建议在宪法中规定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专司其职。这也是以宪为本、宪法至上的宪政体制的本质要求。

  有的学者提出:建立违宪处罚机制方能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本身已宣示,胡总书记也强调: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人只害怕犯了刑法、经济法,却不怕违反了宪法。为什呢?就因为违反刑法、经济法要受惩罚,却从来没听说哪个人违反了宪法受处罚的,也没有法院受理和裁决违宪案件。因此,没有宪法法院审理违宪案件、制裁违宪行为,宪法的权威必然大打折扣!

  有的学者指出:历史证明宪法再好如无保障等于一纸空文。1967年“文革”中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打被斗被污辱之后,义愤填膺地拿出宪法,义正词严道:怎么对待我个人都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即使罢免我,按照宪法规定也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然而,宪法本身都没有保障,又如何能保护一个国家主席?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只要宪法实施没有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上述悲剧不定哪天就有可能重演!

  有的学者指出: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宪法监督与审判机构。不仅发达国家是如此,即使象伊朗等发展中国家也在宪法中规定设立宪法保护委员会等,专司负责法律违宪审查和受理违宪投诉等等。

  鉴此,与会者建议在宪法有关条文中规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并明确其对所有法律、法规行使违宪审查等职能;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并明确其受理公民或法人关于违宪案件的诉讼等职能。

  有的学者提出:应保障司法独立与宪法保障机制相配套。为落实十六大报告的要求:“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建议宪法第126条、第131条分别修改如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四)承诺遵守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世贸规则

  不少与会者认为:中国作为联合国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之一,已经加入并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酷刑国际公约》等维护人权、人道主义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成为经济全球化中的一员,理应在宪法中庄严宣布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已加入并签署的各种国际公约,严格遵守WTO 规则和国际惯例。

  有的法律实践者提出:应统一规范国际约法的一体遵行。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现象:中国入世后有些地方或部门在经济运行中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外国商人以世贸规则为法律依据告到法庭,法官不得不受理,而本国公民以同样依据告到法庭,法官往往不予受理。本国国人反成“二等公民”了。倘在宪法中明确承诺遵守国际公约和世贸规则,法官再如此荒唐,便可追究违宪责任了。

  鉴此,与会者建议在宪法第32条尾部增加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庄严承诺:严格遵守联合国家宪章和已加入的各种国际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五)帜鲜明地提出反对恐怖主义

  面对当前国际反恐怖主义的新形势,我国已明确宣布: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已参与、配合国际反恐行动。有的学者提出:这一符合国际政治新秩序和新趋势的正义之举,应率先在宪法中旗帜鲜明地宣示,走在世界各国宪法改革推进反恐的前列。

  再者,“帝国主义”概念应结合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实际和国际关系现状进一步研究、界定。过去给人的印象是:凡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英、法、德、日等)都被称为“帝国主义”,甚至连较发达的社会主义的前苏联也被称作“社会帝国主义”。如今仍在宪法中保留“坚持反对帝国主义”

  似已欠妥,不符合我国当前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正努力构建合作伙伴关系的现实和趋势。

  鉴此,建议将宪法序言倒数第二自然段中“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

  修改为:“坚决反对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和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

  宪法第32条结尾建议再增加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决反对任何屠杀和伤害他国或本国无辜平民的恐怖主义,并参与、配合国际反恐行动,维护人类安全与世界和平。”

  (六)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两院制”

  一些学者还提出:应考虑在五年或十年目标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人大政协两院制。

  即把政协由议政机构转变为立法机构之一,赋予法律创制权和立法初审权,使之类似国外议会两院制中的“参议院”;而人大则类似于“众议院”,掌握立法的终审权。这样,既不改变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性质,又使立法机构有相互制衡的机制,使立法过程更规范、立法决策更科学、立法偏差更减少。

  学者们还提出了建立人大政协两院制的四大理由:

  一是保持历史的延续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建国初期成立伊始,便行使过国家立法权。

  二是坚持国体的共和性。各民族、各党派、各省份、各界别平等共和、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共和国国体性质,决定了代表各民族、各党派、各省份、各界别组成的全国政协应该享有立法权。

  三是落实各民族的平等性。我国在国际上一贯主张: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国内也应坚持: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宪法第4条也已明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但仅由按人口选举的全国人大来立法,人口较少的小民族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肯定少,反映小民族立法意志的机会也就少。如果每个民族不分大小各自选举1至2名全国政协委员,并将政协也作为立法机构之一,那么各民族在立法权益上就相对平等了。

  四是构建立法机构的制衡性。有利于加强立法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有助于减少立法过程中的偏差与失误。

  此外,与会者还探讨了人大代表专职化、规定宪法停止生效的特别程序,以及参照国际惯例、承认双重国籍、抚慰海外赤子等相关修宪与宪政问题,取得了系列的学术成果。

  人们期盼这些修宪建议和学术成果能引起决策者和全国人民代表的高度重视,使之在完善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改革的成果、百姓的福音,转化为走向民主宪政的路基和桥梁,转化为社会发展与文明进化的动力!

  此文由陈小平先生记录整理,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17#
发表于 2008-4-15 23:14:59 | 只看该作者
公平一些,给台湾人民一个生存的空间。
中国政府在国际上,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那么应该如何对待台湾兄弟呢?
16#
发表于 2008-4-15 22:54:45 | 只看该作者
祝福台湾!台湾加油!争取慢慢统一中国!
15#
发表于 2008-4-15 22:41:57 | 只看该作者
大陆的这次试探,是要付出代价的.马因九肯定很不高兴. 说个客气话是给个台阶下而已. 严肃的说.
14#
发表于 2008-4-15 22:33:35 | 只看该作者
不要战争,要和平!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