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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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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537#
发表于 2012-6-9 09:52:32 | 只看该作者
国籍和血统本来就是不同范围的表述。一个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而一个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

那五毛不敢面对血统,而用国籍来解释,把血统和国籍绞在一起,虽然长篇阔论,但总是东拉西扯避而不谈。这也难为他了,中共的《立法法》就决定了它的一切法律都是为中共的利益服务的,你让它的五毛如何对答。
华美佳 发表于 2012-6-9 10:45

谢谢补充。

希望他是自带干粮的五毛,不要又在糟蹋中共的钱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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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发表于 2012-6-9 09:45:27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华美佳 于 2012-6-9 10:46 编辑
不是视而不见,而是你东拉西扯避而不谈。你有胆量像东方强那样把关键词逐一解释吗?

另外,你声称懂法,那就问问你中共的《立法法》是干什么的??!! -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你可不要视而不见!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10:15

国籍和血统本来就是不同范围的表述。一个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而一个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

那五毛不敢面对血统,而用国籍来解释,把血统和国籍绞在一起,虽然长篇阔论,但总是东拉西扯避而不谈。这也难为他了,中共的《立法法》就决定了它的一切法律都是为中共的利益服务的,你让它的五毛如何对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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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发表于 2012-6-9 09:32:41 | 只看该作者
不是视而不见,而是你东拉西扯避而不谈。你有胆量像东方强那样把关键词逐一解释吗?

另外,你声称懂法,那就问问你中共的《立法法》是干什么的??!! -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你可不要视而不见!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10:15

老兄你真有水平,搞得那五毛多么狼狈。

中共的法律从两面就知道到底是为谁的根本利益服务:

1. 你提及的中共的《立法法》;


2. 中共《宪法》的序言中就明确了中共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请问,哪一个《国际法》专为某个政党的利益而制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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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发表于 2012-6-9 09:15:45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10:50 编辑
我解释了无数遍,你和东方强都视而不见。这些基本常识我需要现在去找资料吗,20多年前就学过了。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9:00

不是视而不见,而是你东拉西扯避而不谈。你有胆量像东方强那样把关键词逐一解释吗?

另外,你声称懂法(你自称20多年前就学过了 ),那就问问你中共的《立法法》是干什么的??!! -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你可不要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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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发表于 2012-6-9 08:00:38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mw2006third 于 2012-6-9 09:02 编辑
你得了吧,东方强问你多少遍让你解释什么是国籍,什么是血统你都搞不清,现在你才知道找资料去学习。

至于法律可以管中共,还是中共管法律,你可以去问问中共。

如中共的《立法法》的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3:01


我解释了无数遍,你和东方强都视而不见。这些基本常识我需要现在去找资料吗,20多年前就学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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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发表于 2012-6-9 02:02:26 | 只看该作者
你嘴巴痛快什么都可以说,我可没这个水平没这个本事。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2:28

不是我“什么都可以说”,而是中共这么说也这么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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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发表于 2012-6-9 02:01:01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3:16 编辑
你愿意学习,可以自己找资料去学习。

中共有什么样的理论,咱水平低不好说,但至少你独创的这个抢杠子里面出法律,倒是说出了法律的一个重大特征,法律需要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2:26

你得了吧,东方强问你多少遍让你解释什么是国籍,什么是血统你都搞不清,现在你才知道找资料去学习。

至于法律可以管中共,还是中共管法律,你可以去问问中共。

如中共的《立法法》的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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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发表于 2012-6-9 01:28:14 | 只看该作者
你倒不如说:中共就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出法律,不是更好、更痛快吗?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2:23



    你嘴巴痛快什么都可以说,我可没这个水平没这个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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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发表于 2012-6-9 01:26:38 | 只看该作者
你倒是不如说:建议学学中共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出法律,不是更好、更痛快吗?

你有没有胆量说说国籍可以通过几种方式获得?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2:22



    你愿意学习,可以自己找资料去学习。

中共有什么样的理论,咱水平低不好说,但至少你独创的这个抢杠子里面出法律,倒是说出了法律的一个重大特征,法律需要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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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发表于 2012-6-9 01:23:58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2:25 编辑
要我说你什么好呢,国籍法法律本身是国内法,但国籍问题是《国际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有关国籍法的一些理论总结,就在国际法的著作中有阐述。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2:22

你倒不如说:中共就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出法律,不是更好、更痛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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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发表于 2012-6-9 01:22:38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2:25 编辑
我建议你最好是先学点基本的法律常识,把国籍法的血统原则含义搞清楚再来讨论,无论是中国的国籍法还是加拿大美国的国籍法,法律文件上用的都是父母双方具有中国国籍,或者加拿大国籍,或者美国国籍的,他们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或者加拿大国籍或者美国国籍,从来不会使用具有中国血统加拿大血统美国血统这样的字眼,这就是国籍法不关心他们血统的变化,只关心他们父母的国籍。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2:17


你有没有胆量说说国籍可以通过几种方式获得? 这不仅仅说中国大陆,也包括世界的任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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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发表于 2012-6-9 01:22:34 | 只看该作者
血统、国籍你讲不下去了,现在又弄出个《国际法》。且不说《国际法》与血统、国籍所涉及的范围、对象不同,就是中共行事又多少是按《国际法》的?


这是《奥本海国际法》的简介

《奥本海国际法》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德]奥本海(Oppenheim, 1858-1919)  德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的最重要著作。奥本海出生于德国法兰克福的温德肯。1878-1880年在阿根廷、柏林和海德尔堡等地学习法律。后曾在德国的弗赖堡大学和瑞士的巴塞尔大学任教。1895年移居英国专门研究国际法,先后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和剑桥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法》一书使其闻名于西方法学界。该书曾多次再版并得以广泛传播。中译本有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奥本海国际法》(1955年版);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奥本海的其它著作有:《国际法的前途》(1911年)、《陆地战争》(1912年与艾德门合编)、《巴拿马运河的冲突》(1913年)、《国际法与外交》(1917年)、《国际联盟及其问题》(1919年)等。奥本海除写作和讲授国际法外,还担任《国际公法刊物》的编辑,同时荣任肯特“国际法学会”正式会员,马德里法学会名誉会员以及美国国际法学会的通讯会员。  本书在奥本海生前由本人曾修订过一次,后由劳特派特多次修订,已出到了第8版。(赫希·劳特派特1897-1960,奥地利人,他原是奥本海的学生,在英国伦敦大学和剑桥大学讲授国际法,一生著作颇丰,晚年还曾任职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担任国际法院法官),所以,严格地讲,现在这部《国际法》实际上是奥本海和劳特派特两人的合著。  本书分上、下两卷。上卷主要探讨平时法,下卷主要探讨争端法、战争法和中立法。  奥本海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它的存在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内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作为法律的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至于这些规则应否是成文的规则,或者在这个社会内应否有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那不是必要条件。因此,法律的存在就不限于国内社会,而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  作者认为,国际法是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在没有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规则的中央权威的情形下,各国就有时必须自己来执行法律自助以及其他国家同情被侵害的国家而进行的干涉,是国际法规则可能得到并实际上得到强制执行的方法。作者的这一观点为列强干涉他国内政提供了理论根据。  在论述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时,奥本海写道:国家,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国家就存在了。国家的存在必须有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有人民。第二,必须有人民所定居的土地。第三,必须有一个政府。第四,必须有一个主权的政府。作者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既然国际法是以作为主权社会的国家的共同同意为根据的,因此国际社会的成员国是彼此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就它们的力量、领土等方面来说,本来不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尽管它们之间可以有种种差别,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这是由于它们在国际社会内享有主权的结果。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作者指出,正如我们看到水流在地面上一样,我们也可以说我们看到法律规则流在法律领域上。如果我们要知道这些规则是从哪里来的,我们就必须逆流而上,直到它们的起点。我们找到这些规则发生的地方,那就是它们的渊源。因而,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就是(一)国际条约,这是各国明示的同意。(二)习惯,这是各国以暗含的同意或以行为表示的同意,即默示同意。同时还有其它一些渊源,如:一般法律原则,法院判决,学者著作(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有关国际法的领域,奥本海认为近代国际法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它最初起源于基督教国家之间,而且几百年来只限于这些国家。在过去许多世纪中,基督教国家和回教国家彼此长期互相仇视,基督教国家和佛教国家之间没有经常的交往。但现在的情况是:实在国际法已经不承认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因宗教或文化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了。  奥本海以格老秀斯作为分界点,论述了古代国际法及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变化,同时介绍了现存的各国际法学派。  作者详尽论述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它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所作的任何侵害行为之后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国际法的客体包括国家领土、公海和个人。在战争法卷中,奥本海指出,解决国际争端有几种方式。和协解决的方式有:谈判、斡旋和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军备的裁减和限制等等;强制解决的方式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等;直到利用战争来解决争端。  在《国际法》一书中,奥本海明显提出了一些荒谬的主张。如:他认为国家只有通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在当时形势下,使帝国主义列强得到借口来拖延对新国家的承认,拒绝给新国家以国际法主体的平等权利。再如:作者提出国家为自卫的目的而对他国作某些侵犯,在国际法上是允许的。由此,列强可以随意侵犯他国。作者的另一个观点是:依据条约,一国对他国有权进行干涉,并举1906年美国依据1903年哈瓦那条约干涉古巴,1914年依据1903年美巴条约干涉巴拿马为例,这实际上是为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寻找法律依据。  奥本海把大陆法学界的学说和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结合起来,分析了当时的国际情况,以大量的资料和国际惯例,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国际法学说,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奥本海国际法》曾被誉为资产阶级国际法的精华,反映了西方国际法的主要动向,是研究国际法的重要参考资料。尽管原书出版已多年,它在国际上仍然很受重视。                      (高峻岭)  参考书目:《西方法学家生平与学说评介》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http://www.china-judge.com/zzty/zzty86.htm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2:08


要我说你什么好呢,国籍法法律本身是国内法,但国籍问题是《国际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有关国籍法的一些理论总结,就在国际法的著作中有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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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发表于 2012-6-9 01:17:12 | 只看该作者
“他们血统有没有变化不是国籍法关心的”你是指中共吧?如果是,你鼓吹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如何体现??!!你不是在打中共的脸吗?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2:02


我建议你最好是先学点基本的法律常识,把国籍法的血统原则含义搞清楚再来讨论,无论是中国的国籍法还是加拿大美国的国籍法,法律文件上用的都是父母双方具有中国国籍,或者加拿大国籍,或者美国国籍的,他们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或者加拿大国籍或者美国国籍,从来不会使用具有中国血统加拿大血统美国血统这样的字眼,这就是国籍法不关心他们血统的变化,只关心他们父母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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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发表于 2012-6-9 01:08:30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2:18 编辑
可以研读任何一本《国际法》,比如奥本海的《国际法》之类的,再结合中国国籍法读一遍。网络一搜就有,自己学习学习吧。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1:58

血统、国籍你讲不下去了,现在又弄出个《国际法》。且不说《国际法》与血统、国籍所涉及的范围、对象不同,就是中共行事又多少是按《国际法》的?


这是《奥本海国际法》的简介

《奥本海国际法》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德]奥本海(Oppenheim, 1858-1919)  德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的最重要著作。奥本海出生于德国法兰克福的温德肯。1878-1880年在阿根廷、柏林和海德尔堡等地学习法律。后曾在德国的弗赖堡大学和瑞士的巴塞尔大学任教。1895年移居英国专门研究国际法,先后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和剑桥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法》一书使其闻名于西方法学界。该书曾多次再版并得以广泛传播。中译本有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奥本海国际法》(1955年版);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奥本海的其它著作有:《国际法的前途》(1911年)、《陆地战争》(1912年与艾德门合编)、《巴拿马运河的冲突》(1913年)、《国际法与外交》(1917年)、《国际联盟及其问题》(1919年)等。奥本海除写作和讲授国际法外,还担任《国际公法刊物》的编辑,同时荣任肯特“国际法学会”正式会员,马德里法学会名誉会员以及美国国际法学会的通讯会员。  本书在奥本海生前由本人曾修订过一次,后由劳特派特多次修订,已出到了第8版。(赫希·劳特派特1897-1960,奥地利人,他原是奥本海的学生,在英国伦敦大学和剑桥大学讲授国际法,一生著作颇丰,晚年还曾任职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担任国际法院法官),所以,严格地讲,现在这部《国际法》实际上是奥本海和劳特派特两人的合著。  本书分上、下两卷。上卷主要探讨平时法,下卷主要探讨争端法、战争法和中立法。  奥本海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它的存在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内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作为法律的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至于这些规则应否是成文的规则,或者在这个社会内应否有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那不是必要条件。因此,法律的存在就不限于国内社会,而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  作者认为,国际法是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在没有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规则的中央权威的情形下,各国就有时必须自己来执行法律自助以及其他国家同情被侵害的国家而进行的干涉,是国际法规则可能得到并实际上得到强制执行的方法。作者的这一观点为列强干涉他国内政提供了理论根据。  在论述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时,奥本海写道:国家,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国家就存在了。国家的存在必须有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有人民。第二,必须有人民所定居的土地。第三,必须有一个政府。第四,必须有一个主权的政府。作者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既然国际法是以作为主权社会的国家的共同同意为根据的,因此国际社会的成员国是彼此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就它们的力量、领土等方面来说,本来不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尽管它们之间可以有种种差别,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这是由于它们在国际社会内享有主权的结果。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作者指出,正如我们看到水流在地面上一样,我们也可以说我们看到法律规则流在法律领域上。如果我们要知道这些规则是从哪里来的,我们就必须逆流而上,直到它们的起点。我们找到这些规则发生的地方,那就是它们的渊源。因而,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就是(一)国际条约,这是各国明示的同意。(二)习惯,这是各国以暗含的同意或以行为表示的同意,即默示同意。同时还有其它一些渊源,如:一般法律原则,法院判决,学者著作(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有关国际法的领域,奥本海认为近代国际法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它最初起源于基督教国家之间,而且几百年来只限于这些国家。在过去许多世纪中,基督教国家和回教国家彼此长期互相仇视,基督教国家和佛教国家之间没有经常的交往。但现在的情况是:实在国际法已经不承认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因宗教或文化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了。  奥本海以格老秀斯作为分界点,论述了古代国际法及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变化,同时介绍了现存的各国际法学派。  作者详尽论述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它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所作的任何侵害行为之后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国际法的客体包括国家领土、公海和个人。在战争法卷中,奥本海指出,解决国际争端有几种方式。和协解决的方式有:谈判、斡旋和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军备的裁减和限制等等;强制解决的方式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等;直到利用战争来解决争端。  在《国际法》一书中,奥本海明显提出了一些荒谬的主张。如:他认为国家只有通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在当时形势下,使帝国主义列强得到借口来拖延对新国家的承认,拒绝给新国家以国际法主体的平等权利。再如:作者提出国家为自卫的目的而对他国作某些侵犯,在国际法上是允许的。由此,列强可以随意侵犯他国。作者的另一个观点是:依据条约,一国对他国有权进行干涉,并举1906年美国依据1903年哈瓦那条约干涉古巴,1914年依据1903年美巴条约干涉巴拿马为例,这实际上是为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寻找法律依据。  奥本海把大陆法学界的学说和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结合起来,分析了当时的国际情况,以大量的资料和国际惯例,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国际法学说,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奥本海国际法》曾被誉为资产阶级国际法的精华,反映了西方国际法的主要动向,是研究国际法的重要参考资料。尽管原书出版已多年,它在国际上仍然很受重视。                      (高峻岭)  参考书目:《西方法学家生平与学说评介》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 中国法官
http://www.china-judge.com/zzty/zzty86.htmhttp://www.china-judge.com/zzty/zzty86.htm[/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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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发表于 2012-6-9 01:02:32 | 只看该作者
他们血统有没有变化不是国籍法关心的,国籍法只关心他们父母的国籍,根据他们父母的国籍决定他们的国籍。如果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出现,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具体到中国的国籍法,根据两个要点:1.如果他们父母是中国国籍,他们就具有中国国籍;2.如果当事人出生时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那么当事人必须选择一个,选择外国国籍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1:56

“他们血统有没有变化不是国籍法关心的”你是指中共吧?如果是,你鼓吹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如何体现??!!你不是在打中共的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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