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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持返加证的朋友请注意 [打印本页]

作者: 小西天    时间: 2002-6-28 12:07
标题: 持返加证的朋友请注意
新移民法规定,永久居民五年內须待在加国境內二年。持返加证(returning resident permit)者境外停留时间,至2004年6月28日前仍可算为等同境內,但须在移民官员检查时的过去五年以內。因新法規定不再续发返加证,今年六月二十八日还未获发返加证的申请人,将可获得申请费退款。
作者: 匆忙    时间: 2002-7-2 03:02
请问但须在移民官员检查时的过去五年以內是什么意思?
作者: 小西天    时间: 2002-7-4 17:38
最初由[匆忙]发布
请问但须在移民官员检查时的过去五年以內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以你再次入境的时候算,往前倒回去算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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