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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加拿大职业保险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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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2-2-8 00:0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自王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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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福利

“职业安全及保险条例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职业安全及保险局 ( 原为工伤赔偿局 ) 根据改条例为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工人提供“投保福利”。该局对索赔个案皆个别处理,而所提供的福利也因应个别情况而定。

一,工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方可享受“投保福利”:

·劳资关系必须存在。

·必须直接因工作而引致受伤或患病。

·工人立即向职保局申报其伤病,并签署同意书授权其“健康护理专业人员”向雇主提供其体能资料。

·向职保局提供所有与裁定福利金资格有关的资料。

·与“健康护理专业人员”充分合作及接受治疗。

·充分合作参与任何“早日安全复工计划”或“重投劳工市场计划”。

·向职保局报告任何需申报资料的改变,包括 ( 不限于 ) :收入增减、复工或医疗情况等。

二,损失收入保险:

职保局为因工受伤或职业病而损失工作时间的工人提供“损失收入福利金”,金额是根据工人受伤前净收入差额的 85% ,而计算直到每年的最高额。

三,福利金复核:

职保局于每年当受伤工人需要申报的资料有任何改变是,复核受伤工人领取福利金的资格,到工人受伤后的第 72 个月为止。根据法例职保局于工人受伤 72 个月后不可复核或更改工人所得福利金的金额,除非工人需要申报的资料于受伤后的 72 个月内有改动而未向职保局申报。

四,福利金额:

职保局通常于工人受伤后第二天 ( 雇主必须向受伤工人发放受伤日的全日工资 ) 或工人开始收入减少时,开始发放“损失收入福利金”,并于工人康复后或不再有收入损失时停付。

如果工人复工后所得工资与受伤前相等或更高,职保局会停付该项福利金。如果工人经“重投劳工市场”评估为有能力 ( 从事适合的职业或行业 ) 赚取相等或高于受伤前的工资,职保局亦会停止发放该项福利金。

当工人年满 65 岁时,职保局会停止支付该项福利金。工人于年满 63 岁或以上是因工受伤而损失收入,职保局会制服最高为两年的“损失收入福利金”。

五,根据不同的情况,职保局也考虑支付下列“受保福利”的费用:

·健康护理

·医疗

·处方药物

·特别衣服或鞋

·交通

六,职业安全及保险局的电话: (416)344-4999

免费长途: 1-800-465-5606

弱听人士电话: 1-800-387-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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