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从 VANSKY 中获得全文 ," 于永久居民居住期限的修改 "
4 新法中另一点值得注意的修改 , 就是它明确地提出 ,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 , 居住在境外的时间也可以按居住在加拿大计算 . 换句话说就是可以算在那两年之内 .
记者 : 您能不能具体说说哪些情况可以呢 ? 朱军 : 有三中人 , 如果住在境外 , 也可以按居住在加国计算 : 1 加拿大公民在境外居住 , 他们的配偶 , 同居者 , 或子女如是永久居民 , 陪同在境外居住 , 可以计算 2 永久居民如在
境外为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公司 FULL-TIME 工作 , 可以计算 3 永久居民如在境外为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公司 FULL-TIME 工作 , 陪同他们的配偶 , 同居者 , 子女可以计算
记者 : 这一点修改很好 , 这使得很多人即住在海外为加拿大公司工作 , 有可以按居住加国计算 . 朱军 : 是这样 . 但是新法对什么样的生意 , 什么样的工作有一些具体说明 . 这些公司可大可小 , 可以是政府的也可以是私人 的 . 但要符合以下几条 : · 加拿大人的公司 , 或主要由加拿大人拥有的公司 · 正在运行中的公司 · “有 利可图”的公司 · 不是专门为了满足这个条件而成立的公司 . 换句话说 , 就是有人专门成立一个公司 , 把自 己派回去 , 然后还按照居住加国计算 . 这是不可以的 .
记者 : 朱先生 , 根据你的经验 , 你觉得哪些公司符合这些条件 , 该出示什么样的文件证明呢 ? 朱军 : 新法中并不 可能在这方面讲得太具体 . 但显然 , 要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 这样的公司必须是成立了一段时间 , 并真的同中国
有一些生意交往 . 这样才能说服移民官 , 这个公司是真的 , 运行中的 , 盈利的 , 从而需要派人回去运作 . 所需的 文件除了公司注册文件外 , 还要提供生意运作方面的证明 , 如合同书 , 报关单 , 信用证等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