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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泪而问:国旗为谁而降

发表于 2005-2-25 22: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含泪而问:国旗为谁而降


[贺兰山人又来了] 于 2005-02-25 22:08:11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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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在刚刚过去的辽宁孙家湾煤矿矿难中有213 名井下作业矿工遇难,本人曾为此专门在强国论坛写下了《鸡年新春第一难,惨 惨 惨》一文,借以发发牢骚,痛斥辽宁省政府大员,刚刚得知该省主管工业的副省长已经被停了职务,心中不免生出一丝快意!对死难的矿工也算是有了个交代!
唯一让我耿耿于怀的是为何中央政府就不能根据国旗法之第14条为我死难的213 名矿工弟兄下半旗志哀呢?
难道死亡213 名矿工还不是重大伤亡吗?那么死亡多少才算是符合下半旗的标准呢?
或者是因为死亡的是命如草芥的底层百姓吗?
如果没有任何不下半旗的理由,呜呼!我为《国旗法》被人为的践踏而耻辱!
共和国的国旗曾经为共和国的伟大领导人的逝世而下半旗,难道你也这样高傲的鄙视你身后追随阶级吗?不肯为他们的亡灵做任何的超度吗?假若亡灵有知,看到其妻儿老少的悲情痛哭,不知道天国里的亡灵会有何感想?
生命本来是神圣的,无论其富贵与贫穷,政府大员与如草芥之平民,在生命的意义上是平等的!
在下半旗的实际实行中,领导人的逝世可以很好的进行,为何对重大矿难就那么的难呢?
呜呼!我为国人悲哀!为《国旗法》而悲哀!
发表于 2005-2-25 22: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靠!没人顶, 我老人家天天加班,累的昏天黑地, 连北都找不到,看在大师的份子上,含泪顶一下吧!
发表于 2005-2-25 22: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加把鼻涕,顶
发表于 2005-2-25 22: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民之见, 有违大国纷繁

发表于 2005-2-25 23: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民之见, 有违大国风范

草民之见, 有违大国风范.
区区草民数十,若损容颜,有违大国风范. :slobber:  :slobber:  :slobber:  :slobber:  :slobber:
发表于 2005-2-25 23: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的确应该下半旗.
发表于 2005-3-9 19: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煤矿工人是黑人,不见天日,只为他人的取暖和光明而做!知道在井下和他们做伴的是什么生物吗?是鼠!
下不下旗也无可非议, 因为那旗本就不是为他们而升
但我却知道辽宁的另一个煤城----抚顺有很多矿工的家里在冬天的温度只有零度左右,原因是他们钱太少了,就这样他们也觉得很幸运, 那里有太多的下岗之人了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生活之重,重于虎
顶!
发表于 2005-3-9 20: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苦大仇深啊,下半旗有什么用?

发表于 2005-3-9 20: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含泪而问:国旗为谁而降

最初由[专批赵平波]发布
含泪而问:国旗为谁而降

含泪而问:国旗为谁而降


[贺兰山人又来了] 于 2005-02-25 22:08:11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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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在刚刚过去的辽宁孙家湾煤矿矿难中有213 名井下作业矿工遇难,本人曾为此专门在强国论坛写下了《鸡年新春第一难,惨 惨 惨》一文,借以发发牢骚,痛斥辽宁省政府大员,刚刚得知该省主管工业的副省长已经被停了职务,心中不免生出一丝快意!对死难的矿工也算是有了个交代!
唯一让我耿耿于怀的是为何中央政府就不能根据国旗法之第14条为我死难的213 名矿工弟兄下半旗志哀呢?
难道死亡213 名矿工还不是重大伤亡吗?那么死亡多少才算是符合下半旗的标准呢?
或者是因为死亡的是命如草芥的底层百姓吗?
如果没有任何不下半旗的理由,呜呼!我为《国旗法》被人为的践踏而耻辱!
共和国的国旗曾经为共和国的伟大领导人的逝世而下半旗,难道你也这样高傲的鄙视你身后追随阶级吗?不肯为他们的亡灵做任何的超度吗?假若亡灵有知,看到其妻儿老少的悲情痛哭,不知道天国里的亡灵会有何感想?
生命本来是神圣的,无论其富贵与贫穷,政府大员与如草芥之平民,在生命的意义上是平等的!
在下半旗的实际实行中,领导人的逝世可以很好的进行,为何对重大矿难就那么的难呢?
呜呼!我为国人悲哀!为《国旗法》而悲哀!

兄弟,我为人虽然愚钝,但我知道谁是为了祖国好!
发表于 2005-3-9 21: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命贱呀。
发表于 2005-3-9 21: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发表于 2005-3-9 21: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旗还不就是为那几个GCD头子而降?!
发表于 2005-3-9 22: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粪青们对此贴不屑一顾,呵呵。200多人?填不平台湾海峡,降个P旗!对不?
发表于 2005-3-9 22: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
因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该条我们已经严格执行了。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该条我们已经严格执行了。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该条我们已经严格执行了。但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该条我们已经严格执行了。你说谁是“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而我国没有下半旗志哀?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该条我们已经严格执行了。矿难人数超过215人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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