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关注的贺梅案已经判决了. 贺梅被判给了原来临时的(按协议可以随时中止的)监护人. 其亲生父母被剥夺了父母权.
此案的判决根据显然是荒唐的.
其最基本的理由是所谓的"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这一理由可以成为的话, 则任何富人都可以援引这一条而将他们看中的穷人的孩子掠为己有. 因为一个穷人的孩子去到富人家肯定会生活好一些, 受教育多一些, 这当然符合"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一个人贫穷这本来就是一种不幸, 难道一个社会, 一个富人不应该去帮助她, 却反而要剥夺她最后的所有 - 她的亲生骨肉?
难道穷人就没有做父母的权利?
父母权是一种基本人权. 贫富的差别不能成为剥夺这一基本人权的理由.
所谓"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只能在十分有限的条件下作为判决的依据:
其一是当具有"等价亲缘关系"的直系血亲之间, 如生父和生母为子女的监护权而争夺, 或具有"等价亲缘关系"的旁系亲属之间为其亲属遗孤的监护权而争夺. 生父和生母, 或姨妈和舅舅, 具有"等价亲缘关系", 而生母和姨妈则不具有"等价亲缘关系", 前者比后者有更近的亲缘关系. 显然一个富有的远亲是不能以"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去剥夺其侄子的贫穷的亲生父母的对该侄子的监护权的. 即便是在美国, 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仍然是法律判定的基石之一, 如移民法中有关亲属移民的条款, 遗产继承法中有关直系和旁系的优先继承顺序, 等等. 将一个临时的(按协议可以随时中止的)监护人与亲生父母摆在同一档次, 这就象是将一个侄儿与一个亲子摆在同一档次来继承遗产一样, 这本身就是违背亲疏有别这一家庭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的.
其二是当儿童的亲生父母患有严重的精神上的疾病, 不能照管孩子时, 法庭依据"儿童利益的最大化"来优先判决给愿意作为监护人的某一亲属, 如无亲属, 则然后考虑给非亲属.
其三是即便亲生父母因贫穷或行为能力(如残疾, 入狱)的局限, 而无力抚养子女, 只要他们有正常的意识, 其监护权的永久转移就应当是在他们的同意下发生, 而不是强制剥夺. 这是对他们的基本人权的一种尊重.
平权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 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不因他的生活经历, 财产状况, 品行, 国籍, 和法律身份的状况为转移.
任何有关亲生父母以往生活经历的评论, 无论有无事实根据, 都不能成为剥夺其父母权这一基本人权的理由. 一个人即便有"案底", 过去官司缠身, 这并不能使其失去做父母的权利.
任何有关亲生父母的收入, 财产和生活水准的评估, 无论有无事实根据, 都不能成为剥夺其父母权这一基本人权的理由. 穷人也有做父母的权利.
任何有关亲生父母个人品行的评价, 无论有无事实根据, 只要这些品行不是针对和伤害其子女的, 都不能成为剥夺其父母权这一基本人权的理由. 正如一个囚犯也应当有基本人权一样, 无论他犯了何种罪行, 道德品行如何.
任何有关亲生父母国籍, 移民身份的状况, 以及纳税情况的认定, 无论有无事实根据, 都不能成为剥夺其父母权这一基本人权的理由.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 支持一个富裕国家的合法公民剥夺一个来自贫穷国家的非法移民的亲生子女.
对方律师"技高一筹"地将概念上的"临时托付的监护人"偷换成"养父母"("the adopting parents", "the foster parents"), "心理父母"("the psychological parents"), 以图达到与亲生父母一样, 具有"等价亲缘关系"的地位. 这是非常厉害的一招, 他并且克意回避一个关键的事实, 这就是从一种"随时可以终止"的"临时托养"关系, 绝对引伸不出"永远不能中止"的"永久托养"关系. 有意地引导对手跟着他走, 纠缠在亲生父母的以往生活经历, 财产收入状况, 品行, 国籍, 和法律身份的评估和事实认定上, 这显然是引入了一个法律圈套.
为人父母者在生活的某一阶段上, 都有可能会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而将其子女以口头或书面协议的形式临时托付給他人看管或抚养, 其时间可能为几小时, 几天, 或几年, 这个临时的看管者或抚养者可以是祖母, 姨妈, 朋友, 职业保姆, 慈善机构, 或一个好心人. 任何一个有正常逻辑思维的人, 都能明白这种"临时托养", 不等于"永久放弃监护权".
这种临时托养关系是很常见的, 无可非议. 对方律师将"临时托养子女"说成是"遗弃子女", 这是另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偷换.
贺家的律师不能识破和跳出对方设置的这些圈套, 其失败也就难免了.
对于贺家来说, 此案的难点是, 案子历时愈久, 则临时监护人便愈成了事实上的养父母. 显然养父母与亲生父母是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的. 这就象事实婚姻与注册了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等价的一样. 时间愈久, 则原来协议的法律力量便愈弱, 而既成事实的法律力量便愈强. 显然在具有相同法律地位 - "等价亲缘关系"的争执双方之间, "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将会成为最重要的判决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