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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案, 基本人权与概念偷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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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5-15 08:5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世人关注的贺梅案已经判决了. 贺梅被判给了原来临时的(按协议可以随时中止的)监护人. 其亲生父母被剥夺了父母权.

此案的判决根据显然是荒唐的.

其最基本的理由是所谓的"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这一理由可以成为的话, 则任何富人都可以援引这一条而将他们看中的穷人的孩子掠为己有. 因为一个穷人的孩子去到富人家肯定会生活好一些, 受教育多一些, 这当然符合"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一个人贫穷这本来就是一种不幸, 难道一个社会, 一个富人不应该去帮助她, 却反而要剥夺她最后的所有 - 她的亲生骨肉?

难道穷人就没有做父母的权利?

父母权是一种基本人权. 贫富的差别不能成为剥夺这一基本人权的理由.

所谓"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只能在十分有限的条件下作为判决的依据:

其一是当具有"等价亲缘关系"的直系血亲之间, 如生父和生母为子女的监护权而争夺, 或具有"等价亲缘关系"的旁系亲属之间为其亲属遗孤的监护权而争夺. 生父和生母, 或姨妈和舅舅, 具有"等价亲缘关系", 而生母和姨妈则不具有"等价亲缘关系", 前者比后者有更近的亲缘关系. 显然一个富有的远亲是不能以"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去剥夺其侄子的贫穷的亲生父母的对该侄子的监护权的. 即便是在美国, 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仍然是法律判定的基石之一, 如移民法中有关亲属移民的条款, 遗产继承法中有关直系和旁系的优先继承顺序, 等等. 将一个临时的(按协议可以随时中止的)监护人与亲生父母摆在同一档次, 这就象是将一个侄儿与一个亲子摆在同一档次来继承遗产一样, 这本身就是违背亲疏有别这一家庭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的.

其二是当儿童的亲生父母患有严重的精神上的疾病, 不能照管孩子时, 法庭依据"儿童利益的最大化"来优先判决给愿意作为监护人的某一亲属, 如无亲属, 则然后考虑给非亲属.

其三是即便亲生父母因贫穷或行为能力(如残疾, 入狱)的局限, 而无力抚养子女, 只要他们有正常的意识, 其监护权的永久转移就应当是在他们的同意下发生, 而不是强制剥夺. 这是对他们的基本人权的一种尊重.

平权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 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不因他的生活经历, 财产状况, 品行, 国籍, 和法律身份的状况为转移.

任何有关亲生父母以往生活经历的评论, 无论有无事实根据, 都不能成为剥夺其父母权这一基本人权的理由. 一个人即便有"案底", 过去官司缠身, 这并不能使其失去做父母的权利.

任何有关亲生父母的收入, 财产和生活水准的评估, 无论有无事实根据, 都不能成为剥夺其父母权这一基本人权的理由. 穷人也有做父母的权利.

任何有关亲生父母个人品行的评价, 无论有无事实根据, 只要这些品行不是针对和伤害其子女的, 都不能成为剥夺其父母权这一基本人权的理由. 正如一个囚犯也应当有基本人权一样, 无论他犯了何种罪行, 道德品行如何.

任何有关亲生父母国籍, 移民身份的状况, 以及纳税情况的认定, 无论有无事实根据, 都不能成为剥夺其父母权这一基本人权的理由.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 支持一个富裕国家的合法公民剥夺一个来自贫穷国家的非法移民的亲生子女.

对方律师"技高一筹"地将概念上的"临时托付的监护人"偷换成"养父母"("the adopting parents", "the foster parents"), "心理父母"("the psychological parents"), 以图达到与亲生父母一样, 具有"等价亲缘关系"的地位. 这是非常厉害的一招, 他并且克意回避一个关键的事实, 这就是从一种"随时可以终止"的"临时托养"关系, 绝对引伸不出"永远不能中止"的"永久托养"关系. 有意地引导对手跟着他走, 纠缠在亲生父母的以往生活经历, 财产收入状况, 品行, 国籍, 和法律身份的评估和事实认定上, 这显然是引入了一个法律圈套.

为人父母者在生活的某一阶段上, 都有可能会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而将其子女以口头或书面协议的形式临时托付給他人看管或抚养, 其时间可能为几小时, 几天, 或几年, 这个临时的看管者或抚养者可以是祖母, 姨妈, 朋友, 职业保姆, 慈善机构, 或一个好心人. 任何一个有正常逻辑思维的人, 都能明白这种"临时托养", 不等于"永久放弃监护权".

这种临时托养关系是很常见的, 无可非议. 对方律师将"临时托养子女"说成是"遗弃子女", 这是另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偷换.

贺家的律师不能识破和跳出对方设置的这些圈套, 其失败也就难免了.

对于贺家来说, 此案的难点是, 案子历时愈久, 则临时监护人便愈成了事实上的养父母. 显然养父母与亲生父母是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的. 这就象事实婚姻与注册了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等价的一样. 时间愈久, 则原来协议的法律力量便愈弱, 而既成事实的法律力量便愈强. 显然在具有相同法律地位 - "等价亲缘关系"的争执双方之间, "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将会成为最重要的判决依据.
沙发
发表于 2004-5-15 11:33:16 | 只看该作者
贺绍强夫妇是自己放弃的权利,没有人剥夺他,自己作了事情就要负责。这跟人权没关系。

这个世界上贫穷的父母很多,但他们为什么没有找人‘临时监护’他们的孩子?既然曾经贺梅对他们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可以借给被人;现在有何资格哭天抢地去要回来,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孩子不是东西,可以你想扔就扔,可以你想要就要,如果你是贺梅,你有什么感受,这样的父母不要也罢。

:smokin:
板凳
发表于 2004-5-15 11:35:40 | 只看该作者
写得很好,完全同意!

如果是齐晓君 vs. 贺绍强, 我支持齐。可是这是中国人 vs 白人。

在北美的中国人不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斗争,就永远是二等公民,没人会把你当回事。
地板
发表于 2004-5-15 11:50:29 | 只看该作者
对楼上的观点,不敢苟同。如果吧这件事看成 中国人vs白人,而忽略事件的本身,似乎过于武断,对于当事人,特别是贺梅,很不公平。

:smokin:
5#
发表于 2004-5-15 13:37:51 | 只看该作者

应该讲公道

对于贺绍强Vs齐晓君,我们同情齐是基于一个公道的原因。而对于贺绍强Vs贝克,我们为什么就不基于公道的原则了呢?难道就可以采用双重标准了吗?

法官的判决我是完全支持的。贺绍强已经失去为人父母,至少是贺梅父母的权利,这是他们自己抛弃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的!现在哭天唤地想抢回来,只能证明他们机关算尽,小聪明太多而已。

华人要团结是不错,但不可能无原则地讲,用团结来掩盖自己的缺德,更是要不得!


写得很好,完全同意!

如果是齐晓君 vs. 贺绍强, 我支持齐。可是这是中国人 vs 白人。

在北美的中国人不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斗争,就永远是二等公民,没人会把你当回事。
6#
发表于 2004-5-15 17:25:21 | 只看该作者
贺,此人自做自受,人渣何须同情!!!
7#
发表于 2004-5-15 18:08:27 | 只看该作者
正是这种人渣在败坏中国人的诚信,他这是活该!
8#
发表于 2004-5-15 20:23:45 | 只看该作者
恶人自有恶报!!不要用什么“中国人不团结起来”之类没有作人原则的空话来欺骗人!是非不清,颠倒黑白,你还自称“探头”?简直一个无厘头!我在搬家的时候就碰到一个自称“活雷锋”的搬家个体户,不但言而无信,公然敲诈,自以为老移民耍无赖,而且还想动手打人!!就这种素质,我还要团结他?整个一个人渣!不管他是白人、黑人、黄人,只要做的不对,使坏水,一样鄙视他,没有同情二字!!因为他们不配!!
最初由[探头]发布
写得很好,完全同意!

如果是齐晓君 vs. 贺绍强, 我支持齐。可是这是中国人 vs 白人。

在北美的中国人不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斗争,就永远是二等公民,没人会把你当回事。
9#
发表于 2004-5-15 20:28:3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探头]发布
写得很好,完全同意!

如果是齐晓君 vs. 贺绍强, 我支持齐。可是这是中国人 vs 白人。

在北美的中国人不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斗争,就永远是二等公民,没人会把你当回事。

“二等公民”这个标签多半还是咱中国人自己给自己贴的。即使这是事实,也是有多种原因,并不和“不团结,不为自己的利益斗争”有么因果关系。我认为种族,语言,生活习惯,文化,特别是价值观念的差异都是造成“低人一等”感觉的主要因素。这里本来就是白人的地盘,你不邀自来,如果再不想融入当地的语言,生活,和文化环境,不改变自己的价值观,那么凭你这张黄面孔,再怎样“团结斗争”也不可能和白人平起平坐。我们应该庆幸贺梅今后会生长在一个“一等公民”的环境,因为她不会再成为她亲生父母那样的人,从而不会再象她亲生父母那样在人生旅途上如此劳累和失败。
10#
发表于 2004-5-15 20:3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应该讲公道

最初由[doggy]发布
应该讲公道

对于贺绍强Vs齐晓君,我们同情齐是基于一个公道的原因。而对于贺绍强Vs贝克,我们为什么就不基于公道的原则了呢?难道就可以采用双重标准了吗?

法官的判决我是完全支持的。贺绍强已经失去为人父母,至少是贺梅父母的权利,这是他们自己抛弃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的!现在哭天唤地想抢回来,只能证明他们机关算尽,小聪明太多而已。

华人要团结是不错,但不可能无原则地讲,用团结来掩盖自己的缺德,更是要不得!



就是这个理!

按"探头"的说法发展下去,离种族歧视及种族冲突不远了.
11#
发表于 2011-8-12 21:52:26 | 只看该作者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贺梅回美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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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9-20 13:37:43 | 只看该作者
我所知道的贺梅案


http://tieba.baidu.com/p/558156132

今天网上查贺梅近况,发现贺绍强罗秦已经离婚.其中一个细节引起我的兴趣:贺绍强争夺抚养权失败是因为他只能提供2002年在美国领的结婚证,无法证实贺梅贺杰出生时他是孩子的合法父亲.这进一步证实了我几年前在贺梅案庭审记录上看到的内幕:1998年贺绍强和罗秦是假结婚.当年贺绍强为了骗得国内人的支持,口口声声说美国法庭歧视他,不承认他的中国结婚证,逼迫他重办结婚证.而事实是他的所谓中国结婚证根本是伪造的,是拿来骗签证的,所以他不敢中国的法庭上用.

我大概是六年多前开始关注贺绍强系列案的,从他的强奸案到贺梅抚养权案,从各方面的媒体报道,网友议论到贺梅案的庭审记录.随着对事实的一步步了解,我对贺梅案的看法也从根本改变了:从开始的支持贺绍强夺回女儿到后来的支持贝克继续抚养贺梅.这不仅是因为我发现贺绍强是个人品很差谎话连篇的人,也是因为看过2004年庭审记录后我觉得把贺梅判给贝克的法理是成立的.

这几年国内对贺梅案的报道基本是贺绍强为了骗取国内人支持的一面之词.在很多细节上和当年的报道甚至和他自己当年的说法矛盾,还有不少说法不合情理.仅举几例:

1,当年罗秦办陪读签证,肯定是要出示结婚证的.而他现在根本拿不出中国结婚证,说明他当年用的是假结婚证.这其实是2004年贺绍强被法庭判输贺梅案的一个主要依据,法官认为贺绍强诚信有严重问题,所以不采信贺绍强的证词.当时贝克律师给的另一个有关贺绍强诚信问题的证据是贺绍强买车时为了拿到贷款,开了假收入证明.

2,贺绍强说齐(强奸案原告)是故意勾引他,并要讹诈他500元钱去买健康保险.这个很不合情理.齐的老公当时已经在美国合法工作,估计500元钱不到他半周工资.很难相信齐会为了500元钱拿自己的声誉讹诈靠微薄奖学金养一家人的穷学生.

3,贺绍强说贺梅三个月时他们正式把抚养权监护权转给贝克是因为贝克用给贺梅提供医疗保险来引诱他们.可是在美国像贺梅这样的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孩子可以得到全免费的医疗保险福利.贺绍强应该很清楚这一点,因为罗秦生孩子的费用也是搞相关福利减免的.根据当年庭审记录的证人证词看,当年(贺梅四个月时)其实是贺绍强不想领回贺梅,希望贝克家继续抚养.我猜这是因为贺罗两人要全力打黑工挣钱,所以希望贝克家免费给他们养孩子.

4,贺罗和贝克家曾经有一段”蜜月期”,但后来由于几次探视引发的矛盾,两家开始闹翻.贺罗有三个多月没有去探视贺梅,而田州的法律规定如果生父母没有合理理由90天不去探视或供养自己的孩子,养父母可以以遗弃为由申请养子女的全部父母权.贝克家是据此争夺父母权,而不是根据贺梅四个月时和罗秦签的临时领养协议.贺绍强在很多采访中都故意隐瞒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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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9-20 16:51:1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的生命力真强!
七年以后,还有人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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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9-20 17:33:51 | 只看该作者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贺梅回美国了。
夏侯草 发表于 2011-8-12 22:52


No!
已经回中国了!
只是过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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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9-20 23:14:53 | 只看该作者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贺梅回美国了。
夏侯草 发表于 2011-8-12 22:52

法制社会,过程正确比结果正确更重要,贺梅案中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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