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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来多打官司 李氏兄弟屡受挫

发表于 2003-4-10 13: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专程从中国天津到多伦多来打遗产官司的李光序、李光夏兄弟在此已经滞留一年多,由于无足够经费聘请律师,两兄弟只是在翻译的帮助下出庭。李光序昨日向法庭请求出具信件帮助其母亲王毓英申请签证,法官认为此举不属地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3-4-8
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古老的重婚故事。若知详情,请电(416)499-9348 Mr. Guangshu Li.


我们母亲的情况,听到父亲的噩耗,我们母亲的身体每况愈下。曾6次赴医院治疗,并3次住院,每次入院几周。母亲无法承受失去爱夫后的痛苦。50年与父亲的风雨同舟,独立照料三个孩子达30年,扶持抱病卧床的婆婆达30年,料理家政又30年。为了能够照料老老小小5口人,母亲放弃了职业,含辛茹苦地孤独而又顽强地保护维系这个家庭达50年之久。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政治洗礼和人情冷暖世故,但不变的是对丈夫的挚爱情怀和永久期盼,对儿女的精心眷顾和悉心照料,对家庭的无私奉献。由于对李家一生的付出,现在满身心的创伤,没有了本来应有的可以颐养天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现在又面临着无依无靠、贫困潦倒的晚年。若是李家的老仆,也应得到善待。目前只能靠借钱看病,高血压和心脏病。同时还要受到精神刺激。本该属于自己的上百万美圆却被无休止的法律诉讼拖上了马拉松。而这一切是父亲以合作伙伴协议的方式兑现给母亲作为对母亲的补偿。可怜的母亲28岁时被人夺走了夫爱,而82岁时又面临着被人夺走生命的危险。

配偶关系,父亲和母亲是受合法婚姻保护的。现在母亲仍持有结婚证。父亲当年扶箕海外谋生,留下4个未成年的孩子,一个年迈多病的老母,及一个柔弱的妻子。弹指一挥间30年,柔情爱丝情牵万里。30多年来,母亲用她那并不高但儿女们眼中永远不倒的坚毅的血肉之躯顽强地支撑着我们这个家。虽然父亲和母亲有地理上的距离,但这并不表明分居,而却能充分体现母亲的博大胸怀和对父亲的深深眷爱。30年后的相逢,母亲再次表现出超凡的博爱。不但没有指责父亲,且尽力平抚父亲的尴尬和内疚,致使父亲在两个家庭中能安享宁静的晚年生活。出于回应母亲的爱和自身良知,父亲生前无论口头还是信中,多次承诺其百年之后,给予母亲补偿,美金百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 并资助母亲晚年移居海外享受人生。这是母亲历尽人生沧桑后应得的补偿。尽管父亲的遗愿留给母亲所有,但仍被他人转移。所以目前仅尚存父亲在合作伙伴协议中的权益。母亲要捍卫自身权利,并争取 spousal support,equalization of family net property,old age security,Canadian pension,和其它权利。这些也是母亲希望从父亲仅存的权益中,即合作伙伴协议中获得。

对方律师所称的协议中的条款仅表明该协议合作方若有人故去,则其他合作伙伴可直接获得该伙伴的权益,即配偶所得。在此出现两种分歧, 道能的配偶是玉瑛,合法认证,所以协议中的配偶所指应是玉瑛而非他人。其二,即使是他人,由于该协议是tenancy in common,协议中的其他三方受益人,应在玉瑛享受了权利,如,spousal support, equalizat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y,and other properties,之后, 才可以分得余下的部分。

总之, 父亲的在合作伙伴协议中的权益应属于遗产的一部分。而该合作伙伴协议是 tenancy in common 而并不是 joint tenancy, 其也是父亲有意留给母亲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遗孀作为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无论医嘱中有无涉及,均享有优先权获得遗产。 所以,母亲作为父亲唯一合法的妻子,将享受来自于该份权益中的spousal support 和 equalizat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y 以及其它权益。此后的剩余资产才可遵照父亲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合法妻子Legally-married Wife王玉瑛提出Claim对死者李道能遗产Estate的继承权Estate Rights,包括家庭财产平分权Equalizat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y和配偶供养权 Spousal Support, 以及其它合法权益,如居屋Matrimonial Home,养老金 Old Security Age and Canada Pension Plan和医疗保险 Medical Insurance Coverage等。

李道能的唯一合法妻子Legally-married Wife是王玉瑛,李道能的异性同居者Common-law Life Partner是王贤臻。

李道能同王玉瑛保持合法婚姻直到李道能故去,在50多年生活中虽然身隔两地,但婚姻存在。王玉瑛现持有合法的同李道能的结婚证Marriage Certificate。在次其间的任何同他人的婚姻行为是重婚Bigamy,是无效的,应该被废除Annulment of Marriage。

由于王玉瑛的婚姻合法性,导致其对李道能遗产的合法继承权Estate Rights。

加拿大最高法院Canada Supreme Court 于上个月(12月20日)的一个最新案例判决表明异性同居者Common-law Life Partner无权申诉另一个同居者的财产平分Property Division。

李道能名下的众多遗产Estate中的镇屋群Townhouse Complex是其遗产的一部分。李道能在该镇屋群中的权益Interest是其遗产的一部分,从而该份权益应属于遗产划分。而王玉瑛作为合法妻子根据法律Family Law Act,优先权利,要求对该份财产的拥有entitlement for the interest。


Property Ownership Agreement

资产合作协议Property Ownership Agreement中配偶应是王玉瑛。即使是指王贤臻,其也无权拥有李道能的权益,因为李道能在资产合作协议中的权益是 tenancy in common, 而不是joint tenancy。从而该权益是李道能遗产的一部分并参与遗产划分。

通过对该协议中条款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李道能权益是tenancy in common。

本案的协议中并不包含 joint tenancy 所规定的严格限定要求, 例如 right of survivorship, unity of possession, unity of title, unity of interest。一份正规合法的协议书应明确指出,该份协议书是joint tenancy,若无此说明,根据法律Conveyancing and Law of Property Act,便是tenancy in common。



其中 Right of Survivorship:

首先一份有效的伙伴协议应明确写明该协议是 joint tenancy with 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 否则便是 tenancy in common。

其次条款中的两点更加说明该协议是tenancy in common。

第一,joint tenancy 要求合作伙伴故去后,其遗留的资产自动根据法律转移到其他伙伴名下并共同拥有。但本案的协议中指明,要求其他合作伙伴购买purchase,而非无偿转让。

第二,该协议也无法实施资产的最终完全自动转移到最后一个人名下Accruing to the last survivor,(假定当其他三人相继去世),因为协议中的条款要求李道能过世后其权益转到剩余三个伙伴中的某一个人,即其的配偶spouse。而这些确是违背joint tenancy的要求,即合作伙伴中所有人相继去世后,总资产自动划归给最终存活者。

事实上,若该配偶是指王贤臻,则作为同居伙伴的王贤臻是无权声称死者财产。但作为合法权利的妻子王玉瑛则有权拥有。因此,此协议中的配偶spouse是指王玉瑛。

其中 unity of title:道能的生前承诺,死后美圆百万资产补偿国内的家,以及遗嘱所称财产分割,此两项足以构成了对 unity of title的打破。

其中 unity of possession:作为 joint tenancy,任何一方是无权利随意出卖或转让其的权益,因为每个合作方都拥有整个资产,所以并无任何某一份权益属于某一方。而该协议却指明每个合作伙伴都拥有可出让的各自权益,并要求在出让前,优先向对方寻价。

其中 unity of interest:由于自称是 joint tenancy 故各自权益是不可分割的,并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但本案的条款却指明,各个合作伙伴可出让各自的权益,故暗示该份资产可以形成各自的权益,因此表明资产可划分。因为该权益是tenancy in common。另外当死者的权益可以转给其配偶这些条约,足以说明合作伙伴们的权益拥有unity of interest不是时间和有效上的相同identical in extent and duration。

作为joint tenancy, 却无法使以上各项成立establish。当以上各项无法成立时,该份协议充分表明,是 tenancy in common。


Equalization of New Family Property

由于王玉瑛的婚姻合法性,导致其对李道能遗产的合法继承权Estate Rights。

根据法律,家庭法Family Law Act 和 继承法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的规定王玉瑛有权利得到死者的遗产优先声称权,即Equalizat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y。王玉瑛有权得到死者全部资产的一半,包括死者在资产合作协议中的权益和死者生前居住的房产matrimonial home。

根据法律Family Law Act规定,合法的妻子和孩子是应该被包含在遗嘱中,即使不被包含于其中,妻子和孩子仍有合法权益对遗产的声称claim。


Spousal support

我们母亲王玉瑛的情况,听到父亲的噩耗,我们母亲的身体每况愈下。曾6次赴医院治疗,并3次住院,每次入院几周。母亲无法承受失去爱夫后的痛苦。

50年与父亲的风雨同舟,独立照料三个孩子达30年,扶持抱病卧床的婆婆达30年,料理家政又30年。为了能够照料老老小小5口人,母亲放弃了职业,含辛茹苦地孤独而又顽强地保护维系这个家庭达50年之久。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政治洗礼和人情冷暖世故,但不变的是对丈夫的挚爱情怀和永久期盼,对儿女的精心眷顾和悉心照料,对家庭的无私奉献。

由于对李家一生的付出,现在满身心的创伤,没有了本来应有的可以颐养天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现在又面临着无依无靠、贫困潦倒的晚年。若是李家的老仆,也应得到善待。目前只能靠借钱看病,高血压和心脏病。同时还要受到精神刺激。

本该属于自己的上百万美圆却被无休止的法律诉讼拖上了马拉松。而这一切是父亲以合作伙伴协议的方式兑现给母亲作为对母亲的补偿。可怜的母亲28岁时被人夺走了夫爱,而82岁时又面临着被人夺走生命的危险。

王玉瑛付出了辛苦如,loss of employment opportunity,spiritual pressure,physical deteriorated,child-care, elder-attending and home-making responsibilities。 依此这些是她的付出,应得到回报。另外,没有工作,年迈高龄,无养老金Old Security Age and Canada Pension Plan,无医疗保险medical coverage。


Validity challenge

由于遗嘱的真实性缺乏lack of testamentary capacity 和 undue influence,要求进行遗嘱鉴别Probate of will,即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Estate Trustee。



你说的完全正确,但是似乎有一点被忽视。

尽管是分居,但第二次婚姻是在第一次婚姻有效期内完成的。应是重婚。另外, 现在有些留学生和移民由于各种原因,夫妻不得不分居两地,从而造成事实分居,难道他们就有理由再另觅佳人?最后,我的父母仍然至今拥有结婚证,而父亲的第二次婚姻却没有任何有效凭证,同时我的父母并没有离婚证。

从道义上讲,父亲生前的承诺和母亲五十年的含辛茹苦,以及我们兄妹由于海外关系的牵连所受的苦难,使得我们要在有生之年讨回公道和权益。

任何人经历了我们的一切都会这样做的。试问,若一个人为老板打工一个月后,老板说不给任何报酬,这个人会如何去做?

若打工五十年,不给分文,则如何去做?

若打工五十年,并拥有股份, 且公司赢利,但不给分文,则又如何去做?

母亲若不照顾父亲的年迈老母,和他们的三个幼子,以及不在财务和精神上资助父亲,我想他是不会拥有今天的财富。请注意,父亲生前的地位已是加拿大的上层社会。不仅拥有地产,且有宝石的开发和生产基地,以及市场。而我们的母亲连退休金和医疗保险都没有,甚至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

这是五十年所蕴积的情感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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