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本网编译) 二手房上市、撤牌,这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可是一名多伦多的房屋卖家从市场上撤牌,却罕见地被经纪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专家指出,这起案件带给人们的教训是:在签署卖房协议的时候要小心,记得将一切细节的费用都明确写上由哪方承担。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1-12-27
(本网编译) 二手房上市、撤牌,这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可是一名多伦多的房屋卖家从市场上撤牌,却罕见地被经纪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专家指出,这起案件带给人们的教训是:在签署卖房协议的时候要小心,记得将一切细节的费用都明确写上由哪方承担。 ...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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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效合约包: 1。 Invitation to treat; 2。 Offer; 3。 Acceptance。 卖房找经纪人你签了个合约,经纪人成功卖房,卖主拿到钱经纪人按合约定下百分点拿佣金。经纪人有成本,例如广告、open house,上MLS,和最近很流行点装。这些都是经纪人成本,除非合约写上卖房人要负责卖房成本,否则卖房人没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承担经纪人成本费用。地产经纪就是一盘生意,那有挣定的生意。除非合约写死卖房人要负责卖房成本或者有完全符合条件offer,卖房人绝对没有任何责任。 又举个例子,我们喜欢去看车试车对不对,车行有成本,如果车行说顾客没诚意买车要顾客付试车费,你们会咋办??? 那46万offer更好笑,只有offer卖房人还没落实acceptance,跟本没有有效合约,卖房人对世界任何一个人没义务没责任。经纪人在买卖合约里不是legal party,他提供服务成功以后收佣金,交易成功与否法律上没他的事。 两个合约两宗交易咋的混为一谈。 卖房人选择付1600元可能有他们想法,法律上除非经纪人合约有我们不知道条款,卖房人不会输掉这个官司。 8号 发表于 2011-12-27 17:4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觉得是卖房人理亏! 你让经纪忙一场,除非事前有约定,我的房子要在多少天内、多少价格以上卖出,否则我换人。显然他们没这样做。从结局来看,是卖房人耍了经纪。 Daniel_zcx 发表于 2011-12-27 20:21
卖房人输掉这个官司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卖房人选择付1600元是明智而正确的做法。上庭的结果无法预料,尤其是在小额法庭。要知道,小额法庭的法官常常会胡乱瞎判的,根本不讲理,折腾不起。再者,时间会拖很长(2-3年是常有的事),不值得折腾。 Hahaha 发表于 2011-12-27 19:58
这件事,是否释放了一个信号:房价是在往下走了? 野山 发表于 2011-12-27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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