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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女子撞死中国老妇:在我的国家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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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0:2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一个加拿大游客在中国长城玩到兴奋,结果乐极生悲,在从台阶上往下冲的时候,撞倒了一名中国老人,中国老人没站稳脑袋撞上了城墙,结果当场死亡,肇事者的回答是:抱歉,在我的国家我没有责任。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5-4-9
克飞党妈万岁! 发表于 2015-4-10 09:19
从你的回复就可以看出,中国人是多么面目可憎,令人讨厌,中国人的文化及其所支持的政府是多么愚蠢落后封闭 ...

看你的嘴脸,就知道你是个假洋鬼子,反华、反华人为根本。
你不只是令人讨厌,简直就是恶心想吐,华人哪个都比你有文化,不要在这坛子里张嘴专业,闭嘴文化
文化不是说出来的,是做出来的,所以说你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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扳大轮 + 5
山顶洞人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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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19:01:31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西方人的傲慢自大,好像全世界都必须遵守“你”的国家的法律。知道什么叫“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吗?就冲丫这话,就不应该轻饶了她。

在加拿大,Careless driving导致人死亡要付法律责任,难道Careless walking导致人死亡就不用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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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黄色新雨 + 4 赞一个! 别的不说,关她这么说话就是傲慢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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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1:37:52 | 只看该作者
扫盲办 发表于 2015-4-9 20:24
中国老人里头,坏人居多,君不闻今人常说“坏人变老了”吗?

所以,咱加拿大青年撞死一个中国老人,做好事 ...

你是不是中国人?你家有没有老人?看你这德行,你家的老人肯定是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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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4-9 19:00:43 | 只看该作者

加女子撞死中国老妇:在我的国家没有责任

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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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4-9 19:09:58 | 只看该作者
没听说过!那我在这儿走路撞到老人不管死活都可以拍屁股走路?故意杀人伤害是够不上,过失致人死亡难道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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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4-9 19:20:25 | 只看该作者
是个入了加籍的国移。共党警察V5,国移高于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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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4-9 19:41:59 | 只看该作者
真无语,难道外国人就高国人一等,为什么要放人。这些警察就些崇洋媚外的走狗

中国刑法是属地管辖权,在中国犯的案,要按照中国的法律。

是谁这么狂妄,大家多给信息,一个老人不能平白无辜地被撞死,决定放人的人是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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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4-9 20:08:15 | 只看该作者
不是故意撞人致死亡,但无任何责任和歉意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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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4-9 20:16:45 | 只看该作者
这么狂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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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4-9 20:20:26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此悍妇表面嘴硬,实则心虚。应好好教训一顿,看她不吓得尿裤才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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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4-9 20:21:07 | 只看该作者
seaweed 发表于 2015-4-9 19:41
真无语,难道外国人就高国人一等,为什么要放人。这些警察就些崇洋媚外的走狗

中国刑法是属地管辖权,在中 ...

没错!不过看最新消息说,这个属于民事(非故意伤害),需要受害人赶紧去报案,立案后才可以限制她出境,否则她是可以走的。

这点上看,国内还是比较讲法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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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4-9 20:24:1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老人里头,坏人居多,君不闻今人常说“坏人变老了”吗?

所以,咱加拿大青年撞死一个中国老人,做好事的概率大于做坏事。

同样道理,当年白求恩去中国给土共救死扶伤,麻痹的10个土共9个坏,这就是罪孽了,要下地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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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4-9 20:41:37 |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可放她,否则想让她回去开庭应诉是很麻烦的。她有责任肯定要赔偿的。现在应相关部门协调。否则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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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4-9 20:44:42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汽车故意撞死都是无罪的, 安省前司法厅长和联盟司法部长就是二个极好的例子。。。关健是杀死人者必须要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完美的法律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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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4-9 21:02:23 | 只看该作者
老虎667 发表于 2015-4-9 20:21
没错!不过看最新消息说,这个属于民事(非故意伤害),需要受害人赶紧去报案,立案后才可以限制她出境, ...

这个都可以算过失伤人致死,文章写着家属去问警察,不给信息吧?

就好比在四十里限制的地方开一百一个道理,刑事,民事都有属地管辖权。有的国家卖大麻还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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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4-9 21:07:27 | 只看该作者
克 飞 发表于 2015-4-9 20:44
加拿大汽车故意撞死都是无罪的, 安省前司法厅长和联盟司法部长就是二个极好的例子。。。关健是杀死人者必须 ...

kofe又造谣抹黑,甚至完全否定加拿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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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4-9 21:08:13 | 只看该作者
seaweed 发表于 2015-4-9 21:02
这个都可以算过失伤人致死,文章写着家属去问警察,不给信息吧?

就好比在四十里限制的地方开一百一个 ...

此例不可开, 否则成了司法诉讼参考, 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家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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