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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年06月11日 13:15:06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7版 【字号 大小】【留言】【 [url=]打印[/url]】【 [url=]关闭[/url]】 | |
桂 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在于,推进城镇化的同时坚持乡村建设,通过保护型城乡政策实施,将乡村建成为现代化的“压舱石”。
乡村稳定,则整个社会稳。近期,部分地区全面推行拆村并居,强制改变乡村面貌,推动农民上楼,有可能带来社会发展的系统性风险。
乡村稳定源于农民的生活稳定,数亿农民与土地结合,构成防止社会极化的最稳定力量。拆村并居之后,对于农业生产而言,在空间距离、生产工具存放、耕作便利和互助合作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农民上楼往往伴随着土地的大规模流转,拆村并居会造成农民被动“失地”。脱离农业生产后,农民的生活成本大幅提高,对农村老年群体、贫弱群体和传统的“中坚农民”冲击巨大。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村人口基数庞大,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局面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涉及可能造成农民“失地”的改变、改革,必须慎之又慎。
地方政府推行拆村并居的一个动力是,通过宅基地腾退,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扩大城市开发建设规模。
拆村并居需要安置赔偿、基础设施重新配套,所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成本高昂。地方政府一般是将这部分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商住用房开发而非工业建设,为了消化房地产,地方政府出台措施推动农民进城买房,客观上促进财富加速流入城市,对乡村振兴则往往益处不大,甚至起反作用。
建设一个一千户规模的新型社区,粗略估计,各项支出超过亿元。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来平衡资金。全国农村建设用地超过2亿亩,在农村大而城市小的总体格局下,具体到一个县、一个市或一个省的农村宅基地腾退指标,会超出当地建设用地指标需求几个数量级。
供大于求,拆村所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超过城市需求,最终,要么会增加房地产库存,要么会变成地方政府债务。拆村并居背后的靠房地产来拉动经济的短视思维,值得警惕。
在过去40多年中,我国农村大体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和2000年之后的两轮农民建房潮,砖混结构的独栋楼房和带院落平房是农村普遍形态。农民的多年储蓄和大量的社会财富,已经投入到农村建筑中,全国农民居住条件普遍较好。
少数贫困山区农民也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改善了居住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行大规模拆村并居活动,无论最终成本由谁承担,都会造成物质财富的极大浪费和不生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两项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物质财富还远没有充裕到可以全盘大拆大建阶段。无论是基于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理念,还是站在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看,大规模拆村不应构成我国乡村建设的主流形态。
立足我国现代化阶段与城乡关系大局,当前的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如下几点:
一是保持农村基本建制稳定。部分地区推行拆村并居的理由是建制村规模小,目标是改变基层治理体系。行政村、村民组和自然村等农村基本建制,是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可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落实基层民主管理方面入手,没有必要改变农村空间形态。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不应以农民上楼为前提条件。
二是加强农村保底建设。在大部分农民居住条件较好的情况下,农村建设应当集中在基础设施方面,包括道路、水利、网络等,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城市继续对农民开放,一部分人自愿进城生活,还有一部分不愿进城和没有能力进城的农民,也可在乡村享受到现代化成果。
三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遵循底线原则。城镇化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农民退出农村土地也是一个长期过程。保持稳健的城镇政策,坚持中央确定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基层政府在农民土地退出方面坚持示范和引导,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减少行政干预,避免激进。
(作者为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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