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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圣经与论语,谁接近正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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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22:48: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想风流 于 2017-1-4 22:58 编辑

作者:梅朵


价值最初意思是价格,当然是一种商品数量的比较关系。而价值观说的是各种观念(或事物)之间比较关系,即谁比谁重要,从而形成一种观念序列和社会秩序。价值观是人们对客观世界及行为结果的评价和看法,反映人们的认知和需求状况。西方人拜神,说明他们的世界,精神重于物质,正义高于私利。耶稣在旷野中饿了40天,魔鬼叫他把石头变成面包时,他却说:“人活着不单是靠食物,乃是靠神口里所出的一切话(即真理)”。可见,耶稣确立了精神第一、真理第一、正义第一的原则。国人拜权、拜钱、拜物,说明中国人的社会里,物质重于精神,私利强奸了正义,如孔孟的“父子相隐”之类,中国人通过儒家确立了物质第一、祖先第一、权力第一的原则。

    一,唯有犹太希腊罗马文明达到了正义的境界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据法律史学家的研究,在古代文明中,只有犹太希腊罗马的文明达到了正义的境界。其他文明还在野蛮专制里不能自拔,不知正义为何物。   
    希腊人的最早正义观念并非来自社会,而是来自宇宙或神灵。它至少断绝了像中国人将正义赋予“圣人”的恶习。博登海默说,“在古希腊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希腊城邦时期,人们纷纷立法和树立法律权威以确立社会正义,是为了防止弱肉强食。希腊人尤狄弗伦(Eutyphron)要控告他父亲杀人,苏格拉底问他被杀者是不是他的亲戚。他回答说:“可笑,苏格拉底,你也以为被杀者有亲戚与非亲戚的区别,却不想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杀人正当与否;正当便听之,不正当,虽一家人也要告发。明知某人犯罪而与之共处,不去告发以涤除自己和那人的罪愆,那便是同罪。······”这同儒家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有天壤之别。为什么呢?这就在于他们对神的虔诚。   
    古希腊“正义”概念来源于正义女神狄凯(Dike)。狄凯的形象是手持标尺衡量事物和事件是否合适、适当和公平,或说是手持丈量土地的二脚规,以确定土地的分界。这说明正义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物,只有土地私有制才需要精确地丈量土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说,希腊社会进入人类文明的门槛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私有制和个体家庭的产生,这导致了希腊城邦国家的产生。私有制的重要影响就是个人意识的独立,并在这种独立起来的个人意识上建立起了取代家族血缘关系的新型的群体意识,这就是社会法律意识和公正意识。   
    在中国,情况恰好是私有制的不确立,家庭被束缚于氏族宗法体制之中,未能发展为以个体为单位的游离家庭,我国传统实行家族财产制,“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而国家只不过是氏族宗法的家长制原则的放大,所有这些都不需要有法律意识和公正原则来协调和制衡,而只须由家族习惯的“礼”以及“廉耻”之心来调节,就可以维持大致的社会和谐了。而这种社会和谐的代价显然是个体的不独立,每个人在社会等级中都必须明白自己的身份地位,遵守这种古已有之的“礼”。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就是中国文化没有发展出独立的个人意识以及公平正义概念的秘密。   
    古希腊个人意识的独立最明显地体现在他们的契约关系中。所谓契约,是以订约双方个体人格独立及意志自由为前提的,因而订约双方是一种平等关系。第一,这种平等关系取代了以往的氏族等级关系,使人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这种平等关系还体现在由独立个人根据自愿订立的契约所组成的国家(城邦)的政治原则上,当时的城邦法律不是由远古时代流传下来的某种习惯或礼节,而是由城邦聘请著名哲学家依据平等原则和语言逻辑(逻各斯)来严格制定的法律体系,并且是由城邦公民大会表决通过的。因此,这种体现在法律上的个体意识不是唯我独尊或为所欲为,而是把个人独立当做一条普遍原则,不但自己借助于法律而获得了独立,而且懂得自己有义务把他人也当作独立的来尊重。希腊人的独立精神体现为契约合作精神,他们由此而建立起了古代民主制和最早的社会契约论。与之相反,中国的个人概念从来都不具有普遍性,要么是凌驾于他人之上的天才、圣贤,要么就是必须为了社会的“普遍性”即潜规则而奴颜婢膝、丧失人格。   
    在罗马神话中,正义女神叫朱丝蒂提亚(Justitia)。她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持天平,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fasci)。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天平,比喻裁量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正义女神前额垂直的秀发代表“诚实”亦即“真相”,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刻有古罗马的谚语:“为了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justitia,ruatcaelum)。在文艺复兴时代,司法女神朱丝蒂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欧洲各个城市法院的屋檐上。   
    正义女神为何要蒙上双眼,就是防止她认人后,搞立场先行,未审先判,偏立了中立(中立就是无立场),从而失去公平和正义。真正的正义必须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六亲不认,不论男女老少,贵贱尊卑、智愚贫富、人种肤色。只有蒙上眼睛,无视纷争者的身份,才能不感情用事,不让亲疏来决定善恶。   
    蒙眼的法官不受宗教的干涉,也不接受国王和党的领导,司法独立才可能正义。中国自古以来从来就没有司法独立,哪里有正义可言。   
    二,人人平等与超验正义

    人人平等思想在西方从摩西反抗埃及压迫算起有3300多年的历史。而中国一直无人人平等思想,有的仅仅是众生平等的思想,即生物种类间的平等思想,属于集体主义范畴,与人人平等的个人主义范畴的思想相去甚远。   
    古希腊民主制,强调国内公民一律平等。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有:“在民主政治下,一切的人都一样,不管全体一块也好,作为个别的阶层也好,都有平等的权利。”亚里士多德说,希腊国家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由于自由人具有同样的人格、同等的价值,因此应当分配同等的权利。在一个共和国里,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即人人平等,在全邦之内不许有特殊公民。公民应“轮番执政”,也就是轮番做统治者。   
    首先确立人人平等思想的,当属希腊晚期的斯多葛学派(Stoics)。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是以有神论为基础。马尔库斯.奥勒留深信:每个人都是神的儿子,那显然应该是一律平等的。西塞罗指出,尽管人们在知识、财产、种族、国别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但所有的人都具有理性,使他们对光荣与耻辱、善与恶能做出相同的判断。在这一点上,他们非常相近相似。“没有任何一件事物同另一件相应的事物之间,像我们人相互之间那样的极其相似。”因此,他要求“我们给人下定义,应该是一个能适用于所有的人的定义”。因为,“在种类上,人与人没有区别”。这段话标志着西方思想史上人的观念的一个重要变革,它超越了城邦时代政治哲学在不同身份的人之间设立的坚深界限,开始以一种普遍平等没有根本差别的眼光来看待所有的人。斯多葛派的人类平等思想为近代人权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要素。“人权”(humanrights)概念由“人”(human)和“权利”(right)两个要素构成。其中“human”指一般的、抽象的人。人权概念形成的一个前提,就是从等级的、身份的人的观念中演化出“一般的人”的观念。这个前提最初是由斯多葛派提供的。   
    在罗马社会,由于自然法的深入人心,罗马人已大致接受了人人平等的观念,罗马法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公民的权利平等。   
    在犹太社会,超验正义从神的法则上确立了人人平等,不偏袒,不极端,不枉法,保持中立,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公平对待所有犹太人。超验正义建立在人之外的第三者身上,这个第三者与任何个人并没有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产生平等的正义,才能使每个人感到社会的合理性和正义性。这个第三者就是超越人类的上帝,正是神为人世带来了超验的正义。犹太人把法律看作是上帝制订的,“汝应当谨记并遵守我的法规:我是你们的主。”法律的颁布者不是国王而是上帝。按照犹太祭司的阐述,神的指示是特意降临给祭司而不赐予给国王。这便是独立于政权的宗教体系形成的开端,也为日后基督教国家法律独立于世俗政权、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埋下了伏笔。   
    人类最早的平等思想来自于犹太教。《圣经.阿摩司书》云:“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超验正义的超验性在于能够摆脱人的纠缠,能从一种新的视域来看待世界、看待人、看待现实社会的各种关系。在上帝的统治下,所有人——从国王和高级僧侣到牧羊人都是平等的。摩西告诉以色列人,神在属灵上“不以貌取人”(申命记10:17)。强调审判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超验正义并不意味着它是高高在上的,与个人漠不相关的。恰恰相反,超验正义更关怀人,特别是关怀和扶助那些生活的弱者和被压迫者。“上帝这样说到:运用判断力和正直心,让所爱的人摆脱压迫者;不得对陌生人、孤儿和寡妇无礼施暴。”这就是圣经中写就的、被人类的理性扩展和诠释的法律体系。历史学家评论说,圣经《申命记》中重申的法律比汉穆拉比法典开明进步。   
    但犹太教的人人平等只限于犹太人内部,非犹太人的外邦人可能得不到犹太人的待遇。基督教弥补了犹太教的不足,强调全人类一律平等,强调犹太人和外邦人、普天下人“在耶稣基督里,籍着福音,同为后嗣,同为一体,同蒙应许”(以弗3:5-6),一律平等。罗马帝国早期的基督教教父们指出,上帝创造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人的自然状态。中世纪的基督教政治哲学确认,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奴隶制度和强制性的政治制度都被归结为习惯的范畴,被解释为人的堕落的结果。并且奴役只与人的外在特征有关,不涉及人的内在精神生活和彼岸命运。这样一来,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只是在与理想的平等状态的对照中得到部分的、有限的和勉强的承认。   
    斯多葛派和基督教的平等思想不仅是下层人民的呼声,而是官方正式的理论。所以,它导致罗马法向人道主义和平等化方向所进行的改革,也推动了中世纪封建等级秩序向平等化方向的演进。与这种平等化历史进程同步发展的,就是理论上由对精神上平等的确认逐步扩展到近代完整的权利平等的思想。   (未完,请看 转发:圣经与论语,谁接近正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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