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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内部批判用:《钓鱼岛在国际法上不属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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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1:2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OFE是自干五 于 2015-5-8 12:06 编辑

《钓鱼岛在国际法上不属于中国》
------陆矛
  
如果中日两国真的将钓鱼岛争端诉诸国际法院的话,就要审视1895年前后钓鱼岛主权变换历程,再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判断归属。

国际法对领土纠纷的裁决原则有二: 较近时期“实际有效控制”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一、较近时期“实际有效控制”原则。

在争端中,要证明的确存在领土主权,重要的是能否提供较近时期在争端领土上行使行政、司法或立法等国家行为的证据。久远的历史证据,尤其是那些中古时期所存留的档案记录、文献地图,在国际法庭仲裁中不是首要的证据。

请看日本是怎样对钓鱼岛长期实施有效控制的:

1895年1月14日,在此之前,日本经过多次勘察,确定钓鱼岛为无人岛且无任何清朝统治痕迹;于是,此日在岛上树立标桩,纳入日本领土范围,归属冲绳管辖。而在更早之前,日本则曾经派员前往钓鱼岛以及周遭岛屿进行调查且认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过去为荒岛,并没有受过清朝政府或其他国家统治的迹象。这完全符合国家法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而之前,清朝却没有一条符合此原则。

1895年5月,大清国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日本开始正式实际拥有台湾,但并不包括钓鱼岛诸岛。

1896年,日本实业家古贺辰四郎向日本政府免费租借钓鱼岛、黄尾屿、北小岛和南小岛,并且双方同意在租借30年后改以付费出借土地的方式继续运作;随后,古贺辰四郎便从日本运来器材将钓鱼岛等岛屿以从事家屋建设与船场设置等开拓事业。古贺将钓鱼岛西海岸划成为鲣鱼鱼肉加工成为柴鱼片的处理厂,并且以打碎的珊瑚礁礁石建造了简易的港口。

1909年,古贺辰四郎也因为其于养殖业等产业的功绩而在时获得日本政府颁受蓝绶褒章。钓鱼岛在鼎盛时期共计有99户,247人一同生活在岛屿上。

1918年古贺辰四郎逝世以后,有关企业的经营便转而由他的儿子古贺善次进行管理。

1919年时在钓鱼岛上生活的居民协助营救于搁浅遇难的中国渔船船员,为此,中华民国驻长崎的领事特别代表中国政府致赠感谢状给古贺善次等7个人。

1932年5月20日,古贺善次将赚取到的利润拿来购买钓鱼岛和黄尾屿,同一年还付费购买了包括北小岛和南小岛等土地。

1940年,随着岛上的事业面临困境而结束营运后,钓鱼岛上的居民逐一搬离岛上,最后在太平洋战争结束前便已经成为1座荒岛。

1945年,日本战败,台湾归还中国,但是钓鱼岛连同琉球(冲绳)划归美军占领,与台湾岛的归还无关。

1946年1月29日,美军占领琉球后,将钓鱼岛包括在管辖范围内,中华民国政府当时对此没有任何反应。

1946年2月2日开始,日本北纬30度以下的领土便转由美国政府实施军事统治。美军统治琉球期间,美军使用钓鱼岛作为军事射击靶场,付租金给钓鱼岛主人古贺善次。后来的《美日安保条约》也包括此岛。

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以后,钓鱼岛以及周遭岛屿依照和约第三条则改归为琉球政府进行管理,并且开始向古贺善次签订租赁契约以及征收土地税所得税

*国际法院支持“沉默与不反对即为默认”原则。在此,等于中方默认钓鱼岛归属琉球群岛,归美国实际行使行政管辖权。

1969年5月,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在经过探测后后认为钓鱼岛及附近岛屿的周遭海域拥有潜在的石油天然气储存量。

1969年,琉球政府在钓鱼岛上为撤离船船难者建造纪念碑。

1970年7月,琉球政府开始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和南小岛架设禁止登陆的警告牌。
1970年代,古贺善次的妻子花子和他的儿子则陆续将南小岛、北小岛和钓鱼岛等岛屿卖给居住在埼玉县栗原弘行一家。

1971年时美国参议院则通过了《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连同钓鱼岛及周边岛屿也一齐还给日本,并且交由重新成立的冲绳县负责管辖。
1972年,埼玉县大宫市企业家栗原国起,向古贺家买下南小岛和北小岛。
1972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接续正式宣布钓鱼岛为自身所拥有的领土,并且抗议美国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行政权移交给日本政府。

对此,日本政府认为:自从1895年开始便已经开始进行实际有效统治,并且作为应对,开始将整个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改名为“尖阁诸岛”。

1978年,古贺善次去世,其妻花子将钓鱼岛卖给栗原家。从美国统治时期直到现在,钓鱼岛主人都与日本政府缔结租赁契约。

尽管钓鱼岛在1972年时已经归还给日本政府施行管理权力,这也意味着岛屿理论上在经石垣市市政府授权后能够允许公民从事不同企划。但是为了应日本政府所认定的岛屿所有人要求、以及维护岛屿平穏安定,日本政府严格禁止石垣市同意他人对岛屿进行测量或者开发;同时,日本政府表示登陆钓鱼岛必须先经过日本政府的核准,但这仅限于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有特别原因的人士才能够登陆岛屿;因此在登岛计划几乎不可能获得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右翼团体和其他人士组织的登陆行动亦都是非法进行为主。

1978年8月12日,在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日语日本青年社)的支持下于钓鱼岛架构第一座灯塔

1979年5月1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修筑临时直升机场Heliport),但不久之后便将其拆除。

1979年,日本政府允许50多名学者、政府官员、地方负责人以及栗原弘行前往调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且将驻扎基地安排在钓鱼岛上。在这长达4个星期的考察行程中,学者针对钓鱼岛当地的生态系统进行调查,除了研究当地野生动植物以及周围海洋生物生态外,同时,也评估钓鱼岛等岛屿是否适合人类居住。

1988年日本青年社以庆祝第一座灯塔营运10周年为由,再度申请要求在钓鱼岛岛上建造新型并符合《航路標識法》的灯塔;

1996年,经日本政府通过后,最终于完成第二座灯塔结构。

1996年,日本政府也在航海图上标记有钓鱼岛灯塔。

1997年5月6日,新进党众议院议员西村真悟登上钓鱼岛,成为第一个前往钓鱼岛视察的国会议员。

2000年4月20日,日本青年社于钓鱼岛岛上创设了尖阁神社

自1895年起,日本对钓鱼岛持续有效控制至今。所以,日方在对钓鱼岛实施有效控制方面的证据远远领先于中方,实际上,中方的理由中没有任何一条符合现代国际法准则。

二、禁止反言原则。

就是不能自食其言,出尔反尔,当事国必须言行一致。即国家对外就某一特定事项所做出的声明、条约、换文、承诺等,对其本国具有国际法约束力,当事国应对这些言行负责并承担后果,不得事后推翻原有主张。

请看中方就钓鱼岛问题的言行:

1951年8月15日,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都未曾规定琉球群岛脱离日本”。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明确说: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即钓鱼岛)。

1958年及以后多年,北京地图出版社出版的日本地图和1965年台湾国防部与地理学研究所合编的地图里都将钓鱼岛标作日本领土,使用的是“尖阁诸岛”和“鱼钓岛”这两个日语名词。

1958年3月26日,《人民日报》明确说“中国绝不放弃对琉球的主权”的说法是美国人恶毒的挑拨造谣。

1971年,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议时,正值中美关系正常化谈判,但中方并未将钓鱼岛纳入谈判条件。

1972年7月27日,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周恩来明确表示“我并不了解尖阁列岛,没有关注尖阁列岛,、、、尖阁列岛与恢复邦交相比算不了什么问题”。

1972年9月,发布《中日联合声明》,只字未提钓鱼岛。

两岸大量的资料充分说明,在1895年日本取得放弃琉球之后的80多年时间里,大陆台湾都根本没有将钓鱼岛视为自己的领土。至此,中方从未说过钓鱼岛主权有争议。

直到1969年,钓鱼岛周围海域发现大量石油后的几年,中方才声称钓鱼岛是“中国自古以来神圣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现在,日本认为钓鱼岛归属日本的一个重要理由是:1895年之前,日本确定钓鱼岛为无人岛且无任何清朝统治痕迹;并且,1972年,美国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冲绳县正式归还给日本时,中国政府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中日双方签署的正式文件中,也从未涉及钓鱼岛问题。
   
中国政府过去的立场、观点,已经彻底断了在国际法上要回钓鱼岛的任何可能。

事实上,钓鱼岛问题本来也不会走法律途径解决,因为国际仲裁只有在冲突双方都同意的时候才能进行,日本人主动要求诉诸于国际法院,可中方却严词拒绝,明显证明中方并无诚意,也无合法的有力证据。诉诸国际法庭仲裁,中方根本就没有任何胜算。

马英九等保钓派用比较委婉的说法叫“靠国际法争钓鱼台,不利于台湾”。依我看,残酷的现实是中方的胜算基本为零。那唯一的解决之道就是武力侵略钓鱼岛,两岸政府当然更没有这个胆量。

现在中方既不肯依法讲道理诉诸于法律,又不敢动武拼实力,很显然也没有足够的智力和能力,那到底打算怎样争回一个法律上根本不属于中国的小岛呢?

日本过去100多年来的每一步都是依照国际法,不留一丝破绽,使得中方无处下口。  

结论:讲法理,钓鱼岛属于日本;讲实力,钓鱼岛目前还是属于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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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9 19:32: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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