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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停留戒严时期 行政、立法、司法出现三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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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 20:01: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税法停留戒严时期 行政、立法、司法出现三重危险

(记者 董浩然 台北报导)台湾解严近30年,刑法已经导正到法治上,但是税法为何还停留戒严时期?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志龙教授参加立法院举办的「行政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台湾应成立专责财税法院」公听会,语出惊人表示,行政、立法与司法出现三重危险,第一、权力不分立,行政权大于立法权;第二、行政权不遵照依法行政;第三、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拘束,因此「人民处于危险,国家处于危险,权力机关处于危险」。

陈志龙表示,我们的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在税法里头都无法分立,都操控在所谓的「为了增加国家的财库」,为了增加税收,而没有进入法治化,没有所谓的租税公平原则,也没有量能课税原则,赋税没有人权之下,官权至上民权至下,甚至法院作的判决税捐机关不听,法院没办法做终结裁判,所以一事可以再理,可以一直再理,宪法的第80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税务案件里头不出现,各级机关要做保障人权的观点是欠缺的。

陈志龙表示,在税务诉讼上,司法权没有做最终判决,司法权即使做了决定,税单可以退回去税捐机关重新再开,譬如母税单被撤销,可是还是会有子税单,子税单被撤销,还有孙税单,还有玄孙税单,所以叫做「万年税单」,在税法里头法院判决没用,从终结的确定里也没有判决既判例力,这些是很严重的问题,太极门案件18年的万年税单就是例子。

除行政、立法与司法出现三重危险,陈志龙还指出双重危险:第一、行政权力的庞大,在判决都没有确定,税务救济要先缴50%,这已经违反法治国家的做法。第二、法治性的一体性,举赠与为例,民法认定是赠与行为,税法却说这不叫赠与,这叫做买卖,这叫学费,这个问题就会说双重认定。再来刑法的判决,税法也不采,刑法认定有关权利义务的问题,税务机关它不采,然后行政法院的认定,税务机关也不采,这个是很严重的问题。

陈志龙强调赋税人权的重要,并且对当前税务改革提出四点呼吁:一、实体法,税捐稽征法要法定;二、程序法,诉讼认定要采法院认定为标准,行政机关不能够再违反法院的规定,自己再为规定;三、司法应该有独立的税务诉讼法院;四、执行法,审前不容许要民众要预先缴一半的钱才可提起行政救济。

对于税务诉讼人民输很大,权益没有受到保障,真理大学法律学系吴景钦主任举双手赞成台湾应成立专责财税法院,一来是因为专业性,再者就是很多法律见解统一,可以避免行政法院变成行政机关的附庸。吴景钦分析:成立专责财税法院将面临的问题,除了经费的编列外,首先要厘清的是要像德国一样成立一个独立的财税法院,还是在现有行政法院下成立专责的税务法庭,因为目前税务案件在行政法院几乎占超过一半,因此如果独立成立专责财税法院,那应该检讨行政法院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且涉及民法与刑法之税务案件,也应厘清其管辖权之归属。

另一个问题是法官的养成,吴景钦认为如果目前这一种专业法官在司法官学院「听听课洗洗SPA」的养成制度没有改变的话,反而会造成把这些法官养成「专业偏见的怪兽」之结果。亲身经历过税务行政诉讼的吴景钦教授呼吁,法官的观念要改变,要清楚「司法是为人民而存在」,而非为了丰沛国家财政而存在。

吴景钦认为法官再怎么训练,对于财税知识还是不足,因此应建立财税专业之鉴定制度,引进财税专家协助审判,唯有强化鉴定机制,才能让法官不会被行政机关牵着走,也能平抑法官的恣意与专断。吴景钦强调,目前在行政法院里面成立财税专业法庭,很简单,编一个预算就可以了,但是培养法官以人为本的办案态度,才是最重要的。
     
图说一:台大陈志龙教授认为,税法停留戒严时期,行政、立法与司法出现三重危险。
图说二:真理大学法律系主任吴景钦举双手赞成台湾应成立专责财税法院,但是培养法官以人为本的办案态度,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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