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这些冤案的刑责问题,和纳粹的情况不能相比。在上级和上级的上级乃至最上级都已被追究刑责的情况下,仍然要追究执行者的刑责,这是纳粹的情况。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12-18 14: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在时间紧迫,不用“酷刑活摘轮子下水”不能得到救人的情况下,使用“酷刑活摘轮子下水”是完全合理的。何况这些“酷刑活摘轮子下水”的设计都是为了避免对被用刑者造成永久性害。被用刑者以自己残忍的行为剥夺了自己大部份的人权。对他们的仁慈,就是对被害者的残忍。
。。。。。。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这样的“酷刑活摘轮子下水”是合理的,说明这些民主党人不再能忽悠美国人民了。
说靠“酷刑活摘轮子下水”得到的轮子自焚情报不可靠的人也是闭眼不看事实。事实已经证明,绝大部分轮子自焚的情报是可靠的。只要想想就知道,不能得到可靠轮子自焚情报,为什么要用?
弄舟 发表于 2014-12-17 09:3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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