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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显中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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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3-6 22:48: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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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ilitary.china.com 2005-03-07 08:45:30 【大 中 小】

  据香港《文汇报》两会报道组北京6日电:从去年两会期间大陆涉台官员谈及两岸关系立法的讳莫如深,到仅仅一年后《反分裂国家法》成为两会最大热点;从台湾当局“法理台独”的步步紧逼,到大陆涉台政策针锋相对的法律化;从原先设想中的《台湾基本法》、《统一法》到如今正式定名为《反分裂国家法》。这部《反分裂国家法》其酝酿制订过程,体现出大陆决策层对解决台海问题的政治智慧,更体现出中国人民对祖国统一的执著和坚定的意志。
  
  据接近大陆对台决策的有关人士透露,看似“突然”的这部法案,酝酿时间其实长达十年之久,如今时机和条件都已成熟,才终于登台亮相。因此,绝不是如一些境外媒体所猜测的,是中央高层为了一时应对情况而作出的急就章之作。
  
  去年避谈 今年变热点
  
  去年“两会”期间,上海代表团提出“建议中央尽快研订‘统一法’”的提案,记者曾就此向与会的国务院台办高官私下求证,这位官员没有直接否认,但今年已成热点。
  
  人们还记得,去年5月9日,正在英国访问的温家宝总理在伦敦与当地华人代表座谈时,“全英华人华侨中国统一促进会”会长、76岁的单声先生向温总理建议:“在目前台独势力猖獗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国家制订统一法,一定要尽快制订,而且刻不容缓。”温总理立刻回答:“你关于国家统一的意见非常重要,我们会认真考虑。”温总理之所以如此明确地回应,正是因为这项立法在国内早已在酝酿之中。
  
  立法程序 明显有不同
  
  及至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突然公布将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并随后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根据全国人大立法程序,一项法案通常要经历三次审议,历时两至三年。《反分裂国家法》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通过即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一“特别立法程序”,更是从形式上标注了此法案的与别不同。
  
  此间台湾问题分析专家指出,《反分裂国家法》的长久酝酿过程一直保持静默状态,但从定案、审议,到确定最终立法,速度又极为快捷,反映大陆决策层意在快速有效地遏制台湾岛内的分裂势力、减少来自台湾与国际社会的反弹、减轻立法带来的负面效应。
  
  思路严密 明确两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张同新教授也表示,大陆将这部对台关系法定名为《反分裂国家法》的思路严密,界定精确。他向本报表示,不论《反分裂法》具体条文如何,仅从名称即可明确两大前提。
  
  第一,海峡两岸间处于分离分治状态,而不是分裂状态,海峡两岸的主权都是中国完整的领土主权的一部分。第二,实现两岸统一的方式绝不会如“东西德模式”,“南北朝模式”。中国的领土主权是统一的整体,没有分裂,也不允许分裂。法案的名字也清楚凸显大陆对两岸现状的基本判断:两岸虽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台湾与大陆不存在统一的问题,只存在反分裂的问题。
  
  属国内法 防外国干预
  
  宪法专家早已指出,《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内法。这样的做法让人联想到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与台湾关系法》本只是美国的国内法,但美方却以此为由大肆发展与台湾实质性关系,干涉中国内政。
  
  涉台智库强调,《反分裂国家法》主旨是防分裂,非积极设定统一时间表,因此美国很难说此举是企图改变现状,也很难对中国制订其国内法的举动说三道四。可以预见的是,《反分裂国家法》与《与台湾关系法》有可能在实际政治空间中针锋相对,美中未来在对台军售等议题上的交锋可能会更加激烈。
  
  红线之外 空间更广阔
  
  从《反分裂国家法》出现的那一刻起,它似乎就向外界昭示著大陆对台政策走向了一种更为刚性的选择。就在这部法案即将公诸于世之际,僵持了四年的两岸却突然接连传出“好消息”:台商春节包机顺利成行,两岸56年来首现民航客机对飞;大陆涉台高官赴台吊唁辜老,媒体披露“双亚”在台与台湾方面接触;两岸业者积极推动节日客运包机和货运包机;国民党宣布访大陆拜谒中山陵和凭吊黄花岗烈士。
  
  种种迹象显示,大陆在强力推动法案立法的过程中,一面诉诸法律武器保证国家核心利益的一体化,一面落力推动两岸实质性往来,全面彰显“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政策柔力。了解内情的人士称,法案的巧妙之处在于,大陆在划定战略底线的同时,也明晰了“红线”外更广阔的政策空间。对此,台湾问题专家李家泉评价为“宏观控制、微观放宽”。
沙发
发表于 2005-3-7 00:26:28 | 只看该作者

无需立法,直接消灭台湾

中国XX党想把十一亿百姓拖入战争,真******险恶!!!
一切都为了他的美好江山。
板凳
发表于 2005-3-7 00:3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无需立法,直接消灭台湾

最初由[站起来]发布
无需立法,直接消灭台湾

中国XX党想把十一亿百姓拖入战争,真******险恶!!!
一切都为了他的美好江山。

立了法就不打了,要到法院去解决了.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5-3-7 12:49:52 | 只看该作者

把胎毒分子抓住,审判。。。

最初由[watertube]发布
回复:无需立法,直接消灭台湾



立了法就不打了,要到法院去解决了.      
5#
发表于 2005-3-7 14:0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反分裂国家法》显中央智慧

最初由[北山]发布
《反分裂国家法》显中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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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ilitary.china.com 2005-03-07 08:45:30 【大 中 小】

  据香港《文汇报》两会报道组北京6日电:从去年两会期间大陆涉台官员谈及两岸关系立法的讳莫如深,到仅仅一年后《反分裂国家法》成为两会最大热点;从台湾当局“法理台独”的步步紧逼,到大陆涉台政策针锋相对的法律化;从原先设想中的《台湾基本法》、《统一法》到如今正式定名为《反分裂国家法》。这部《反分裂国家法》其酝酿制订过程,体现出大陆决策层对解决台海问题的政治智慧,更体现出中国人民对祖国统一的执著和坚定的意志。
  
  据接近大陆对台决策的有关人士透露,看似“突然”的这部法案,酝酿时间其实长达十年之久,如今时机和条件都已成熟,才终于登台亮相。因此,绝不是如一些境外媒体所猜测的,是中央高层为了一时应对情况而作出的急就章之作。
  
  去年避谈 今年变热点
  
  去年“两会”期间,上海代表团提出“建议中央尽快研订‘统一法’”的提案,记者曾就此向与会的国务院台办高官私下求证,这位官员没有直接否认,但今年已成热点。
  
  人们还记得,去年5月9日,正在英国访问的温家宝总理在伦敦与当地华人代表座谈时,“全英华人华侨中国统一促进会”会长、76岁的单声先生向温总理建议:“在目前台独势力猖獗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国家制订统一法,一定要尽快制订,而且刻不容缓。”温总理立刻回答:“你关于国家统一的意见非常重要,我们会认真考虑。”温总理之所以如此明确地回应,正是因为这项立法在国内早已在酝酿之中。
  
  立法程序 明显有不同
  
  及至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突然公布将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并随后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根据全国人大立法程序,一项法案通常要经历三次审议,历时两至三年。《反分裂国家法》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通过即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一“特别立法程序”,更是从形式上标注了此法案的与别不同。
  
  此间台湾问题分析专家指出,《反分裂国家法》的长久酝酿过程一直保持静默状态,但从定案、审议,到确定最终立法,速度又极为快捷,反映大陆决策层意在快速有效地遏制台湾岛内的分裂势力、减少来自台湾与国际社会的反弹、减轻立法带来的负面效应。
  
  思路严密 明确两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张同新教授也表示,大陆将这部对台关系法定名为《反分裂国家法》的思路严密,界定精确。他向本报表示,不论《反分裂法》具体条文如何,仅从名称即可明确两大前提。
  
  第一,海峡两岸间处于分离分治状态,而不是分裂状态,海峡两岸的主权都是中国完整的领土主权的一部分。第二,实现两岸统一的方式绝不会如“东西德模式”,“南北朝模式”。中国的领土主权是统一的整体,没有分裂,也不允许分裂。法案的名字也清楚凸显大陆对两岸现状的基本判断:两岸虽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台湾与大陆不存在统一的问题,只存在反分裂的问题。
  
  属国内法 防外国干预
  
  宪法专家早已指出,《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内法。这样的做法让人联想到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与台湾关系法》本只是美国的国内法,但美方却以此为由大肆发展与台湾实质性关系,干涉中国内政。
  
  涉台智库强调,《反分裂国家法》主旨是防分裂,非积极设定统一时间表,因此美国很难说此举是企图改变现状,也很难对中国制订其国内法的举动说三道四。可以预见的是,《反分裂国家法》与《与台湾关系法》有可能在实际政治空间中针锋相对,美中未来在对台军售等议题上的交锋可能会更加激烈。
  
  红线之外 空间更广阔
  
  从《反分裂国家法》出现的那一刻起,它似乎就向外界昭示著大陆对台政策走向了一种更为刚性的选择。就在这部法案即将公诸于世之际,僵持了四年的两岸却突然接连传出“好消息”:台商春节包机顺利成行,两岸56年来首现民航客机对飞;大陆涉台高官赴台吊唁辜老,媒体披露“双亚”在台与台湾方面接触;两岸业者积极推动节日客运包机和货运包机;国民党宣布访大陆拜谒中山陵和凭吊黄花岗烈士。
  
  种种迹象显示,大陆在强力推动法案立法的过程中,一面诉诸法律武器保证国家核心利益的一体化,一面落力推动两岸实质性往来,全面彰显“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政策柔力。了解内情的人士称,法案的巧妙之处在于,大陆在划定战略底线的同时,也明晰了“红线”外更广阔的政策空间。对此,台湾问题专家李家泉评价为“宏观控制、微观放宽”。

:thinking: 悄悄问下, :thinking: 你是中共党员吗 :thinking:  北山? :thinking:
6#
发表于 2005-3-7 14:09:29 | 只看该作者
的确看到了GCD低劣的智慧。
7#
发表于 2005-3-7 14:26:32 | 只看该作者
乡间地痞到处言勇,乡民认为其智慧???
8#
 楼主| 发表于 2005-3-7 16:26:2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

最初由[ohyeah]发布
回复:《反分裂国家法》显中央智慧



:thinking: 悄悄问下, :thinking: 你是中共党员吗 :thinking:  北山? :thinking:
9#
发表于 2005-3-7 17:19:15 | 只看该作者
中共走狗...........狗
10#
 楼主| 发表于 2005-3-7 17:22:52 |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答应不骂别人了,所以我不回骂你

最初由[yunyunyun]发布
中共走狗...........狗
11#
 楼主| 发表于 2005-3-7 17:24:40 | 只看该作者

要骂我吗?骂吧。。。

要扣分吗?扣吧。。。

中国共产党就是好!我就是拥护!

哈哈哈哈。。。
12#
发表于 2005-3-7 17:3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我已经答应不骂别人了,所以我不回骂你

最初由[北山]发布
我已经答应不骂别人了,所以我不回骂你

好样的
13#
 楼主| 发表于 2005-3-7 17:34:48 | 只看该作者

感谢鼓励

最初由[我本小人]发布
回复:我已经答应不骂别人了,所以我不回骂你

好样的
14#
发表于 2015-3-7 20:15:03 | 只看该作者
我发布(三十七)


第一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

2002年1月28日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以京城特快专递邮件(BJ001884767BJ)提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中有:“国家统一法的提法我没有在任何文献中看到过,是本人独立提出的,如果中国全国人大开风气之先,制定并实施国家统一法,请注明是本人在中国首先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国家统一法,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2004年05月21日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旧金山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发表声明:希望中国早日完成“国家统一法”立法。
2004年12月30日香港商报: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在则改成了‘反分裂国家法’。对此周洪宇并不介意,‘我认为这是一体两面,国家统一法是主动的提法,反分裂国家法相对来说被动一些,两者实质是一样的’。
2004年12月17日英国广播公司BBC中文网:“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周五(1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虽然新华社的报道没有提到台湾,但却称法案的提出是为了回应有关制定“国家统一法”的诉求”。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诉讼请求:确认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确认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立案大厅7号窗口周法官收下本人起诉状,告诉我回去等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2007年3月26日下午提交起诉状后本人赶到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将起诉状副本以及包含“起诉状于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内容的函件寄英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9)、美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8)、法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4)等作为见证。
经过一段时间等待,2007年4月16日、2007年4月26日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给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本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ES618392670CN)。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本人到北京面谈,见面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法官表示材料已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本人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本人随即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最高人民法院(EA373657502CS)等。
2009年1月发现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北青网上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文章消失,在保存有关证据情况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诉讼,要求恢复网页、赔偿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核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定要立案受理;而是一定要依法办案,立案给立案通知,不立案给不立案书面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违法的事实是确凿无疑的。法律是人民意志,违反法律就是违反人民意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本人也通过电话直接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要求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家统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口头予以确认;本人通过电话继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要求书面确认,2008年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吴先生回电话询问本人具体要求,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吴先生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但至今未果。
以上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最基本的事实,由有关文件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确认情况

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7771主题:《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信件;2007年12月27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8700主题: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信件”信件;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9009717主题: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7主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8主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44379主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信件;2011年3月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07212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2011年3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11592主题:《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四年!”信件;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08526主题:恳请北京市代表团维护宪法、法律!”信件;2012年9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5352主题:纪念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信件;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7424主题: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信件;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3010824主题:祝贺习近平当选中国国家主席!”信件。
2009年4月20日辽宁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0900000753、200900000754、200900000755主题:致全国人大常委会”信件。
2010年6月29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000001637主题:请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确切指示指令裁定”信件;2011年3月2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100000099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
2010年6月8日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0年6月14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1年4月22日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政策委员会电子信函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效实施有关问题。
2012年4月25日海廉(法)字第1010017948号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书面信函确认收到“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并表示愿协处有关事宜。
2012年5月3日陆企字第1010003558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3年3月6日陆企字第1020001273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2年6月11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2012年9月25日台湾中国国民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香港立法会、香港行政会议、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香港律政司、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法务局、澳门检察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书面信件及电子信件等。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2011年9月16日、2011年9月26日、2011年10月26日联合国总部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11月6日、2011年11月7日、2011年12月10日、2011年12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Bokova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Lam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Gurr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南非总统府、智利总统府、波兰总统府、捷克总统府、墨西哥总统府、英国首相府、德国总理府、澳大利亚总理府、欧盟、阿盟、联合国工发组织、联合国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等。
以上电子文件、书面文件真实、确切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的事实及存在,任何人想扭曲事实、篡改历史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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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3-7 20:15:37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本人情况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况

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学家;本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创立形态经济学、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创立统一学。出版《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物理学统一知识产权状况》专著。
作为物理学家核心成果是创立物质弱场理论,修正、修改、简化、统一现有的物理学理论;它直接的结果就是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解决非线性问题,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我理想就是出国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研究机构,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消耗本人七年时间;如果从2004年网上诽谤案算起,已经消耗我十年时间。
中国国家可以不立法,可以不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国国家也可以不加入《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是通过了法律不依法办事,那就不仅是违法的问题,而是欺骗中国人民、世界人民。
现在不仅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而且又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性质极其恶劣,本人也向中国纪检、检察、公安、信访、监察等机构部门反映情况,要么永无结果的等待,要么说不归它管,要么要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等等。
本人会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诉讼,但绝对不会中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诉讼,《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主体、是核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得到依法解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就可以得到解决,反之则不然。
相对来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举世瞩目、众所周知,无论立案受理还是裁定不受理,都要对有关事实作以确认,本身作弊空间很小;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本身作弊空间很大,2014年1月13日本人依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特快专递(EQ477785310CS)提交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至今未收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反馈信息,以及2014年3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所长欧阳兴勤表示本人再去北京的话(无论做什么)就将本人拉到辽宁省开原市的辽宁省精神病院关押一年以上,为这一切埋下伏笔,无疑是要逃避责任,以及进一步陷害本人。
当然本人现在已经处于极其不利局面,局面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中国政府及中国领导人,也取决于世界各国家、地区政府及领导人。
众所周知2014年中国大陆将举办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在2014年5月、6月、7月、8月、9月即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前得到解决。
在得不到解决情况下,为不失信于中国大陆人民、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为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依据中国法律、国际条约,本人将于2014年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五周年之际,也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亲自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情况,请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维护中国法律、国际条约。
为维护本人信誉,维护中国大陆人民、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知情权,维护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尊严,本人准备被一年以上的关押以及其它不测的情况比如被大量服用精神药品等。


第四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解决

作为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公民、台湾公民、世界上国家的公民你是否希望知道《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即是否本人2002年1月28日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以及后来的《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国家统一法》?你是否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得到依法解决?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在世界上被广泛使用、报道,可以说遍及世界上每一个角落,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公民、台湾公民、世界上国家的公民有权力知道真相。
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是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共同的特征,作为在世界上有巨大影响的《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无疑不愿意受到蒙蔽、欺骗;明年2015年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十周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继续非法持续无疑给《反分裂国家法》蒙上巨大阴影。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不仅是中国大陆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世界上各个国家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也有责任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给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上国家地区人民一个交代。
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的事实;依据本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迫服用大量有害精神药品的事实;本人正式要求台湾政府、香港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给本人一个交代,给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各国人民一个交代。
为了表明本人的真诚与诚意,给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上国家人民真相,为使国际条约得到维护,本人郑重声明可以放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经济赔偿要求。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2012年9月7日提交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先生(RR966840141CN),2012年10月1日提交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RR561298935CN),2012年11月8日提交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RA177013595CN),2013年1月26日提交澳大利亚总理吉拉德女士(RR66438642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韩国总统朴槿惠女士(RA37290564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RA372905653CN)等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
本信件也将提交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先生、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提交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提交韩国总统朴槿惠女士、提交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先生、提交加拿大总理哈珀先生、提交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等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
希望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维护、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利用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机制,与中国大陆的国家机构、领导人沟通、交流,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希望世界各国家地区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维护、保护人权、知识产权,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这个国际知识产权案件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时至今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解决并不难,其一、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回复确认收到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这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法律。其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给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而无论其受理或不受理都会对有关事实作出裁定。当然在现在情况下,这应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甚至是得到国家主席习近平的批准。其三、无论有关机构报给国家主席习近平还是国家主席习近平要求有关机构依法解决,都会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习近平国家主席不仅是给我一个交代,而且是给中国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人民一个交代,给世界各个国家地区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一个交代。


李文利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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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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