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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作为一位公车驾驶者,对公众的安全是第一位,这包括了车中和车外的任 何个体,都要小心,在与周某的倒后镜擦伤后,竟然以不知情的借口不理不睬而自顾开走,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或者是职业操守有问题。
2.在周某按喇叭追赶了2公里的情况下,不可能再不知情,反证了以上知情不理的违法做法,最起码应该停车询问。试问,如果公车驾驶者在真的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无故追车,威胁到公车的安全,她为何当时不报警呢?
3.警察和TTC人员来到以后,TTC的管理人员不是听取证人意见,而是“要证人没有确切把握不要乱说”,这很明显在现场有“威胁证人”之嫌,明显偏袒公车驾驶者。
4.“警察抵达现场没有听他说话,一名警察把他头按到警车上,他几次试图解释,警察都勒令他不要说话,要老老实实把头贴在车盖上,然后给他戴上手铐押进警车内”。很明显警察办事不公,因为当警察到场时,应该没有见到周某有威胁他人的危险,而且在不听取周某的陈述就用警力强行办案(这并不是个别案例,笔者有些朋友都有类似遭遇,无法申诉),很明显警察偏袒公车局,而不是尊重事实和法律。这里的解释是警察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做出处理,这样,在“文明”的国家里,就会有很多不公的个人臆断的事件发生!
5.接第4点:警察在没有看到当事人(周某)有任何暴力的情况下,给当时人带上手拷,是对当事人的人身侵犯,但这在这里又是“合法”的,因为警察有权在任何时候根据自己判断来做出“他自己认为合法”的行为。
6.在警察不询问周某的情况下,警察就“根据司机的报警就指控他袭击罪”,这与笔者的朋友遇到的情况是一样的,不得不使人相信这里的警察办案的主观臆断的错误判断,造成当事人很大的委屈和不公。
7.警察到场后,明明知道此类案件可以24小时报案,作为公民的公仆,有责任告诉公民处理的方法,为何不利用这种案件来告诉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呢?
8.文中说到“多伦多公交车局主席赞邦尼(Adam Giambrone)”强调公车司机被骚扰的事件很多,“公交车局的容忍度为零”,言下之意,所有的案件,都是公民错的,公车司机不会有错,再说,要是发生问题,要容忍的就应该是公民,是弱者,因为他们公车司机不仅有公车局的“蛮横”支持,还有警察可以作为“坚强”的后盾。
总之,一切的一切,在加国就得忍气吞声,不然就得破财挡灾,就如有的律师所说的,就是没钱还可以“以房产作抵押分期付款”,直搞到你倾家荡产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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