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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访日遇华侨鸣冤:福建冤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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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2-21 15:4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中国总理温家宝访日期间,有在日华人意图拦车请愿,一宗在福建上访七年无果的冤案,令两位闽侨为备受严刑逼供的亲人拉出请愿标语,令日本媒体震惊。中国要大国掘起、公正司法的路,还要走多远? 旨在促进亚洲三强领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8-12-21
中国人在中国无处伸冤,只有到国外去伸冤。
沙发
发表于 2008-12-21 15:45:12 | 只看该作者
福州中级法院是最黑的法院之一.法院的上面写着"有理无钱莫进来"七个金光闪闪的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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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12-21 15:55:36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国家形象”?

真还不知道这个被流氓政权绑架的国家还有什么“形象”可言。从89年6.4大屠杀以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来看,它扮演的国际“形象”更多时候是一个丑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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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12-21 18:41:23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情在福州跟吃饭一样平常啊。可见有多么的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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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12-21 20:06:47 | 只看该作者
7年前正是下任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福建省任省长、副省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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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12-21 20:07:16 | 只看该作者
一面之词而已,不能就此妄下结论。
如果单贫文章上面所说的,让我想起FLG所说的: 退党的已经有几千万。这样的屁话你信吗?? 你信了,你就是和他们一样,是个十足的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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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2-21 20:34:02 | 只看该作者
福  建  日  报    内 参
专号
闽简报字00045           2002年12月10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爆炸案”疑点多多

本刊讯   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爆炸案”进行首次开庭审理,记者得知前往旁听,目睹审理经过,深感此案涉及人员较多,疑点多多,难以成立,最后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可能酿成比昆明被高院通报的“杜培武谋杀两干警冤案”更为严重的大冤案,成为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在我省依法治省的历史上留下惨痛的无法挽回的一笔。
     去年6月24日,福清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被藏匿在单位信访室的爆炸物爆炸身亡。同年12月11日,新华分社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材料,向全国发布了《不服纪委处分报复搞爆炸》的新闻(注:本报也转发),省内《海峡都市报》等报刊也先后发了《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等新闻。
法庭上,控方指控被告陈科云,因不服市纪委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与其司机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案进行报复,并列举了相关的证词证据。但听后感到: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许多材料的供述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而被告方和辩护方对起诉书中提出的许多不同看法和证据,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应引起充分的重视。此案可能酿成大冤案的主要事实有:
在法庭分别审理中,与此案有关的5名被告,全部对参与“爆炸案”一事喊冤翻供,并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原来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出来的,是违心的,不是事实。事实的链条是由一环紧扣一环的事实紧密组成的,特别是爆炸这类案,只要事实链中的一个环节难以成立,对全案就要提出质疑。现在五个相关环节一致否认事实的存在,事实链已无法存在,此案的真实性就值得打问号。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具有“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但根据指控方提出的证据,陈科云、吴昌龙对预谋的时间、地点、说法、具体经过等主要问题上的供述,有许多不同点,不能相互印证,无法确定二人有在一起预谋策划过“爆炸案”。
如:陈的供述只说到叫吴昌龙去弄炸药搞一下纪委,以后都是吴昌龙自己去搞的,他都不知道了。而吴昌龙在供述中却讲到与陈有商量过,而且几次说法不一。这使认定“密谋”显得证据不足。
又如:预备犯罪中如何购买炸药、纸雷管、导火索、电雷管;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如何安装炸药、安装炸药的地点、安装炸药的技术是那里学的,有否试爆、试爆的地点在哪里,是一人还是二人将爆炸物品放入市纪委大楼信访室门前的,这些重要事实均只有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这些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也很难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法庭上提供的材料来看,此案从常情常理而言,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据吴昌龙供述,炸药和雷管是由他向原姐夫杜捷生提出购买的。吴昌龙的姐姐于2001年4月与杜捷生离婚,为此事吴家与杜捷生闹得势不两立。事后不久,吴昌龙便把买炸药这非同小可的事委托与自己矛盾很深的人去办,这与常情常理不符。
又如:向杜捷生提供炸药的是谈敏华,从法庭上得知:此人真正的姓名叫什么,杜捷生都不知道,将这不一般的事随便托付一个生疏的人去做,这用常情常理也很难理解。更令人难以信服的是:正常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要提取现场炸药的残留物,以验证所用的炸药是不是谈敏华所提供的开山所用的炸药,但法庭上听不到这一重要的“鉴定结果”。
又如:起诉方说,爆炸装置是放在摩托车的后备箱内骑着到市纪委去的。这一没有经过堵塞固定的炸药必然会因摩托车的运动而产生滚动,随时可能会碰到引爆装置而爆炸。作案者如此冒险行炸,与常情常理也是说不通的……..
确定本案真伪的一些重要事实,也没很好得到验证。
如:据吴昌龙供述,其制作两个爆炸装置后,还剩半筒炸药、2根导火线、2个火雷管。而至今,这些剩余爆炸物仍没找到。法庭上对现场提取的用以制作炸弹的铁环,到底是不是吴昌龙开的马自达车的内卡簧,也无法验证。据吴昌龙供述,曾在东张水库试爆,但至今仍没找到试爆现场。还有若按照吴昌龙所画的爆炸图,其制作的炸弹是根本无法使用的……..
又如:案发那天是星期天休息日。据受害者家属说,其丈夫是接到单位一个电话才赶到纪委的。到底是谁给他打电话?电话里说些什么?有没有叫他到收发室去干什么?这些重要事实在法庭上均未作说明。
又如:关于吴昌龙为陈科云抄写材料,并将自己笔迹留在作案现场一事,控方提出的“鉴定书”承认存在“差异点”,但在没列出究竟是那一笔那一划为伪造的,吴昌龙当时是如何受书写条件限制的事实,便武断地作出“是伪造及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的结论,显然十分草率。
可见,“福清爆炸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此案不仅直接涉及到被告的五个家庭,还涉及到办案过程收审的大几百人,弄不好将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望。建议有关领导对此案的审理、认定能给予高度重视,坚决依法办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选调精兵强将对此情进行排查核实,让真正的罪犯得到法律严惩。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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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  建  日  报    内 参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6期      2004年1月9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6。24爆炸案”久拖不决
被告人被福州市中院超期羁押

本刊讯   2002年11月28日,本报记者旁听了福州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2001年“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的开庭审理,并通过本报内参对此案的可靠性提出质疑。据了解,在被告人羁押审查期间,面对漏洞百出的“证据”,福州市公检法部门一再对“证据”进行修修补补。此案是于2002年1月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002年春节后移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先后两次被退回福清补充侦查。2002年6月,福州市检察院的第二次退补还在福清,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迫不及待地下令福州市检,马上将此案交市中院审理。所以,当福州市中院于2002年7月下旬接到此案起诉书时,案件的目录和证人的名单等都未随卷,根本无法审理,案卷到市法院一个多月后又不得不让福州市检抽回补充(未撤诉)。一补充又是三个月,一直拖到2002年11月底才首次开庭审判。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月内宣判”,即使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也要宣判”。可见,福州市检起诉此案已十分勉强;福州市法院从接受此案起,就被拖进超期羁押这一违反《刑诉法》的怪圈。
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违法超期羁押又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中,福州市公检法在此案越来越难以成立的情况下,原来有多次机会可以纠正这一差错,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但不知何故,他们仍置之不理、我行我素。2003 年8月,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而判,无罪则放”的原则;2003年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  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严肃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无罪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并对完成清理超期羁押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福州市检也知道此案这样拖下去是违法,与中央“两院”清理超期羁押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几次就此案向福州市中院发出“违法通知书”。但时至今日,福州市中院还是不顾羁押已严重超期的事实,不作出判决,也不放人,造成被告仍被违法地羁押。
更令人吃惊的是:福州市中院向上汇报的材料中竟称,福州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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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日  报    内 参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35期      2004年5月12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州——原人大常委对省市法院工作报告矛盾提出质疑

     本刊讯   最近,一原福州人大常委会常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中关于“超期羁押”出现的矛盾提出质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1日在向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说:至11月20日,除一件情况特殊,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审判外,全市法院211件超审限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结。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11日在向省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说,截止去年11月,全省法院超期羁押案件208件406人,已经全部清理完毕。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指出,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市法院超审限诉讼案件是211件。然而我省有9个设区市,即使其他8个市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则全省超期羁押案总数不管怎样统计,也不会比福州市211件还少,也不会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说的208件,更何况据了解,其他8个设区市也并非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不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代会代表汇报的数字是怎样统计出来的?是福州市中院没如实地提供数字,还是有人在统计中不负责任,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供的事实,该市还有一件超期羁押案因“情况特殊”没有审结,并称是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宣判。就是说,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知道的。若这是真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就不应说我省超期羁押“已全部清理完毕”,起码也应当如实地向省人代会全体代表作说明。不知两方究竟是谁没实话实说。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最后说,每年“两会”期间由“两院”向人民代表作工作报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特别是清理超期羁押是去年“两院”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出现如此严重的实事“打架”更是不应该,有背于法律当遵循的逻辑基础。这不仅会使人民群众对“两院” 公布的关于清理“超期羁押”的情况表示怀疑,而且会对“两院”、甚至我们党和国家的公信度受到损害。建议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此一差错能认真对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适当的方式对人民代表作出说明,并制定相关制度,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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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82期      2005年1月4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提供爆炸雷管者无罪释放
     “福清爆炸案”疑团重重
本刊讯   本报三年来跟踪的“福清爆炸案”,5名被告被严重“超期羁押”已逾两年。在面对多方的责疑和如何向即将召开的省、市“两会”交待的情况下,终于在2004 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进行宣判。记者从福州市法院审判过程发现,尽管经历两年、动用多方资源对证据进行修补,但福州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仅未能填堵原来案件“事实链”的漏洞,反而使“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加突显出来。
     从审决过程看,三年前宣称告破的“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最主要表现在“事实链”已经断裂,5名被告之一、涉嫌提供爆炸电雷管的王小刚,因指控的罪名的不能成立,已被“无罪释放”。
记者记得福州市检察院2002年11月是这样指控王小刚的: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 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
违法提供爆炸雷管当然要受制裁。2001年11月26日,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批准逮捕王小刚。2002年11月福州市法院首次就本案开庭时,因王小刚仍“出逃”在外、尚未抓到,无法到案一并受审。所以王小刚一直是爆炸案“事实链”的重要一环,也是验证福州市检察院指控其他人的证据是真是假、是否站得住脚的重要人物。2003年3月25日,王小刚终于被福清公安局逮捕归案。但在捕后审理中,王小刚坚称其根本没有向杜捷生出售过电雷管,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即面临断裂。
2004年12月10日,福州市检察院不得不宣布无罪释放已被“超期羁押”一年多的王小刚。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小刚无罪释放。
记者还特别注意到:在这次判决中,福州市检察院从头到尾没有提出新的提供雷管的嫌疑人,未能说清爆炸物电雷管的来源。庭审中,律师再三提出要求,让王小刚到庭对证有关问题,但法庭不是有意回避,就是粗暴拒绝。
众所周知,爆炸案与其他案件不一样,各个主要环节的事实要相互衔接才能成立,只要其中一个主要环节经不起检验,全案就难以成立,就可能是冤假错案。作为爆炸案的重要一环电雷管,是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的。没有电雷管,何以制作爆炸物?何以有爆炸物放到福清纪委?何以有人触动爆炸物而死?…….电雷管来历不明,爆炸案怎能成立?福州中院“判决书”中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从何谈起?很清楚,目前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已不仅是“事实不清”的问题,而是“事实链”严重断裂,认定被告人实施爆炸犯罪无法成立。从王小刚的“无罪释放”,人们不仅能对原案中所谓吴昌龙、杜捷生的“招供”——雷管是从王小刚处买来的“证据”大打问号,而且对侦查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也必然会提出责疑。
爆炸案难以成立,还在于“事实链”一些关键的情节,仍疑团重重、矛盾多多。记者在审判庭上看到:公诉机关新举证明一些材料,不少与爆炸案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相反地,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疑点,如作案动机是如何共谋出来的?被告怎样具备制作爆炸装置技能?爆炸装置如何能安全送达爆炸发生地?爆炸现场使用的炸药与从桂山采石场取来的炸药是否属同一种炸药?…….经历这么长时间的“再取证”,还是与两年前首次开庭一样,根本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从另一个角度看出本案的脆弱性和不可靠性。
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可以从几个被告在法庭上撕人肺腹的喊冤声此起彼伏,比两年前开庭时更甚看得出。特别是此案办案初期第一个“招供”者吴昌龙,写出了一份声泪俱下、长达14页(近万字)的申诉材料,详细叙述了受审期间遭尽逼供讯,过着惨无人道、生不如死的日子许多细节。记者认真阅读分析这份材料后,感到作为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吴昌龙,能写出这么一份令人震撼的材料,没有亲身经历是不可能的。这份材料使我们对什么叫逼供讯有了深刻认识,应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深思。下面,我们不妨摘录一段他曾想自杀前写给父母的一封信:
“爸妈,我在这里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板上,还不让我睡觉,死都要我承认爆炸案是我和陈科云干的。爹妈你们最清楚的,23日那天我都是和你们在一起的,我根本就没有做此事,爆炸案与我不相干。公安人员对我严刑拷打,我本来身体就不好,有严重的疾病,承受不了他们的折磨和严刑拷打,我怕还没有回去病情就恶化,见不到你们。为了减轻痛苦,我在他们吊打之下乱说炸药是我从杜捷生那里拿的,而我根本就没有去杜捷生那里拿炸药。就这样,我乱说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已……..爹妈,我真的好冤呀,我不是畏罪自杀是,我是在无法承受公安人员的严刑拷打,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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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纪委爆炸案久拖不决海内外影响恶劣
    作为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福清纪委爆炸案”经长达6年的反复侦察、审理,迄今仍无法结案,在海内外已造成广泛的恶劣影响;而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多年来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反应其在被羁押期间受到了种种非人酷刑残害,福建省、福州市公安系统在此案侦破过程中草菅人命、曲打成招,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假案。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早上8点过,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在家里接到一传呼,匆匆赶到政府大院内纪委信访室门口收取一个手提袋,触动了内置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案发后,福建省警方成立了专案组,时任公安厅副厅长的牛纪纲负责督办此案的侦破。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内,专案组相继抓捕了福清市中福公司董事长陈科云夫妇及驾驶员吴昌龙等人,并宣布破案。2002年初,福清市公安局向福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材料,指控陈科云、吴昌龙为爆炸案的元凶——案发前,福清市纪委根据举报,处分了陈科云,陈多次提出复议未果,心生怨恨,遂指使吴昌龙向吴的姐夫杜捷生购买了炸药,实施犯罪报复,欲炸死纪委书记某某。
因为证据不足,案卷被两次退回补充侦察。2002年7月,福州市检察院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然而案卷中许多材料包括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等缺乏,法院无法审理,案件又被退回补充侦察。直到2002年11月底,福州中院才开庭审理此案。
两名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当场翻供,声称之前的有罪供述都是在受到严刑拷打下作出的;与此同时,案件中的许多疑点也在庭审中暴露出来,诸如被炸死的纪委司机接到的传呼是谁打的什么内容、是否由王小刚向吴昌龙的姐夫提供了炸药、警方侦察时一些重要的现场勘查记录没有等等,审案法官将这些疑点向公诉机关及上级法院提出来,引起了福建省党政的重视,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对案件进行督察。
2004年1月5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10天,在负责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炎主持下听取对案件的看法,结果一人认为证据基本不足,其他二人认为证据根本不能成立。
已升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的牛纪刚后来对《亚洲周刊》记者道:该案子的确办得比较粗糙,但他认为这不是一起冤案。牛在案件已严重超期羁押的情况下,于2004年9月下旬,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此案,历时两个月,再次证据进行大修补。2004年12月1日,陈科云、吴昌龙被判死缓。但奇怪的是,几天后,被认定为爆炸案提供炸药的王小刚则被判无罪释放。
案件上诉至福建省高院后,经过1年的审理,2005年11月福建省高检、高院在检察长、院长的组织下对案件进行了审议,作出了陈科云等不构成犯罪的审议意见。随即,福建省高院作出专题报告,请示由高院直接判决还是发回重审。在此过程中,福州市政法委通过福建省政法委向高院施加了“希望高院维持原判”的压力,福建省高院最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6年10月,重审仍然判决陈科云等罪名成立。这个结果引起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多名辩护律师的不满,他们纷纷指责,福建省、福州市政法委及纪委等部门一些人在有罪推定、以权压法、以权代法、先判后审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侦察、审理过程背离了刑事鉴识科学需要冷静、客观、公正态度的原则,制作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
福州市检察院、律师协会、法院、乃至公安局一些工作人员透露,案件重审过程中,出现了更多以权代法、违法办案的情况,诸如辩护律师、原一审主审法官及对案件关键证据作出技术鉴定的数名专家等先后遭到传讯,辩护律师被剥夺辩护及会见当事人资格等,“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全国罕见”。
目前,案件上诉到福建省高院,在严重超出法律规定期限的情况下,福建省高院仍未做出判决。
此案结果在福建省各界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们都说,这个案件充分暴露了司法系统的黑暗,体现出司法腐败越来越严重,案件侦查、审理期间,福州市两任政法委书记、几任公安局长乃至包括本案专案组组长林孜在内的公检法一百多名厅处级干部接二连三地成为黑社会黑势力的保护伞而贪渎腐败出事,从上到下有法不依,黑白不分,老百姓怎么会有一个清明公正的政治与司法环境?
福清乃至整个福建是著名的侨乡,海外关系牵连甚广,此案在海外也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亚洲周刊》等境外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揭露性的报道,港澳台地区及东南亚、日韩等国民间团体对此案颇多议论。
日前,陈科云、吴昌龙的亲属旅日华侨陈美钦、吴华玉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侨民接待日专程上访中国驻日大使孔铉佑,孔铉佑答允将其申诉材料转呈国家总理温家宝。申诉材料中说,“如果这一罕见、荒谬至极的冤假错案不能依法获得公正公平的处理,我们走投无路,决意不惜再赔上我们全体亲属的冤魂,将前往天安门广场自焚 ”,“向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最后的请求:请还我们蒙冤者最最基本的一个公道!”
鉴于此案海内外影响巨大,建议国务院组织中纪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对此案进行调查、审理,尽快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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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
福清市“6.24”爆炸案疑点甚多谨防出冤案

    新华社福州讯(记者   许一鸣)2001年6月24日,在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内曾发生一起震惊八闽大地的爆炸案,一名司机当场被炸死。案发已经过去一年半时间,但至今案件没有审理清楚,疑点重重,证据严重不足。据负责为“嫌疑犯”辩护的几位律师提供的证据表明,这一切均是刑警人员严重违法乱纪,大搞刑讯逼供所造成的。
事实经过是,案发那天早晨8时,福清纪委驾驶员吴章雄接到一个传呼,他赶到纪委办公大楼,在信访接待室门口,触动了一个用袋子伪装的触发式电雷管爆炸装置,吴章雄当场被炸死。案件发生后,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就介入进行调查,他们在严重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排查和举报,就确定最近刚受纪委处分的而心中有气的陈科云是嫌疑犯。陈科云,福清市人,曾在福清市担任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先后在市委机关工作17年。因工作出色,后调任福清市中福公司工作,担任经理。在此期间,单位会计向市纪委告状,指责陈在当经理期间经济上有些问题,经查证,2001年6月4日,福清市纪委给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认为处分与事实不符,是因为处分会计而引起会计不满向上诬告造成的,为此向福清市纪委等呈交申辩材料,表示不服,要求复议。正当陈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时,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发生了。
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就是因为陈科云向福清市纪委要求复议这一事实,就怀疑这起爆炸案系陈科云所为。于9月 13日将陈科云非法监视居住,先后拘押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安全局宾馆、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等场所进行审查,一共被关押审讯56天。这期间,陈科云遭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先后捆绑、吊打、拷打长达11天11夜,造成双手手腕致残,双腿、腰、胸部、头部多处严重受伤。直到2001年11月7日,刑警人员害怕刑讯逼供被暴露,才暗中被转移到永泰县看守所。具体情况是:9月13日至22日,在被黑布遮挡得严严实实的房间内,将陈用手铐、脚镣紧紧铐住,下跪、拳打脚踢、昼夜不停轮番审讯。刑警人员边打边威胁说:我们要用长时间关押你,把你折磨得生不能生,死不能死,到时叫你说什么就说什么。9月22日至 27日,除拳打脚踢外,还用木棍、铁棍、鞭子抽打;后又用绳子捆绑双手手腕,吊在铁窗上进行吊打,接着又将双手背在背后吊打,实施“金鸡扒翅刑”,折磨得死去活来。此外,在其余的日子里,还遭“水刑”(用水龙头冲脑袋)2昼夜、“老虎凳”、“头脚倒挂刑”3昼夜。律师杨智敏说,当他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被告人陈科云时,见到陈科云“伤情确实相当严重”。在刑讯逼供几个月后,当他和另一名律师林洪楠约见被告人陈科云时,陈科云累累伤痕仍旧清晰可见,特别是其双手腕和脚部等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表明戴手铐、脚镣被长期吊打所致。就在陈科云被折磨得半死不活、神志不清的状况下,刑警人员逼迫他按警方意图交待“ 罪行”,甚至出现笔录异样签名。在永泰县看守所陈科云入所登记表上也写明多处挫伤。
正是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致使本案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控辩双方交锋激烈,特别是涉案5名被告人在庭上全都大呼冤枉,一致声明本人与爆炸案毫无关系,他们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被刑讯逼供逼出来的,要求法律公正判决,还他们一个清白。
据律师们反映,本案证据不足集中表现在:一是被告人犯罪动机和目的不明;二是 “6。24”爆炸案件所留重要物证未收集到案,所剩炸药、火雷管、导火索至今没有下文;三是炸药、雷管(所谓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至今未到案)等材料来源也不清;四是爆炸案是谁安装的,谁送到纪委大楼收发室的等等,均不清楚;五是另一名被怀疑共同犯罪的吴昌龙,也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具有共同预谋、实施“6。 24”爆炸案的行为;六是现场一张碎纸片上字迹福州市公安局认定系吴昌龙所写,律师林洪楠委托上海市公安局,所作的(2002)沪公刑技文检字第823号《检验意见书》(2003。1。6)得出“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与爆炸案有关的壹张‘碎纸片’(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鉴于上述情况,律师们指出,本案犯罪的性质严重,对证据的要求更高,要真正做到证明事实的材料有绝对的确定性,特别这起又是典型的爆炸案,爆炸物配件是基本的证据材料,所余的爆炸物配件必须获得,否则就是基本证据不足,更谈不上证据充分确凿了。因此,公安机关仅仅限依靠非法监视居住和刑讯逼供的违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会出大冤案。为此,律师们建议,由于此案在当前连定罪量刑的最基本的证据都未获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宣告被告人陈科云等5人无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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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2-21 20:37:05 | 只看该作者
活该!

中国人受刑讯逼供而又无处申冤, 要我说那都是活该.

因为这就是你们选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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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2 00:26:31 | 只看该作者
活该!
中国人受刑讯逼供而又无处申冤, 要我说那都是活该.
因为这就是你们选择的制度.


中国人民都被少数人代表了,没有投票选举政府和领导人的权力。如何选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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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12-22 09:46:5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人民都被少数人代表了,没有投票选举政府和领导人的权力。如何选择的制度?


感觉你们几个冤情也很重,在这里骂中国好久了,还有一个俄为此效力日本天皇,当了日本汉奸。同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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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12-22 10:29:11 | 只看该作者
文章里既然能点名道姓,认为无论真假,都应该好好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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